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总 则
总 则
铁路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国民经济的大动脉、交通运输体系的骨干。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国防建设的需要,铁路在运输组织和技术设备方面有了长足的进步,同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对铁路运输提出更高的要求。
铁路运输具有高度集中、各工作环节紧密联系的特点。为确保铁路安全正点、方便快捷、高速高效,必须制定统一、科学的《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明确了铁路在基本建设、产品制造、验收交接、使用管理及保养维修方面的基本要求和标准;规定了铁路各部门、各单位、各工种在从事运输生产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责任范围、工作方法、作业程序和相互关系;规定了信号的显示方式和执行要求;明确了铁路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和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是铁路技术管理的基本法规。铁路各部门、各单位制定的规程、规范、规则、细则、标准和办法等,都必须符合《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规定。
铁路职工对《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必须认真学习,严格执行。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是广大铁路职工长期生产实践和科学研究的总结,它将随着运输生产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逐渐充实和完善。在铁道部没有明令修改以前,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任何人员都不得违反本规程的规定。
第一编 技 术 设 备
第一章 基 本 要 求
基建、制造及其验收交接
第1条 铁路的基本建设、产品制造应综合配套,保证质量,采用保证行车安全的技术设备,不断提高运输能力,以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市场竞争的需要。
各种技术设备应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标准化、系列化和通用化,从我国的具体条件出发,逐步实现铁路现代化。
第2条 铁路基本建设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必须符合国家和铁道部规定的技术标准。
设计工作必须由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根据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须考虑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及劳动安全卫生的要求,充分吸取施工、维修、使用部门的意见。
设计文件须经有关部门鉴定,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
第3条 工程施工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并应采用科学的施工组织和先进的施工方法,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确保工程质量。
在营业线上施工时,按铁道部规定程序审批,且必须保证行车安全,减少对运输的影响。
第4条 新建、改建工程竣工后,应按规定进行验收,新建和改建线路验收时须达到规定的行车速度。在确认工程符合技术标准、设计文件的要求,并检查竣工文件和技术设备使用说明书等资料齐全后,方可交接。
如运输生产急需,可按上述原则分段验收交接。
第5条 铁路基本建设项目中的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及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第6条 机车、车辆等设备、器材及其零部件,均须按照国家和铁道部批准的类型及技术要求制造或购置。新产品须按铁道部的规定进行设计、试制、试验(试用)、标准化审查和鉴定,经批准后,方可投入批量生产。变更设计(包括运营中的设备)时,应征求使用和维修部门的意见,并按规定审批程序报铁道部批准。
机车、车辆等设备、器材及其零部件投入使用后,制造部门应经常征求使用和维修部门的意见,不断改进产品,提高质量。
第7条 一切产品都必须有严格的检验制度。凡发放生产许可证和制造特许证的铁路用工业产品,严禁无证生产;不得使用监督抽查不合格和产品质量认证不合格的工业产品;招投标产品必须出具经国家认可的产品质量监督机构检验合格的报告。机车、车辆等重要产品,须按有关标准要求进行试验,并经铁道部指派的验收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准交付使用。
产品出厂时,须附有合格证、技术资料和使用说明书。
第8条 对新设备(包括改造后的设备)在开始使用前须有细则、操作规程、竣工图纸等技术文件和保证安全生产的办法,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经过技术测验合格后,方可开始使用。
第9条 铁路机车、车辆、线路、桥隧、通信、信号、信息系统、给水、供电等技术设备,均须有完整和正确反映其技术状态的文件及《技术履历簿》等有关资料。
上述技术资料由有关部门或单位妥善保管,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记载修订。
第10条 机车、车辆等技术设备须有铁道部统一规定的标记。
隐蔽的建筑物及设备须在地面上设有标志。
第11条 机车、客车等主要设备的报废须经铁路局批准并报铁道部核备,调拨及其重大的结构改变须经铁道部批准。货车由铁道部统一管理。
第12条 对现有不符合本规程规定标准的技术设备,应有计划地逐步改造或更换。
限 界
第13条 一切建筑物、设备,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侵入铁路的建筑接近限界(附图一)。与机车、车辆有直接互相作用的设备,在使用中不得超过规定的侵入范围。
在设计建筑物或设备时,距钢轨顶面的距离应附加钢轨顶面标高可能的变动量(路基沉落、加厚道床、更换重轨等)。
靠近铁路线路修建各种建筑物及电线路时,须经铁路局批准。
机车、车辆无论空重状态,均不得超出机车车辆限界(附图二)。
第14条 区间及站内两相邻线路中心线间的标准距离规定如下:
第1表 铁路线间距
(v≤140 km/h)
顺 序 |
名 称 |
线间最 小距离 (mm) |
|
1 | 区间双线 | 4 000 | |
2 | 三线及四线区间的第二线与第三线 | 5 300 | |
3 | 站内正线、到发线和与其相邻线 | 5 000 | |
4 | 站内相邻两线均需通行超限货物列车 |
线间装有 高柱信号机 |
5 300 |
线间装有 水 鹤 |
5 500 | ||
5 | 站内相邻两线只有一条通行超限货物列车 |
线间装有 高柱信号机 |
5 000 |
线间装有 水 鹤 |
5 200 | ||
6 | 铺设列检小车轨道的两到发线 | 5 500 | |
7 | 换装线 | 3 600 | |
8 | 编组站、区段站的站修线与相邻一条线 | 8 000 | |
9 | 牵出线与其相邻线 | 6 500 | |
10 | 其他站线 | 4 600 |
第2表 铁路线间距
(140 km/h<v≤160 km/h)
顺 序 |
名 称 |
线间最小距离 (mm) |
|
1 | 区间双线 | 4 200 | |
2 | 站内正线 | 5 000 | |
3 | 站内正线与相邻到发线间 | 无技术作业 | 5 000 |
有技术作业(正线无列车通过) | 5 000 | ||
4 | 牵出线与其相邻线 | 6 500 |
第3表 客运专线铁路线间距
(160 km/h<v≤200 km/h)
顺 序 |
名 称 |
线间最小距离 (mm) |
|
1 | 区间双线 | 4 400 | |
2 | 站内正线 | 5 000 | |
3 | 站内正线与相邻到发线间 | 无技术作业 | 5 000 |
有技术作业(正线无列车通过) | 5 000 | ||
4 | 站内正线或到发线与其相邻线 | 5 000 | |
5 | 站内到发线 | 5 000 | |
6 | 站内中间设有接触网支柱的相邻线 | 6 000 | |
7 | 线间设有融雪设备的相邻线 | 5 800 |
1.直线部分
站内正线须保证能通过超限货物列车。此外,在编组站、区段站及区段内选定的三至五个中间站(包括给水站)上,单线铁路应另有一条线路,双线铁路上、下行各另有一条线路,须能通行超限货物列车。
现有站内线间距离不符合规定的,应逐步改造。在未改造前,如需在线间装设高柱信号机时,其限界准许在正线、到发线上为2 100 mm。
2.曲线部分
区间及站内线路曲线部分中心线间的水平距离,线路中心线至建筑接近限界的水平距离,均按曲线半径大小,根据本规程附图一规定的曲线上建筑接近限界加宽公式计算确定。
养护维修及检查
第15条 铁路技术设备的养护维修工作,应积极实现机械化、自动化,严格责任制和检验制,坚持以预防为主、检修与保养并重、预防与整治相结合的原则,合理确定检修项目和检修周期,组织定期检查,加强日常维修,基础设施逐步实行天窗修理,提高质量,发挥设备能力。
第16条 铁路技术设备应经常保持完整良好状态。根据设备变化规律、季节特点,安排设备检修。检修单位应保证检修质量符合规定的标准和使用期限,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准交付运用。
第17条 为满足检修需要,应建立检修基地,设置检修、试验设备(包括检查车、试验车)、运输工具、必要的生产辅助车间和生产房屋,并应储备定量的固定资产、器材及其零部件,以备急需和替换时使用。储备的固定资产、器材及其零部件动用后,应及时补齐。
检修专用车应能进行机车、车辆一般修程的检修及故障车的处理,并经常处于工作状态。
对各种机械设备应制定出检修、保养范围及作业过程,并实行包机制。有关人员应做到正确使用,精心保养,细心检修,经常保持其良好状态。
第18条 铁路技术设备,除由直接负责维修及使用的部门经常检查外,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定期检查。
铁路局以局长为主任委员,运输、工务、电务、机务、车辆、计划、财务、房产建筑、公安、行车安全监察、计算机等部门负责人为委员,组成委员会,每年春秋两季进行重点检查。
铁路分局以分局长为主任委员,运输、工务、电务、机务、车辆、计划、财务、房产建筑、公安、行车安全监察、计算机等部门负责人为委员,组成委员会,每半年全面检查一次。
特、一、二等站以站长为主任委员,工务、电务、机务、车辆、房产建筑、供电、水电段段长(非段所在地为该站区各部门的负责人)为委员,组成委员会,对车站(段管线)内的线路、道岔、道口、通信、信号、信息系统等行车设备,每季度联合检查一次。
三等及其以下车站以站长为主任委员,工务、电务领工员或工长为委员,组成委员会,对线路、道岔、道口、通信、信号、信息系统等行车设备,每月联合检查一次。
各级检查委员会将检查结果作成记录,记入《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检查中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对危及行车安全的,须立即采取措施;当时不能解决的,要安排计划,限期完成,由委员会进行复查;需要上级解决的,由委员会上报。
第19条 有关部门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检查:
1.铁路局对重要线路的平面及纵断面复测、限界检查,每五年至少一次;技术复杂及重要的桥梁、隧道检定,其他线路的平面及纵断面复测、限界检查,每十年至少一次;对其他桥梁、隧道检定,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对牵出线、驼峰及峰下线路的纵断面,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2.铁路局轨道检查车应根据线路的年通过总重、线路允许速度制定合理的检查周期,定期对线路进行检查。工务段段长、领工员每月登乘机车或旅客列车尾部全面检查一次。
3.铁路局电务试验车对干线地面信号、机车信号、轨道电路和列车无线调度电话的运用状态,每季度检查一次;登乘机车检查信号显示距离和机车信号显示状态,电务段段长每半年不少于一次,信号领工员每季度不少于一次,信号工长每月不少于一次。
4.对各种检查车、试验车,由铁路局组织每半年检查一次。对探伤器,由所属单位负责人组织每月检查一次。
5.对空气压缩装置、压力容器和固定锅炉,必须按规定进行鉴定、试验和检查。
6.对给水、电力及机车整备设备,由机务处每年至少检查一次,水电段段长、机务段段长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
7.对污水处理等环境保护设施,由铁路局环保主管单位每年检查一次。
8.铁路局接触网检测车对接触网状态,每季度检查一次;供电段段长会同工务段段长对接触网设备限界每年检查一次。供电段段长对供电设备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
9.房产建筑段段长会同使用单位负责人,对为客货运服务的建筑物(包括限界)和生产、办公房屋,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10.公安处处长(公安段段长)同各单位负责人,对机车、车辆、建筑物的防火设施及器具、消防组织、防火防爆措施,每季度检查一次。
11.铁路局车辆处组织对红外线轴温探测设备,每季度检查一次。
12.铁路局信息管理部门对铁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一类设备,每半年检查一次。
救 援 设 备
第20条 在铁道部指定地点,设事故救援列车、电线路修复车、接触网抢修车,并经常处于整备待发状态,其工具备品应保持齐全整洁,作用良好。
根据运输生产需要,铁路局应在无救援列车的编组站、区段站和二等以上车站成立事故救援队,配备简易起复设备和工具。
机车、动车、重型轨道车上均应备有复轨器和铁鞋。
防洪、防寒、防暑、防火
第21条 对防洪工作,应根据历年降雨和洪水规律,由铁路局发布防洪命令,制定防洪预案,及早做好一切准备。有关单位应按时完成防洪工程和预抢工程,储备足够的料具及车辆,组织抢修队伍并进行训练,依靠当地政府建立群众性的防洪组织。加强雨中和雨后的检查,严格执行降雨量和洪水位警戒制度。对于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地点,应通知司机和运转车长注意运行,在危险处所派人看守,有条件时,可安装自动报警装置,防止发生灾害事故。
一旦发生灾害,积极组织抢修,尽快修复,争取不中断行车或减少中断行车时间。设备修复后,须达到规定标准。
对水流量大、河床不稳定的桥梁,要建立观测制度,掌握桥梁水文及河床变化情况,及时提出预防和整治措施。
第22条 对防寒工作,应提前做好准备。铁路局要抓好以下工作:
1.对有关人员进行防寒过冬教育,对缺乏冬季作业经验的人员进行考试;
2.对铁路技术设备进行防寒过冬检查、整修,并做好包扎管路等工作;
3.做好易冻的设备、物资的防冻解冻工作;
4.储备足够的防寒过冬材料、燃料和工具,检修好除冰雪机具和防雪设备,组织好除冰雪队伍。
第23条 在需要进行防暑工作的调度室、行车人员值班室、较大车站的旅客候车室及厂、段的高温车间等重要生产房屋,应设有降温设备。露天作业场所根据需要设置凉棚。
在炎热季节应有足够的防暑用品和药物,并应有供职工饮用的清凉饮料。
在暑季前,应对防暑降温设备进行检查、整修。
第24条 蒸汽机车应有符合机车设计要求的火星网,严禁在非指定地点清炉,运行中要关严灰箱门。调车蒸汽机车,要备有完好的消火栓、冷水泵和水龙带。电力机车、内燃机车、动车、轨道车、检查车、发电车、试验车及客车内,均须备有灭火器。客车内的锅炉、餐车炉灶须有防火、防爆措施。
为客货运服务的建筑物、机车库、车辆库、油脂库、洗罐所、通信信号机械室及牵引变电所控制室等主要处所,均须备有完好的防火专用器具。
有关单位应建立和健全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检查。
第二章 线路、桥梁及隧道设备
一 般 要 求
第25条 为了保证线路、桥隧的质量,应设工务段和大型养路机械段,线路、桥隧大修队。
工务段管辖正线长度,应根据单线或双线、平原或山区等条件确定。在工务段管辖范围内有枢纽或编组站时,应适当减少正线管辖长度。
铁路局应设工务修配厂;根据需要和条件,设供铁路专用的采石场和林场。
第26条 工务段、大型养路机械段、大修队应有检修机具的车间、线路和车库,配件修理、辅助加工等厂房,动力、机修、起重、试验等设备,以及轻、重型轨道车和汽车等运输工具。
线路大修队还应有轨排作业的施工基地、施工机械及运输、铺设轨排的专用车辆。桥隧大修队根据需要配备桥隧施工机械。
大型养路机械段还应有配套大型养路机械及检修基地。
工务修配厂应有养路机械及内燃机的修理、配件制造和旧轨、道岔整修等车间或班组。
铁 路 线 路
第27条 铁路线路分为正线、站线、段管线、岔线及特别用途线。
正线是指连接车站并贯穿或直股伸入车站的线路。
站线是指到发线、调车线、牵出线、货物线及站内指定用途的其他线路。
段管线是指机务、车辆、工务、电务等段专用并由其管理的线路。
岔线是指在区间或站内接轨,通向路内外单位的专用线路。
特别用途线是指安全线和避难线。
线路平面及纵断面
第28条 铁路建设标准分为三级,其区间线路最小曲线半径及最大限制坡度规定如下:
第4表 区间线路最小曲线半径
铁路等级 |
路段设计行车 速度(km/h) |
最小曲线半径(m) | |
一 般 | 困 难 | ||
Ⅰ | 160 | 2 000 | 1 600 |
120 | 1 200 | 800 | |
80 | 500 | 450 | |
Ⅱ | 120 | 1 000 | 800 |
80 | 450 | 400 | |
Ⅲ | 100 | 600 | 550 |
80 | 400 |
第5表 区间线路最大限制坡度(‰)
铁 路 等 级 | 牵 引 种 类 | ||
电 力 | 内 燃 | ||
Ⅰ | 一 般 | 6.0 | 6.0 |
困 难 | 15.0 | 12.0 | |
Ⅱ | 一 般 | 6.0 | 6.0 |
困 难 | 20.0 | 15.0 | |
Ⅲ | 一 般 | 9.0 | 8.0 |
困 难 | 25.0 | 18.0 |
各级铁路的加力牵引坡度,内燃牵引的可用至25‰,电力牵引的可用至30‰。
客运专线铁路,区间线路最小曲线半径为2 800 m,困难情况下,最小曲线半径为2 200 m;最大坡度应根据地形条件、列车牵引性能和运输要求比选确定。
不符合上述规定时,须经铁道部批准。
新建岔线标准应符合有关规定。不符合规定时,须经铁路局批准。
第29条 车站应设在线路平道、直线的宽阔处。
车站必须设在坡道上时,其坡度不得超过1.5‰;在地形特别困难的条件下,经铁道部批准,允许将不办理调车或摘下机车等作业的中间站,设在不大于6‰的坡道上,并保证列车的起动,但两个相邻的中间站,不应连续采用超过1.5‰的坡度。
车站必须设在曲线上时,其曲线半径不得小于该区段内的最小曲线半径,且不得小于第6表中规定的数值。
第6表 车站平面最小曲线半径
路段设计 行车速度 (km/h) |
最小曲线半径(m) | ||
编组站、区段站 | 中 间 站 | ||
一 般 | 困 难 | ||
160 | 1 000 | 2 000 | 1 600 |
120 | 800 | 1 200 | 800 |
80 | 600 | 600 |
客运专线铁路的车站,困难条件下,可设在不大于1‰的坡道上;特殊困难条件下, 不办理摘挂机车作业的中间站可设在不大于2.5‰的坡道上。
客运专线铁路的车站,困难条件下,可设在曲线上,但不得设在反向曲线上;曲线半径应符合区间正线标准,困难条件下,可按通过列车速度确定;所有列车均停车的车站,其曲线半径不得小于1 000 m。
第30条 线路平面及纵断面应经常保持原有标准状态。区间线路变动时,须经铁路局批准,但曲线半径不得小于该区间规定的最小曲线半径,坡度不得大于该区间规定的最大限制坡度。进站信号机外制动距离内,如有变动时,必须及时通知有关单位。
凡变更线路平面及纵断面,竣工后由施工单位立即检查,并标记于竣工图内,移交负责维修和使用的单位。
在任何情况下,线路平面及纵断面的变动,不得影响限界。
路 基
第31条 对路基宽度,应考虑远期发展的铁路等级、维修和机械化作业等变化,并根据路拱断面、轨道类型、道床标准形式及尺寸和路肩宽度计算确定。
路肩宽度:Ⅰ级铁路,路堤不得小于0.8 m,路堑不得小于0.6 m,特殊困难情况下,路堤不得小于0.6 m,路堑不得小于0.4 m;Ⅱ级铁路,路堤不得小于0.6 m,路堑不得小于0.4 m;Ⅲ级铁路,路堤、路堑均不得小于0.4 m;客运专线铁路,路堤不得小于1.0 m,路堑不得小于0.8 m。为适应养路机械化作业的需要,每隔500 m应设置一个停放养路机械的平台。
牵出线的中心线至路肩边缘的宽度不得小于3.5 m。
曲线地段路基外侧加宽办法由铁道部有关规章规定。
路基应避免高堤深堑。路肩边线最低标高为计算洪水位加波浪最高高度再加0.5 m。
路基两侧应留有足够宽度的铁路用地,以保护路基、养护维修取土和植树造林。
第32条 路基必须填筑坚实,基床应强化处理,并经常保持干燥、稳固及完好状态,同时,应有良好的排水设备,必要时还应设防护和加固设备。对不稳固的路基,应进行调查,分析原因,采取措施,消除病害。工务段应根据病害情况,制定监视和检查办法,保证行车安全。
严禁在影响路基稳定的范围内挖沟、引水、耕种、取土和开采砂石。在路基范围内埋设电缆和接触网杆时,必须保证路基的稳定和坚固及排水等设备的正常使用。
路基两侧应植树造林,以防护路基和绿化线路,但不得影响列车司机瞭望,倒树不应侵入限界和接触网安全距离。
桥隧建筑物
第33条 铁路桥梁、涵洞及隧道,均应修建为永久性结构,符合工程结构抗震要求。非电气化线路,其限界应根据规划考虑发展电气化的需要。桥涵的承载能力,要符合铁道部规定的技术要求,并根据承载能力及技术状态,制定运用条件。
对全长500 m及其以上的钢桥,直线上全长1 000 m及其以上、曲线上全长500 m及其以上的隧道,须进行巡守和监视,设置照明、通信设备和安全警报装置。
第34条 桥梁、涵洞孔径及净空,应满足国家防洪标准,能保证设计的最大洪水正常通过,并保证流冰、泥石流、漂浮物和通航、筏运的必要高度。
墩台基础应有足够深度。当桥涵建筑物及其附近有超过设计容许的冲刷可能时,应加深原有桥涵基础,必要时改建原有桥涵。
严禁在影响桥隧建筑物稳定的范围内挖沟、掘洞、引水、耕种、取土和开采砂石。
对桥梁、涵洞应考虑排洪和灌溉的综合利用。靠近市区村镇时,应尽可能兼顾行人、牲畜及车辆的通行。
第35条 桥梁、隧道应按规定设置人行道、避车台、避车洞、电缆沟(槽)、电气化预埋件及必要的检查和防火设备。
直线上桥梁自线路中心至人行道栏杆内侧的净距:明桥面和区间内道碴桥面的小桥为2.45 m;区间内道碴桥面的中、大、特大桥和车站内的桥梁为3.00 m;线路允许速度超过160 km/h的区段,不得小于3.75 m。
位于城市居民区的桥梁及立交桥,应尽量用道碴桥面结构,并设置防噪声设施。
蒸汽机车牵引区段,单线1.5 km及其以上、双线3 km及其以上的隧道,内燃机车牵引区段,单线2 km及其以上、双线4 km及其以上的隧道,以及有害气体超过规定浓度或自然通风不良的隧道,均须有通风设备。
轨 道
第36条 轨道由道床、轨枕、钢轨、联结零件、防爬设备及道岔等组成。
为提高轨道结构的承载能力,应积极发展无缝线路、新型轨下基础及弹性扣件。
第37条 轨距是钢轨头部踏面下16 mm范围内两股钢轨工作边之间的最小距离。直线轨距标准规定为1 435 mm,曲线轨距按第7表规定加宽。
第7表
曲线半径R(m) | 加宽值(mm) |
R≥350 | 0 |
350>R≥300 | 5 |
R<300 | 15 |
第8表
线路速度等级(km/h) | v≤120 | 120<v≤160 | 160<v≤200 |
线路容许偏差(mm) | +6,-2 | +4,-2 | ±2 |
道岔容许偏差(mm) | +3,-2 | +3,-2 |
曲线地段的外轨超高,应按铁道部规定的办法和标准确定。最大超高,双线地段不得超过150 mm,单线地段不得超过125 mm。
线路允许速度不超过120 km/h的区段,线路两股钢轨水平,较上述标准的容许偏差规定为:
1.维修线路的正线、到发线不得大于4 mm,其他线不得大于6 mm;
2.保养线路的正线、到发线不得大于6 mm,其他线不得大于8 mm;
3.维修的道岔,在正线、到发线上不得大于 4 mm,在其他线上不得大于6 mm;
4.保养的道岔,在正线、到发线上不得大于 6 mm,在其他线上不得大于8 mm。
线路允许速度120 km/h以上至160 km/h的区段,线路两股钢轨水平,较上述标准的容许偏差规定为:
1.维修线路的正线、到发线、道岔不得大于4 mm;
2.保养线路的正线、到发线不得大于6 mm,道岔不得大于5 mm。
第39条 钢轨接头的轨缝应根据钢轨长度和轨温变化幅度经计算确定。
绝缘接头的最小轨缝不得小于6 mm,最大轨缝不得大于构造轨缝。
第40条 道岔应铺设在直线上,正线道岔不得与竖曲线重叠,其他道岔应尽量避免与竖曲线重叠。
正线道岔钢轨应与线路上的钢轨采用同一类型。其他道岔钢轨在不得已情况下采用与线路钢轨不同类型时,须保证道岔钢轨强度不低于线路钢轨强度,并在道岔前后各铺一节与道岔钢轨同类型的钢轨。
第41条 道岔辙叉号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用于侧向通过列车,速度超过80 km/h的单开道岔,不得小于30号;
2.用于侧向通过列车,速度超过50 km/h的单开道岔,不得小于18号;
3.用于侧向通过列车,速度不超过50 km/h的单开道岔,不得小于12号(非AT弹性可弯尖轨为45 km/h);
4.用于侧向接发停车旅客列车的单开道岔,不得小于12号;
5.用于侧向接发停车货物列车并位于正线的单开道岔,在中间站不得小于12号,在其他车站不得小于9号;
6.其他线路的单开道岔,不得小于9号;
7.狭窄的站场采用交分道岔,不得小于9号,但尽量不用于正线,必须采用时,不得小于12号;
8.峰下线路采用对称道岔,不得小于6号;采用三开道岔,不得小于7号;
9.段管线采用对称道岔,不得小于6号。
既有道岔的类型及辙叉号数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应按各该道岔的号数限制行车速度,但应有计划地进行改造。驼峰下线路现有6.5号对称道岔,允许保留。
第42条 在新建或改建铁路上,列车运行速度超过120 km/h的繁忙干线区段的正线道岔采用分动外锁闭道岔;既有线提速时,应根据列车运行速度进行必要的设备改造。
第43条 道岔应经常保持良好状态,有下列缺陷之一时,禁止使用:
1.内锁闭道岔两尖轨互相脱离,分动外锁闭道岔两尖轨与连接装置、心轨接头铁与拉板相互分离或外锁闭装置失效。
2.尖轨尖端与基本轨在静止状态不密贴。
3.尖轨被轧伤,轮缘有爬上尖轨的危险。
4.在尖轨顶面宽50 mm及其以上的断面处,尖轨顶面低于基本轨顶面2 mm及其以上。
5.基本轨垂直磨耗,50 kg/m及以下钢轨,在正线上超过6 mm,到发线上超过8 mm,其他站线上超过10 mm;60 kg/m及以上钢轨,在线路允许速度大于120 km/h的正线上超过6 mm,其他正线上超过8 mm,到发线上超过10 mm,其他站线上超过11 mm。33 kg/m及其以下的钢轨,由铁路局规定。
6.在辙叉心宽40 mm的断面处,辙叉心垂直磨耗(不含翼轨加高部分),50 kg/m及以下钢轨,在正线上超过6 mm,到发线上超过8 mm,其他站线上超过10 mm;60 kg/m及以上钢轨,在线路允许速度大于120 km/h的正线上超过6 mm,其他正线上超过8 mm,到发线上超过10 mm,其他站线上超过 11 mm;可动心轨宽40 mm断面及可动心轨宽 20 mm 断面对应的翼轨垂直磨耗超过6 mm(不含翼轨加高部分)。33 kg/m及其以下的钢轨,由铁路局规定。
7.辙叉心作用面至护轮轨头部外侧的距离小于1 391 mm,或翼轨作用面至护轮轨头部外侧的距离大于1 348 mm。
8.尖轨或基本轨损坏。
9.辙叉(辙叉心、辙叉翼)损坏。
10.护轮轨螺栓折损。
第44条 非集中联锁的道岔应安装加锁装置,以备联锁失效时用以锁闭道岔。
集中联锁的道岔,联锁失效时防止扳动的办法应在《车站行车工作细则》内规定。
未设联锁而需加锁的道岔亦应安装加锁装置。
加锁装置包括锁板、勾锁器、闭止把加锁、带柄标志加锁。
道口、交叉及线路接轨
第45条 铁路与汽车、马车道路平面交叉的地点,应设置道口。道口应尽可能设在对铁路及道路有良好瞭望条件的地点。在车站内,桥梁、隧道两端及进站信号机外方100 m范围以内,不应设置道口;在铁路曲线地段,尽可能不设置道口;对已设置的道口,应逐步改造或拆除。道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2 km。
客运专线铁路必须采用立体交叉,线路两侧必须以隔离栅栏封闭;快速旅客列车运行区段应采用立体交叉。
道口的等级与标准,由铁道部规定。
道口的铺设、拆除及需否看守,由铁路局决定。
第46条 道口铺砌、两侧道路的坡度及平台长度应符合要求。道口(不包括铺面宽度不足 2.5 m 的人行过道和车站、货场、专用线内的平过道)应有道口标志、司机鸣笛标及护桩,并根据需要设栅栏。
有人看守道口应修建道口看守房,设置电力照明和栏杆(门)、道口自动通知、道口自动信号等设备,必要时设置遮断色灯信号机。无人看守道口可根据需要设置道口自动通知、监护设备及无线预警装置。
在电气化铁路上,道口通路两面应设限界架,其通过高度不得超过 4.5 m。道口两侧不应设置接触网锚柱。
栏杆(门)以对道路开放为定位。特殊情况下需要以对道路关闭为定位时,由铁路局规定。
有人看守道口数量较多的工务段,应设道口工区或领工区,专门负责有人看守道口的管理和道口防护设备的维修。
第47条 一切车辆、自动走行机械和牲畜,均须在立体交叉或平交道口处通过铁路。铁路工作人员发现有违反上述情况时,应予制止。
特别笨重、巨大的物件和可能破坏铁路设备、干扰行车的物体通过道口时,应采取安全和防护措施,并经线路工长许可;在站内还应经车站站长许可;在有轨道电路的区段,还应经信号工长许可;在电气化区段,还应经供电工长许可,并在其协助指导下通过。
第48条 新建的岔线,不准在区间内与正线接轨;特殊情况必须在区间内接轨时,须经铁路局批准,但在接轨地点应开设车站(线路所)或设辅助所管理。因路内施工临时性的区间出岔,应按期拆除。
站内铺设及拆除道岔、线路时,由铁路局批准。
第49条 各种建筑物、电线路、管道及渡槽跨越铁路,横穿路基,或在桥梁上下、涵洞内通过铁路时,应提出设计、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等文件,由铁路局批准,在铁路有关单位派人协助指导下进行施工,不得妨碍铁路运输。
安全线及避难线
第50条 岔线、段管线与正线、到发线接轨时,均应铺设安全线。岔线与站内到发线接轨,当站内有平行进路及隔开道岔并有联锁装置时,可不设安全线。
在进站信号机外制动距离内进站方向为超过6‰下坡道的车站,应在正线或到发线的接车方向末端设置安全线。
在办理客运列车与客运列车,客运列车与其他列车同时接车或同时发接列车的车站,接车线末端应设隔开设备。
安全线向车挡方向不应采用下坡道,其有效长度一般不小于 50 m。
第51条 为防止在陡长的坡道上失去控制的列车发生冲突或颠覆,应根据线路情况,计算确定在区间或站内设置避难线。
第三章 信号、通信设备
一 般 要 求
第52条 为保证信号、通信设备的质量,应设电务段、通信段及电务大修工程队。
电务段管辖范围应根据信号、通信设备等条件确定。
铁路局及通信枢纽所在地应设通信段。
第53条 电务(通信)段应设工区、领工区、修配所、检修所和试验室。在机务段内应设机车信号检修所和无线通信检修所,机务折返段内应设机车信号测试工区和无线通信检修工区。设有车辆减速器的驼峰调车场应设驼峰机械修配所。
第54条 对设有加锁、加封的信号设备,应加锁、加封,必要时可装设计数器,使用人员应负责其完整。对设有计数器的设备,每计数一次,或对加封设备启封使用,均须登记。加封设备启封使用后,应及时通知信号工区加封。
第55条 集中联锁车站和自动闭塞区段应逐步装设信号计算机监测系统,对信号设备运用状态进行实时监测、故障告警。
第56条 信号及通信设备,应装有防止强电及雷电危害的保安设备,电子设备应符合电磁兼容有关规定。
信 号
第57条 信号装置一般分为信号机和信号表示器两类。
信号机按类型分为色灯信号机、臂板信号机和机车信号机。信号机按用途分为进站、出站、通过、进路、预告、遮断、驼峰、驼峰辅助、复示、调车信号机。
信号表示器分为道岔、脱轨、进路、发车、发车线路、调车、水鹤及车挡表示器。
第58条 各种信号机及表示器,在正常情况下的显示距离:
1.进站、通过、遮断信号机,不得少于1 000 m;
2.高柱出站、高柱进路信号机不得少于800 m;
3.预告、驼峰、驼峰辅助信号机,不得少于 400 m;
4.调车、矮型出站、矮型进路、复示信号机,容许、引导信号及各种表示器,不得少于200 m。
在地形、地物影响视线的地方,进站、通过、预告、遮断信号机的显示距离,在最坏的条件下,不得少于200 m。
第59条 铁路信号机应积极采用色灯信号机。凡有可靠交流电源的车站,应装设色灯信号机。
臂板、色灯信号机均应采用高柱信号机。色灯信号机在下列处所可采用矮型:
1.不办理通过列车的到发线上的出站、发车进路信号机;
2.道岔区内的调车信号机及驼峰调车场内的线束调车信号机;
3.自动闭塞区段,隧道内的通过信号机。
特殊情况需设矮型信号机时,须经铁路局批准,报铁道部核备。
在同一车站或车场内,一般应采用同一类型的信号机。
第60条 信号机应设在列车运行方向的左侧或其所属线路的中心线上空。不得已需设于右侧时,须经铁路局批准。
信号机设置的地点,由电务部门会同运输、机务及工务等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
在确定设置信号机地点时,除满足信号显示距离的要求外,还应考虑到该信号机不致被误认为邻线的信号机。
第61条 车站必须装设进站信号机。进站信号机为臂板信号机时,须装设通过臂板。
进站信号机应设在距进站最外方道岔尖轨尖端(顺向为警冲标)不少于50 m的地点,如因调车作业或制动距离的需要,一般不超过 400 m。
第62条 在车站的正线和到发线上,应装设出站信号机。出站信号机应设在每一发车线的警冲标内方(对向道岔为尖轨尖端外方)适当地点。
在调车场的编发线上,必要时可设线群出站信号机。
第63条 通过信号机应设在闭塞分区或所间区间的分界处。自动闭塞区段的通过信号机,不应设在停车后可能脱钩的处所,并尽可能不设在起动困难的地点。三显示区段,两架通过信号机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 200 m。当采用8 min及以下列车追踪运行间隔时间,在满足列车制动距离及自动停车装置动作过程中列车走行距离的条件时,可小于1 200 m,但不得小于1 000 m。
在自动闭塞区段内,当货物列车在设于上坡道上的通过信号机前停车后起动困难时,在该信号机上应装设容许信号。在进站信号机前方第一架通过信号机上,不得装设容许信号。
在进站信号机前方第一架通过信号机柱上,应涂三条黑斜线,以与其他通过信号机相区别。
第64条 在繁忙道口、有人看守的较大桥隧建筑物及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坍方落石地点,根据需要装设遮断信号机。该信号机距防护地点不得少于50 m。
第65条 半自动闭塞区段,进站信号机为色灯信号机时,应设色灯预告信号机。进站信号机为臂板信号机时,可设预告信号机,预告臂板信号机应采用电动臂板。
遮断信号机和半自动闭塞区段通过信号机,应装设预告信号机。
预告信号机与其主体信号机的安装距离不得小于800 m,当预告信号机的显示距离不足400 m时,其安装距离不得小于1 000 m。
第66条 特殊地段,因条件限制,同方向相邻两架指示列车运行的信号机(预告、遮断、复示信号机除外)间的距离小于制动距离时,按下列方式处理:
1.在列车运行速度不超过120 km/h的区段,当两架信号机间的距离小于400 m时,前架信号机的显示,必须完全重复后架信号机的显示;当两架信号机间的距离在400 m及其以上,但小于800 m时,后架信号机在关闭状态时,则前架信号机不准开放。
2.在列车运行速度超过120 km/h的区段,两架有联系的信号机间的距离小于列车规定速度级差的制动距离时,应采取必要的降级或重复显示措施。
第67条 当进站及预告臂板信号机的显示状态不能保证操纵人员于室外瞭望时,在操纵处应装设信号复示设备。
当进站臂板信号机的信号握柄设在扳道房附近时,如不能保证车站值班员于室外看见信号显示状态,在车站值班员室内应装设信号复示设备。
为了使车站值班员、信号员或扳道员在夜间确认臂板信号机的显示状态,应有背面灯光。信号机开放时,显示小白色灯光;关闭或定位时,显示大白色灯光。
电动臂板信号机不设背面灯光,在操纵处应装设信号复示设备。
第68条 出站信号机有两个及其以上的运行方向,而信号显示不能分别表示进路方向时,应在信号机上装设进路表示器。
发车进路兼出站信号机,根据需要可装设进路表示器,区分进路方向。
双线自动闭塞区段,有反方向运行条件时,出站信号机应装设进路表示器。
第69条 发车时,对发车指示信号或发车信号辨认困难,而中转信号又延长站停时间的车站,应在便于司机瞭望的地点装设发车表示器。
第70条 为满足调车作业的需要,应装设调车色灯信号机。
在作业繁忙的调车场上,因受地形、地物影响,调车机车司机看不清调车指挥人的手信号时,应设调车表示器。
第71条 设有线群出站信号机时,应在线群每一条发车线路的警冲标内方适当地点,装设发车线路表示器。
第72条 在有几个车场的车站,为使列车由一个车场开往另一个车场,应装设进路色灯信号机。
第73条 进站及接车进路色灯信号机,均应装设引导信号。
第74条 驼峰应装设驼峰色灯信号机。驼峰色灯信号机应装设驼峰色灯辅助信号机。驼峰色灯辅助信号机的显示距离不能满足推峰作业要求时,根据需要可再装设驼峰色灯复示信号机。
驼峰色灯辅助信号机,可兼作出站或发车进路信号机,并根据需要装设进路表示器。
第75条 进站、出站、进路信号机及线路所通过信号机,因受地形、地物影响,达不到规定的显示距离时,应装设复示信号机。
臂板信号机如需要装设复示信号机时,可装设色灯复示信号机;在无交流电源的车站,出站信号机,可装设电动臂板复示信号机。
设在车站岔线入口处的调车色灯信号机,达不到规定的显示距离时,根据需要可装设调车复示信号机。
第76条 非集中操纵的接发车进路上的道岔,应装设道岔表示器,集中操纵的道岔、调车场及峰下咽喉的道岔,不装设道岔表示器;其他道岔根据需要装设道岔表示器。
集中联锁以外的脱轨器及引向安全线或避难线的道岔,应装设脱轨表示器。
联 锁
第77条 联锁设备分为集中联锁(继电联锁和计算机联锁)和非集中联锁(臂板电锁器联锁和色灯电锁器联锁)。
编组站、区段站和电源可靠的其他车站,有条件的均应采用集中联锁。在新建铁路线上,条件不具备时,可采用非集中联锁。
第78条 站内正线及到发线上的道岔,均须与有关信号机联锁。区间内正线上的道岔,须与有关信号机或闭塞设备联锁。各种联锁设备(驼峰除外)应满足下列条件:
1.当进路上的有关道岔开通位置不对或敌对信号机未关闭时,该信号机不能开放;信号机开放后,该进路上的有关道岔不能扳动,其敌对信号机不能开放。
2.正线上的出站信号机未开放时,进站信号机不能开放通过信号;主体信号机未开放时, 预告信号机不能开放。
3.装有转换锁闭器,电动、电空、电液转辙机的道岔,当第一连接杆处(分动外锁闭道岔为锁闭杆处)的尖轨与基本轨间、心轨与翼轨间有4 mm及其以上水平间隙时,不能锁闭或开放信号机;如联锁道岔采用牵纵拐肘,达不到上述标准时,应逐步改造。
4.区间内正线上的道岔,未开通正线时,两端站不能开放有关信号机。设在辅助所的闭塞设备与有关站闭塞设备应联锁。
第79条 集中联锁设备应保证:当进路建立后, 该进路上的道岔不可能转换;当道岔区段有车占用时,该区段的道岔不可能转换;列车进路向占用线路上开通时,有关信号机不可能开放(引导信号除外);能监督是否挤岔,并于挤岔的同时,使防护该进路的信号机自动关闭。被挤道岔未恢复前,有关信号机不能开放。
集中联锁设备,在控制台(或操纵、表示分列式的表示盘及监视器)上应能监督线路与道岔区段是否占用,进路开通及锁闭,复示有关信号机的显示。
第80条 非集中联锁设备,应保证车站值班员能控制接、发车进路和信号机的开放与关闭。
非集中联锁设备,在控制台上应有接、发列车的进路开通表示;采用色灯电锁器联锁时,还应有进站信号机的开放、关闭和出站信号机、引导信号的开放表示;到发线设有轨道电路时,应有到发线的占用表示。
第81条 在作业繁忙的调车区域,根据需要,可采用调车区集中联锁。
第82条 信号设备联锁关系的临时变更或停止使用,不超过一昼夜时,由铁路分局许可;超过一昼夜时,须经铁路局许可。
闭 塞
第83条 闭塞设备分为自动、半自动闭塞。具体设置条件如下:
1.在单线区段,应采用半自动闭塞,繁忙区段可根据情况采用自动闭塞;
2.在双线区段,应采用自动闭塞,根据情况亦可采用半自动闭塞。
在一个区段内,原则上应采用同一类型的闭塞方式。
第84条 为使列车或后部补机由区间返回,在发车站的闭塞设备或控制台上,应设有钥匙路签(牌),并与闭塞设备或有关信号机联锁。同一类型的钥匙路签(牌)至少间隔两个区间使用。
第85条 在新建或改建铁路上,列车运行速度超过120 km/h的区段应采用速差式自动闭塞,列车紧急制动距离由两个及其以上闭塞分区长度保证。
调度集中、调度监督及遥控
第86条 调度集中一般设在运输繁忙而中间站调车作业较少或沿线人烟稀少的区段。
设在运输繁忙区段的调度集中,区间应设自动闭塞。设在运量不大、沿线人烟稀少区段的调度集中,可不设自动闭塞,但必须设有可靠的连续自动检查区间空闲的设备。
调度集中区段的两端站、编组站、区段站,以及调车作业较多、有去往区间岔线列车或中途返回补机的中间站,可不列入调度集中操纵,但出站信号机均应受调度集中控制。
表示设备应能监督进路开通的方向,站内道岔区段、线路及区间是否占用,复示进站、出站信号机的开放。中间站调车时,控制台操纵的道岔能转为现地操纵。
调度集中区段可装设列车运行图自动描绘设备。
第87条 在双线自动闭塞区段、枢纽及路局分界站,根据需要装设调度监督设备。调度监督表示设备应能表示区间线路及站内正线、到发线占用情况及接、发车进路,复示进站、出站信号机的开放,并逐步实现列车车次及正晚点显示。
第88条 车站、车场、咽喉区、站外道岔等处的道岔、信号,根据运输需要,可采用车站遥控或遥信设备。
采用车站遥控设备时,被控点须具有预备控制的集中联锁设备,以便在必要时能够单独操纵。
第89条 运输调度指挥系统是铁路运输调度指挥的基础设施,是铁路运输生产重要技术装备。
运输调度指挥系统应能实时采集列车运行及现场信号设备状态信息,实时传送到各级调度指挥中心,完成列车运行实时追踪、自动报点、正晚点统计分析、接交车自动统计、实时运行图绘制、阶段计划调整、调度命令及行车计划下达等功能,实现各级运输调度的集中管理、统一指挥和实时监督。
运输调度指挥系统应能满足高安全、高可靠、高实时性的要求,建立可靠的维护管理体制,保证设备不间断使用。
机车信号、列车超速防护装置
第90条 机车信号分为连续式和接近连续式。自动闭塞区段应装设连续式机车信号。半自动闭塞区段应装设接近连续式机车信号。繁忙的驼峰调车场,可装设驼峰机车信号。
机车信号的显示,应与线路上列车接近的地面信号机的显示含义相符。机车停车位置,应以地面信号机或有关停车标志为依据。
第91条 作为行车凭证的机车信号为主体机车信号,是由车载信号和地面信号设备共同构成的系统,必须符合故障导向安全原则。车载设备应具有运行数据记录的功能;地面信号设备应能提供正确信息。
列车超速防护系统采用速度方式显示,不干扰司机正常操纵,当超速时通过常用制动或紧急制动实现防护。
第92条 列车运行速度不超过120 km/h的区段,机车信号设备与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结合使用;列车运行速度120 km/h以上至160 km/h的区段,具有条件的应采用主体机车信号,与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结合使用,或采用列车超速防护系统;列车运行速度超过160 km/h的区段,应采用无地面信号机的列车超速防护系统。
第93条 机车信号、列车超速防护和列车无线调度电话机车电台的电源,均取自机车直流控制电源系统。直流输出电压为50V时,电压波动范围为±10%;直流输出电压为110V时,电压波动范围为-20%~+5%。
驼 峰 信 号
第94条 机械化、半自动化、自动化驼峰调车场,应采用道岔自动集中;简易、非机械化驼峰调车场,根据需要亦可采用道岔自动集中。
第95条 设有车辆减速器的驼峰,应在驼峰信号机前适当地点装设车辆减速器的限界检查器。超限车辆通过时,应使驼峰信号机自动关闭,在控制台上发出相应的表示及音响信号,同时向峰顶发出音响信号。
第96条 驼峰控制台上应有信号机的显示状态、道岔位置、轨道电路区段的占用情况及邻接联锁区的有关表示。当装设驼峰道岔自动集中时,应有车组顺序和进路去向的表示。半自动化、自动化驼峰控制台上应有自动控制设备的相应表示。
设车辆减速器的驼峰应在控制台上表示出车辆减速器的动作状态、轨道电路区段占用情况、车辆实际速度。
设推峰机车遥控的驼峰应在控制台上表示出机车动作状态、推峰股道、机车实际速度。
当驼峰信号机由开放转为关闭时,应以音响为辅助信号,通知峰顶调车人员。
道口自动信号及自动通知
第97条 道口自动信号,应在列车接近道口时,向公路方向显示停止通行信号,并发出音响通知;如附有自动栏杆(门),栏杆(门)应自动关闭。
在列车全部通过道口前,道口信号应始终保持停止通行状态,自动栏杆(门)应始终保持关闭状态。
道口自动通知设备,应在列车接近道口时,以音响和控制盘表示灯光通知道口看守人员。
通 信
第98条 铁路通信设备应保证迅速、准确、安全、可靠。根据需要采用下列主要通信设备:
1.干线、局线长途电话、电报、传真;
2.干线、局线会议电话及音频、视频会议终端;
3.干线、局线调度电话;
4.地区电话;
5.列车、货运、电力调度电话;
6.列车无线调度电话;
7.站间行车电话;
8.车务、工务、电务、供电、水电等电话;
9.区间电话;
10.桥隧守护电话;
11.站场专用电话;
12.扳道电话;
13.站场扩音及对讲设备;
14.客运广播设备;
15.站场无线电话;
16.轴温检查站电话;
17.数据通信设备;
18.应急通信设备。
第99条 列车调度电话回线上,只准接入车站值班员(车站调度员)、列车段(车务段、客运段)值班员、机务段(折返段)调度员、机车调度员、铁路分局红外线调度员及电力牵引变电所值班人员的电话,并允许在区间内接入运转车长、救援列车主任和施工领导人的临时电话。
站间行车电话及扳道电话回线上,禁止连接其他设备和电话。在自动闭塞区段,对闭塞设备进行检修时的联系电话,允许临时接入站间行车电话回线上。
区间电话,一般采用区间电话柱、携带电话机。携带电话机与通信回线临时连接方式,可用接线盒或接线杆。区间电话柱和接线盒,应尽量靠近铁路,每隔1.5 km左右安装一个;在自动闭塞区段,其安装位置尽量与通过信号机的位置相对应。
第100条 铁道部至铁路局和其他部属单位的音频或视频会议终端的安装地点,由铁道部确定。铁路局至分局、编组站、区段站及各地区的局线音频或视频会议终端的安装地点,由铁路局确定。其他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纳入会议电话网。
铁路局和分局所在地,应有参加全路或全局会议电话的汇接设备。构成音频及视频会议网的设备、电话会议室,均应符合铁道部规定的技术标准。
第101条 铁路各调度区段应装设列车无线调度电话。在编组站、区段站,根据需要装设站场无线电话。
列车无线调度电话系统中,一般只准列车调度员、机车调度员、车站值班员、助理值班员、机车司机、大型养路机械及轨道车司机和运转车长加入通话。允许救援列车主任在执行救援任务时,临时加入通话。
列车调度电话、车站行车闭塞电话及列车无线调度电话车站电台等有关行车作业的电话均应安装通信记录装置,列车无线调度电话机车台可安装通信记录装置。
第102条 在铁路运输生产中,凡设置使用无线电设备的单位,都必须遵守国家和铁道部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
信号及通信传输媒介
第103条 信号传输线路,可采用电缆、光缆等传输手段。通信传输媒介以光缆为主,并可根据条件采用数字微波、卫星、电缆及架空线等多种传输手段。
通信电缆与信号电缆、站场扩音电缆一般情况下不能同沟埋设。
架空线条弛度最低点至地面、轨面的一般距离规定如下:
1.在区间,距地面不少于2 500 mm;
2.在站内,距地面不少于3 000 mm;
3.跨越道路,距地面不少于4 500 mm;
4.在与铁路交叉地点,距钢轨顶面不少于 7 000 mm。
架空线线路下面,地下光缆和电缆线路上面,禁止植树。架空线线路附近的树枝与线条的距离,在市内不少于1 000 mm,在市区外不少于2 000 mm。地下光缆和电缆线路与树木平行的距离,在市内不少于750 mm,在市区外不少于2 000 mm。
禁止在信号、通信设备附近进行危及其安全的施工或作业。必须进行施工或作业时,应会同电务部门采取安全措施。
第104条 在通信架空线路上,禁止架设广播线。
当通信明线或电缆与供电线路、广播线或其他电话线路并行或跨越时,其间必须保持的距离,由铁道部有关通信规章规定,并采取防止干扰措施。
第105条 通信线路损坏时,应按下列顺序修复:
1.列车调度电话线;
2.站间行车电话线、扳道电话线及红外线轴温检测传输线路;
3.干线、局线长途传输通道;
4.其他。
第四章 铁路运输管理
信息系统设备
第106条 铁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是铁路运输生产的组成部分。应在铁路局、铁路分局分别设立集中统一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107条 铁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包括列车预确报、现在车管理、调度综合管理、货运营销与计划编制、客票发售与预订、行车组织管理、货运管理、机务管理、车辆管理、工务管理、供电与供水管理、决策管理、计划管理、资金管理、物资管理等信息子系统。
铁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在运输生产管理方面的主要功能有:列车、机车、车辆、集装箱、货物、行李包裹等的追踪管理,列车预确报生成与传输,现在车管理,计划(货运计划、调度日班计划等)编制,客票发售与预订,网上预订空车与空箱,车流推算,运输统计,运输信息发布等。
第108条 铁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必须统一规划、统一标准、联合建设、合理布局、规范管理、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铁路运输信息的对外发布实行统一管理,新建信息系统平台的选择应报主管部门审批。
第109条 铁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设备按等级划分为以下类别:
一类设备:直接用于运输生产过程的、不间断运行的系统设备;
二类设备:间接为运输生产服务的系统设备。
一类设备应具有高可靠性、高可用性、冗余性、易扩充性、开放性和兼容性,采取相应的容错容灾措施,采用双机、机群、高可用的支持软件和设备内部重要部件的冗余性等措施实现互相备援、备用,保证不间断供电;二类设备根据需要采取相应保障措施和设备配置。
与行车指挥有关的计算机应用项目正式投产运行,须符合相关要求的运行环境,具备相应保障措施。
第110条 各级机关局域网和管理信息系统,根据需要配置相应的计算机、网络、不间断电源、信息系统安全保障等设备。
铁路运输管理信息网络建设要适应需要、技术先进、高度可靠、布局合理。必须设立网络安全监督、检查、控制机制,采取信息安全保密和预防、清除病毒措施,确保网络与信息的安全保密。同时,信息系统设备应安装防止强电危害的保安装置。
第111条 铁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设备的维修坚持预防为主、重在维护、及时修理的原则,应设立相应的维修机构。各级维修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运行保障体系和相关的规章制度,配备必要的设备和工器具。
第五章 站 场 设 备
第112条 车站根据业务性质、运量大小及技术作业的需要,设置下列主要设备:
1.到发线;
2.调车线;
3.牵出线;
4.机车运转整备线、车辆站修线及救援列车停留线、大型养路机械停留线;
5.通信、信号、联锁、闭塞设备;
6.区段站、编组站应根据作业需要,分别修建简易驼峰、非机械化驼峰、机械化驼峰、半自动化驼峰或自动化驼峰,设置车辆减速器、减速顶等调速设备;
7.调车作业繁忙的车站,应设置站场扩音对讲设备、货运票据和调车作业通知单传递(输)装置,车场内两线路间应用砂石填平(不得高于道床),并设有排水和高架照明设备,车场间应有通道;
8.办理货物装卸作业的车站,应有货物装卸线,并根据需要设置高架货物线、换装线、加冰线、轨道衡线、货车洗刷线、油罐列车整备线、机械冷藏车加油线及特殊危险货物车辆停留线;
9.机务段或折返段所在地车站,应设有机车出入段专用的机车走行线和机待线;
10.根据接发列车、调车作业的需要设置隔开设备等安全设施;
11.无线调车设备;
12.列车预确报、现在车管理等信息系统设备;
13.编组站、区段站应设置列车尾部安全防护装置(以下简称列尾装置)主机的维修、检测设备。
第113条 客运站舍,应根据客运量设有便于购买车票、办理行李包裹、候车、问事、广播、携带品寄存,以及为旅客服务的文化、卫生及生活上的必要设备。大、中型客运站应根据需要设置计算机售票系统、旅客向导电子显示设备、旅客问讯及客运监视电视设备、售票检票统计设备、行李包裹计算机检斤制票设备、电子安全检查设备、行李包裹到达查询设备。
办理客运业务的车站应设旅客站台,并应有照明、广播设备及横越线路的平过道,有条件的车站应设围墙栅栏。
客运量较大的车站,站前应有广场,站台应有雨棚,跨越线路应采用天桥或地道。
快速旅客列车通过的车站,通过线路的站台边缘安全线应设在距钢轨头部外侧2.5 m处,跨越线路应尽可能采用立体交叉。
第114条 办理货运业务的车站,应设有办理托运、检斤、问讯、交付等必要设备,并应根据需要设有货物站台、仓库及货位、堆场、集装箱装卸场地、雨棚、排水、消防、照明、通路、围墙及货运管理信息系统、货运安全检测设备等。
货物装卸作业量较大的车站,应有综合性货场和专业性货场,根据需要设装卸牲畜的设备、禽畜等的供水设备、爆炸品的专用货场和仓库,制冰及加冰加盐、轨道衡、货车洗刷等设备。
货车洗刷消毒地点,应设有处理污染及排泄设备。
在尽头站台处应设有车钩缓冲装置。
货物装卸作业应采用机械化设备。
第六章 机车、车辆及动车组
机 车 设 备
第115条 为保证机车良好的技术状态,应有进行定期检修和整备作业的机车修理工厂、机务段、机务折返段等。
机务段、机务折返段设置的基本原则如下:
1.应满足列车密度最大时的需要,并能充分发挥各项设备的能力和机车运用效率;
2.段间距离的长短,应考虑乘务员的连续工作时间,并结合编组站、区段站的设置需要;
3.应符合机车长交路、轮乘制、专业化集中修的要求;
4.段内停放机车和整备作业的线路,应设于平坦地点;确因地形困难,线路纵断面的坡度不得超过1.5‰。
第116条 机务段、机务折返段应有机车运转整备及机车燃料储存等设备。机务段还应有机车检查、修理设备。
机车运转整备场根据需要应有整备库(棚),并设置给砂、水、润滑油、燃料及转向、清灰、放水、化验、检查、清洗等机车整备设备。
机车乘务组进行中途换乘作业的车站,应就近设置机务换乘所,配备值班室、休息室和必要的配套设施。
作业量较大的机车整备场应设置集中控制的道岔电动转辙系统;电力机车整备线的接触网应有分段绝缘器、隔离开关设备;承担双向操纵机车整备作业的机务折返段、机务整备所可不设转向设备。
机务段、机务折返段应设置用于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或自动停车装置以及客运机车轴温报警装置的检测设备,机务段还应配备相应的维修设备和设施。
机车检查、修理应有机车库、中检库(棚)和配件修理、辅助加工、动力、起重、运输、试验等厂房及设备。
运用机务段、派驻10台以上机车的机务折返段应设机车辅修设备和设施。
机务段应有使用一至两个月的机车燃料储存场地或油库。
第117条 轮渡段应有船舶、栈桥、墩架、船舶整备和检修等设备,并应经常保持良好状态。轮渡船舶应按国家规定进行检验和检修。
机 车
第118条 机车分为电力机车、内燃机车、蒸汽机车。
第119条 机车应有识别的标记:路徽、所属局段简称、类型、号码、最高运行速度、制造厂名及日期。在总风缸、蒸汽机车锅炉及内燃、电力机车主要机械上应有履历牌,在监督器上应有检验标记。
蒸汽机车煤水车上应标有路徽、所属局段简称、类型、号码、储水容积、燃料装载量。内燃机车燃料箱上应标明燃料油装载量。
内燃和电力机车上须装设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其中客运机车还应加装轴温报警装置;牵引快速旅客列车的机车应分别向车辆的空气制动装置和空气弹簧等其他装置提供风源;牵引空调客车的电力机车应向车辆提供直流600 V电源;蒸汽机车上装设自动停车装置。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和自动停车装置应与机车信号或调车无线灯显装置结合使用,也可独立使用。
第120条 机车应实行计划预防修,并逐步扩大实施主要零部件的专业化集中修和定期检测状态修。检修周期应根据机车实际技术状态和走行公里或使用日期,由铁道部机车检修规程规定。
机车定期检修的修程,蒸汽机车分为厂修、架修和洗修;内燃、电力机车分为大修、中修、小修和辅修。
第121条 机车实行年度鉴定。
第122条 机车乘务制度分为包乘制和轮乘制。机车乘务制度方式由铁路局确定。
第123条 牵引列车的机车在出机务段或折返段前,必须达到机车运用状态,下列主要部件和设备必须作用良好并符合要求:
1.机械、走行部,空气压缩机、制动(包括手制动机、储能制动器)、牵引、撒砂、给油装置,发电机、信号标志,汽笛或风笛,各种监督计量器具、列车无线调度电话、机车信号、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或自动停车装置、客运机车轴温报警装置、列尾装置控制盒。
2.机车制动缸活塞行程规定见第9表;采用单元制动器的内燃、电力机车制动闸瓦与轮箍踏面的缓解间隙为4~8 mm。
第9表 机车制动缸活塞行程规定
种类 | 车 型 |
活塞行程 (mm) |
附 注 |
蒸 汽 |
QJ | 140~170 | 六轴煤水车180~220 mm |
四轴煤水车160~200 mm | |||
JS | 140~170 | 煤水车160~200 mm | |
内 燃 |
DF | 90~130 | |
DF2 | 90~130 | ||
DF4 | 74~123 | ||
DF4B | 74~123 | ||
DF4C | 74~123 | ||
DF4D | 74~123 | ||
DF4E | 74~123 | ||
DF5 | 74~123 | ||
DF7 | 50~90 | ||
DF7B | 50~90 | ||
DF7C | 50~90 | ||
DF7D | 50~90 | ||
DF8 | 74~123 | ||
DFH2 | 40~55 | ||
DFH3 | 60~70 | ||
DFH5 | 55~70 | ||
BJ | 50~90 | ||
ND2 | 70~110 | ||
ND3 | 70~110 | ||
ND5 | 69.5~82.5 | ||
NY6 | 60~120 | ||
NY7 | 60~120 | ||
电力 | 8G | 70~150 |
3.车钩中心水平线距钢轨顶面高度为815~890 mm。
4.轮对:
(1)两轮箍内侧距离为1 353 mm,容许差度不得超过±3 mm;
(2)轮箍或轮毂不松弛;
(3)轮箍、轮毂、辐板(辐条)、轮辋无裂纹;
(4)轮缘的垂直磨耗高度不超过18 mm,并无碾堆;
(5)轮箍踏面擦伤深度不超过1 mm,滚动轴承的轮箍踏面擦伤深度不超过0.7 mm;
(6)机车轮箍踏面上的缺陷或剥离长度不超过40 mm,深度不超过1 mm;煤水车轮箍踏面上的缺陷或剥离长度不超过25 mm,深度不超过3 mm;
(7)机车轮缘厚度在距踏面基线向上H距离处测量应符合第10表的规定(轮缘原设计厚度在25 mm及其以下的,由铁路局规定);
第10表
序号 |
机车轮箍 踏面类型 |
测量点与踏面基线 之间距离H(mm) |
轮缘厚限度 (mm) |
1 | ST2 | 10 | 33~23 |
2 | JM1、JM2 | 10 | 34~23 |
3 | 锥型踏面 | 11.25 | 33~23 |
4 | JM | 12 | 33~23 |
5 | DJND | 12 | 33~24 |
(8)轮箍踏面磨耗深度不超过7 mm。采用轮缘高度为25 mm的磨耗型踏面时,其磨耗深度不超过10 mm。
5.蒸汽机车的锅炉及其给水装置、安全阀、易熔塞、水表、调整阀、加煤机、自动调整斜铁及粘着重量加重器。
6.内燃机车的柴油机及辅助装置、牵引电机、传动装置、蓄电池组、与操纵机车有关的电器及电线路、安全保护装置。
7.电力机车的受电弓、牵引电机、辅助机组、高压电器、与操纵机车有关的低压电器、蓄电池组和主、辅控制电路及安全保护装置。
第124条 机务段、机务折返段对入段机车的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自动停车装置等行车安全设备进行检测,并对安全设备记录的运行信息进行转储。
第125条 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其速度控制模式应按铁道部颁布的规则设置。各机车运用区段的速度控制模式参数的设定、调整,应由铁路局集中统一管理。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的控制、记录及运行记录数据的分析处理软件,必须执行铁道部的规定。
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和超速防护装置产生的列车运行记录数据是行车安全分析的重要依据,任何单位和人员均不得更改。各机务段对原始记录数据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一个月。
第126条 机车上安装的自动停车装置的功能须满足铁道部的规定。
车 辆 设 备
第127条 为了保证车辆良好的技术状态,应有进行定期检修和整备作业的车辆修理工厂、车辆段、车轮厂、站修所、列车检修所(简称列检所)和客车技术整备站(简称客技站)。
局交接口及跨局旅客列车技术检查作业列检所的设置和撤消,须经铁道部批准。
第128条 车辆段应设在编组站、国境站和枢纽,以及货车大量集散和始发终到旅客列车较多的地区。
车辆段应有车辆修理库(简称修车库),车辆停留线,轮对存放线,并有相应的起重、动力、配件加修、轮对检修、红外线轴温探测系统检修、储油、废油及污水处理、试验、化验、照明等设备。检修客车的还应有油漆库及检修空调机组、轴温报警装置的设备;检修罐车和机械冷藏车的,还应分别有罐车洗刷和检修冷冻机、柴油机、电器、电机等设备。
车轮厂及其设备应根据需要设置。
客技站应有检修用的地沟、落轮坑、风管路、油管路、上水、排水、暖气预热、车电检修、电焊、排烟、照明、污水处理设备和材料备品库。工作量大的客技站应有专用轮对旋修设备,检修空调列车的客技站应设带有专用检修地沟、起重设备、动力电源的空调检修棚(库)。
检修最高运行速度超过120 km/h客车的车辆段、车轮厂、客技站还应有相应的检修设备。
车辆的检修、整备、停留的线路应平直;确因地形困难,线路纵断面的坡度不得超过1.5‰。
第129条 在编组站、区段站、路矿(厂)交接站、国境站以及运输上有特殊需要的地点,应根据需要设主要列检所、区段列检所、制动检修所、装卸检修所、轴温检查站、车辆技术交接所、客车列检所及发电车、空调客车和机械冷藏车加油站。
在车辆技术检查作业地点,须设有值班室、待检室。作业线路间应用砂石等填平,线路应铺设平头混凝土轨枕,并应设有空气压缩机、风管路、列车制动试验、红外线轴温探测及轴温信息传输系统、列检作业安全电动防护系统、搬运、排水、照明及其他必要的设备。
主要列检所所在站须设有站修所。区段列检所所在站应根据需要设置站修所。在干线上,应设红外线轴温探测网,轴温探测站的间距一般按30 km设置,铁路局设红外线轴温监控中心,铁路分局设监测中心及红外线轴温行调复示终端,列检所设复示中心。
站修所应有修车库(棚)。其线路应铺设平头混凝土轨枕,作业场地应地面硬化,并应有机械化搬运、起重、试验、配件加修、风管路、水管路、排水、电焊及照明等设备。更换轮对工作量大的站修所须配备轮对旋修设备。
区段列检所、制动检修所、装卸检修所、轴温检查站、车辆技术交接所的设备,可根据需要设置。
第130条 翻车机、散装货物解冻库应进行定期检修和测试。新设翻车机、散装货物解冻库应符合规定的技术条件方可投入使用。
车 辆
第131条 车辆按用途分为客车、货车及特种用途车(如试验车、发电车、轨道检查车、检衡车、除雪车等)。
第132条 车辆应有明显的标记:路徽、车号(型号及号码)、制造厂名及日期标牌、定期修理的日期及处所、自重、载重、容积、换长等共同标记和特殊标记;货车应有车辆自动识别标签;客车及固定配属的货车上并应有所属局段的简称;客车还应有车种、定员、速度标记;罐车还应有标明容量计算表的号码;电化区段运行的客车、机械冷藏车应有“电化区段严禁攀登”字样。
第133条 车辆实行定期检修,并逐步扩大实施状态修、换件修和主要零部件的专业化集中修。车辆修程,客车分为厂修、段修、辅修,最高运行速度超过120 km/h的客车按走行 公里进行检修,修程为A1、A2、A3、A4;货车分为厂修、段修、辅修、轴检。
检修周期及技术标准,由铁道部有关车辆规章规定。
第134条 车辆的检查及修理,应根据修程范围,在车辆修理工厂、车辆段、站修所、列检所、装卸检修所、客技站和车辆乘务人员值乘中进行。
机械冷藏车在铁道部指定的加油站及有上水设备的车站进行补油、上水;加冰冷藏车须在保管站集结、保管和维修;固定配属的成组专列油罐列车须定期施行整备维修。
第135条 车辆须装有自动制动机、手制动机(含脚踏式,下同)。编入快速旅客列车、特别旅客快车、旅客快车的客车应装有轴温报警装置。最高运行速度超过120 km/h的客车应装有电空制动机、盘形制动装置和防滑器,快速旅客列车空气制动系统用风应与空气弹簧等其他装置用风分离;最高运行速度超过90 km/h的货车应装有空重车自动调整装置。
客车内应有紧急制动阀及压力表,并均应保持作用良好,按规定时间进行检查、校对并施封。
车辆的制动梁及下拉杆必须有保安装置。
第136条 车辆轮对在装配前,应对车轴各部位用探伤仪器进行检查。检修时,按规定对轴颈、防尘板座、轮座、制动盘座及轴身进行探伤检查。最高运行速度超过120 km/h客车的轮对装车前,应进行动平衡试验。
第137条 车辆轮对的内侧距离为1 353 mm,其容许差度不得超过±3 mm;轮辋宽度小于135 mm的,由铁道部规定。
第138条 对旅客列车和机械冷藏车组应实行包乘制,检修应实行包修制和专修制;对固定装卸地点循环使用的行包列车及整列集装箱车、罐车、矿石车、煤车,标记载重90t及其以上的货车和指定的专用车,实行固定配属制;其他货车实行按区段维修保养负责制。要精心检修和保养,提高车辆质量。
动 车 组
第139条 动车组按牵引动力方式可分为内燃动车组和电力动车组;按动力配置方式可分为动力集中式动车组和动力分散式动车组。
第140条 动车组的设计、制造、验收、运用和检修均按铁道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七章 供电、给水及其设备
牵 引 供 电
第141条 为保证牵引供电设备运行和检修,应设供电段。
牵引供电设备应有牵引变电所、接触网、远动装置、电气试验车(一次、二次)、接触网检修车和巡检车、接触网综合检测车等。具备快速抢修能力及调度系统。
第142条 牵引供电设备应保证不间断行车可靠供电。牵引供电能力必须与线路的运输能力相适应,满足规定的列车重量、密度和速度的要求。接触网最高工作电压为27.5 kV,瞬时最大值为29 kV;最低工作电压为20 kV,非正常情况下,不得低于19 kV。
牵引变电所须具备双电源、双回路受电。牵引变压器采用固定备用方式,并具备自动投切条件。当一个牵引变电所停电时,相邻的牵引变电所能越区供电。平均功率因数不低于0.9。
接触网的分段应考虑检修停电方便和缩小故障停电范围。在编制运行图时,应考虑预留接触网停电检修时间。双线电化区段应具备反方向行车条件。
禁止由馈电线、区间接触网引接非牵引负荷,确需由车站接触网引接小容量非牵引负荷时,须经铁路局批准。
枢纽及较大区段站应设开闭所。枢纽及较大区段站的负荷开关和电动隔离开关应纳入远动控制。
第143条 接触网一般采用链形悬挂方式,其最小张力如第11表。接触线一般采用铜或铜合金线。
第11表
列车运行速度(km/h) | 综合张力(kN) | 接触线张力(kN) |
v≤120 | 25 | 10 |
120<v≤160 | 30 | 13 |
160<v≤200 | 30 | 15 |
接触线最大弛度距钢轨顶面的高度不超过6 500 mm;在区间和中间站,不少于5 700 mm(旧线改造不少于5 330 mm);在编组站、区段站和个别较大的中间站站场,不少于6 200 mm;客运专线为5 300~5 500 mm,站场和区间宜取一致。
在电气化铁路施工时,由施工单位在接触网支柱内缘或隧道边墙标出接触网设计的轨面标准线,开通前铁路局供电段、工务段要共同复查确认,以后每年复测一次。接触网分相分段的位置,应能保证电力机车牵引的列车正常运行,便于调车作业和列车起动。
第144条 接触网带电部分至固定接地物的距离,不少于300 mm,距机车车辆或装载货物的距离,不少于350 mm;跨越电气化铁路的各种建筑物与带电部分最小距离,不少于500 mm。当海拔超过1 000 m时,上述数值应按规定相应增加。
在接触网支柱及距接触网带电部分5 000 mm范围内的金属结构物须接地。天桥及跨线桥跨越接触网的地方,应按规定设置安全栅网。
第145条 架空电线路(包括通信线路)跨越接触网时, 与接触网的垂直距离:110 kV 及其以下电线路,不少于3 000 mm;220 kV电线路,不少于4 000 mm;330 kV电线路,不少于5 000 mm;500 kV电线路,不少于6 000 mm。
为避免低压线路跨越高压线路,便于设备维修管理,10 kV及其以下的电线路,尽量由地下穿过铁路。
第146条 为保证人身安全,除专业人员执行有关规定外,其他人员(包括所携带的物件)与牵引供电设备带电部分的距离,不得少于2 000 mm。
在设有接触网的线路上,严禁攀登车顶及在装载货物的车辆上作业;如确需作业时,须在指定的线路上,将接触网停电接地后,方准进行。
双线电气化铁路实行“V”型天窗作业时,为确保人身安全,应在设备、机具、照明、作业组织等方面采取相应措施。
电力、给水
第147条 为保证铁路电力、给水设备的运行和检修,应设水电段。
铁路各车站都应有可靠的电力供应,沿线车站原则上通过电力贯通线供电。外部电源不能满足要求时,铁路应自备发电所或发电机组。自动闭塞信号应由单独架设的自闭电线路供电。
电力工程竣工必须进行交接试验,试验合格后方能投入运行。
供电设备应具备:自闭、贯通线路由两端变、配电所供电的互供条件,自闭线路及其变、配电所跨所供电的条件,水电段调度对各站信号电源及其他重要负荷的供电状态实时监测的条件,快速旅客列车开行区段电力设备远程监控的条件。
10 kV及其以上电线路不允许附挂通信、有线电视等非供电线路设施。
第148条 铁路供电设备应做到:
1.一级负荷应有两个独立电源,保证不间断供电;二级负荷应有可靠的专用电源。
2.受电电压根据用电容量、可靠性和输电距离,可采用110、35(63)、10 kV或380/220V。
3.用户受电端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
(1) 35 kV及其以上高压供电线路,电压正负偏差的绝对值之和不超过额定值的10%;
(2) 10 kV及其以下三相供电线路为额定值的±7%;
(3) 220 V单相供电的,为额定值的+7%~-10%;
(4) 自动闭塞信号变压器二次端子,为额定值的±10%。
在电力系统非正常情况下,用户受电端的电压值允许偏差不超过额定值的±10%。
第149条 电力线路跨越铁路(非电力牵引区段)时,其导线最大弛度至钢轨顶面的距离:
500 kV线路,不少于14 000 mm;
330 kV线路,不少于9 500 mm;
220 kV线路,不少于8 500 mm;
110 kV及其以下线路,不少于7 500 mm。
电力线路与铁路交叉或平行时,电杆内缘至线路中心的水平距离:
1. 380 V及其以下低压线路,新线不少于3 000 mm,既有线不少于2 450 mm并逐步改造;
2. 10(6) kV高压线路,不少于3 000 mm;
3. 35 kV及其以上的高压线路,不少于杆高加3 000 mm。
第150条 给水设备及建筑物,应包括水源、扬水、净水、消毒、配水、管网、水源卫生防护、节水等设备。为保证供水质量,应按需要配备水质检验和管网检漏等设备。
给水设备的能力及水源,在任何季节应保证列车密度最大时的机车、车辆供水和车站及其他重要用水。客车上水设备,应能满足在列车站停时间内、客车最大交会时同时上满水的需要。
扬水管路一般设置一条,管网布置一般为枝状。Ⅰ、Ⅱ级铁路的枢纽站、旅客列车给水站,扬水管路可设置两条,配水管环状布设。
给水管道应尽量避免穿越铁路线路,必须穿越时,应设防护涵洞。
第151条 旅客列车及生产生活用水,须进行净化消毒处理;机车和固定动力锅炉用水应进行炉外或炉内软水处理。各给水站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水质检测。水质须达到国家和铁道部规定的标准。
第八章 房屋建筑设备
第152条 铁路局属生产办公用房是保证铁路运输生产的重要设备,须满足运输生产及调度指挥的需要。房产建筑段负责房屋和有关站场建筑物的大修、维修及管理。应经常保持与运输生产有关的各项建筑物的完好和使用安全,发生自然灾害时,应及时组织抢修,迅速恢复使用。凡需对房建设备进行改扩建时,须经过房产建筑部门的准许,竣工后按规定进行验收。
对大型、复杂的房屋建筑设备,必要时可设专门机构负责养护。
第153条 房产建筑段应定期检查管内房屋建筑物的质量和使用安全情况,根据质量状态有计划、按周期地进行维修(包括检修和计划维修)、大修。
第154条 铁路房屋按技术质量状态分为三级:
一级房屋:结构良好、无各种病害;
二级房屋:无倒塌危险,无严重漏雨,无严重腐蚀变形,虽有其他破损、病害,但不影响安全使用;
三级房屋:有倒塌危险、严重漏雨、严重腐蚀变形之一者,其他破损或病害达到影响正常使用。
对有倒塌危险的三级房屋,须停止使用并限期进行整治。对质量不良、条件差的房屋,要全面规划,逐年进行大修和改造。
第九章 铁 路 用 地
第155条 铁路用地是保证铁路安全运输的重要物质基础,须依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或擅自改作他用。因特殊情况需占用或改变使用性质时,应征得铁路用地管理机构同意后,依照法律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权属或用途变更手续。
第156条 铁路用地实行统一管理,按规划合理使用。铁路各级土地管理机构应负责铁路用地的保护工作,依法对铁路用地状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编 行 车 组 织
第十章 基 本 要 求
行车组织原则
第157条 全国铁路行车组织工作,应根据本规程规定办理。
各铁路局应根据本规程规定的原则,结合管内具体条件,制定《行车组织规则》。
第158条 铁路行车组织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坚持高度集中、统一领导的原则,发扬社会主义协作精神,运输、机务、车辆、工务、电务等部门要主动配合,紧密联系,协同动作,组织均衡生产,不断提高效率,挖掘运输潜力,完成和超额完成铁路运输任务。
第159条 列车编组计划是全路的车流组织计划。列车中车组的编挂,须根据铁道部和铁路局的列车编组计划进行。
列车编组计划的编制,应在加强货流组织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组织成组、直达运输, 合理分配各编组站、区段站的中转工作,减少列车改编次数。
第160条 列车运行图是铁路行车组织工作的基础。所有与列车运行有关的铁路各部门,必须按列车运行图的要求,组织本部门的工作,以保证列车按运行图运行。
列车运行图应根据客货运量确定列车对数,并符合下列要求:
1. 列车运行的安全;
2. 迅速、便利地运输旅客和货物;
3. 充分利用通过能力,经济合理地运用机车车辆和安排施工时间,在运输繁忙干线安排综合天窗;
4. 做好列车运行线与车流的结合;
5. 各站、各区段间的协调和均衡;
6. 合理安排乘务人员作息时间。
机车周转图是机车运用工作的计划,应与列车运行图同时编制。
第161条 运输方案是保证完成月、旬运输工作的综合部署。铁路局、分局、站段,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月度货物运输计划、技术计划的要求和列车编组计划、列车运行图、机车周转图的规定,按级编制货运工作、列车工作、机车工作和施工等方案。各级运输部门,均应主动与路内外有关单位密切配合,共同编制和执行运输方案。
第162条 行车工作必须坚持集中领导、统一指挥、逐级负责的原则。
局与局间由铁道部,分局与分局间由铁路局,分局(未设分局的为局,下同)管内各区段间由分局,一个调度区段内由本区段列车调度员统一指挥。
车站由车站值班员,线路所由线路所值班员统一指挥。凡划分车场的车站,车场间接发列车进路互有关联的行车事项,由指定的车站值班员统一指挥。
列车和单机由司机负责指挥,有运转车长的列车由运转车长负责指挥。列车或单机在车站时,所有乘务人员应按车站值班员的指挥进行工作。
在调度集中设备的区段内,有关行车工作由该区段列车调度员直接指挥,但转为车站控制时,由车站值班员指挥。
第163条 全国铁路的行车时刻,均以北京时间为标准,从零时起计算,实行24小时制。
铁路行车房舍内和办理行车工作的有关人员均应备有钟表。钟表的时刻应与分局调度所的时钟校对。
时钟的安置、钟表的检查及修理,由电务部门负责。
钟表的校对、检查、修理办法由铁路局规定。
第164条 列车运行,原则上以开往北京方向为上行。
全国各线的列车运行方向,以铁道部的规定为准,但枢纽地区的列车运行方向,由铁路局规定。
列车须按有关规定编定车次。上行列车编为双数,下行列车编为单数。在个别区间,使用直通车次时,可与规定方向不符。
行 车 指 挥
第165条 有关行车人员必须执行列车调度员命令,服从调度指挥,并认真执行车机联控制度。
列车调度员应负责组织实现列车运行图、编组计划、运输方案。为此必须:
1. 检查各站执行列车运行图和编组计划的情况,及时发布有关行车命令和口头指示;
2. 严格按列车运行图指挥行车,遇列车发生晚点时,应积极采取措施,组织有关人员恢复正点;
3. 注意列车在车站到发及区间内的运行情况,正确、及时地处理临时发生的问题,防止列车运行事故。
第166条 指挥列车运行的命令和口头指示,只能由列车调度员发布。列车调度员在发布命令之前,应详细了解现场情况,并听取有关人员意见。
遇第12表所列情况,须发布调度命令。
第12表
顺序 | 命令项目 | 受 令 者 | ||
司机 |
运转 车长 |
车站 值班员 |
||
1 | 封锁、开通区间 | ○ | ||
2 | 向封锁区间开行救援列车、路用列车 | ○ | ○ | ○ |
3 | 临时变更或恢复原行车闭塞法 | ○ | ○ | ○ |
4 | 双线反方向行车及由双线改为单线或恢复双线行车 | ○ | ○ | ○ |
5 | 变更列车经路 | ○ | ○ | ○ |
6 | 列车在区间内停车或返回 | ○ | ○ | ○ |
7 | 去区间内岔线的列车 | ○ | ○ | ○ |
8 | 临时由区间内返回后部补机的列车 | ○ | ○ | ○ |
9 | 发生行车设备故障、灾害或列车中挂有限速的机车、车辆等,需要使列车临时减速运行、一停再开或特别注意运行 | ○ | ○ | ○ |
10 | 半自动闭塞区间使用故障按钮、自动闭塞区间使用总辅助按钮 | ○ | ||
11 | 超长、欠轴列车或列车挂有装载超限货物的车辆 | ○ | ○ | ○ |
12 | 旅客列车加挂货车或货物列车中挂有乘坐旅客的车辆 | ○ | ○ | ○ |
13 | 单机附挂车辆 | ○ | ○ | |
14 | 半自动闭塞区间,超长列车头部越过出站信号机(未压上出站方面的轨道电路)发车 | ○ | ○ | |
15 | 在非到发线上接发列车 | ○ | ○ | |
16 | 临时加开或停运列车 | ○ | ○ | ○ |
17 | 混合列车中编入装载恶臭货物的车辆及货物列车违反列车编组计划 | ○ | ○ | |
18 | 双线区间在区间内进行跨线装卸作业时,对开入其邻线的列车 | ○ | ○ | ○ |
19 | 双线区间在区间内有除雪机、起重机工作时,对开入其邻线的列车 | ○ | ○ | ○ |
20 | 双线区间在区间内发生重大、大事故,对开入其邻线的列车 | ○ | ○ | ○ |
21 | 临时利用本务机车调车作业 | ○ | ○ | |
22 | 利用列车间隔施工 | ○ | ○ | ○ |
23 | 较规定时间提前或延迟施工 | ○ | ○ | ○ |
24 | 电气化区段正线、到发线接触网停电或送电 | ○ | ○ | ○ |
25 | 列车调度员认为有必要记录的上述以外的命令 | 有关人员 |
上述调度命令,如涉及其他单位和人员时,应同时发给。
发收调度命令时,应填记《调度命令登记簿》(附件七),指定受令人员中一人复诵,并记明发收人员姓名及时刻。
对跨局(分局)的列车,接车分局列车调度员可委托发车分局列车调度员发布调度命令。更换机车或变更限速条件时,应由有关分局列车调度员重新发给机车所担当全区段的调度命令。途中乘务人员换班时,应将调度命令内容交接清楚。
列车调度员向司机、运转车长发布调度命令时,当乘务人员未离段(所、室)前,应发给有关站、段,由机务段、列车段或乘务室负责转达。当乘务人员已出乘时,应由列车始发站或进入关系区间前的停车站交付,如来不及而必须在关系区间的两端站交付时,通过列车应停车交付。
在具备良好转接设备和通信记录装置的条件下,可根据铁路局规定,使用列车无线调度电话,向司机发布、转达调度命令或口头指示。
第167条 列车按运输性质的分类和等级顺序如下:
1. 旅客列车(国际旅客列车、快速旅客列车、特别旅客快车、旅游列车、旅客快车、普通旅客列车、市郊旅客列车);
2. 混合列车(包括货物列车中编挂乘坐旅客车辆10辆及其以上);
3. 军用列车;
4. 货物列车(行包列车、快运货物列车、“五定”班列,以及直达、直通、区段、摘挂、超限及小运转列车);
5. 路用列车。
开往事故现场救援、抢修、抢救的列车,应优先办理。
特殊指定的列车的等级,应在指定时确定。
第168条 在双线区段,列车应按左侧单方向运行, 仅限于整理列车运行时,方可使列车反方向运行,但客运列车(包括旅客列车、混合列车)仅在正方向区间的线路封锁施工、发生自然灾害或因事故中断行车等特殊情况下,经铁路分局调度所主任(副主任)准许,方可反方向运行。
车站技术管理
第169条 车站应设有配线,并办理列车接发、会让和客货运业务。车站按技术作业分为编组站、区段站、中间站;按业务性质分为客运站、货运站、客货运站。
编组站、区段站和其他较大的车站,可根据线路的配置状况及用途划分车场。
第170条 车站技术管理和作业组织应在《车站行车工作细则》(简称《站细》)中规定。
《站细》由车站站长会同有关单位,根据本规程和有关规定,结合具体情况进行编制。
《站细》的主要内容应有车站技术设备的使用、管理,接发列车、调车以及与行车有关的客运、货运、军事运输工作的组织,列车的技术作业程序和时间标准,作业计划的编制、执行制度,车站通过、改编能力,并应附注有坡度的车站线路平面图、进站信号机外制动距离内平纵断面图、联锁图表及电气化区段接触网高度和分相分段绝缘器位置等资料。
机务、车辆、工务、电务、供电、房产建筑段等单位应及时向车站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
车站应将《站细》有关内容摘录分发给有关处所和单位。凡在车站参加作业的站、段、所等有关人员,均须熟悉和执行《站细》的有关规定。
第171条 站内线路的道岔及车站与其他单位所管线路相衔接的道岔(包括防护道岔),由车站负责管理。
人工扳动的道岔或道岔组,应由值班扳道员一人负责管理。个别道岔无专人负责者,由指定的人员兼管。根据需要,可将数个道岔组组成道岔区,设扳道长领导道岔区的工作。
集中操纵的道岔,应由车站(车场)值班员负责,未设值班员的由信号长(员)负责。驼峰集中操纵的道岔,应由驼峰值班员负责。
道岔组、道岔区、兼管道岔的范围划分,清扫道岔的分工,道岔加锁的钥匙、电动转辙机手摇把管理办法,均应在《站细》内规定。电动转辙机手摇把,要实行统一编号,集中管理,建立登记签认制度。
第172条 道岔除使用、清扫、检查或修理时外,均须保持定位。
道岔的定位规定如下:
1. 单线车站正线进站道岔,为由车站两端向不同线路开通的位置;
2. 双线车站正线进站道岔,为各该正线开通的位置;
3. 区间内正线道岔及站内正线上其他道岔(引向安全线、避难线的除外),为正线开通的位置;
4. 引向安全线、避难线的道岔,为安全线、避难线开通的位置;
5. 其他由车站负责管理的道岔,由车站规定。
道岔的定位,应在《站细》内记明。
集中操纵的道岔(引向安全线、避难线的除外),可不保持定位。
段管线道岔的定位,由各段自行规定。
第173条 站内的道岔及股道,应由工务部门会同电务部门、车站共同统一顺序编号。
道岔编号,从列车到达方向起顺序编号,上行为双号,下行为单号;尽头线上,向线路终点方向顺序编号。车站划分车场时,每个车场的道岔单独编号。一个车站不准有相同的编号。
股道编号,单线区段内的车站,从靠近站舍的线路起,向远离站舍方向顺序编号;双线区段内的车站,从正线起顺序编号,上行为双号,下行为单号;尽头式车站,向终点方向由左侧开始编号,如站舍位于线路一侧时,从靠近站舍的线路起,向远离站舍方向顺序编号。
第十一章 编 组 列 车
一 般 要 求
第174条 列车应按本规程、列车编组计划和列车运行图规定的编挂条件、车组、重量或长度编组。
列车重量应根据机车牵引力、区段内线路状况及其设备条件确定。编组超重列车时,编组站、区段站应商得机务(折返)段调度员同意,在中间站应得到司机的同意,并均须经列车调度员准许。
列车长度应根据运行区段内各站到发线的有效长,并须预留30 m的附加制动距离确定。超长列车运行办法,由铁路局规定。
旅客列车按旅客列车编组表编组,机车后第一位编挂一辆未搭乘旅客的车辆作为隔离车,列车最后一辆的后端应有压力表、紧急制动阀和运转车长乘务室。行李车、邮政车、发电车等非乘坐旅客的车辆应分别挂于机车后第一位和列车尾部,起隔离作用;在装有集中联锁计算机监测设备、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的区段,旅客列车可不挂隔离车。如隔离车在途中发生故障摘下时,可无隔离车继续运行。局管内旅客列车经铁路局长批准,可不隔离。
军用列车的编组,按有关规定办理。
机械冷藏车组应尽量挂于列车中部或后部。
第175条 下列车辆禁止编入列车:
1. 插有扣修、倒装色票的及车体倾斜超过规定限度的;
2. 曾经脱轨或曾编入发生重大、大事故列车内,未经检查确认可以运行的;
3. 装载货物超出机车车辆限界,无挂运命令的;
4. 装载跨装货物(跨及两平车的汽车除外)的平车,无跨装特殊装置的;
5. 平车、砂石车及敞车装载货物违反装载和加固技术条件的;
6. 未关闭侧开门、底开门的,以及底开门的扣铁未全部扣上的,平车未关闭端、侧板的(有特殊规定者除外);
7. 由于装载的货物需停止自动制动机的作用,而未停止的;
8. 厂矿企业自备机车、轨道起重机、车辆过轨时,未经铁路机车车辆人员检查确认的;
9. 缺少车门的(检修回送车除外)。
列车中车辆的编挂
第176条 装载危险、易燃等货物的车辆编入列车的隔离办法,由铁道部危险货物运输规章规定。编挂超限货物车辆或特种车辆时,按铁道部货物运输规章规定或临时指示办理。
第177条 快速旅客列车不准编挂货车,编入的客车车辆最高运行速度等级必须符合该列车规定的速度要求。其他旅客列车原则上不准编挂货车,在特殊情况下,局管内旅客列车经铁路局准许,跨局的旅客列车经铁道部准许,方可在列车后部加挂,但不得超过二辆。加挂货车的技术状态和最高运行速度,须符合该列车规定速度要求。
市郊旅客列车加挂货车的办法,由铁路局规定。
客运列车中乘坐旅客的车辆,与机车、货车相连接的客车端门须加锁。
第178条 下列车辆禁止编入旅客列车:
1. 超过定期检修期限的车辆(经车辆部门鉴定送厂、段施修的客车除外);
2. 装载危险、恶臭货物的车辆。
第179条 混合列车不得编入装载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的车辆。编挂整车装载其他危险货物的车辆,须经铁路局批准,并按规定隔离。编挂装载恶臭货物的车辆时,由列车调度员指定编挂位置。
列尾装置的摘挂及运用
第180条 货物列车尾部须挂列尾装置。小运转列车是否挂列尾装置,由铁路局根据列车运行距离长短等条件确定。
第181条 货物列车列尾装置主机的安装与摘解,由车务人员负责。制动软管连结,有列检作业的列车,由列检人员负责;无列检作业的列车,由车务人员负责。
第182条 列尾装置在使用前,必须按规定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运用。
列车中机车的编挂
第183条 工作机车应挂于列车头部,正向运行(调车和牵引小运转、路用、市郊旅客列车的机车除外);无转向设备的,可逆向运行。
机车(设双向操纵台的除外)逆向牵引货物列车时,牵引定数按正向减少15%。
双机牵引时,本务机车的职务由第一位机车担当。
补机原则上应挂于本务机车的前位或次位,在特殊区段或需途中返回时,经铁路局批准,可挂于列车后部,如后部补机不接制动软管时,由铁路局规定保证安全办法。
第184条 铁路局所属的机车跨牵引区段回送时,原则上应有动力附挂货物列车(电力机车经非电化区段回送时除外)。在所担当的区段外单机运行时,应派线路指导人员添乘。杂小型及状态不良的,可随货物列车无动力回送。
快速旅客列车禁止附挂回送机车。其他旅客列车遇特殊情况须附挂跨铁路局的回送机车时,按铁道部命令办理。
回送机车,应挂于本务机车次位。附挂蒸汽机车每列不得超过二台;专列回送,每列不得超过五台;内燃、电力机车回送台数不限。20‰及其以上坡道的区段,禁止办理机车专列回送。受桥梁限制必须实行隔离回送的区段,其连挂台数、隔离限制,由铁路局规定。
回送轨道起重机,一律挂于列车中部或后部。
蒸汽机车无火回送限制速度如第13表。
第13表 蒸汽机车无火回送限制速度表
项 目 |
限制速度 (km/h) |
||
未 卸 连 杆 |
客型机车 | 60 | |
货型机车 动轮直径 |
1 250 mm及其以上时 | 50 | |
1 249 mm及其以下时 | 40 | ||
卸除连杆或连杆不全 | 客型机车 | 40 | |
货型机车 动轮直径 |
1 250 mm及其以上时 | 35 | |
1 249 mm及其以下时 | 30 |
轨道起重机的回送限制速度如第14表,第14表以外的按设计文件要求速度回送。
第14表 轨道起重机回送速度表
型 号 | 名 称 |
回送速度 (km/h) |
备 注 |
N1601 | 160 t内燃轨道起重机 | 85 | |
臂架平车 | |||
N1602 | 160 t内燃轨道起重机 | 85 | |
臂架平车 | |||
NS1001 | 100 t伸缩臂式轨道起重机 | 80 | |
臂架平车 | |||
N1002/ N1002A |
100 t内燃轨道起重机 | 80 | |
臂架平车 | |||
N0601 | 60 t内燃轨道起重机 | 80 | EDK300 |
Z601 | 60 t蒸汽轨道起重机 | 50 | |
N0151 | 15 t内燃轨道起重机 | 拆臂70 | |
N0152 | 15 t内燃轨道起重机 | 拆臂70 | |
Z151 | 15 t蒸汽轨道起重机 | 拆臂70 | |
Z152 | 15 t蒸汽轨道起重机 | 拆臂70 |
第185条 单机挂车的辆数,线路坡度不超过12‰的区段,以10辆为限;超过12‰的区段,由铁路局规定。
单机挂车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所挂车辆的自动制动机作用必须良好,发车前列检(无列检时由车站发车人员)按规定进行制动试验;
2. 连挂前由车站彻底检查货物装载状态,并将列车编组顺序表和货运单据交与司机;
3. 在区间被迫停车后的防护工作由机车乘务组负责,开车前应确认附挂辆数和通风状态是否良好;
4. 列车调度员应严格掌握,不得影响机车固定交路和乘务员劳动时间;
5. 不准挂装载爆炸品、超限货物的车辆。
单机挂车时,可不挂列尾装置。
机车车辆重量及长度
第186条 机车、车辆、轨道起重机编入列车时,重量及长度按第15、16、17表确定。
第15表 机车重量及长度表
种类 | 机 型 | 自 重(t) | 换算长度 | 备 注 |
蒸汽 | QJ | 168 | 2.7 | 包括六轴煤水车 |
154 | 2.4 | 包括四轴煤水车 | ||
JS | 124 | 2.2 | 包括煤水车 | |
内 燃 |
DF | 118 | 1.5 | |
DF2 | 106 | 1.5 | ||
DF4 | 127 | 1.9 | ||
DF4B | 127 | 1.9 | ||
DF4C | 127 | 1.9 | ||
DF4D | 127 | 1.9 | ||
DF4E | 127 | 1.9 | 按单节计算 | |
DF5 | 130 | 1.7 | ||
DF7 | 128 | 1.7 | ||
DF7B | 128 | 1.7 | ||
DF7C | 128 | 1.7 | ||
DF7D | 131 | 1.7 | 山区型自重125 t,双司机室机车换长1.8 | |
DF8 | 131 | 2.0 | ||
DF8B | 137 | 2.0 | ||
DF11 | 132 | 1.9 | ||
DFH2 | 58 | 1.2 | ||
DFH3 | 84 | 1.7 | ||
DFH5 | 81 | 1.4 | ||
BJ | 84 | 1.5 | ||
ND2 | 114 | 1.6 | ||
ND3 | 122 | 1.7 | ||
ND5 | 126 | 1.8 | ||
NY6 | 124 | 2.1 | ||
NY7 | 124 | 2.1 | ||
电 力 |
SS1 | 137 | 1.9 | |
SS3 | 137 | 2.0 | ||
SS3B | 137 | 2.0 | ||
SS4 | 91 | 1.5 | 按单节计算 | |
SS6 | 137 | 2.0 | ||
SS6B | 137 | 2.0 | ||
SS7 | 137 | 2.0 | ||
SS8 | 87/89 | 1.6 | 无列车供电/有列车供电 | |
6K | 137 | 2.0 | ||
8G | 91 | 1.6 | 按单节计算 | |
8K | 91 | 1.7 | 按单节计算 |
第16表 车辆重量及长度表
1. 客 车 | ||
客 车 种 类 | 平均每辆总重量(t) | 平均每辆换算长度 |
各种客车 | 按车体外部标记计算 | 按车体外部标记计算 |
2. 货 车 | ||
货 车 种 类 | 平均每辆自重(t) | 平均每辆换算长度 |
标记载重50 t四轴棚车 | 21.0 | 1.3 |
标记载重60 t四轴棚车 | 23.0 | 1.5 |
标记载重60 t四轴棚车(P62、P63) | 24.0 | 1.5 |
标记载重58 t四轴棚车(P64) | 25.4 | 1.5 |
四轴棚车(P65) | 26.0 | 1.5 |
标记载重50 t四轴敞车 | 20.0 | 1.3 |
标记载重60 t四轴敞车(C60、C62、C62M、CF) | 21.0 | 1.2 |
标记载重60t四轴敞车(C65) | 21.0 | 1.3 |
标记载重60 t四轴敞车(C62A、C62B) | 22.0 | 1.2 |
标记载重61t四轴敞车(C63) | 22.5 | 1.1 |
标记载重60 t四轴敞车(C61) | 23.0 | 1.1 |
标记载重50 t四轴集装箱平车(X6A) | 18.2 | 1.3 |
标记载重50 t四轴平车 | 18.0 | 1.2 |
标记载重60 t四轴平车 | 20.0 | 1.3 |
四轴平车(N15) | 17.0 | 0.9 |
标记载重60 t四轴罐车(G70) | 19.8 | 1.1 |
标记载重50 t及以上四轴罐车 | 23.0 | 1.1 |
标记载重50 t四轴罐车(G14) | 26.0 | 1.1 |
标记载重50t四轴毒品车 | 26.0 | 1.5 |
风动石碴车(K13) | 23.0 | 1.1 |
散装粮食车(L17) | 23.5 | 1.3 |
散装水泥车(K15) | 19.0 | 1.1 |
散装水泥车(U60) | 25.5 | 1.2 |
家畜车(J1) | 16.0 | 1.0 |
家畜车(J2) | 21.5 | 1.3 |
家畜车(J3) | 19.0 | 1.0 |
家畜车(J4) | 23.0 | 1.3 |
加冰冷藏车(B11) | 34.0 | 1.3 |
加冰冷藏车(B6、B8) | 34.0 | 1.6 |
2.列车中其他各型货车的自重及换算长度和货物的重量按铁道部《铁路货车统计规则》规定计算;
3.机车、车辆长度的计算,以前后两钩舌内侧面距离按11 m为换算单位(一辆),各型机车、车辆按上述换算单位得出的比值,称为换算长度。
第17表 轨道起重机重量及长度表
型 号 | 名 称 | 自 重(t) | 换算长度 |
N1601 | 160 t内燃轨道起重机 | 187 | 1.1 |
臂架平车 | 33.5 | 1.9 | |
N1602 | 160 t内燃轨道起重机 | 190 | 1.1 |
臂架平车 | 41.9 | 2.2 | |
NS1001 | 100 t伸缩臂式轨道起重机 | 138 | 1 |
臂架平车 | 32 | 1.8 | |
N1002/ N1002A |
100 t内燃轨道起重机 | 130 | 1 |
臂架平车 | 31.4 | 1.8 | |
N0601 | 60 t内燃轨道起重机 | 80 | 1 |
Z601 | 60 t蒸汽轨道起重机 | 107.2 | 0.9 |
N0151 | 15 t内燃轨道起重机 | 拆臂52.7 | 0.7 |
N0152 | 15 t内燃轨道起重机 | 拆臂52.8 | 0.7 |
Z151 | 15 t蒸汽轨道起重机 | 拆臂53.8 | 0.7 |
Z152 | 15 t蒸汽轨道起重机 | 拆臂52 | 0.7 |
列车制动限速及其编组要求
第187条 列车的换算闸瓦压力,按第18、19表规定计算。
第18表 机车计算重量及每台
换算闸瓦压力表
种类 | 机型 | 计算重量(t) | 换算闸瓦压力(kN) | 备 注 |
蒸汽 | QJ | 225 | 800 | 包括六轴煤水车 |
200 | 650 | 包括四轴煤水车 | ||
JS | 170 | 600 | 包括煤水车 | |
内 燃 |
DF | 124 | 550 | |
DF2 | 110 | 500 | ||
DF4 | 135 | 650 | ||
DF4B | 138 | 650 | ||
DF4C | 138 | 650 | ||
DF4D | 138 | 650[270] | ||
DF4E | 138 | 650 | 按单节计算 | |
DF5 | 135 | 650 | ||
DF7 | 135 | 650 | ||
DF7B | 135/138 | 720(580) | 低摩合成闸瓦,外走廊/内走廊 | |
DF7C | 135 | 720(580) | 低摩合成闸瓦 | |
DF7D | 138 | 720(580) | 低摩合成闸瓦,山区型计算重量132 | |
DF8 | 138 | 650 | ||
DF8B | 150 | 450(720) | 粉末冶金闸瓦 | |
DF11 | 138 | 650[270] | ||
DFH2 | 60 | 400 | ||
DFH3 | 85 | 550 | ||
DFH5 | 84 | 500 | ||
BJ | 90 | 560 | ||
ND2 | 118 | 980 | ||
ND3 | 126 | 1100 | ||
ND5 | 135 | 420(840) | 高摩合成闸瓦 | |
NY6 | 134 | 500 | ||
NY7 | 134 | 500 | ||
电力 | SS1 | 138 | 700 | |
SS3 | 138 | 700 | ||
SS3B | 138 | 300(600) | 高摩合成闸瓦 | |
SS4 | 92 | 200(400) | 按单节计算,高摩合成闸瓦 | |
SS6 | 138 | 700 | ||
SS6B | 138 | 300(600) | 高摩合成闸瓦 | |
SS7 | 138 | 840 | ||
SS8 | 88/90 | 280(450)[195] | 无列车供电/有列车供电,粉末冶金闸瓦 | |
6K | 138 | 920 | ||
8G | 92 | 260(520) | 按单节计算,高摩合成闸瓦 | |
8K | 92 | 200(400) | 按单节计算,高摩合成闸瓦 |
第19表 车辆换算闸瓦压力表
车 辆 类 型 | 每辆换算闸瓦压力(kN) | ||||
自动制动机列车主管压力(kPa) |
手 制 动 机 |
||||
500 | 600 | ||||
客 车 | L3型及GL3型制动机关闭附加风缸、104型制动机 | 300 | 330 | 80 | |
104型、F8型制动机,盘形制动装置,合成闸片 | 单层客车 | 200 | 80 | ||
双层客车 | 240 | 80 | |||
货 车 |
标记载重61 t、装有120型或103型制动机和高摩合成闸瓦 | 重车位 | 310 | 350 | 40 |
空车位 | 180 | 210 | 40 | ||
标记载重50 t及其以上(包括载重40 t的冷藏车),装有GK型、120型或103型制动机 | 重车位 | 250 | 280 | 40 | |
空车位 | 160 |
160 (GK阀) 180 (103、 120阀) |
40 | ||
标记载重50 t及其以上,装有K2型制动机 | 160 | 190 | 40 | ||
标记载重40 t(包括载重25 t及不满40 t的冷藏车),装有K2型制动机 | 140 | 170 | 40 | ||
标记载重30 t,装有K1型制动机 | 120 | 140 | 40 | ||
守 车 | 90 | 110 | 40 |
2.装有空重车手动调整装置的车辆,车辆总重(自重+载重)达到40 t时,按重车位调整;
3.客运列车自动制动机列车主管压力为600 kPa,其他列车为500 kPa,长大下坡道区段的自动制动机列车主管压力由各铁路局规定。
列车制动限速受每百吨列车重量的换算闸瓦压力及下坡道坡度限制。货物列车及混合列车按第20表,旅客列车按第21、22、23表确定。
第20表 货物列车及混合列车制动限速表(km/h)
(计算制动距离800 m,高磷铸铁闸瓦)
下坡度千分数 |
每百吨列车重量的换算闸瓦压力(kN) (机车的重量及其制动机除外) |
|||||||||||||
240 | 260 | 280 | 300 | 320 | 340 | 360 | 380 | 400 | 420 | 440 | 460 | 480 | 500 | |
0 | 80 | 82 | 85 | 87 | 88 | 90 | 92 | 94 | ||||||
1 | 79 | 82 | 84 | 86 | 88 | 89 | 91 | 93 | 94 | |||||
2 | 78 | 81 | 83 | 85 | 87 | 89 | 90 | 92 | 94 | |||||
3 | 78 | 80 | 82 | 84 | 86 | 88 | 90 | 91 | 93 | 94 | ||||
4 | 77 | 79 | 81 | 83 | 85 | 87 | 89 | 91 | 92 | 94 | ||||
5 | 76 | 78 | 80 | 83 | 84 | 86 | 88 | 90 | 91 | 93 | 94 | |||
6 | 75 | 77 | 80 | 82 | 84 | 86 | 87 | 89 | 91 | 92 | 94 | |||
7 | 74 | 77 | 79 | 81 | 83 | 85 | 87 | 88 | 90 | 92 | 93 | 94 | ||
8 | 73 | 76 | 78 | 80 | 82 | 84 | 86 | 88 | 89 | 91 | 92 | 94 | ||
9 | 72 | 75 | 77 | 79 | 81 | 83 | 85 | 87 | 89 | 90 | 92 | 93 | 94 | |
10 | 71 | 74 | 76 | 79 | 81 | 83 | 84 | 86 | 88 | 89 | 91 | 92 | 94 | |
11 | 71 | 73 | 76 | 78 | 80 | 82 | 84 | 85 | 87 | 89 | 90 | 92 | 93 | 94 |
12 | 70 | 72 | 75 | 77 | 79 | 81 | 83 | 85 | 86 | 88 | 90 | 91 | 92 | 94 |
13 | 69 | 71 | 74 | 76 | 78 | 80 | 82 | 84 | 86 | 87 | 89 | 90 | 92 | 93 |
14 | 68 | 71 | 73 | 75 | 77 | 80 | 81 | 83 | 85 | 87 | 88 | 90 | 91 | 92 |
15 | 67 | 70 | 72 | 75 | 77 | 79 | 81 | 83 | 84 | 86 | 87 | 89 | 90 | 92 |
16 | 66 | 69 | 71 | 74 | 76 | 78 | 80 | 82 | 84 | 85 | 87 | 88 | 90 | 91 |
17 | 65 | 68 | 71 | 73 | 75 | 77 | 79 | 81 | 83 | 84 | 86 | 88 | 89 | 90 |
18 | 64 | 67 | 70 | 72 | 74 | 77 | 78 | 80 | 82 | 84 | 85 | 87 | 88 | 90 |
19 | 64 | 66 | 69 | 71 | 74 | 76 | 78 | 80 | 81 | 83 | 85 | 86 | 88 | 89 |
20 | 63 | 66 | 68 | 71 | 73 | 75 | 77 | 79 | 81 | 82 | 84 | 86 | 87 | 89 |
2.对于超过20‰的下坡道,列车制动限速由铁路局根据实际试验以命令规定。
第21表 旅客列车制动限速表(km/h)
(计算制动距离800 m,中磷铸铁闸瓦)
下坡度 千分数 |
每百吨列车重量的换算闸瓦压力(kN) (包括机车的重量及其制动机) |
|||||||||||||
500 | 520 | 540 | 560 | 580 | 600 | 620 | 640 | 660 | 680 | 700 | 720 | 740 | 760 | |
0 | 103 | 104 | 106 | 107 | 108 | 109 | 110 | 111 | 112 | 113 | 114 | 115 | 116 | 117 |
1 | 102 | 104 | 105 | 106 | 107 | 108 | 110 | 111 | 112 | 113 | 114 | 115 | 116 | 117 |
2 | 102 | 103 | 104 | 106 | 107 | 108 | 109 | 110 | 111 | 112 | 113 | 114 | 115 | 116 |
3 | 101 | 102 | 104 | 105 | 106 | 107 | 108 | 109 | 111 | 112 | 113 | 114 | 115 | 116 |
4 | 101 | 102 | 103 | 104 | 106 | 107 | 108 | 109 | 110 | 111 | 112 | 113 | 114 | 115 |
5 | 100 | 101 | 103 | 104 | 105 | 106 | 107 | 108 | 109 | 110 | 111 | 112 | 113 | 114 |
6 | 99 | 101 | 102 | 103 | 104 | 106 | 107 | 108 | 109 | 110 | 111 | 112 | 113 | 114 |
7 | 99 | 100 | 101 | 103 | 104 | 105 | 106 | 107 | 108 | 109 | 110 | 111 | 112 | 113 |
8 | 98 | 99 | 101 | 102 | 103 | 104 | 106 | 107 | 108 | 109 | 110 | 111 | 112 | 113 |
9 | 97 | 99 | 100 | 101 | 103 | 104 | 105 | 106 | 107 | 108 | 109 | 110 | 111 | 112 |
10 | 97 | 98 | 100 | 101 | 102 | 103 | 104 | 106 | 107 | 108 | 109 | 110 | 111 | 112 |
11 | 96 | 98 | 99 | 100 | 101 | 103 | 104 | 105 | 106 | 107 | 108 | 109 | 110 | 111 |
12 | 96 | 97 | 98 | 100 | 101 | 102 | 103 | 104 | 106 | 107 | 108 | 109 | 110 | 111 |
13 | 95 | 96 | 98 | 99 | 100 | 102 | 103 | 104 | 105 | 106 | 107 | 108 | 109 | 110 |
14 | 94 | 96 | 97 | 98 | 100 | 101 | 102 | 103 | 104 | 106 | 107 | 108 | 109 | 110 |
15 | 94 | 95 | 97 | 98 | 99 | 100 | 102 | 103 | 104 | 105 | 106 | 107 | 108 | 109 |
16 | 93 | 95 | 96 | 97 | 99 | 100 | 101 | 102 | 103 | 104 | 106 | 107 | 108 | 109 |
17 | 93 | 94 | 95 | 97 | 98 | 99 | 100 | 102 | 103 | 104 | 105 | 106 | 107 | 108 |
18 | 92 | 93 | 95 | 96 | 97 | 99 | 100 | 101 | 102 | 103 | 105 | 106 | 107 | 108 |
19 | 91 | 93 | 94 | 96 | 97 | 98 | 99 | 101 | 102 | 103 | 104 | 105 | 106 | 107 |
20 | 91 | 92 | 94 | 95 | 96 | 98 | 99 | 100 | 101 | 102 | 104 | 105 | 106 | 107 |
2.对于超过20‰的下坡道,列车制动限速由铁路局根据实际试验以命令规定。
第22表 旅客列车制动限速表(km/h)
(计算制动距离1 100 m,盘形制动)下坡度
下坡度千分数 |
每百吨列车重量的换算闸瓦压力(kN) (包括机车的重量及其制动机) |
|||||||||
300 | 310 | 320 | 330 | 340 | 350 | 360 | 370 | 380 | 390 | |
0 | 138 | 140 | ||||||||
1 | 137 | 139 | ||||||||
2 | 136 | 138 | 140 | |||||||
3 | 135 | 137 | 139 | |||||||
4 | 134 | 136 | 139 | |||||||
5 | 133 | 135 | 138 | 140 | ||||||
6 | 133 | 135 | 137 | 139 | ||||||
7 | 132 | 134 | 136 | 138 | ||||||
8 | 131 | 133 | 136 | 138 | 140 | |||||
9 | 130 | 132 | 135 | 137 | 139 | |||||
10 | 129 | 131 | 134 | 136 | 139 | |||||
11 | 128 | 130 | 133 | 135 | 138 | 140 | ||||
12 | 128 | 130 | 133 | 135 | 138 | 140 | ||||
13 | 127 | 129 | 132 | 134 | 137 | 139 | ||||
14 | 126 | 128 | 131 | 133 | 136 | 138 | 140 | |||
15 | 125 | 127 | 130 | 132 | 135 | 137 | 139 | |||
16 | 124 | 126 | 129 | 131 | 134 | 136 | 138 | 140 | ||
17 | 123 | 125 | 128 | 130 | 133 | 136 | 138 | 140 | ||
18 | 122 | 124 | 127 | 130 | 132 | 135 | 137 | 139 | ||
19 | 122 | 124 | 127 | 129 | 131 | 134 | 136 | 138 | 140 | |
20 | 121 | 123 | 126 | 129 | 131 | 134 | 136 | 138 | 140 |
2.对于超过20‰的下坡道,列车制动限速由铁路局根据实际试验以命令规定。
第23表 旅客列车制动限速表(km/h)
(计算制动距离1 400 m,盘形制动)
下坡度千分数 |
每百吨列车重量的换算闸瓦压力(kN) (包括机车的重量及其制动机) |
||||||||||
300 | 310 | 320 | 330 | 340 | 350 | 360 | 370 | 380 | 390 | 400 | |
0 | 155 | 157 | 160 | ||||||||
1 | 154 | 156 | 159 | ||||||||
2 | 153 | 155 | 158 | 160 | |||||||
3 | 152 | 154 | 157 | 159 | |||||||
4 | 151 | 153 | 156 | 158 | |||||||
5 | 150 | 152 | 155 | 157 | 160 | ||||||
6 | 150 | 152 | 155 | 157 | 159 | ||||||
7 | 149 | 151 | 154 | 156 | 158 | 160 | |||||
8 | 148 | 150 | 153 | 155 | 158 | 160 | |||||
9 | 147 | 149 | 152 | 154 | 157 | 159 | |||||
10 | 146 | 149 | 152 | 154 | 156 | 158 | 160 | ||||
11 | 145 | 148 | 151 | 153 | 155 | 157 | 160 | ||||
12 | 144 | 147 | 150 | 152 | 154 | 156 | 159 | ||||
13 | 143 | 146 | 149 | 151 | 153 | 156 | 158 | 160 | |||
14 | 142 | 145 | 148 | 150 | 152 | 155 | 158 | 160 | |||
15 | 142 | 145 | 148 | 150 | 152 | 154 | 157 | 159 | |||
16 | 141 | 144 | 147 | 149 | 151 | 153 | 156 | 158 | 160 | ||
17 | 140 | 143 | 146 | 148 | 150 | 152 | 155 | 157 | 160 | ||
18 | 139 | 142 | 145 | 147 | 150 | 152 | 155 | 157 | 159 | ||
19 | 138 | 141 | 144 | 146 | 149 | 151 | 154 | 156 | 158 | 160 | |
20 | 137 | 140 | 143 | 145 | 148 | 150 | 153 | 155 | 158 | 160 |
2.对于超过20‰的下坡道,列车制动限速由铁路局根据实际试验以命令规定。
第188条 列车中的机车(蒸汽机车包括煤水车)和车辆的自动制动机,均应加入全列车的制动系统。
货物列车中因装载的货物规定需停止制动作用的车辆,自动制动机临时发生故障的车辆,准许关闭截断塞门(简称关门车),但主要列检所所在站编组始发的列车中,不得有制动故障关门车。编入列车的关门车数不超过现车总辆数的6%(尾数不足一辆按四舍五入计算)时,可不计算每百吨列车重量的换算闸瓦压力,不填发制动效能证明书;超过6%时,按第187条规定计算闸瓦压力,并填发制动效能证明书交与司机。关门车不得挂于机车后部三辆车之内;在列车中连续连挂不得超过二辆;列车最后一辆不得为关门车;列车最后第二、三辆不得连续关门。对于不适于连挂在列车中部但走行部良好的车辆,经列车调度员准许,可挂于列车尾部,以一辆为限,如该车辆的自动制动机不起作用时,须由车辆人员采取安全措施,保证不致脱钩。
旅客列车不准编挂关门车。在运行途中如遇自动制动机临时故障,在停车时间内不能修复时,准许关闭一辆,但列车最后一辆不得为关门车。
第189条 列车在任何线路坡道上的紧急制动距离限值:运行速度不超过120 km/h的列车为800 m;运行速度120 km/h以上至140 km/h 的旅客列车为 1 100 m;运行速度140 km/h 以上至160 km/h的旅客列车为1 400 m;运行速度160 km/h以上至200 km/h 的旅客列车为2 000 m。
为了利用货物列车动能闯坡,在接近上坡道以前提高列车运行速度,铁路局可根据线路状况,在容许速度范围内,适当延长制动距离,但最大不得超过 1 100 m。
列车中车辆的连挂
第190条 列车中相互连挂的车钩中心水平线的高度差,不得超过75 mm。
第191条 列车中车辆的连挂,由调车作业人员负责。连结制动软管,有列检作业的始发列车由列检人员负责;无列检作业的,由调车作业人员负责。
第192条 列车机车与第一辆车的连挂,由机车乘务组负责。连结制动软管由列检人员负责;无列检作业的列车,由机车乘务组负责。
列车机车与第一辆车的车钩、制动软管摘解,由列检人员(不包括车辆乘务人员)负责;无列检作业的列车,由机车乘务组负责。
无客列检作业的旅客列车机车与第一辆车的制动软管连结由车辆乘务员负责,制动软管的摘解由机车乘务员负责。
列车本务机车在车站调车作业时,无论单机或挂有车辆,与本列的车辆摘挂和制动软管摘结,均由调车作业人员负责。
采用双管供风和电空联合制动及机车供电的旅客列车,机车与第一辆车电气控制连线的连结与摘解由客列检作业人员负责,无客列检作业人员时,由车辆乘务员负责;制动软管的连结与摘解由机车乘务员负责。
客运列车在途中甩挂车辆时,车辆的摘挂和制动软管摘结,由调车作业人员负责,其他由列检作业人员负责,无列检作业人员时,由车辆乘务员负责,必要时打开车门,以便于调车作业。
列车中的车辆检查及修理
第193条 列检作业,应按规定范围和技术作业过程进行。主要列检所的车辆检查与修理应有分工,并进行平行作业。积极开展不摘车修,减少摘车临修,充分利用技术检查时间,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检修作业,保证发出的列车符合质量要求。
第194条 车辆编入列车应达到运用状态。下列主要部件,必须作用良好,并符合质量要求:
1. 转向架:
(1)轮对、轴承、摇枕、侧架(构架)、弹簧、吊轴、制动盘;
(2)同一转向架旁承游间左右之和(弹性旁承及旁承承载结构的除外),客车为2~6 mm,货车为2~20 mm;
(3)车辆轮对的容许限度应符合第24表的要求。
第24表
2.自动制动机、手制动机和货车的自动制动机空重车调整装置作用良好、位置正确,制动梁及吊、各拉杆、杠杆无裂损。
制动缸活塞行程按第25表规定。
第25表
项 目 名 称 | 限 度(mm) | 备 注 | ||
复式闸瓦客车 | 175~205 | |||
单 式 闸 瓦 货 车 | K1、K2、双K2型 | 130~180 | ||
GK、103型阀(无闸调器) | 空车位 | 85~135 | ||
重车位 | 110~160 | |||
GK、120型阀(有闸调器) | 空车位 | 115~135 | ||
重车位 | 115~160 | |||
103型阀(有闸调器) | 空车位 | 125~145 | ||
重车位 | 125~160 | |||
装254×254密封制动缸(有闸调器) | 空车位 | 130~150 | ||
重车位 | 130~160 | |||
复式闸瓦货车(有闸调器) | C61Y型车 | 空车位 | 115~135 | |
重车位 | 115~160 | |||
B17型车 | 120~140 | 不分空重车位 | ||
B17型车(乘务发电车) | 140~160 | |||
B18型车 | 105~125 | 不分空重车位 | ||
B20型车 | 130~140 | 不分空重车位 | ||
B21、B22-1型车 | 空车位 | 120~130 | ||
重车位 | 150~160 | 包括乘务发电车 | ||
B19、B22-2、B23型车 | 130~150 | 不分空重车位 |
车钩中心水平线至钢轨顶面高度按第26表规定。
第26表
项 目 | 车 种 | 高 度(mm) |
最 大 | 客车、货车 | 890 |
最 小 | 空货车 | 835 |
客 车 | 830 | |
重货车 | 815 |
车体的弯曲下垂、涨出、倾斜容许限度按第27表规定。
第27表
第195条 旅客列车(包括混合列车中的客车)在有客列检的车站,货物列车(包括混合列车中的货车)在有主要列检所的车站,发现技术不良的车辆,因条件限制不能修理时,应由列车中摘下修理。列车在其他车站发现技术不良的车辆,因特殊情况不能摘下时,如能确保行车安全,经车辆调度员同意,可回送到指定地点进行处理。
快速旅客列车在运行途中发生空气弹簧故障时,运行速度不得超过 120 km/h。
第196条 编入列车的国际铁路联运车辆,应符合国际铁路联运有关规定的车辆交接技术条件。
第197条 运用中的车辆应按规定的周期检修。扣修和入出厂、段的车辆应建立定时取送制度,并纳入车站日班计划。
第198条 列车自动制动机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试验:
1. 全部试验
(1)主要列检所对解体列车到达后,编组列车发车前;无调车作业的中转列车,可施行一次;
(2)区段列检所对始发和有调车作业的中转列车;
(3)列检所对运行途中自动制动机发生故障的到达列车;
(4)旅客列车在客技站检修作业;
(5)电动车组、内燃车组出段前或在返回地点停留后;
(6)不入客技站检修,在车站折返的旅客列车。
站内设有试风装置时,应使用列车试验器试验,连挂机车后只做简略试验。对装有空气弹簧等装置的旅客列车应同时检查辅助用风系统的泄漏。
2. 简略试验
(1)客列检作业后,客运列车始发前;
(2)区段列检所对无调车作业的中转列车(根据区间线路及制动缸活塞行程变化的情况,需要全部试验时,由铁路局规定);
(3)更换机车或更换乘务组时;
(4)无列检作业的始发列车发车前;
(5)列车制动软管有分离情况时;
(6)列车停留超过20 min时;
(7)列车摘挂补机,或第一机车的自动制动机损坏交由第二机车操纵时;
(8)电力、内燃机车改变司机室操纵时;
(9)单机附挂车辆时。
3. 持续一定时间的全部试验
货物列车在接近长大下坡道区间的车站,应进行持续一定时间的全部试验,列检应填发制动效能证明书交给司机。具体试验和凉闸的地点、办法,由铁路局规定。
旅客列车出库前应进行持续一定时间的全部试验,在接近长大下坡道区间的车站,是否进行持续一定时间的全部试验,由铁路局规定。
长大下坡道为:线路坡度超过6‰,长度为8 km及其以上;线路坡度超过12‰,长度为 5 km及其以上;线路坡度超过20‰,长度为2 km及其以上。
第199条 车辆上翻车机前和翻卸后,必须由所在地车辆段派驻人员对车辆进行技术检查。
第200条 货物列车在编组站、区段站发车前,有关人员应做到:
货运检查人员应认真执行区段负责制,检查列车中车辆装载、加固、施封及篷布苫盖状态,以及空车的门窗关闭情况,发现异状时,应及时处理。对无列检作业的车站,还应检查自动制动机的空重位置,不符合时应进行调整。
车号人员应按列车编组顺序表核对现车和货运票据,无误后,按规定与机车乘务员办理交接。
列检人员检查车辆,发现因货物装载超重、偏载、集重引起技术状态不正常时,应及时通知车站处理;车辆自动制动机的空重位置不符合时,应进行调整。
第201条 运转车长接收列车时,应检查下列主要事项:
1. 列车尾部车辆的压力表,紧急制动阀上的封印及列车标志;
2. 按规定检查接收列车,核对、通报列车编组;
3.换乘时及时用列车无线调度电话与机车乘务员核对有关列车运行命令,对表,通报姓名和列车编组。
列车到站后,按上述规定与有关人员进行交接。
第十二章 调 车 工 作
一 般 要 求
第202条 车站的调车工作,应按车站的技术作业过程及调车作业计划进行。参加调车作业的人员应做到:
1. 及时编组、解体列车,保证按列车运行图的规定时刻发车,不影响接车;
2. 及时取送货物作业和检修的车辆;
3. 充分运用调车机车及一切技术设备,采用先进工作方法,用最少的时间完成调车任务;
4. 认真执行作业标准,保证调车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及行车安全。
第203条 调车工作要固定作业区域、线路使用、调车机车、人员、班次、交接班时间、交接班地点、工具数量及其存放地点。
作固定替换用的调车机车及小运转机车,应符合调车机车的条件(有前后头灯、扶手把、木脚踏板等)。
第204条 调车工作繁忙、配线较多的车站,可划分为几个调车区。
没有做好联系和防护,不准放行越区车或转场车。
调车机车越区作业的联系和防护办法,应在《站细》内规定。
第205条 调车作业应采用无线调车灯显设备,并使用规定频率,其显示方式须符合有关要求。铁路局应制定无线调车设备使用、维修、管理办法,保证设备正常使用。
领导及指挥
第206条 车站的调车工作,由车站调度员(未设调度员的,由车站值班员) 统一领导。各场(区)的调车工作,根据车站调度员布置的任务,由该场(区)的调车区长或驼峰调车区长领导。
第207条 调车作业由调车长单一指挥。利用本务机车进行调车作业时,可由车站值班员或助理值班员担任指挥工作。遇有特殊情况,可由有任免权限的单位鉴定、考试合格的连结员或站务员代替。
第208条 调车长在调车作业前,必须亲自并督促组内人员充分做好准备,认真进行检查。在作业中应做到:
1. 组织调车人员正确及时地完成调车任务;
2. 正确及时地显示信号,指挥调车机车的行动;
3. 负责调车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行车安全。
第209条 调车机车司机在作业中应做到:
1. 组织机车乘务人员正确及时地完成调车任务;
2. 负责操纵调车机车,做好整备,保证机车质量良好;
3. 时刻注意确认信号,不间断地进行瞭望,认真执行呼唤应答制,正确及时地执行信号显示的要求。没有信号不准动车,信号不清立即停车;
4. 负责调车作业的安全。
计划及准备
第210条 调车领导人应正确及时地编制、布置调车作业计划。布置调车作业计划,应使用调车作业通知单。
中间站利用本务机车调车,应使用附有示意图的调车作业通知单。
调车领导人与调车指挥人必须亲自交接计划。由于设备原因,亲自交接计划确有困难以及设有调车作业通知单传输装置的车站,交接办法在《站细》中规定。
调车指挥人应根据调车作业计划制定具体作业方法,连同注意事项,亲自向司机交递和传达;对其他有关人员,应亲自或指派连结员进行传达。具体传达办法,在《站细》内规定。
调车指挥人确认有关人员均已了解调车作业计划后,方可开始作业。使用调车无线电话的车站,调车作业计划布置方法,由铁路局规定。
第211条 一批作业(指一张调车作业通知单)不超过三钩或变更计划不超过三钩时,可用口头方式布置(中间站利用本务机车调车除外),有关人员必须复诵。变更股道时,必须停车传达。仅变更作业方法或辆数时,不受口头传达三钩的限制,但调车指挥人必须向有关人员传达清楚,有关人员必须复诵。
驼峰解散车辆,只变更钩数、辆数、股道时,可不通知司机,但调车机车变更为下峰作业或向禁溜线送车前,须通知司机。
第212条 调车作业必须做好下列准备:
1.提前排风、摘管,核对计划,确认进路,检查线路、道岔、停留车等情况及防溜措施;
2.手制动机制动的选闸、试闸,系好安全带;
3.准备足够的良好铁鞋;
4.无线调车设备试验良好。
调 车 作 业
第213条 调车作业时,调车人员必须正确及时地显示信号;机车乘务人员要认真确认信号,并鸣笛回示。
连挂车辆,要显示十、五、三车的距离信号(单机除外),没有显示十、五、三车的距离信号,不准挂车,没有司机回示,应立即显示停车信号。
当调车指挥人确认停留车位置有困难时,应派人显示停留车位置信号。
不足二人,不准进行调车作业。
第214条 在调车作业中,调车有关人员要认真执行要道还道制度。
单机运行或牵引车辆运行时,前方进路的确认由机车司机负责;推进车辆运行时,前方进路的确认由调车指挥人负责,如调车指挥人所在位置确认前方进路有困难时,可指派调车组其他人员确认。
没有看到调车指挥人的起动信号,不准动车,但单机返岔子或机车出入段时,可根据扳道员显示的道岔开通信号或调车信号机显示的进行信号动车。无扳道员和调车信号机时,调车指挥人确认道岔开通正确(如为集中操纵的道岔,还须与操纵人员联系)后,向司机显示起动信号。
扳道员之间的要道还道办法,在《站细》内规定。
连续溜放和驼峰解散车辆时,第一钩应实行要道还道制度(集中设备除外),从第二钩起,按调车作业通知单的要求扳动道岔。
推送车辆时,要先试拉。车列前部应有人进行瞭望,及时显示信号。
第215条 调车作业要准确掌握速度,不准超过下列规定:
1. 在空线上牵引运行时,40 km/h;推进运行时,30 km/h。
2. 调动乘坐旅客或装载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超限货物的车辆时,15 km/h。
3. 接近被连挂的车辆时,5 km/h。
遇天气不良等非正常情况,应适当降低速度。
在尽头线上调车时,距线路终端应有10 m 的安全距离;遇特殊情况,必须近于10 m 时,要严格控制速度。
在有接触网终点的线路上调车时,电力机车应控制速度,机车距接触网终点标应有10 m 的安全距离。
推上驼峰解散车辆时的速度和装有加、减速顶的线路上的调车速度,在《站细》内规定。经过道岔侧向运行的速度,由工务部门根据道岔具体条件规定,并纳入《站细》。
第216条 禁止溜放的车辆、线路及其他限制:
1. 装有禁止溜放货物的车辆;
2. 非工作机车、动车、轨道起重机、大型养路机械、机械冷藏车、大型凹型车、落下孔车、客车和特种用途车;
3. 超过2.5 ‰坡度的线路(为溜放调车而设的驼峰和牵出线除外);
4. 停有正在进行技术检查、修理、装卸作业车辆,乘坐旅客的车辆及无人看守道口的线路;
5. 停有装载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车辆的线路;
6. 停留车辆距警冲标的长度,容纳不下溜放车辆(应附加安全制动距离)的线路;
7. 未配调车组的中间站或调车组不足三人时,禁止溜放作业。
原则上不准采用牵引溜放法调车,因设备条件限制,确需施行牵引溜放法调车时,须有安全措施,并由铁路局批准。
第217条 在超过2.5‰坡度的线路上进行调车作业时,应有安全措施。摘车时,必须停妥,采取好防溜措施,方可摘开车钩;挂车时,没有连挂妥当,不得撤除防溜措施。
转场及在超过2.5‰坡度的线路上调车时,10辆及以下是否需要连结制动软管及连结制动软管的数量,11辆及以上必须连结制动软管的数量,由车站和机务段根据具体情况共同确定,并纳入《站细》。
第218条 客车(21、22型除外)及D17、D19g型落下孔车禁止通过驼峰。21和22型客车、凹型车、其他落下孔车及装载活鱼(包括鱼苗)、跨装货物的车辆(跨及两平车的汽车除外)等,是否可以通过驼峰,由车站会同车辆段等有关单位做出具体规定,并纳入《站细》。
涂有禁止上驼峰标记的车辆,禁止通过机械化驼峰。机械冷藏车,如因迂回线故障等原因,必须通过机械化驼峰时,以不得超过7 km/h 的速度推送过峰。不得附挂机械冷藏车溜放其他车辆(推峰除外)。
曲线外轨、调车场以外的线路上和对直径950 mm及其以上的大轮车、外闸瓦车,严禁使用铁鞋制动。
第219条 线路两旁堆放货物,距钢轨头部外侧不得少于1.5 m。站台上堆放货物,距站台边缘不得少于1 m。货物应堆放稳固,防止倒塌。
不足上述规定距离时,不得进行调车作业。
第220条 手推调车,要取得调车领导人的同意,手制动机作用必须良好,有胜任人员负责制动。手推调车速度不得超过3 km/h。下列情况,禁止手推调车:
1. 在超过2.5‰坡度的线路上(确需手推调车时,须经铁路局批准);
2. 遇暴风雨雪车辆有溜走可能或夜间无照明时;
3. 接发列车时,能进入接发列车进路的线路上无隔开设备或脱轨器;
4. 装有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的车辆;
5. 电气化区段,接触网未停电的线路上,对棚车、敞车类的车辆。
在正线、到发线上的作业
第221条 在正线、到发线上调车时,要经过车站值班员的准许。在接发列车时,应按《站细》规定的时间,停止影响列车进路的调车作业。
第222条 接发客运列车时,能进入接发列车进路的线路没有隔开设备或脱轨器,不准调车,但遇下列情况可以调车:
1. 发出客运列车时,与列车相反方向;
2. 能进入接发列车进路的线路的本务机车在停留线路内摘下、上水,列车拉道口、对货位。
为了防止机车车辆进入客运列车接车线内,接停车的客运列车时,在接车线末端方向第一组道岔必须向相邻线路开通。
有特殊困难的车站,确需调车时,制定安全措施,由铁路局审核批准。
第223条 越出站界调车时,双线区间正方向,必须区间(自动闭塞区间为第一闭塞分区)空闲;单线自动闭塞区间,闭塞系统必须在发车位置,第一闭塞分区空闲,经车站值班员口头准许并通知司机后,方可出站调车。
单线半自动闭塞区间和双线反方向出站调车时,须有停止基本闭塞法的调度命令,与邻站办理闭塞手续,并发给司机出站调车通知书(附件五)。
第224条 跟踪出站调车,只准许在单线区间及双线正方向线路上办理,并须经列车调度员口头准许,邻站值班员同意,发给司机跟踪调车通知书(附件五)。在先发列车尾部越过预告信号机(或靠近车站的第一个预告标)或《站细》规定的间隔时间后,方可跟踪出站调车,但最远不得越出站界 500 m。
遇下列情况,禁止跟踪出站调车:
1. 出站方向区间内有瞭望不良的地形、或有连续长大上坡道(站名表由铁路局公布);
2. 先发列车需由区间返回,或挂有由区间返回的后部补机;
3. 一切电话中断;
4. 降雾、暴风雨雪时。
列车虽已到达邻站,但跟踪调车通知书尚未收回时,禁止办理区间开通手续。
第225条 车站值班员要认真掌握机车出入段的经路。
有固定机车走行线时,出入段机车必须走固定走行线。机车固定走行线上禁止停留机车车辆。
没有固定走行线或临时变更走行线时,应通知司机经路(集中联锁的车站除外),司机按固定信号或扳道员显示的进行信号运行。
机车车辆的停留
第226条 列车及机车车辆必须停在警冲标内方。调车作业中,车辆临时停在调车线警冲标外方时,一批作业完了后,应立即送入警冲标内方。因特殊情况需在警冲标外方进行装卸作业时,须经车站值班员、调车区长准许,在不影响列车到发及调车作业的情况下方可进行,装卸完了后,应立即送入警冲标内方。
安全线及避难线上,禁止停留机车车辆。
装载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的车辆及救援列车,必须停放在固定的线路上,两端道岔应扳向不能进入该线的位置并加锁;临时停留公务车线路上的道岔也应扳向不能进入该线的位置并加锁;集中操纵的道岔可在控制台上进行锁闭。
第227条 编组站、区段站在到发线、调车线以外的线路上停留车辆,不进行调车作业时,应连挂在一起,并须拧紧两端车辆的 手制动机,或以铁鞋(止轮器、防溜枕木等)牢靠固定。因装卸车对货位等情况,不能连挂在一起时,应分组做好防溜措施。
中间站停留车辆,无论停留的线路是否有坡道,均应连挂在一起,拧紧两端车辆的 手制动机,并以铁鞋(止轮器、防溜枕木等)牢靠固定。因装卸车对货位等情况,不能连挂在一起时,应分组做好防溜措施。
编组站和区段站到发线、调车线是否需要防溜以及作业量较大中间站执行上述规定有困难时,由铁路局规定。
第十三章 行车闭塞法
一 般 要 求
第228条 列车运行是以车站、线路所所划分的区间及自动闭塞区间的通过信号机所划分的闭塞分区作间隔。
区间及闭塞分区的界限,按下列各项规定划分:
1. 站间区间——车站与车站间:
(1)在单线上,以进站信号机柱的中心线为车站与区间的分界线;
(2)在双线或多线区间的各线上,分别以各该线的进站信号机柱或站界标的中心线为车站与区间的分界线。
2. 所间区间——两线路所间或线路所与车站间,以该线上的通过信号机柱的中心线为所间区间的分界线。设有进站信号机的线路所,所间区间的分界方法与站间区间相同。
3. 闭塞分区——自动闭塞区间同方向相邻的两架色灯信号机间,以该线上的通过信号机柱的中心线为闭塞分区的分界线。
第229条 各站均须装设基本闭塞设备。行车基本闭塞法采用下列两种:
1. 自动闭塞;
2. 半自动闭塞。
电话闭塞法,是当基本闭塞设备不能使用时,根据列车调度员的命令所采用的代用闭塞法。
原则上不使用隔时续行办法,如必须使用时,由铁路局规定。
第230条 遇下列情况,应停止使用基本闭塞法,改用电话闭塞法行车:
1. 基本闭塞设备发生故障(包括自动闭塞区间内两架及其以上通过信号机故障或灯光熄灭)时;
2. 未设钥匙路签(牌)设备的车站,发出挂有由区间返回的后部补机的列车时,或自动闭塞区间发出由区间返回的列车时;
3. 无双向闭塞设备的双线区间反方向发车或改按单线行车时;
4. 半自动闭塞区间,发出须由区间返回的列车,由未设出站信号机的线路上发车,或超长列车头部越过出站信号机并压上出站方面轨道电路时;
5. 自动闭塞、半自动闭塞区间,在夜间或遇降雾、暴风雨雪,为消除线路故障或执行特殊任务,开行轻型车辆时。
遇列车调度电话不通时,闭塞法的变更或恢复,应由该区间两端站的车站值班员确认区间空闲后,直接以电话记录办理。
第231条 设有双向闭塞设备的自动闭塞区间,遇轨道电路发生故障等情况,需使用总辅助按钮改变闭塞方向时,车站值班员必须确认区间空闲后,根据列车调度员命令,使用总辅助按钮改变闭塞方向,并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
在半自动闭塞区间,遇接车站轨道电路发生故障,闭塞设备停电后恢复供电,列车因故退回原发车站等情况时,车站值班员确认列车整列到达后,根据列车调度员命令,使用故障按钮,办理人工复原,并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
第232条 线路所和区间内设有辅助所的行车闭塞办法,由铁路局规定。
自 动 闭 塞
第233条 使用自动闭塞法行车时,列车进入闭塞分区的行车凭证:
在三显示区段,为出站或通过信号机的黄色灯光或绿色灯光,但客运列车及跟随客运列车后面通过的列车,为出站信号机的绿色灯光。
在四显示区段,为出站或通过信号机的黄色灯光、绿黄色灯光、绿色灯光,客运列车及跟随客运列车后面通过的列车,为出站信号机的绿黄色灯光或绿色灯光。但快速旅客列车由车站通过时为出站信号机的绿色灯光。
单线自动闭塞区段的车站,在办理闭塞手续前须得到列车调度员的同意。
第234条 自动闭塞区段遇下列情况发车的行车凭证:在三显示区段如第28表,在四显示区段如第29表。
第28表
列车出发 情 况 |
行车凭证 |
发给行车凭 证的根据 |
附带条件 | |
双 线 | 单 线 | |||
1. 设有钥匙路签设备的车站,发出挂有由区间返回后部补机的列车或由区间返回的列车 | 出站信号机的绿色或黄色灯光,并发给补机司机或返回的列车司机区间返回用的钥匙路签 | 监督器表示两个或第一个闭塞分区空闲 | 对区间返回的列车,应发给关于停车地点及返回时刻的调度命令 | |
2. 出站信号机不能显示绿色灯光,仅能显示黄色灯光时,发出客运列车 | 出站信号机的黄色灯光,发给司机绿色许可证(附件二) | 监督器表示两个闭塞分区空闲,不表示时为接到到达邻站的通知或前次列车发出后不少于10 min 的时间 | ||
3. 出站信号机不能显示绿色灯光,仅能显示黄色灯光时,发出跟随客运列车后面通过的非客运列车 | 出站信号机的黄色灯光 | 单线自动闭塞区段的车站,在办理闭塞手续前,应得到列车调度员的同意 | ||
4. 出站信号机故障时发出列车 | 绿色许可证(附件二) | 监督器表示两个或第一个闭塞分区空闲(客运列车及跟随客运列车后面通过的列车必须两个闭塞分区空闲)不表示时为接到到达邻站的通知或前次列车发出后不少于10 min的时间 | 同左,并须得到对方站确认区间内无迎面列车的电话记录 | 从监督器上不能确认第一个闭塞分区空闲时,发车人员须书面通知司机,以在瞭望距离内能随时停车的速度,最高不超过20 km/h,运行到第一架通过信号机,按其显示的要求执行 |
5. 由未设出站信号机的线路上发车 | ||||
6. 列车头部越过出站信号机的超长列车 | ||||
7. 发车进路信号机发生故障时发出列车 | 确认道岔位置正确及进路空闲 | 列车到达次一信号机按其显示的要求执行 | ||
8. 自动闭塞作用良好,监督器故障时发出列车 | 出站信号机的绿色或黄色灯光 | 与邻站车站值班员及本站有关扳道员、信号员用电话联系 |
第29表
列车出发 情 况 |
行车凭证 |
发给行车凭证 的根据(双线) |
附带条件 |
1. 出站信号机不能显示绿色灯光,仅能显示绿黄色灯光,快速旅客列车通过 | 出站信号机的绿黄色灯光 | 监督器表示三个闭塞分区空闲,不表示时为前次列车到达邻站的通知或前次列车发出后不少于10 min的时间 | 使用列车无线调度电话通知司机,通知不到时,应使列车在站内停车 |
2. 出站信号机不能显示绿色或绿黄色灯光,仅能显示黄色灯光时,发出客运列车 | 出站信号机的黄色灯光,发给司机绿色许可证(附件二) | 监督器表示第一、二个闭塞分区空闲,不表示时为前次列车到达邻站的通知或前次列车发出后不少于10 min的时间 | |
3. 出站信号机不能显示绿色或绿黄色灯光,仅能显示黄色灯光时,发出跟随客运列车后面通过的非客运列车 | 出站信号机的黄色灯光 | ||
4. 出站信号机故障时发出列车 | 绿色许可证(附件二) | 监督器表示第一、二或第一闭塞分区空闲(客运列车及跟随客运列车后面通过的列车必须监督器表示第一、二个闭塞分区空闲),不表示时为前次列车到达邻站的通知或前次列车发出后不少于10 min的时间 | 从监督器上不能确认第一个闭塞分区空闲时,发车人员须书面通知司机,以在瞭望距离内能随时停车的速度,最高不超过20 km/h ,运行到第一架通过信号机,按其显示的要求执行 |
5. 由未设出站信号机的线路上发出列车 | |||
6. 列车头部越过出站信号机的超长列车 | |||
7. 发车进路信号机发生故障时发出列车 | 确认道岔位置正确及进路空闲 | 列车到达次一信号机按其显示的要求执行 | |
8. 自动闭塞作用良好,监督器故障时发出列车 | 出站信号机的绿色、绿黄色或黄色灯光 | 与邻站车站值班员及本站有关扳道员、信号员用电话联系 |
第235条 自动闭塞区间通过信号机显示停车信号(包括显示不明或灯光熄灭)时,列车必须在该信号机前停车,司机应使用列车无线调度电话通知运转车长,通知不到时,鸣笛一长声。停车等候2 min,该信号机仍未显示进行的信号时,即以遇到阻碍能随时停车的速度继续运行,最高不超过20 km/h,运行到次一通过信号机,按其显示的要求运行;如确认前方闭塞分区内有列车时,不得进入。
装有容许信号的通过信号机,显示停车信号时,准许铁路局规定停车后起动困难的货物列车,在该信号机前不停车,按上述速度通过。当容许信号灯光熄灭或容许信号和通过信号机灯光都熄灭时,司机在确认信号机装有容许信号时,仍按上述速度通过该信号机。
装有连续式机车信号的列车,遇通过信号机灯光熄灭,而机车信号显示进行信号时,应按机车信号的显示运行。
司机发现通过信号机故障时,应将信号机的号码通知前方站。
第236条 未装机车信号或运行途中机车信号发生临时故障的列车,在自动闭塞区段,列车调度员接到车站或司机报告天气恶劣难以辨认信号时,应改按站间区间掌握行车;天气转好时,应及时报告列车调度员,恢复正常行车。
半自动闭塞
第237条 使用半自动闭塞法行车时,列车凭出站信号机或线路所通过信号机显示的进行信号进入区间。
开放出站信号机或通过信号机前,双线区段必须得到前次列车到达前方站的到达信号;单线区段必须得到接车站的同意闭塞信号。
设有预办设备的车站,可预先与邻站办理闭塞手续,但已同意对方站跟踪出站调车,而未得到调车作业完毕的通知时,禁止使用预办设备。
发车站已办理闭塞手续,并开放出站信号机后,列车不能出发时,应将事由通知接车站,取消闭塞。
第238条 半自动闭塞区段遇下列情况,发车的行车凭证规定如第30表。
第30表
列车出发 情 况 |
行车凭证 |
发给行车凭 证的根据 |
附带条件 | |
双 线 | 单 线 | |||
1. 设有钥匙路签设备的车站,发出挂有由区间返回后部补机的列车 | 出站信号机显示的进行信号,并发给补机司机由区间返回用的钥匙路签 | 前次列车到达前方站的到达信号 | 接车站的同意闭塞信号 | 发给两个司机及运转车长调度命令(固定使用补机区段除外) |
2. 超长列车头部越过出站信号机而未压上出站方面的轨道电路 | 出站信号机显示的进行信号,并发给司机调度命令 |
电 话 闭 塞
第240条 使用电话闭塞法行车时,列车占用区间的行车凭证为路票(附件一)。当挂有由区间返回的后部补机时,另发给补机司机路票副页。
单线或双线反方向发车(正方向首列发车)时,根据《行车日志》查明区间已空闲,并取得接车站承认,在发车进路准备妥当后,方可填发路票。双线正方向发车时,根据收到的前次发出的列车到达的电话记录,在发车进路准备妥当后,即可填发路票。
第241条 办理电话闭塞时,下列各项应发出电话记录号码,并记入《行车日志》:
1. 承认闭塞;
2. 列车到达,补机返回;
3. 取消闭塞;
4. 单线或双线反方向越出站界调车。
电话记录号码自每日0时起至24时止,按日循环编号,编号办法由铁路局规定。
第242条 路票应由车站值班员或指定的助理值班员填写。
对于填写的路票,车站值班员应根据《行车日志》的记录,进行认真检查,确认无误,并加盖站名印后,方可送交司机。
电话中断时的行车
第243条 车站一切电话中断时,单线行车按书面联络法,双线行车按时间间隔法。列车进入区间的行车凭证均为红色许可证(附件三)。
在自动闭塞区间,如闭塞设备作用良好时,列车运行仍按自动闭塞法行车,列车必须在车站停车联系(说明车次及注意事项等)后再开车。列车无线调度电话作用良好时,车站可与列车司机直接联系。
第244条 单线按书面联络法行车时,下列车站可以优先发车:
1. 已办妥闭塞而尚未发车的车站;
2. 未办妥闭塞时,单线区间为开下行列车的车站,双线改为单线行车时,为该线原定发车方向的车站。
同一线路同一方向运行的列车,有上下行两种车次时,优先发车的车站,由铁路局规定。
第一个列车的发车权为优先发车的车站所有,如优先发车的车站没有待发列车时,应主动用附件三的通知书通知非优先发车的车站。非优先发车的车站,如有待发列车时,应在得到通知书以后方可发车。
第一个列车的发车站,在发车前应查明区间已空闲,并在附件三的通知书上记明下一个列车的发车权。如为本条第1项所规定的发车站发车时,持有行车凭证的列车,还应发给附件三的通知书;如无行车凭证,列车应持红色许可证开往邻站。以后开行的列车,均凭附件三的通知书上记明的发车权办理。
附件三的通知书,应采取最快的方法传送,优先方向车站如无开往区间的列车时,在确认区间空闲后,可使用重型轨道车或单机传送。
第245条 双线按时间间隔法行车时,只准发出正方向的列车。半自动闭塞区间发出第一个列车时,在发车前应查明区间已空闲。
第246条 一切电话中断后,连续发出同一方向的列车时,两列车的间隔时间,应按区间规定的运行时间另加3 min,但不得少于13 min。
第247条 一切电话中断时,禁止发出下列列车:
1. 在区间内停车工作的列车(救援列车除外);
2. 开往区间岔线的列车;
3. 须由区间内返回的列车;
4. 挂有须由区间内返回后部补机的列车;
5. 列车无线调度电话故障的列车。
第248条 在电话中断时间内,如有封锁区间抢修施工或开通封锁区间时,由接到请求的车站值班员以书面通知封锁区间的相邻车站。
第249条 单线区间的车站,经以闭塞电话、列车调度电话或其他电话呼唤5 min无人应答时,由列车调度员查明该站及其相邻两区间确无列车(包括单机、动车及重型轨道车)后,可发布调度命令,封锁两区间,按封锁区间办法向不应答站发出列车。
该列车应在不应答站的进站信号机外停车,判明不应答原因及准备好进路后,再行进站。司机(运转车长)或车站值班员应将经过情况报告列车调度员。
第十四章 列 车 运 行
一 般 要 求
第250条 列车是指编成的车列并挂有机车及规定的列车标志。
单机、动车及重型轨道车,虽未完全具备列车条件,亦应按列车办理。
旅客列车的尾部标志应使用电灯。尾部标志灯的摘挂、保管由车辆部门负责。对中途转向的旅客列车应有备用标志灯,以备转向时使用。
第251条 列车由列车乘务组服务。列车乘务组按下列规定组成:
1. 机车乘务组;
2. 客运列车和机械冷藏车组,均应有车辆乘务人员;挂有超限货物车辆的列车是否需要添乘人员,应根据装运的命令办理;
3. 旅客列车须有旅客乘务组和运转车长。混合列车是否派旅客乘务组和运转车长,由铁路局确定。
第252条 列车司机在列车运行中,应做到:
1. 列车在出发前输入监控装置有关数据;按规定对列车制动机进行机能试验,在制动保压(最大有效减压量)状态下列车制动主管的压力每分钟漏泄不得超过20 kPa,确认列尾装置作用良好。
2. 遵守列车运行图规定的运行时刻和各项容许及限制速度。彻底瞭望,确认信号,认真执行呼唤应答制度,严格按信号显示要求行车,确保列车安全正点。遇有信号显示不明或危及行车和人身安全时,应立即采取减速或停车措施。快速旅客列车发生意外,不危及本列车安全时,可不停车,继续运行,同时用列车无线调度电话报告就近车站处理。
3. 机车信号、列车无线调度电话、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或自动停车装置必须全程运转,严禁“关机”。运行途中,遇列尾装置、机车信号、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或自动停车装置发生故障时,司机应使用列车无线调度电话通知车站和列车调度员,并根据实际情况掌握列车运行速度;遇列车无线调度电话发生故障时,列车应在前方站停车报告。
4. 起动稳,加速快,精心操纵,停车准确,按规定鸣笛,防止列车冲动和断钩。
5. 随时检查机车总风缸、制动主管的压力。检查蒸汽机车的锅炉汽压、水表水位,必须保证水表水位不低于规定的安全水位表示线。检查内燃机车柴油机的润滑油压力、冷却水的温度及其转数等情况。注意电力机车的各种仪表的显示及接触网状态。
6. 在区间内列车停车进行防护、分部运行、装卸作业或使用紧急制动阀停车后再开车时,司机必须检查、试验列车制动主管的贯通状态,确认列车完整,具备开车条件后,方可起动列车。有运转车长乘务的列车,应按运转车长的发车信号起动列车。
7. 等会列车时,不准关闭空气压缩机,并应将头灯灯光减弱或熄灭。
8. 蒸汽机车在车站或机务段线路上清灰、放水时,严格按指定的地点进行;在运行中放水时,应注意人身安全。
9. 负责货运票据的交接与保管。
第253条 运转车长在列车运行中,应做到:
1. 加强瞭望,注意列车运行状态及信号的显示。
2. 列车进出站及在区间交会时,要互相检查,并与有关人员互对信号。快速旅客列车运转车长在运行中不显示互检信号,发现异状应立即用列车无线调度电话通知有关人员。
3. 正确记载列车在车站到发时刻。
4. 发现下列危及行车和人身安全情形时,应使用紧急制动阀停车:
(1)车辆燃轴或重要部件损坏;
(2)列车发生火灾;
(3) 有人从列车上坠落或线路内有人死伤(快速旅客列车不危及本列车运行安全时除外);
(4)能判明司机不顾停车信号,列车继续运行;
(5)列车无任何信号指示,进入不应进入的地段或车站;
(6)其他危及行车和人身安全必须紧急停车时。
使用车辆紧急制动阀时,不必先行破封,立即将阀手把向全开位置拉动,直到全开为止,不得停顿和关闭。遇弹簧手把时,在列车完全停车以前,不得松手。在长大下坡道上,必须先看压力表,如压力表指针已由定压下降100 kPa时,不得再行使用紧急制动阀(遇折角塞门关闭时除外)。
其他列车乘务人员遇有危及行车和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也可按上述方法使用紧急制动阀。
运转车长应将列车运行中发生的问题及使用紧急制动阀的情况,报告列车调度员和有关单位。
第254条 车辆乘务人员,应按技术作业过程的规定检查车辆,并参加制动试验。在列车运行途中,应保证车辆运行安全,及时消除车辆故障,并将本身不能完成的不摘车检修工作,预报前方站列检所。前方站列检所应积极组织人力修复车辆故障,保持原编组运用。是否摘车检修,由当地列检所决定处理。
第255条 机车乘务组以外人员,登乘机车时,除铁道部机车运用规章指定的人员外,须凭登乘机车证登乘。
登乘机车的人员,在不影响乘务人员工作的前提下,经检验准许后方可乘坐。
第256条 列车运行限制速度规定如第31、32表。
第31表
项 目 | 速 度 (km/h) |
四显示自动闭塞区段通过显示绿黄色灯光的信号机 | 在前方第三架信号机前能停车的速度 |
通过显示黄色灯光的信号机及位于定位的预告信号机 | 在次一架信号机前能停车的速度 |
通过显示一个黄色闪光灯光和一个黄色灯光的信号机 | 80 |
通过减速地点标 | 标明的速度,未标明时为25 |
推进 | 30 |
退行 | 15 |
蒸汽机车逆向牵引 | 55 |
蒸汽机车逆向牵引时,在曲线半径小于300 m的区段、煤水车无转向架或机车无从轮 | 40 |
接入站内尽头线,自进入该线起 | 30 |
下列构造的单开道岔侧向通过的最高速度规定如第32表。
第32表
注:1.9号特种单开道岔,侧向通过的最高速度为35 km/h。
2.保留使用的8号、10号、11号单开道岔侧向通过的最高速度分别为25 km/h、35 km/h、40 km/h。
其他道岔的侧向通过速度,由铁路局规定。
接车与发车
第257条 车站应不间断地接发列车,严格按列车运行图行车。接发列车时,车站值班员应亲自办理闭塞、布置进路(包括听取进路准备妥当的报告)、开闭信号、交接凭证、接送列车、指示发车或发车。由于设备或业务量关系,除布置进路(包括听取进路准备妥当的报告)外,其他各项工作可指派助理值班员、信号员或扳道员办理。
车站值班员接到邻站快速旅客列车预告后,按《站细》规定及时通知有关人员提前到岗接车,站内平过道应提前派人到岗监护。
第258条 车站值班员在办理闭塞时,应确认区间空闲。接车前,必须亲自或通过有关人员确认接车线路空闲、进路道岔位置正确、影响进路的调车作业已经停止后,方可开放进站信号机,准备接车;发车前,检查确认进路道岔位置正确、影响进路的调车作业已经停止后,方可开放出站信号机,交付行车凭证,在旅客上下、行包装卸和列检作业完了后,指示发车或发车。
车站值班员下达准备接发车进路命令时,必须简明清楚,正确及时,讲清车次和占用线路(一端有两个及其以上列车运行方向或双线反方向行车时,应讲清方向),并要受令人复诵,核对无误。
车站接发列车作业按规定程序办理,并使用规定用语。
第259条 扳道、信号人员在值班时应做到:
1. 严格按照车站值班员的接发列车命令、调车作业计划,正确及时地准备进路。
2. 在扳动道岔、操纵信号时,认真执行“一看、二扳(按)、三确认、四显示(呼唤)”制度;对进路上不该扳动的道岔,也应认真进行确认。
3. 接发列车进路准备完了后,及时报告车站值班员(能从设备上确认者除外)。
第260条 下列情况,禁止办理相对方向同时接车和同方向同时发接列车:
1. 进站信号机外制动距离内,进站方向为超过6‰的下坡道,而接车线末端无隔开设备;
2. 在接、发客运列车的同时,接入原规定为通过的列车而接车线末端无隔开设备。
单机、动车及重型轨道车不受上述第2项的限制。
车站应将不能办理相对方向同时接车和同方向同时发接列车的情况纳入《站细》。
相对方向不能同时接车时,应先接后面有续行列车的列车、停车后起动困难的列车或不适于在站外停车的列车。
遇两列车不能同时接发时,原则上应先接后发。
第261条 车站值班员应严格按《站细》规定时机开闭信号机。如取消发车进路时,应先通知发车人员;如发车人员已显示发车指示信号,而列车尚未起动时,还应通知司机,收回行车凭证后,再取消发车进路。
第262条 接发列车应在正线或到发线上办理,并应遵守下列原则:
1. 客运列车、挂有超限货物车辆的列车,应接入固定线路;
2. 快速旅客列车应在正线通过,其他通过列车原则上应在正线通过;
3. 原规定为通过的客运列车由正线变更为到发线接车及快速旅客列车遇特殊情况必须变更基本进路时,须经列车调度员准许,并预告司机;如来不及预告时,应使列车在站外停车后,开放信号机,再接入站内;
4. 快速旅客列车通过时,作业人员须提前停止在列车的通过线路上和相邻线路通过列车一侧的作业。
第263条 车站值班员应保证有不间断接车的空闲线路。
正线上不得停留车辆。到发线上停留车辆时,须经车站值班员准许,在中间站上并须取得列车调度员的准许,方可占用,对该线路的两端道岔应扳向不能进入的位置并加锁(装有轨道电路除外)。
第264条 在站内无空闲线路的特殊情况下,只准许接入为排除故障、事故救援、疏解车辆等所需要的救援列车、不挂车的单机、动车及重型轨道车。上述列车均应在进站信号机外停车,由接车人员向司机通知事由后,以调车手信号旗(灯)将列车领入站内。
第265条 列车进站后,应停于接车线警冲标内方。在设有出站(进路)信号机的线路,列车头部不得越过出站(进路)信号机。
如列车尾部停在警冲标外方,车站接车人员及运转车长应使用列车无线调度电话等通知司机或显示向前移动的手信号(昼间为拢起的手信号旗,夜间为白色灯光上下摇动),使列车向前移动。
当超长列车尾部停在警冲标外方,接入相对方向的列车时,在进站信号机外制动距离内进站方向为超过6‰的下坡道,而接车线末端无隔开设备,须使列车在站外停车后,再接入站内。如在邻线上未设调车信号机,又无隔开设备,相对方向需要进行调车作业时,必须派人以停车手信号对列车进行防护。
第266条 凡进站、接车进路信号机不能使用或在双线区段由反方向开来列车而无进站信号机时,应使用引导信号或派引导人员接车。
引导接车时,列车以不超过20 km/h速度进站,并做好随时停车的准备。由引导人员接车时,应在引导员接车地点标(未设者,引导人员应在进站信号机、进路信号机或站界标外方)处,显示引导手信号接车。列车头部越过引导信号,即可关闭信号或收回引导手信号。
在无联锁的线路上接发列车时,车站值班员除严格按接发列车手续办理外,并应将进路上有关对向道岔及邻线上的防护道岔加锁。
分动外锁闭道岔在联锁失效、不能集中控制时的加锁使用办法,由铁路局规定。
第267条 接发列车时,接发车人员应携带列车无线调度电话、持手信号旗(灯),站在规定地点接送列车,注意列车运行和货物装载状态,与运转车长互对信号。发现旅客列车尾部标志灯光熄灭时,通知运转车长进行整理。在自动闭塞区段,通知不到时,应使列车停车整理。发现货物装载状态有异状时,及时处理;发现货物列车列尾装置丢失时,应报告列车调度员,使列车在前方站停车处理。
列车接近车站、进站和出站时,扳道、信号人员应及时向车站值班员报告列车进出站的情况(能从设备上确认者除外)。
列车到达、发出或通过后,车站值班员(助理值班员)应立即向邻站及列车调度员报点,并记入《行车日志》内。遇有超长、超限列车、单机挂车和列尾装置灯光熄灭等情况,应通知邻站。
第268条 货物列车在站停车时,司机必须使列车保持制动状态(铁路局指定的凉闸站除外)。发车前,司机鸣示缓解信号,进行缓解,确认发车条件具备后,方可起动列车。
第269条 列车在发车前,有关人员应做到:
1. 发车进路准备妥当,行车凭证已交付,出站(进路)信号机已开放,发车条件完备后,车站值班员(助理值班员)方可显示发车信号或向运转车长显示发车指示信号。
2. 运转车长得到发车指示信号后,确认列车已完全具备发车条件,方可向司机显示发车信号;发车人员应依式中转运转车长的发车信号。
3. 司机必须确认占用区间行车凭证及发车信号或发车表示器显示正确后,方可起动列车。
4. 因曲线等关系,司机难以确认运转车长发车信号时,经铁路局指定的车站,可由发车人员直接向司机显示发车信号。
5. 单机、动车、重型轨道车及无运转车长值乘的列车,均由发车人员直接向司机显示发车信号。
第270条 进站、出站、进路及线路所通过信号机发生故障时,应置于关闭状态;如为臂板信号机,在夜间或昼间因天气不良难以辨认时,还应点灯。进站信号机及线路所通过信号机灭灯或因发生不能关闭的故障时,应将灯光熄灭或遮住。在将灯光熄灭或遮住和信号机灭灯时,于夜间应在信号机柱距钢轨顶面不低于2 m处,加挂信号灯,向区间方面显示红色灯光。
预告臂板信号机发生故障时,应将其臂板置于水平位置,夜间应点灯;如与主体信号机有联锁装置时,应设法将联锁装置拆断;如不能断开时,应将主体信号机一并置于定位。
第271条 出站信号机发生故障时,除按规定交递行车凭证外,对通过列车应预告司机,并显示通过手信号。装有进路表示器或发车线路表示器的出站信号机,当该表示器不良时,由办理发车人员通知司机后,列车可凭出站信号机的显示出发。
列车在区间被迫停车的处理
第272条 列车在区间被迫停车后,不能继续运行时,司机应立即使用列车无线调度电话通知两端站、追踪列车、列车调度员及运转车长,报告停车原因和停车位置,根据需要或运转车长指示迅速请求救援。如遇自动制动机故障时,司机应通知运转车长,运转车长(无运转车长的列车由司机)应组织列车乘务人员拧紧不少于第33表规定的手制动机数,以保证就地制动。
第33表 列车就地制动的手制动机数量表
坡 度 千分数 | 0 | 1 | 2 | 3 | 4 | 5 | 6 | 7 |
每百吨列车重量(机车及煤水车除外)所需手制动机轴数 | 1.2 | 1.2 | 1.2 | 1.2 | 1.2 | 1.2 | 1.2 | 1.5 |
坡 度 千分数 | 8 | 9 | 10 | 12 | 14 | 16 | 18 | 20 |
每百吨列车重量(机车及煤水车除外)所需手制动机轴数 | 1.8 | 2.1 | 2.4 | 3.0 | 3.6 | 4.2 | 4.8 | 5.4 |
需要防护时,列车前方由司机负责,列车后方由运转车长负责,无运转车长时由司机负责。
对已请求救援的列车,不得再行移动,并按规定对列车进行防护。
车站值班员接到司机通知后,应将区间内列车运行情况通知司机,并立即使用列车无线调度电话转告区间内有关列车。在停车原因消除前不得再放行追踪、续行列车。
第273条 列车被迫停车可能妨碍邻线时,司机、运转车长应立即在列车的头部和尾部附近邻线上点燃火炬;如为自动闭塞时,司机和运转车长分别对邻线来车方向短路轨道电路,司机用列车无线调度电话通知邻线上运行的列车和两端站,并亲自或指派人员沿邻线一侧对列车进行检查,发现妨碍邻线时,应立即派人按规定防护。如发现邻线有列车开来时,应急速鸣示紧急停车信号。
除后部需要立即防护外,运转车长应急速向前检查,发现妨碍邻线时,应立即安排邻线的防护。
第274条 下列情况列车不准分部运行:
1.采取措施后可整列运行时;
2.对遗留车辆未采取防护、防溜措施时;
3.遗留车辆无人看守时;
4.列车无线调度电话故障时。
第275条 在不得已情况下,列车必须分部运行时,司机应使用列车无线调度电话报告前方站和列车调度员,并做好遗留车辆的防溜和防护工作。司机在记明遗留车辆辆数和停留位置后,方可牵引前部车辆运行至前方站。在运行中仍按信号机的显示进行,但在半自动闭塞区间,该列车必须在进站信号机外停车(司机已用列车无线调度电话通知车站值班员列车为分部运行时除外),将情况通知车站值班员后再进站。车站值班员应立即报告列车调度员封锁区间,待将遗留车辆拉回车站,确认区间空闲后,方可开通区间。
第276条 列车在区间被迫停车后,分别根据下列规定放置响墩防护:
1. 已请求救援时,从救援列车开来方面(不明时,从列车前后两方面),距离列车不少于300 m处防护;
2. 电话中断后发出的列车(持有附件三通知书之1的列车除外),应于停车后,立即从列车后方距离不少于800 m处防护;
3. 对于邻线上妨碍行车地点,应从两方面不少于800 m处防护,如确知列车开来方向时,仅对来车方面防护;
4. 列车分部运行,机车进入区间挂取遗留车辆时,应从车列前方距离不少于300 m处防护。
防护人员设置的响墩待停车原因消除后可不撤响墩。
第277条 下列情况列车不准退行:
1. 按自动闭塞法运行时(列车调度员或后方站车站值班员确知区间内无列车,并准许时除外);
2. 无运转车长值乘的列车(已指派胜任人员并携带列车无线调度电话、简易紧急制动阀时除外);
3. 在降雾、暴风雨雪及其他不良条件下,难以辨认信号时;
4. 电话中断后发出的列车(持有附件三通知书之1的列车除外)。
挂有后部补机的列车,除上述情况外,是否准许退行,由铁路局规定。
第278条 在不得已情况下,列车必须退行时,运转车长(无运转车长时为指派的胜任人员)应站在列车尾部注视运行前方,发现危及行车或人身安全时,应立即使用简易紧急制动阀或列车无线调度电话通知司机,使列车停车。
列车退行速度,不得超过15 km/h。未得到后方站(线路所)车站值班员准许,不得退行到车站的最外方预告标或预告信号机(双线区间为邻线预告标或特设的预告标)的内方。
车站接到列车退行的报告后,除立即报告列车调度员外,根据线路占用情况,可开放进站信号机或按引导办法将列车接入站内。
救援列车的开行
第279条 车站值班员接到运转车长、司机或工务、电务部门人员的救援请求后,应立即报告列车调度员。列车调度员应向有关车站发布命令封锁区间,并派出救援列车。
向封锁区间发出救援列车时,不办理行车闭塞手续,以列车调度员的命令,作为进入封锁区间的许可。
当列车调度电话不通时,应由接到救援请求的车站值班员根据救援请求办理,救援列车以车站值班员的命令,作为进入封锁区间的许可。
司机接到救援命令后,机车乘务员必须认真确认。命令不清、停车位置不明确时,不准动车。
救援列车进入封锁区间后,在接近被救援列车或车列2 km时,要严格控制速度,同时,使用列车无线调度电话与请求救援的机车司机进行联系,或以在瞭望距离内能够随时停车的速度运行(最高不得超过20 km/h),在防护人员处或压上响墩后停车,联系确认,并按要求进行作业。
第280条 救援列车的出发或返回,均应通知列车调度员及对方站。如事故现场设有临时线路所时,车站值班员应于发车前,商得线路所值班员的同意。
第281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人员到达前,站长或车站值班员应随乘发往事故地点的第一列救援列车(分部运行时挂取遗留车辆的机车除外)到事故现场,负责指挥列车有关工作。
施工及路用列车的开行
第282条 线路、桥隧、信号、通信、接触网及其他行车设备的施工、维修,须保证行车安全,力争不中断行车,不降低行车速度。
工作量巨大或条件复杂的施工,必须封锁区间、限制行车速度或使用大型养路机械施工时,应在列车运行图内规定空隙时间。
工作量不大、临时性的施工,可利用列车间隔进行。
第283条 封锁线路和停用信号、联锁、闭塞设备及其他影响行车设备的施工,施工单位应在前一个月提出计划报铁路局或分局。运输部门应在施工方案中,把各部门在同一地段的施工,组织在同一时间内进行平行作业。施工方案应以局(分局)命令下达有关站、段及施工单位。影响快速旅客列车的施工必须纳入月度施工方案。
因封锁区间,跨局列车的停运由两局商定,须经由外局线路迂回运输时,由铁道部批准。
第284条 封锁区间施工时,施工领导人应充分做好一切施工准备,按批准的施工方案,在车站《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通过车站值班员向列车调度员申请施工。车站值班员应尽速联系,并应根据封锁或开通命令,在闭塞机或闭塞电话上揭挂或摘下封锁区间表示牌。列车调度员应保证施工时间,并向施工区间的两端站、有关单位及施工领导人及时发出实际施工命令。施工领导人接到调度命令,确认施工起止时刻,设好停车防护后,方可开工,并保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经检查达到放行列车的条件,办理开通登记后,通过车站值班员通知列车调度员开通区间。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开通区间或不能按正常速度运行时,应提前通知车站值班员,要求列车调度员延长时间或限速运行。
施工封锁前,通过施工地点的最后一趟列车前进方向为不大于6‰的上坡道时,列车调度员可根据施工领导人的要求,在施工命令中规定该次列车通过施工地点后即可开工,列车到站后,再封锁区间。上述命令应抄交司机及运转车长,该列车不得后退。
快速旅客列车到达施工地点前10min,必须停止影响列车运行的施工,且人员、设备等应撤至距钢轨头部外侧2 m以外,施工机械、物料堆码必须放置牢固。
第285条 临时性利用列车间隔施工,施工领导人应通过车站值班员与列车调度员联系。列车调度员应充分利用前一趟列车通过施工地点后,至下一趟列车到达施工地点前的时间,以命令将准许施工起止时刻通知两端站车站值班员及施工领导人。施工领导人必须确认施工起止时刻,设好停车防护,并在商定时刻终了以前,将线路恢复到正常行车条件,撤除防护信号,通知车站值班员。车站值班员不得使列车提前开到该施工地点。不得利用快速旅客列车与前行列车的间隔进行施工。
当利用前一趟列车通过施工地点后进行施工时,列车前进方向的上坡道不得超过6‰,并应向前行列车司机和运转车长发布不得退行的命令。
第286条 利用列车间隔在线路上更换个别夹板,使用弯轨器整直钢轨,使用有碍行车的轨缝调整器不拆开接头调整轨缝,桥梁施工试顶梁身并回落原位,单根抽换桥枕作业时,施工领导人必须与车站值班员联系,切实掌握列车运行情况。施工地点可用停车手信号防护。自动闭塞区间更换轨道绝缘,并应确认来车方向,两个闭塞分区无列车时,可短路轨道电路,以通过信号机的红色灯光防护。
第287条 向施工封锁区间开行路用列车时,列车进入封锁区间的行车凭证为调度命令。该命令中应包括列车车次、运行速度、停车地点、停车时间、到达车站的时刻等有关事项。
第288条 向施工封锁区间开行路用列车,原则上每端只准进入一列,如超过时,其安全措施及运行办法由铁路局规定。
路用列车应由施工单位指派胜任人员携带列车无线调度电话值乘于列车尾部,并在区间协助司机作业。路用列车或线路施工机械进入施工地段时,应在施工防护人员显示的停车手信号前停车,根据施工领导人的要求,按调车办法,进入指定地点。
第289条 列车在区间卸车时,卸车负责人应指挥列车停于指定地点。卸车完毕后,卸车负责人应负责检查卸货距离,清好道沿,关好车门,通知司机开车。
第290条 凡妨碍行车的施工及故障地点的线路,均应设置防护。防护人员应由指定的、经过考试合格的铁路职工担任。
未设好防护,禁止开工。线路状态未恢复到准许放行列车的条件,禁止撤除防护。
施工防护信号的设置与撤除,由施工领导人决定。
第291条 在区间线路上施工时,根据线路速度等级,使用移动停车信号的防护办法如下:
1. 单线区间施工时,如第1图。
长度单位: m
第1图
注:图中“A”为不同线路速度等级的防护距离,v≤120 km/h为800 m;120 km/h<v≤140 km/h为1 100 m;140 km/h<v≤160 km/h为1 400 m;160 km/h<v≤200 km/h为2 000 m。以下同。
2. 双线区间一条线路上施工时,如第2图。
长度单位:m
第2图
3. 双线区间两条线路同时施工时,如第3图。
长度单位:m
第3图
4. 施工地点在站外,距离进站信号机(或站界标)少于A+60 m时,如第4图。
长度单位: m
第4图
如车站方面防护距离少于60 m时,可不放置响墩。
在规定利用动能闯坡的区间施工,列车运行速度在120 km/h及其以下线路,其防护距离(自施工地点至最外方第一个响墩间)不得少于1 100 m。
在区间施工,除按上述各项办法防护外,还应在车站与施工地点分别设专职联络人员和防护人员,用电话联系。
施工防护人员应站在距施工地点的第一个响墩内20 m附近瞭望条件较好的地点,显示停车手信号。响墩放置位置如恰在钢轨接头、道岔、道口、无碴桥上或隧道内时,应将响墩放置位置向外方延伸。在尽头线上施工,施工领导人经与车站值班员联系确认尽头一端无列车、动车时,则尽头一端可不设防护。施工地点与防护人员间瞭望条件不良又无电话联系时,应增设中间防护人员。
凡用停车信号防护的施工地点,在停车信号撤除后,列车需减低速度通过施工地点时,应按减速信号防护的办法防护。
第292条 在站内线路或道岔上施工,使用移动停车信号的防护办法如下:
一、在站内线路上施工
1. 将施工线路两端道岔扳向不能通往施工地点的位置,并加锁或钉固,可不设置移动停车信号牌。如不能加锁或钉固道岔时,在施工地点两端各50 m处线路中心,设置移动停车信号牌防护,如第5图。
长度单位: m
第5图
2. 如施工地点距离道岔少于50 m时,将该道岔扳向不能通往施工地点的位置,并加锁或钉固。如不能加锁或钉固时,在警冲标相对处线路中心,设置移动停车信号牌防护,如第6图。
3. 在进站道岔外方线路上施工,对区间方面,以关闭的进站信号机防护;对车站方面,在进站道岔外方基本轨接头处(顺向道岔在警冲标相对处)线路中心,设置移动停车信号牌防护,如第7图。
长度单位: m
第6图
第7图
4. 双线区段,在站界标至出站道岔的线路上施工,对区间方面,在站界标相对处线路中心,设置移动停车信号牌防护,如第8图;对车站方面,按本条第一项第3款的办法防护。
第8图
二、在道岔上(含警冲标至道岔尾部线路)施工
1. 在站内道岔上施工,一端距离施工地点50 m,另一端两条线路距离施工地点50 m,分别在线路中心,设置移动停车信号牌防护,如第9图;如一端距离外方道岔少于50 m 时,将道岔扳向不能通往施工地点的位置,并加锁或钉固。
2. 在进站道岔上施工,对区间方面,以关闭的进站信号机防护;对车站方面,在距离施工地点50 m线路中心,设置移动停车信号牌防护,距临近道岔不足50 m时,在临近道岔后基本轨接头处设置移动停车信号牌防护,将有关道岔扳向不能通往施工地点的位置,并加锁或钉固,如第10图。
长度单位: m
第9图
长度单位: m
第10图
3. 在出站道岔上施工,对区间方面,在站界标相对处线路中心,设置移动停车信号牌防护,如第11图;对车站方面,按本条第二项第2款的办法防护。
长度单位: m
第11图
4. 在交分道岔上施工,将有关道岔扳向不能通往施工地点的位置,并加锁或钉固,在施工地点两端 50 m 处线路中心,设置移动停车信号牌防护,如第12图。
长度单位: m
第12图
5.在交叉渡线的一组道岔上施工,一端在菱形中轴相对处线路中心,另一端在距离施工地点 50 m 处线路中心,分别设置移动停车信号牌防护,将有关道岔扳向不能通往施工地点的位置,并加锁或钉固,如第13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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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度单位: m
第13图
第293条 在区间线路上施工,根据线路速度等级,使用移动减速信号的防护办法如下:
1. 单线区间施工,如第14图。
长度单位: m
第14图
注:速度大于120 km/h至200 km/h的线路,按不同线路速度等级的制动距离在移动减速信号牌外方增设带K字的移动减速信号牌,下同。
2.双线区间在一条线上施工,如第15图。
长度单位: m
第15图
3.双线区间两条线路同时施工,如第16图。
4.施工地点距离进站信号机(或站界标)少于800 m时,如第17图。
长度单位: m
第16图
长度单位: m
第17图
注:当站内正线警冲标距离施工地点不少于快速旅客列车制动距离时,不设置带K字的移动减速信号牌。
第294条 在站内线路或道岔上施工,使用移动减速信号的防护办法如下:
1. 在站内正线线路上施工,如第18图。
长度单位: m
第18图
注:当进站信号机距离施工地点不少于快速旅客列车制动距离时,不设置带K字的移动减速信号牌。
2. 在站内正线道岔上施工,如第19图。
长度单位:m
第19图
注:当进站信号机距离施工地点不少于快速旅客列车制动距离时,不设置带K字的移动减速信号牌。
3. 在站线线路上施工,如第20图。
第20图
4. 在站线道岔上施工,该道岔中部线路旁,设置两面黄色的移动减速信号牌,如第21图。
第21图
凡线间距离不足规定时,则应设置矮型(1 m高)的移动减速信号牌。
在移动减速信号牌上,应注明规定的慢行速度。
第295条 在不需要以停车信号或移动减速信号防护的区间线路上作业,应在施工地点两端500~1 000 m处列车运行方向左侧(双线在线路外侧)的路肩上设置作业标,如第22图。列车接近该标时,司机须长声鸣笛,注意瞭望。
长度单位: m
第22图
养路机械化作业
第296条 使用大、中型养路机械封锁线路进行施工作业,所在局、分局应组织制定、落实施工方案。
大、中型机械作业,作业负责人应由车队长担任。根据批准的施工方案,做好一切准备。按列车调度员发布的调度命令组织施工,按规定进行防护。
第297条 使用小型养路机械在线路上进行作业时,作业负责人应由线路工长(或班长)担任,并设专人防护。工地设防护人员,车站行车室设驻站联络人员,必要时在工地两端设防护人员。防护人员应使用通讯设备,还可采用列车接近自动警报器。采用小型养路机械群封锁线路作业,按规定进行防护。
第298条 使用小型养路机械在线路上进行作业时,驻站联络人员应与车站值班员加强联系,与工地防护人员应至少每3~5 min 通话一次,如联系中断,工地防护人员应立即以停车信号防护,并通知作业负责人停止作业,机具下道,将线路恢复到准许放行列车的条件。
在双线地段作业,当邻线来车时,应停止作业;如作业地点瞭望条件不良,人员、机具应下道避车。
未设好防护,禁止机具上道。作业未完,机具未全部下道,不得撤除防护。
第299条 凡上道使用涉及行车安全的养路机械、机具及防护设备,须经铁道部、铁路局进行安全审查。养路机械、机具及防护设备应专管专用,加强日常检修和定期检查,经常保持良好状态。未经安全审查和状态不良,禁止上道使用。
轻型车辆及小车的使用
第300条 轻型车辆是指由随乘人员能随时撤出线路外的轻型轨道车及其他非机动轻型车辆。小车是指轨道检查小车、单轨小车及钢轨探伤小车。
轻型车辆及小车,原则上只准在施工作业时和昼间使用,不按列车办理,可利用列车间隔运行,小车可跟随列车后面运行。轻型车辆及小车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影响列车的正常运行。在夜间或遇降雾、暴风雨雪时,仅限于消除线路故障或执行特殊任务时使用,但必须有照明及停车信号,此时,轻型车辆应按列车办理。
轻型车辆及小车,遇降雾、暴风雨雪及在进出站时,应降低速度。
轻型轨道车过岔速度不得超过15 km/h,连挂拖车时,不得推进,并不得与重型轨道车连挂运行。
轻型车辆及小车在长大隧道、桥梁及线路平面、纵断面复杂的区间使用办法,由铁路局规定。
轻型车辆及小车应放置在固定的安全地点并加锁,使用前应进行检查,确认状态良好时,方可使用。
第301条 使用轻型车辆时,须取得车站值班员对使用时间的承认,填发轻型车辆使用书——附件六(在区间用电话联系时,双方分别填写),并须保证在承认使用时间内将其撤出线路以外。
使用各种小车时,负责人应了解列车运行情况,按规定进行防护,并保证能在列车到达前撤出线路以外。
第302条 使用轻型车辆及小车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须有经使用单位指定的使用负责人;
2. 须有足够的人员,能随时将轻型车辆或小车撤出线路以外;
3. 应备有防护信号、列车运行时刻表、钟表,轻型车辆还应有通信设备;
4. 轻型车辆应有制动装置(其他非机动轻型车辆根据需要安装);
5. 在有轨道电路的线路或道岔上运行时,应有绝缘车轴。
第303条 在区间使用轻型车辆及小车时,应按下列规定防护:
1. 在线路上人力推运各种轻型车辆(包括在轨道上走行的养路、养桥机械等),应派防护人员在车辆前后各800 m处显示停车手信号,随车移动,如瞭望条件不良,应增设中间防护人员。
2. 使用小车,应有专人随车显示停车手信号,并注意瞭望。使用装载较重的单轨小车及在瞭望条件不良区段内使用各种小车时,还应按本条第1项办法防护。
3. 轻型车辆遇特殊情况不能在承认时间内撤出线路,或小车不能随时撤出线路时,应在车辆前后各800 m处放置响墩,并以停车手信号防护。
4. 跟随列车后面运行时,应与列车尾部保持不少于500 m的距离。在长大上坡道区间,禁止续发轻型车辆。
5. 运行中须显示停车手信号,并注意瞭望。在双线地段,遇有邻线来车时,应暂时收回停车手信号,待列车过后再行显示。
第304条 在车站内使用装载较重的单轨小车及人力推运的轻型车辆时,须与车站值班员办理承认手续,并在其前后各50 m处显示停车手信号,随车移动,进行防护。单轨小车原则上不得在邻近站台的一侧钢轨上推行。
设备检修及故障处理
第305条 在车站(包括线路所、辅助所)内线路、道岔上进行作业或检修信号、联锁、闭塞设备,影响其使用时,事先须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并经车站值班员签认或由扳道员、信号员取得车站值班员同意后签认,方可开始。
正在检修中的设备需要使用时,须经检修人员同意。检修完了后,应会同使用人员检查试验,并将其结果记入《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
对处于闭塞状态的闭塞设备和办理进路后处于锁闭状态的信号、联锁设备,严禁进行检修作业。
第306条 沿线工务人员发现线路设备故障危及行车安全时,除立即连续发出警报信号和以停车手信号防护外,应采取紧急措施设法修复,并迅速通知就近车站和工长或领工员;如不能立即修复时,应封锁区间或限速运行。
车站值班员接到区间发生故障的警报后,应立即报告列车调度员,列车调度员应发出调度命令。
必要时进入该区间的第一趟列车须由线路工长或领工员随乘。列车在故障地点停车后的运行办法,应根据随乘人员的指挥办理。
第307条 线路发生故障时的防护办法如下:
1. 在故障地点设置停车信号,如瞭望困难,遇降雾、暴风雨雪或夜间,还应点燃火炬。
2. 当确知一端先来车时,应先向该端,再向另一端放置响墩(如第23图),然后返回故障地点。
3. 如不知来车方向,应在故障地点注意倾听和瞭望,发现来车,应急速奔向列车,用手信号旗(灯)或徒手显示停车信号,并将响墩放置在能赶到的地点,使列车在故障地点前停车。如瞭望困难,遇降雾、暴风雨雪或夜间,发现来车后,奔向列车前,应在故障地点点燃第二支火炬。
长度单位: m
第23图
设有固定信号机时,应先使其显示停车信号。
站内线路、道岔发生故障时,应立即通知车站值班员采取措施,使机车、车辆不能通往该故障地点,同时按规定设置停车信号防护。
第308条 电务维修人员发现信号、通信设备故障危及行车安全时,应立即通知车站,并积极设法修复;如不能立即修复时,应停止使用,同时报告工长、领工员或电务段调度,并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
第309条 铁路职工或其他人员发现设备故障危及行车和人身安全时,应立即向开来列车发出停车信号,并迅速通知就近车站、工务或电务人员。
第二编 行 车 组 织
第十章 基 本 要 求
行车组织原则
第157条 全国铁路行车组织工作,应根据本规程规定办理。
各铁路局应根据本规程规定的原则,结合管内具体条件,制定《行车组织规则》。
第158条 铁路行车组织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坚持高度集中、统一领导的原则,发扬社会主义协作精神,运输、机务、车辆、工务、电务等部门要主动配合,紧密联系,协同动作,组织均衡生产,不断提高效率,挖掘运输潜力,完成和超额完成铁路运输任务。
第159条 列车编组计划是全路的车流组织计划。列车中车组的编挂,须根据铁道部和铁路局的列车编组计划进行。
列车编组计划的编制,应在加强货流组织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组织成组、直达运输, 合理分配各编组站、区段站的中转工作,减少列车改编次数。
第160条 列车运行图是铁路行车组织工作的基础。所有与列车运行有关的铁路各部门,必须按列车运行图的要求,组织本部门的工作,以保证列车按运行图运行。
列车运行图应根据客货运量确定列车对数,并符合下列要求:
1. 列车运行的安全;
2. 迅速、便利地运输旅客和货物;
3. 充分利用通过能力,经济合理地运用机车车辆和安排施工时间,在运输繁忙干线安排综合天窗;
4. 做好列车运行线与车流的结合;
5. 各站、各区段间的协调和均衡;
6. 合理安排乘务人员作息时间。
机车周转图是机车运用工作的计划,应与列车运行图同时编制。
第161条 运输方案是保证完成月、旬运输工作的综合部署。铁路局、分局、站段,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月度货物运输计划、技术计划的要求和列车编组计划、列车运行图、机车周转图的规定,按级编制货运工作、列车工作、机车工作和施工等方案。各级运输部门,均应主动与路内外有关单位密切配合,共同编制和执行运输方案。
第162条 行车工作必须坚持集中领导、统一指挥、逐级负责的原则。
局与局间由铁道部,分局与分局间由铁路局,分局(未设分局的为局,下同)管内各区段间由分局,一个调度区段内由本区段列车调度员统一指挥。
车站由车站值班员,线路所由线路所值班员统一指挥。凡划分车场的车站,车场间接发列车进路互有关联的行车事项,由指定的车站值班员统一指挥。
列车和单机由司机负责指挥,有运转车长的列车由运转车长负责指挥。列车或单机在车站时,所有乘务人员应按车站值班员的指挥进行工作。
在调度集中设备的区段内,有关行车工作由该区段列车调度员直接指挥,但转为车站控制时,由车站值班员指挥。
第163条 全国铁路的行车时刻,均以北京时间为标准,从零时起计算,实行24小时制。
铁路行车房舍内和办理行车工作的有关人员均应备有钟表。钟表的时刻应与分局调度所的时钟校对。
时钟的安置、钟表的检查及修理,由电务部门负责。
钟表的校对、检查、修理办法由铁路局规定。
第164条 列车运行,原则上以开往北京方向为上行。
全国各线的列车运行方向,以铁道部的规定为准,但枢纽地区的列车运行方向,由铁路局规定。
列车须按有关规定编定车次。上行列车编为双数,下行列车编为单数。在个别区间,使用直通车次时,可与规定方向不符。
行 车 指 挥
第165条 有关行车人员必须执行列车调度员命令,服从调度指挥,并认真执行车机联控制度。
列车调度员应负责组织实现列车运行图、编组计划、运输方案。为此必须:
1. 检查各站执行列车运行图和编组计划的情况,及时发布有关行车命令和口头指示;
2. 严格按列车运行图指挥行车,遇列车发生晚点时,应积极采取措施,组织有关人员恢复正点;
3. 注意列车在车站到发及区间内的运行情况,正确、及时地处理临时发生的问题,防止列车运行事故。
第166条 指挥列车运行的命令和口头指示,只能由列车调度员发布。列车调度员在发布命令之前,应详细了解现场情况,并听取有关人员意见。
遇第12表所列情况,须发布调度命令。
第12表
顺序 | 命令项目 | 受 令 者 | ||
司机 |
运转 车长 |
车站 值班员 |
||
1 | 封锁、开通区间 | ○ | ||
2 | 向封锁区间开行救援列车、路用列车 | ○ | ○ | ○ |
3 | 临时变更或恢复原行车闭塞法 | ○ | ○ | ○ |
4 | 双线反方向行车及由双线改为单线或恢复双线行车 | ○ | ○ | ○ |
5 | 变更列车经路 | ○ | ○ | ○ |
6 | 列车在区间内停车或返回 | ○ | ○ | ○ |
7 | 去区间内岔线的列车 | ○ | ○ | ○ |
8 | 临时由区间内返回后部补机的列车 | ○ | ○ | ○ |
9 | 发生行车设备故障、灾害或列车中挂有限速的机车、车辆等,需要使列车临时减速运行、一停再开或特别注意运行 | ○ | ○ | ○ |
10 | 半自动闭塞区间使用故障按钮、自动闭塞区间使用总辅助按钮 | ○ | ||
11 | 超长、欠轴列车或列车挂有装载超限货物的车辆 | ○ | ○ | ○ |
12 | 旅客列车加挂货车或货物列车中挂有乘坐旅客的车辆 | ○ | ○ | ○ |
13 | 单机附挂车辆 | ○ | ○ | |
14 | 半自动闭塞区间,超长列车头部越过出站信号机(未压上出站方面的轨道电路)发车 | ○ | ○ | |
15 | 在非到发线上接发列车 | ○ | ○ | |
16 | 临时加开或停运列车 | ○ | ○ | ○ |
17 | 混合列车中编入装载恶臭货物的车辆及货物列车违反列车编组计划 | ○ | ○ | |
18 | 双线区间在区间内进行跨线装卸作业时,对开入其邻线的列车 | ○ | ○ | ○ |
19 | 双线区间在区间内有除雪机、起重机工作时,对开入其邻线的列车 | ○ | ○ | ○ |
20 | 双线区间在区间内发生重大、大事故,对开入其邻线的列车 | ○ | ○ | ○ |
21 | 临时利用本务机车调车作业 | ○ | ○ | |
22 | 利用列车间隔施工 | ○ | ○ | ○ |
23 | 较规定时间提前或延迟施工 | ○ | ○ | ○ |
24 | 电气化区段正线、到发线接触网停电或送电 | ○ | ○ | ○ |
25 | 列车调度员认为有必要记录的上述以外的命令 | 有关人员 |
上述调度命令,如涉及其他单位和人员时,应同时发给。
发收调度命令时,应填记《调度命令登记簿》(附件七),指定受令人员中一人复诵,并记明发收人员姓名及时刻。
对跨局(分局)的列车,接车分局列车调度员可委托发车分局列车调度员发布调度命令。更换机车或变更限速条件时,应由有关分局列车调度员重新发给机车所担当全区段的调度命令。途中乘务人员换班时,应将调度命令内容交接清楚。
列车调度员向司机、运转车长发布调度命令时,当乘务人员未离段(所、室)前,应发给有关站、段,由机务段、列车段或乘务室负责转达。当乘务人员已出乘时,应由列车始发站或进入关系区间前的停车站交付,如来不及而必须在关系区间的两端站交付时,通过列车应停车交付。
在具备良好转接设备和通信记录装置的条件下,可根据铁路局规定,使用列车无线调度电话,向司机发布、转达调度命令或口头指示。
第167条 列车按运输性质的分类和等级顺序如下:
1. 旅客列车(国际旅客列车、快速旅客列车、特别旅客快车、旅游列车、旅客快车、普通旅客列车、市郊旅客列车);
2. 混合列车(包括货物列车中编挂乘坐旅客车辆10辆及其以上);
3. 军用列车;
4. 货物列车(行包列车、快运货物列车、“五定”班列,以及直达、直通、区段、摘挂、超限及小运转列车);
5. 路用列车。
开往事故现场救援、抢修、抢救的列车,应优先办理。
特殊指定的列车的等级,应在指定时确定。
第168条 在双线区段,列车应按左侧单方向运行, 仅限于整理列车运行时,方可使列车反方向运行,但客运列车(包括旅客列车、混合列车)仅在正方向区间的线路封锁施工、发生自然灾害或因事故中断行车等特殊情况下,经铁路分局调度所主任(副主任)准许,方可反方向运行。
车站技术管理
第169条 车站应设有配线,并办理列车接发、会让和客货运业务。车站按技术作业分为编组站、区段站、中间站;按业务性质分为客运站、货运站、客货运站。
编组站、区段站和其他较大的车站,可根据线路的配置状况及用途划分车场。
第170条 车站技术管理和作业组织应在《车站行车工作细则》(简称《站细》)中规定。
《站细》由车站站长会同有关单位,根据本规程和有关规定,结合具体情况进行编制。
《站细》的主要内容应有车站技术设备的使用、管理,接发列车、调车以及与行车有关的客运、货运、军事运输工作的组织,列车的技术作业程序和时间标准,作业计划的编制、执行制度,车站通过、改编能力,并应附注有坡度的车站线路平面图、进站信号机外制动距离内平纵断面图、联锁图表及电气化区段接触网高度和分相分段绝缘器位置等资料。
机务、车辆、工务、电务、供电、房产建筑段等单位应及时向车站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
车站应将《站细》有关内容摘录分发给有关处所和单位。凡在车站参加作业的站、段、所等有关人员,均须熟悉和执行《站细》的有关规定。
第171条 站内线路的道岔及车站与其他单位所管线路相衔接的道岔(包括防护道岔),由车站负责管理。
人工扳动的道岔或道岔组,应由值班扳道员一人负责管理。个别道岔无专人负责者,由指定的人员兼管。根据需要,可将数个道岔组组成道岔区,设扳道长领导道岔区的工作。
集中操纵的道岔,应由车站(车场)值班员负责,未设值班员的由信号长(员)负责。驼峰集中操纵的道岔,应由驼峰值班员负责。
道岔组、道岔区、兼管道岔的范围划分,清扫道岔的分工,道岔加锁的钥匙、电动转辙机手摇把管理办法,均应在《站细》内规定。电动转辙机手摇把,要实行统一编号,集中管理,建立登记签认制度。
第172条 道岔除使用、清扫、检查或修理时外,均须保持定位。
道岔的定位规定如下:
1. 单线车站正线进站道岔,为由车站两端向不同线路开通的位置;
2. 双线车站正线进站道岔,为各该正线开通的位置;
3. 区间内正线道岔及站内正线上其他道岔(引向安全线、避难线的除外),为正线开通的位置;
4. 引向安全线、避难线的道岔,为安全线、避难线开通的位置;
5. 其他由车站负责管理的道岔,由车站规定。
道岔的定位,应在《站细》内记明。
集中操纵的道岔(引向安全线、避难线的除外),可不保持定位。
段管线道岔的定位,由各段自行规定。
第173条 站内的道岔及股道,应由工务部门会同电务部门、车站共同统一顺序编号。
道岔编号,从列车到达方向起顺序编号,上行为双号,下行为单号;尽头线上,向线路终点方向顺序编号。车站划分车场时,每个车场的道岔单独编号。一个车站不准有相同的编号。
股道编号,单线区段内的车站,从靠近站舍的线路起,向远离站舍方向顺序编号;双线区段内的车站,从正线起顺序编号,上行为双号,下行为单号;尽头式车站,向终点方向由左侧开始编号,如站舍位于线路一侧时,从靠近站舍的线路起,向远离站舍方向顺序编号。
第十一章 编 组 列 车
一 般 要 求
第174条 列车应按本规程、列车编组计划和列车运行图规定的编挂条件、车组、重量或长度编组。
列车重量应根据机车牵引力、区段内线路状况及其设备条件确定。编组超重列车时,编组站、区段站应商得机务(折返)段调度员同意,在中间站应得到司机的同意,并均须经列车调度员准许。
列车长度应根据运行区段内各站到发线的有效长,并须预留30 m的附加制动距离确定。超长列车运行办法,由铁路局规定。
旅客列车按旅客列车编组表编组,机车后第一位编挂一辆未搭乘旅客的车辆作为隔离车,列车最后一辆的后端应有压力表、紧急制动阀和运转车长乘务室。行李车、邮政车、发电车等非乘坐旅客的车辆应分别挂于机车后第一位和列车尾部,起隔离作用;在装有集中联锁计算机监测设备、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的区段,旅客列车可不挂隔离车。如隔离车在途中发生故障摘下时,可无隔离车继续运行。局管内旅客列车经铁路局长批准,可不隔离。
军用列车的编组,按有关规定办理。
机械冷藏车组应尽量挂于列车中部或后部。
第175条 下列车辆禁止编入列车:
1. 插有扣修、倒装色票的及车体倾斜超过规定限度的;
2. 曾经脱轨或曾编入发生重大、大事故列车内,未经检查确认可以运行的;
3. 装载货物超出机车车辆限界,无挂运命令的;
4. 装载跨装货物(跨及两平车的汽车除外)的平车,无跨装特殊装置的;
5. 平车、砂石车及敞车装载货物违反装载和加固技术条件的;
6. 未关闭侧开门、底开门的,以及底开门的扣铁未全部扣上的,平车未关闭端、侧板的(有特殊规定者除外);
7. 由于装载的货物需停止自动制动机的作用,而未停止的;
8. 厂矿企业自备机车、轨道起重机、车辆过轨时,未经铁路机车车辆人员检查确认的;
9. 缺少车门的(检修回送车除外)。
列车中车辆的编挂
第176条 装载危险、易燃等货物的车辆编入列车的隔离办法,由铁道部危险货物运输规章规定。编挂超限货物车辆或特种车辆时,按铁道部货物运输规章规定或临时指示办理。
第177条 快速旅客列车不准编挂货车,编入的客车车辆最高运行速度等级必须符合该列车规定的速度要求。其他旅客列车原则上不准编挂货车,在特殊情况下,局管内旅客列车经铁路局准许,跨局的旅客列车经铁道部准许,方可在列车后部加挂,但不得超过二辆。加挂货车的技术状态和最高运行速度,须符合该列车规定速度要求。
市郊旅客列车加挂货车的办法,由铁路局规定。
客运列车中乘坐旅客的车辆,与机车、货车相连接的客车端门须加锁。
第178条 下列车辆禁止编入旅客列车:
1. 超过定期检修期限的车辆(经车辆部门鉴定送厂、段施修的客车除外);
2. 装载危险、恶臭货物的车辆。
第179条 混合列车不得编入装载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的车辆。编挂整车装载其他危险货物的车辆,须经铁路局批准,并按规定隔离。编挂装载恶臭货物的车辆时,由列车调度员指定编挂位置。
列尾装置的摘挂及运用
第180条 货物列车尾部须挂列尾装置。小运转列车是否挂列尾装置,由铁路局根据列车运行距离长短等条件确定。
第181条 货物列车列尾装置主机的安装与摘解,由车务人员负责。制动软管连结,有列检作业的列车,由列检人员负责;无列检作业的列车,由车务人员负责。
第182条 列尾装置在使用前,必须按规定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运用。
列车中机车的编挂
第183条 工作机车应挂于列车头部,正向运行(调车和牵引小运转、路用、市郊旅客列车的机车除外);无转向设备的,可逆向运行。
机车(设双向操纵台的除外)逆向牵引货物列车时,牵引定数按正向减少15%。
双机牵引时,本务机车的职务由第一位机车担当。
补机原则上应挂于本务机车的前位或次位,在特殊区段或需途中返回时,经铁路局批准,可挂于列车后部,如后部补机不接制动软管时,由铁路局规定保证安全办法。
第184条 铁路局所属的机车跨牵引区段回送时,原则上应有动力附挂货物列车(电力机车经非电化区段回送时除外)。在所担当的区段外单机运行时,应派线路指导人员添乘。杂小型及状态不良的,可随货物列车无动力回送。
快速旅客列车禁止附挂回送机车。其他旅客列车遇特殊情况须附挂跨铁路局的回送机车时,按铁道部命令办理。
回送机车,应挂于本务机车次位。附挂蒸汽机车每列不得超过二台;专列回送,每列不得超过五台;内燃、电力机车回送台数不限。20‰及其以上坡道的区段,禁止办理机车专列回送。受桥梁限制必须实行隔离回送的区段,其连挂台数、隔离限制,由铁路局规定。
回送轨道起重机,一律挂于列车中部或后部。
蒸汽机车无火回送限制速度如第13表。
第13表 蒸汽机车无火回送限制速度表
项 目 |
限制速度 (km/h) |
||
未 卸 连 杆 |
客型机车 | 60 | |
货型机车 动轮直径 |
1 250 mm及其以上时 | 50 | |
1 249 mm及其以下时 | 40 | ||
卸除连杆或连杆不全 | 客型机车 | 40 | |
货型机车 动轮直径 |
1 250 mm及其以上时 | 35 | |
1 249 mm及其以下时 | 30 |
轨道起重机的回送限制速度如第14表,第14表以外的按设计文件要求速度回送。
第14表 轨道起重机回送速度表
型 号 | 名 称 |
回送速度 (km/h) |
备 注 |
N1601 | 160 t内燃轨道起重机 | 85 | |
臂架平车 | |||
N1602 | 160 t内燃轨道起重机 | 85 | |
臂架平车 | |||
NS1001 | 100 t伸缩臂式轨道起重机 | 80 | |
臂架平车 | |||
N1002/ N1002A |
100 t内燃轨道起重机 | 80 | |
臂架平车 | |||
N0601 | 60 t内燃轨道起重机 | 80 | EDK300 |
Z601 | 60 t蒸汽轨道起重机 | 50 | |
N0151 | 15 t内燃轨道起重机 | 拆臂70 | |
N0152 | 15 t内燃轨道起重机 | 拆臂70 | |
Z151 | 15 t蒸汽轨道起重机 | 拆臂70 | |
Z152 | 15 t蒸汽轨道起重机 | 拆臂70 |
第185条 单机挂车的辆数,线路坡度不超过12‰的区段,以10辆为限;超过12‰的区段,由铁路局规定。
单机挂车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所挂车辆的自动制动机作用必须良好,发车前列检(无列检时由车站发车人员)按规定进行制动试验;
2. 连挂前由车站彻底检查货物装载状态,并将列车编组顺序表和货运单据交与司机;
3. 在区间被迫停车后的防护工作由机车乘务组负责,开车前应确认附挂辆数和通风状态是否良好;
4. 列车调度员应严格掌握,不得影响机车固定交路和乘务员劳动时间;
5. 不准挂装载爆炸品、超限货物的车辆。
单机挂车时,可不挂列尾装置。
机车车辆重量及长度
第186条 机车、车辆、轨道起重机编入列车时,重量及长度按第15、16、17表确定。
第15表 机车重量及长度表
种类 | 机 型 | 自 重(t) | 换算长度 | 备 注 |
蒸汽 | QJ | 168 | 2.7 | 包括六轴煤水车 |
154 | 2.4 | 包括四轴煤水车 | ||
JS | 124 | 2.2 | 包括煤水车 | |
内 燃 |
DF | 118 | 1.5 | |
DF2 | 106 | 1.5 | ||
DF4 | 127 | 1.9 | ||
DF4B | 127 | 1.9 | ||
DF4C | 127 | 1.9 | ||
DF4D | 127 | 1.9 | ||
DF4E | 127 | 1.9 | 按单节计算 | |
DF5 | 130 | 1.7 | ||
DF7 | 128 | 1.7 | ||
DF7B | 128 | 1.7 | ||
DF7C | 128 | 1.7 | ||
DF7D | 131 | 1.7 | 山区型自重125 t,双司机室机车换长1.8 | |
DF8 | 131 | 2.0 | ||
DF8B | 137 | 2.0 | ||
DF11 | 132 | 1.9 | ||
DFH2 | 58 | 1.2 | ||
DFH3 | 84 | 1.7 | ||
DFH5 | 81 | 1.4 | ||
BJ | 84 | 1.5 | ||
ND2 | 114 | 1.6 | ||
ND3 | 122 | 1.7 | ||
ND5 | 126 | 1.8 | ||
NY6 | 124 | 2.1 | ||
NY7 | 124 | 2.1 | ||
电 力 |
SS1 | 137 | 1.9 | |
SS3 | 137 | 2.0 | ||
SS3B | 137 | 2.0 | ||
SS4 | 91 | 1.5 | 按单节计算 | |
SS6 | 137 | 2.0 | ||
SS6B | 137 | 2.0 | ||
SS7 | 137 | 2.0 | ||
SS8 | 87/89 | 1.6 | 无列车供电/有列车供电 | |
6K | 137 | 2.0 | ||
8G | 91 | 1.6 | 按单节计算 | |
8K | 91 | 1.7 | 按单节计算 |
第16表 车辆重量及长度表
1. 客 车 | ||
客 车 种 类 | 平均每辆总重量(t) | 平均每辆换算长度 |
各种客车 | 按车体外部标记计算 | 按车体外部标记计算 |
2. 货 车 | ||
货 车 种 类 | 平均每辆自重(t) | 平均每辆换算长度 |
标记载重50 t四轴棚车 | 21.0 | 1.3 |
标记载重60 t四轴棚车 | 23.0 | 1.5 |
标记载重60 t四轴棚车(P62、P63) | 24.0 | 1.5 |
标记载重58 t四轴棚车(P64) | 25.4 | 1.5 |
四轴棚车(P65) | 26.0 | 1.5 |
标记载重50 t四轴敞车 | 20.0 | 1.3 |
标记载重60 t四轴敞车(C60、C62、C62M、CF) | 21.0 | 1.2 |
标记载重60t四轴敞车(C65) | 21.0 | 1.3 |
标记载重60 t四轴敞车(C62A、C62B) | 22.0 | 1.2 |
标记载重61t四轴敞车(C63) | 22.5 | 1.1 |
标记载重60 t四轴敞车(C61) | 23.0 | 1.1 |
标记载重50 t四轴集装箱平车(X6A) | 18.2 | 1.3 |
标记载重50 t四轴平车 | 18.0 | 1.2 |
标记载重60 t四轴平车 | 20.0 | 1.3 |
四轴平车(N15) | 17.0 | 0.9 |
标记载重60 t四轴罐车(G70) | 19.8 | 1.1 |
标记载重50 t及以上四轴罐车 | 23.0 | 1.1 |
标记载重50 t四轴罐车(G14) | 26.0 | 1.1 |
标记载重50t四轴毒品车 | 26.0 | 1.5 |
风动石碴车(K13) | 23.0 | 1.1 |
散装粮食车(L17) | 23.5 | 1.3 |
散装水泥车(K15) | 19.0 | 1.1 |
散装水泥车(U60) | 25.5 | 1.2 |
家畜车(J1) | 16.0 | 1.0 |
家畜车(J2) | 21.5 | 1.3 |
家畜车(J3) | 19.0 | 1.0 |
家畜车(J4) | 23.0 | 1.3 |
加冰冷藏车(B11) | 34.0 | 1.3 |
加冰冷藏车(B6、B8) | 34.0 | 1.6 |
2.列车中其他各型货车的自重及换算长度和货物的重量按铁道部《铁路货车统计规则》规定计算;
3.机车、车辆长度的计算,以前后两钩舌内侧面距离按11 m为换算单位(一辆),各型机车、车辆按上述换算单位得出的比值,称为换算长度。
第17表 轨道起重机重量及长度表
型 号 | 名 称 | 自 重(t) | 换算长度 |
N1601 | 160 t内燃轨道起重机 | 187 | 1.1 |
臂架平车 | 33.5 | 1.9 | |
N1602 | 160 t内燃轨道起重机 | 190 | 1.1 |
臂架平车 | 41.9 | 2.2 | |
NS1001 | 100 t伸缩臂式轨道起重机 | 138 | 1 |
臂架平车 | 32 | 1.8 | |
N1002/ N1002A |
100 t内燃轨道起重机 | 130 | 1 |
臂架平车 | 31.4 | 1.8 | |
N0601 | 60 t内燃轨道起重机 | 80 | 1 |
Z601 | 60 t蒸汽轨道起重机 | 107.2 | 0.9 |
N0151 | 15 t内燃轨道起重机 | 拆臂52.7 | 0.7 |
N0152 | 15 t内燃轨道起重机 | 拆臂52.8 | 0.7 |
Z151 | 15 t蒸汽轨道起重机 | 拆臂53.8 | 0.7 |
Z152 | 15 t蒸汽轨道起重机 | 拆臂52 | 0.7 |
列车制动限速及其编组要求
第187条 列车的换算闸瓦压力,按第18、19表规定计算。
第18表 机车计算重量及每台
换算闸瓦压力表
种类 | 机型 | 计算重量(t) | 换算闸瓦压力(kN) | 备 注 |
蒸汽 | QJ | 225 | 800 | 包括六轴煤水车 |
200 | 650 | 包括四轴煤水车 | ||
JS | 170 | 600 | 包括煤水车 | |
内 燃 |
DF | 124 | 550 | |
DF2 | 110 | 500 | ||
DF4 | 135 | 650 | ||
DF4B | 138 | 650 | ||
DF4C | 138 | 650 | ||
DF4D | 138 | 650[270] | ||
DF4E | 138 | 650 | 按单节计算 | |
DF5 | 135 | 650 | ||
DF7 | 135 | 650 | ||
DF7B | 135/138 | 720(580) | 低摩合成闸瓦,外走廊/内走廊 | |
DF7C | 135 | 720(580) | 低摩合成闸瓦 | |
DF7D | 138 | 720(580) | 低摩合成闸瓦,山区型计算重量132 | |
DF8 | 138 | 650 | ||
DF8B | 150 | 450(720) | 粉末冶金闸瓦 | |
DF11 | 138 | 650[270] | ||
DFH2 | 60 | 400 | ||
DFH3 | 85 | 550 | ||
DFH5 | 84 | 500 | ||
BJ | 90 | 560 | ||
ND2 | 118 | 980 | ||
ND3 | 126 | 1100 | ||
ND5 | 135 | 420(840) | 高摩合成闸瓦 | |
NY6 | 134 | 500 | ||
NY7 | 134 | 500 | ||
电力 | SS1 | 138 | 700 | |
SS3 | 138 | 700 | ||
SS3B | 138 | 300(600) | 高摩合成闸瓦 | |
SS4 | 92 | 200(400) | 按单节计算,高摩合成闸瓦 | |
SS6 | 138 | 700 | ||
SS6B | 138 | 300(600) | 高摩合成闸瓦 | |
SS7 | 138 | 840 | ||
SS8 | 88/90 | 280(450)[195] | 无列车供电/有列车供电,粉末冶金闸瓦 | |
6K | 138 | 920 | ||
8G | 92 | 260(520) | 按单节计算,高摩合成闸瓦 | |
8K | 92 | 200(400) | 按单节计算,高摩合成闸瓦 |
第19表 车辆换算闸瓦压力表
车 辆 类 型 | 每辆换算闸瓦压力(kN) | ||||
自动制动机列车主管压力(kPa) |
手 制 动 机 |
||||
500 | 600 | ||||
客 车 | L3型及GL3型制动机关闭附加风缸、104型制动机 | 300 | 330 | 80 | |
104型、F8型制动机,盘形制动装置,合成闸片 | 单层客车 | 200 | 80 | ||
双层客车 | 240 | 80 | |||
货 车 |
标记载重61 t、装有120型或103型制动机和高摩合成闸瓦 | 重车位 | 310 | 350 | 40 |
空车位 | 180 | 210 | 40 | ||
标记载重50 t及其以上(包括载重40 t的冷藏车),装有GK型、120型或103型制动机 | 重车位 | 250 | 280 | 40 | |
空车位 | 160 |
160 (GK阀) 180 (103、 120阀) |
40 | ||
标记载重50 t及其以上,装有K2型制动机 | 160 | 190 | 40 | ||
标记载重40 t(包括载重25 t及不满40 t的冷藏车),装有K2型制动机 | 140 | 170 | 40 | ||
标记载重30 t,装有K1型制动机 | 120 | 140 | 40 | ||
守 车 | 90 | 110 | 40 |
2.装有空重车手动调整装置的车辆,车辆总重(自重+载重)达到40 t时,按重车位调整;
3.客运列车自动制动机列车主管压力为600 kPa,其他列车为500 kPa,长大下坡道区段的自动制动机列车主管压力由各铁路局规定。
列车制动限速受每百吨列车重量的换算闸瓦压力及下坡道坡度限制。货物列车及混合列车按第20表,旅客列车按第21、22、23表确定。
第20表 货物列车及混合列车制动限速表(km/h)
(计算制动距离800 m,高磷铸铁闸瓦)
下坡度千分数 |
每百吨列车重量的换算闸瓦压力(kN) (机车的重量及其制动机除外) |
|||||||||||||
240 | 260 | 280 | 300 | 320 | 340 | 360 | 380 | 400 | 420 | 440 | 460 | 480 | 500 | |
0 | 80 | 82 | 85 | 87 | 88 | 90 | 92 | 94 | ||||||
1 | 79 | 82 | 84 | 86 | 88 | 89 | 91 | 93 | 94 | |||||
2 | 78 | 81 | 83 | 85 | 87 | 89 | 90 | 92 | 94 | |||||
3 | 78 | 80 | 82 | 84 | 86 | 88 | 90 | 91 | 93 | 94 | ||||
4 | 77 | 79 | 81 | 83 | 85 | 87 | 89 | 91 | 92 | 94 | ||||
5 | 76 | 78 | 80 | 83 | 84 | 86 | 88 | 90 | 91 | 93 | 94 | |||
6 | 75 | 77 | 80 | 82 | 84 | 86 | 87 | 89 | 91 | 92 | 94 | |||
7 | 74 | 77 | 79 | 81 | 83 | 85 | 87 | 88 | 90 | 92 | 93 | 94 | ||
8 | 73 | 76 | 78 | 80 | 82 | 84 | 86 | 88 | 89 | 91 | 92 | 94 | ||
9 | 72 | 75 | 77 | 79 | 81 | 83 | 85 | 87 | 89 | 90 | 92 | 93 | 94 | |
10 | 71 | 74 | 76 | 79 | 81 | 83 | 84 | 86 | 88 | 89 | 91 | 92 | 94 | |
11 | 71 | 73 | 76 | 78 | 80 | 82 | 84 | 85 | 87 | 89 | 90 | 92 | 93 | 94 |
12 | 70 | 72 | 75 | 77 | 79 | 81 | 83 | 85 | 86 | 88 | 90 | 91 | 92 | 94 |
13 | 69 | 71 | 74 | 76 | 78 | 80 | 82 | 84 | 86 | 87 | 89 | 90 | 92 | 93 |
14 | 68 | 71 | 73 | 75 | 77 | 80 | 81 | 83 | 85 | 87 | 88 | 90 | 91 | 92 |
15 | 67 | 70 | 72 | 75 | 77 | 79 | 81 | 83 | 84 | 86 | 87 | 89 | 90 | 92 |
16 | 66 | 69 | 71 | 74 | 76 | 78 | 80 | 82 | 84 | 85 | 87 | 88 | 90 | 91 |
17 | 65 | 68 | 71 | 73 | 75 | 77 | 79 | 81 | 83 | 84 | 86 | 88 | 89 | 90 |
18 | 64 | 67 | 70 | 72 | 74 | 77 | 78 | 80 | 82 | 84 | 85 | 87 | 88 | 90 |
19 | 64 | 66 | 69 | 71 | 74 | 76 | 78 | 80 | 81 | 83 | 85 | 86 | 88 | 89 |
20 | 63 | 66 | 68 | 71 | 73 | 75 | 77 | 79 | 81 | 82 | 84 | 86 | 87 | 89 |
2.对于超过20‰的下坡道,列车制动限速由铁路局根据实际试验以命令规定。
第21表 旅客列车制动限速表(km/h)
(计算制动距离800 m,中磷铸铁闸瓦)
下坡度 千分数 |
每百吨列车重量的换算闸瓦压力(kN) (包括机车的重量及其制动机) |
|||||||||||||
500 | 520 | 540 | 560 | 580 | 600 | 620 | 640 | 660 | 680 | 700 | 720 | 740 | 760 | |
0 | 103 | 104 | 106 | 107 | 108 | 109 | 110 | 111 | 112 | 113 | 114 | 115 | 116 | 117 |
1 | 102 | 104 | 105 | 106 | 107 | 108 | 110 | 111 | 112 | 113 | 114 | 115 | 116 | 117 |
2 | 102 | 103 | 104 | 106 | 107 | 108 | 109 | 110 | 111 | 112 | 113 | 114 | 115 | 116 |
3 | 101 | 102 | 104 | 105 | 106 | 107 | 108 | 109 | 111 | 112 | 113 | 114 | 115 | 116 |
4 | 101 | 102 | 103 | 104 | 106 | 107 | 108 | 109 | 110 | 111 | 112 | 113 | 114 | 115 |
5 | 100 | 101 | 103 | 104 | 105 | 106 | 107 | 108 | 109 | 110 | 111 | 112 | 113 | 114 |
6 | 99 | 101 | 102 | 103 | 104 | 106 | 107 | 108 | 109 | 110 | 111 | 112 | 113 | 114 |
7 | 99 | 100 | 101 | 103 | 104 | 105 | 106 | 107 | 108 | 109 | 110 | 111 | 112 | 113 |
8 | 98 | 99 | 101 | 102 | 103 | 104 | 106 | 107 | 108 | 109 | 110 | 111 | 112 | 113 |
9 | 97 | 99 | 100 | 101 | 103 | 104 | 105 | 106 | 107 | 108 | 109 | 110 | 111 | 112 |
10 | 97 | 98 | 100 | 101 | 102 | 103 | 104 | 106 | 107 | 108 | 109 | 110 | 111 | 112 |
11 | 96 | 98 | 99 | 100 | 101 | 103 | 104 | 105 | 106 | 107 | 108 | 109 | 110 | 111 |
12 | 96 | 97 | 98 | 100 | 101 | 102 | 103 | 104 | 106 | 107 | 108 | 109 | 110 | 111 |
13 | 95 | 96 | 98 | 99 | 100 | 102 | 103 | 104 | 105 | 106 | 107 | 108 | 109 | 110 |
14 | 94 | 96 | 97 | 98 | 100 | 101 | 102 | 103 | 104 | 106 | 107 | 108 | 109 | 110 |
15 | 94 | 95 | 97 | 98 | 99 | 100 | 102 | 103 | 104 | 105 | 106 | 107 | 108 | 109 |
16 | 93 | 95 | 96 | 97 | 99 | 100 | 101 | 102 | 103 | 104 | 106 | 107 | 108 | 109 |
17 | 93 | 94 | 95 | 97 | 98 | 99 | 100 | 102 | 103 | 104 | 105 | 106 | 107 | 108 |
18 | 92 | 93 | 95 | 96 | 97 | 99 | 100 | 101 | 102 | 103 | 105 | 106 | 107 | 108 |
19 | 91 | 93 | 94 | 96 | 97 | 98 | 99 | 101 | 102 | 103 | 104 | 105 | 106 | 107 |
20 | 91 | 92 | 94 | 95 | 96 | 98 | 99 | 100 | 101 | 102 | 104 | 105 | 106 | 107 |
2.对于超过20‰的下坡道,列车制动限速由铁路局根据实际试验以命令规定。
第22表 旅客列车制动限速表(km/h)
(计算制动距离1 100 m,盘形制动)下坡度
下坡度千分数 |
每百吨列车重量的换算闸瓦压力(kN) (包括机车的重量及其制动机) |
|||||||||
300 | 310 | 320 | 330 | 340 | 350 | 360 | 370 | 380 | 390 | |
0 | 138 | 140 | ||||||||
1 | 137 | 139 | ||||||||
2 | 136 | 138 | 140 | |||||||
3 | 135 | 137 | 139 | |||||||
4 | 134 | 136 | 139 | |||||||
5 | 133 | 135 | 138 | 140 | ||||||
6 | 133 | 135 | 137 | 139 | ||||||
7 | 132 | 134 | 136 | 138 | ||||||
8 | 131 | 133 | 136 | 138 | 140 | |||||
9 | 130 | 132 | 135 | 137 | 139 | |||||
10 | 129 | 131 | 134 | 136 | 139 | |||||
11 | 128 | 130 | 133 | 135 | 138 | 140 | ||||
12 | 128 | 130 | 133 | 135 | 138 | 140 | ||||
13 | 127 | 129 | 132 | 134 | 137 | 139 | ||||
14 | 126 | 128 | 131 | 133 | 136 | 138 | 140 | |||
15 | 125 | 127 | 130 | 132 | 135 | 137 | 139 | |||
16 | 124 | 126 | 129 | 131 | 134 | 136 | 138 | 140 | ||
17 | 123 | 125 | 128 | 130 | 133 | 136 | 138 | 140 | ||
18 | 122 | 124 | 127 | 130 | 132 | 135 | 137 | 139 | ||
19 | 122 | 124 | 127 | 129 | 131 | 134 | 136 | 138 | 140 | |
20 | 121 | 123 | 126 | 129 | 131 | 134 | 136 | 138 | 140 |
2.对于超过20‰的下坡道,列车制动限速由铁路局根据实际试验以命令规定。
第23表 旅客列车制动限速表(km/h)
(计算制动距离1 400 m,盘形制动)
下坡度千分数 |
每百吨列车重量的换算闸瓦压力(kN) (包括机车的重量及其制动机) |
||||||||||
300 | 310 | 320 | 330 | 340 | 350 | 360 | 370 | 380 | 390 | 400 | |
0 | 155 | 157 | 160 | ||||||||
1 | 154 | 156 | 159 | ||||||||
2 | 153 | 155 | 158 | 160 | |||||||
3 | 152 | 154 | 157 | 159 | |||||||
4 | 151 | 153 | 156 | 158 | |||||||
5 | 150 | 152 | 155 | 157 | 160 | ||||||
6 | 150 | 152 | 155 | 157 | 159 | ||||||
7 | 149 | 151 | 154 | 156 | 158 | 160 | |||||
8 | 148 | 150 | 153 | 155 | 158 | 160 | |||||
9 | 147 | 149 | 152 | 154 | 157 | 159 | |||||
10 | 146 | 149 | 152 | 154 | 156 | 158 | 160 | ||||
11 | 145 | 148 | 151 | 153 | 155 | 157 | 160 | ||||
12 | 144 | 147 | 150 | 152 | 154 | 156 | 159 | ||||
13 | 143 | 146 | 149 | 151 | 153 | 156 | 158 | 160 | |||
14 | 142 | 145 | 148 | 150 | 152 | 155 | 158 | 160 | |||
15 | 142 | 145 | 148 | 150 | 152 | 154 | 157 | 159 | |||
16 | 141 | 144 | 147 | 149 | 151 | 153 | 156 | 158 | 160 | ||
17 | 140 | 143 | 146 | 148 | 150 | 152 | 155 | 157 | 160 | ||
18 | 139 | 142 | 145 | 147 | 150 | 152 | 155 | 157 | 159 | ||
19 | 138 | 141 | 144 | 146 | 149 | 151 | 154 | 156 | 158 | 160 | |
20 | 137 | 140 | 143 | 145 | 148 | 150 | 153 | 155 | 158 | 160 |
2.对于超过20‰的下坡道,列车制动限速由铁路局根据实际试验以命令规定。
第188条 列车中的机车(蒸汽机车包括煤水车)和车辆的自动制动机,均应加入全列车的制动系统。
货物列车中因装载的货物规定需停止制动作用的车辆,自动制动机临时发生故障的车辆,准许关闭截断塞门(简称关门车),但主要列检所所在站编组始发的列车中,不得有制动故障关门车。编入列车的关门车数不超过现车总辆数的6%(尾数不足一辆按四舍五入计算)时,可不计算每百吨列车重量的换算闸瓦压力,不填发制动效能证明书;超过6%时,按第187条规定计算闸瓦压力,并填发制动效能证明书交与司机。关门车不得挂于机车后部三辆车之内;在列车中连续连挂不得超过二辆;列车最后一辆不得为关门车;列车最后第二、三辆不得连续关门。对于不适于连挂在列车中部但走行部良好的车辆,经列车调度员准许,可挂于列车尾部,以一辆为限,如该车辆的自动制动机不起作用时,须由车辆人员采取安全措施,保证不致脱钩。
旅客列车不准编挂关门车。在运行途中如遇自动制动机临时故障,在停车时间内不能修复时,准许关闭一辆,但列车最后一辆不得为关门车。
第189条 列车在任何线路坡道上的紧急制动距离限值:运行速度不超过120 km/h的列车为800 m;运行速度120 km/h以上至140 km/h 的旅客列车为 1 100 m;运行速度140 km/h 以上至160 km/h的旅客列车为1 400 m;运行速度160 km/h以上至200 km/h 的旅客列车为2 000 m。
为了利用货物列车动能闯坡,在接近上坡道以前提高列车运行速度,铁路局可根据线路状况,在容许速度范围内,适当延长制动距离,但最大不得超过 1 100 m。
列车中车辆的连挂
第190条 列车中相互连挂的车钩中心水平线的高度差,不得超过75 mm。
第191条 列车中车辆的连挂,由调车作业人员负责。连结制动软管,有列检作业的始发列车由列检人员负责;无列检作业的,由调车作业人员负责。
第192条 列车机车与第一辆车的连挂,由机车乘务组负责。连结制动软管由列检人员负责;无列检作业的列车,由机车乘务组负责。
列车机车与第一辆车的车钩、制动软管摘解,由列检人员(不包括车辆乘务人员)负责;无列检作业的列车,由机车乘务组负责。
无客列检作业的旅客列车机车与第一辆车的制动软管连结由车辆乘务员负责,制动软管的摘解由机车乘务员负责。
列车本务机车在车站调车作业时,无论单机或挂有车辆,与本列的车辆摘挂和制动软管摘结,均由调车作业人员负责。
采用双管供风和电空联合制动及机车供电的旅客列车,机车与第一辆车电气控制连线的连结与摘解由客列检作业人员负责,无客列检作业人员时,由车辆乘务员负责;制动软管的连结与摘解由机车乘务员负责。
客运列车在途中甩挂车辆时,车辆的摘挂和制动软管摘结,由调车作业人员负责,其他由列检作业人员负责,无列检作业人员时,由车辆乘务员负责,必要时打开车门,以便于调车作业。
列车中的车辆检查及修理
第193条 列检作业,应按规定范围和技术作业过程进行。主要列检所的车辆检查与修理应有分工,并进行平行作业。积极开展不摘车修,减少摘车临修,充分利用技术检查时间,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检修作业,保证发出的列车符合质量要求。
第194条 车辆编入列车应达到运用状态。下列主要部件,必须作用良好,并符合质量要求:
1. 转向架:
(1)轮对、轴承、摇枕、侧架(构架)、弹簧、吊轴、制动盘;
(2)同一转向架旁承游间左右之和(弹性旁承及旁承承载结构的除外),客车为2~6 mm,货车为2~20 mm;
(3)车辆轮对的容许限度应符合第24表的要求。
第24表
2.自动制动机、手制动机和货车的自动制动机空重车调整装置作用良好、位置正确,制动梁及吊、各拉杆、杠杆无裂损。
制动缸活塞行程按第25表规定。
第25表
项 目 名 称 | 限 度(mm) | 备 注 | ||
复式闸瓦客车 | 175~205 | |||
单 式 闸 瓦 货 车 | K1、K2、双K2型 | 130~180 | ||
GK、103型阀(无闸调器) | 空车位 | 85~135 | ||
重车位 | 110~160 | |||
GK、120型阀(有闸调器) | 空车位 | 115~135 | ||
重车位 | 115~160 | |||
103型阀(有闸调器) | 空车位 | 125~145 | ||
重车位 | 125~160 | |||
装254×254密封制动缸(有闸调器) | 空车位 | 130~150 | ||
重车位 | 130~160 | |||
复式闸瓦货车(有闸调器) | C61Y型车 | 空车位 | 115~135 | |
重车位 | 115~160 | |||
B17型车 | 120~140 | 不分空重车位 | ||
B17型车(乘务发电车) | 140~160 | |||
B18型车 | 105~125 | 不分空重车位 | ||
B20型车 | 130~140 | 不分空重车位 | ||
B21、B22-1型车 | 空车位 | 120~130 | ||
重车位 | 150~160 | 包括乘务发电车 | ||
B19、B22-2、B23型车 | 130~150 | 不分空重车位 |
车钩中心水平线至钢轨顶面高度按第26表规定。
第26表
项 目 | 车 种 | 高 度(mm) |
最 大 | 客车、货车 | 890 |
最 小 | 空货车 | 835 |
客 车 | 830 | |
重货车 | 815 |
车体的弯曲下垂、涨出、倾斜容许限度按第27表规定。
第27表
第195条 旅客列车(包括混合列车中的客车)在有客列检的车站,货物列车(包括混合列车中的货车)在有主要列检所的车站,发现技术不良的车辆,因条件限制不能修理时,应由列车中摘下修理。列车在其他车站发现技术不良的车辆,因特殊情况不能摘下时,如能确保行车安全,经车辆调度员同意,可回送到指定地点进行处理。
快速旅客列车在运行途中发生空气弹簧故障时,运行速度不得超过 120 km/h。
第196条 编入列车的国际铁路联运车辆,应符合国际铁路联运有关规定的车辆交接技术条件。
第197条 运用中的车辆应按规定的周期检修。扣修和入出厂、段的车辆应建立定时取送制度,并纳入车站日班计划。
第198条 列车自动制动机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试验:
1. 全部试验
(1)主要列检所对解体列车到达后,编组列车发车前;无调车作业的中转列车,可施行一次;
(2)区段列检所对始发和有调车作业的中转列车;
(3)列检所对运行途中自动制动机发生故障的到达列车;
(4)旅客列车在客技站检修作业;
(5)电动车组、内燃车组出段前或在返回地点停留后;
(6)不入客技站检修,在车站折返的旅客列车。
站内设有试风装置时,应使用列车试验器试验,连挂机车后只做简略试验。对装有空气弹簧等装置的旅客列车应同时检查辅助用风系统的泄漏。
2. 简略试验
(1)客列检作业后,客运列车始发前;
(2)区段列检所对无调车作业的中转列车(根据区间线路及制动缸活塞行程变化的情况,需要全部试验时,由铁路局规定);
(3)更换机车或更换乘务组时;
(4)无列检作业的始发列车发车前;
(5)列车制动软管有分离情况时;
(6)列车停留超过20 min时;
(7)列车摘挂补机,或第一机车的自动制动机损坏交由第二机车操纵时;
(8)电力、内燃机车改变司机室操纵时;
(9)单机附挂车辆时。
3. 持续一定时间的全部试验
货物列车在接近长大下坡道区间的车站,应进行持续一定时间的全部试验,列检应填发制动效能证明书交给司机。具体试验和凉闸的地点、办法,由铁路局规定。
旅客列车出库前应进行持续一定时间的全部试验,在接近长大下坡道区间的车站,是否进行持续一定时间的全部试验,由铁路局规定。
长大下坡道为:线路坡度超过6‰,长度为8 km及其以上;线路坡度超过12‰,长度为 5 km及其以上;线路坡度超过20‰,长度为2 km及其以上。
第199条 车辆上翻车机前和翻卸后,必须由所在地车辆段派驻人员对车辆进行技术检查。
第200条 货物列车在编组站、区段站发车前,有关人员应做到:
货运检查人员应认真执行区段负责制,检查列车中车辆装载、加固、施封及篷布苫盖状态,以及空车的门窗关闭情况,发现异状时,应及时处理。对无列检作业的车站,还应检查自动制动机的空重位置,不符合时应进行调整。
车号人员应按列车编组顺序表核对现车和货运票据,无误后,按规定与机车乘务员办理交接。
列检人员检查车辆,发现因货物装载超重、偏载、集重引起技术状态不正常时,应及时通知车站处理;车辆自动制动机的空重位置不符合时,应进行调整。
第201条 运转车长接收列车时,应检查下列主要事项:
1. 列车尾部车辆的压力表,紧急制动阀上的封印及列车标志;
2. 按规定检查接收列车,核对、通报列车编组;
3.换乘时及时用列车无线调度电话与机车乘务员核对有关列车运行命令,对表,通报姓名和列车编组。
列车到站后,按上述规定与有关人员进行交接。
第十二章 调 车 工 作
一 般 要 求
第202条 车站的调车工作,应按车站的技术作业过程及调车作业计划进行。参加调车作业的人员应做到:
1. 及时编组、解体列车,保证按列车运行图的规定时刻发车,不影响接车;
2. 及时取送货物作业和检修的车辆;
3. 充分运用调车机车及一切技术设备,采用先进工作方法,用最少的时间完成调车任务;
4. 认真执行作业标准,保证调车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及行车安全。
第203条 调车工作要固定作业区域、线路使用、调车机车、人员、班次、交接班时间、交接班地点、工具数量及其存放地点。
作固定替换用的调车机车及小运转机车,应符合调车机车的条件(有前后头灯、扶手把、木脚踏板等)。
第204条 调车工作繁忙、配线较多的车站,可划分为几个调车区。
没有做好联系和防护,不准放行越区车或转场车。
调车机车越区作业的联系和防护办法,应在《站细》内规定。
第205条 调车作业应采用无线调车灯显设备,并使用规定频率,其显示方式须符合有关要求。铁路局应制定无线调车设备使用、维修、管理办法,保证设备正常使用。
领导及指挥
第206条 车站的调车工作,由车站调度员(未设调度员的,由车站值班员) 统一领导。各场(区)的调车工作,根据车站调度员布置的任务,由该场(区)的调车区长或驼峰调车区长领导。
第207条 调车作业由调车长单一指挥。利用本务机车进行调车作业时,可由车站值班员或助理值班员担任指挥工作。遇有特殊情况,可由有任免权限的单位鉴定、考试合格的连结员或站务员代替。
第208条 调车长在调车作业前,必须亲自并督促组内人员充分做好准备,认真进行检查。在作业中应做到:
1. 组织调车人员正确及时地完成调车任务;
2. 正确及时地显示信号,指挥调车机车的行动;
3. 负责调车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行车安全。
第209条 调车机车司机在作业中应做到:
1. 组织机车乘务人员正确及时地完成调车任务;
2. 负责操纵调车机车,做好整备,保证机车质量良好;
3. 时刻注意确认信号,不间断地进行瞭望,认真执行呼唤应答制,正确及时地执行信号显示的要求。没有信号不准动车,信号不清立即停车;
4. 负责调车作业的安全。
计划及准备
第210条 调车领导人应正确及时地编制、布置调车作业计划。布置调车作业计划,应使用调车作业通知单。
中间站利用本务机车调车,应使用附有示意图的调车作业通知单。
调车领导人与调车指挥人必须亲自交接计划。由于设备原因,亲自交接计划确有困难以及设有调车作业通知单传输装置的车站,交接办法在《站细》中规定。
调车指挥人应根据调车作业计划制定具体作业方法,连同注意事项,亲自向司机交递和传达;对其他有关人员,应亲自或指派连结员进行传达。具体传达办法,在《站细》内规定。
调车指挥人确认有关人员均已了解调车作业计划后,方可开始作业。使用调车无线电话的车站,调车作业计划布置方法,由铁路局规定。
第211条 一批作业(指一张调车作业通知单)不超过三钩或变更计划不超过三钩时,可用口头方式布置(中间站利用本务机车调车除外),有关人员必须复诵。变更股道时,必须停车传达。仅变更作业方法或辆数时,不受口头传达三钩的限制,但调车指挥人必须向有关人员传达清楚,有关人员必须复诵。
驼峰解散车辆,只变更钩数、辆数、股道时,可不通知司机,但调车机车变更为下峰作业或向禁溜线送车前,须通知司机。
第212条 调车作业必须做好下列准备:
1.提前排风、摘管,核对计划,确认进路,检查线路、道岔、停留车等情况及防溜措施;
2.手制动机制动的选闸、试闸,系好安全带;
3.准备足够的良好铁鞋;
4.无线调车设备试验良好。
调 车 作 业
第213条 调车作业时,调车人员必须正确及时地显示信号;机车乘务人员要认真确认信号,并鸣笛回示。
连挂车辆,要显示十、五、三车的距离信号(单机除外),没有显示十、五、三车的距离信号,不准挂车,没有司机回示,应立即显示停车信号。
当调车指挥人确认停留车位置有困难时,应派人显示停留车位置信号。
不足二人,不准进行调车作业。
第214条 在调车作业中,调车有关人员要认真执行要道还道制度。
单机运行或牵引车辆运行时,前方进路的确认由机车司机负责;推进车辆运行时,前方进路的确认由调车指挥人负责,如调车指挥人所在位置确认前方进路有困难时,可指派调车组其他人员确认。
没有看到调车指挥人的起动信号,不准动车,但单机返岔子或机车出入段时,可根据扳道员显示的道岔开通信号或调车信号机显示的进行信号动车。无扳道员和调车信号机时,调车指挥人确认道岔开通正确(如为集中操纵的道岔,还须与操纵人员联系)后,向司机显示起动信号。
扳道员之间的要道还道办法,在《站细》内规定。
连续溜放和驼峰解散车辆时,第一钩应实行要道还道制度(集中设备除外),从第二钩起,按调车作业通知单的要求扳动道岔。
推送车辆时,要先试拉。车列前部应有人进行瞭望,及时显示信号。
第215条 调车作业要准确掌握速度,不准超过下列规定:
1. 在空线上牵引运行时,40 km/h;推进运行时,30 km/h。
2. 调动乘坐旅客或装载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超限货物的车辆时,15 km/h。
3. 接近被连挂的车辆时,5 km/h。
遇天气不良等非正常情况,应适当降低速度。
在尽头线上调车时,距线路终端应有10 m 的安全距离;遇特殊情况,必须近于10 m 时,要严格控制速度。
在有接触网终点的线路上调车时,电力机车应控制速度,机车距接触网终点标应有10 m 的安全距离。
推上驼峰解散车辆时的速度和装有加、减速顶的线路上的调车速度,在《站细》内规定。经过道岔侧向运行的速度,由工务部门根据道岔具体条件规定,并纳入《站细》。
第216条 禁止溜放的车辆、线路及其他限制:
1. 装有禁止溜放货物的车辆;
2. 非工作机车、动车、轨道起重机、大型养路机械、机械冷藏车、大型凹型车、落下孔车、客车和特种用途车;
3. 超过2.5 ‰坡度的线路(为溜放调车而设的驼峰和牵出线除外);
4. 停有正在进行技术检查、修理、装卸作业车辆,乘坐旅客的车辆及无人看守道口的线路;
5. 停有装载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车辆的线路;
6. 停留车辆距警冲标的长度,容纳不下溜放车辆(应附加安全制动距离)的线路;
7. 未配调车组的中间站或调车组不足三人时,禁止溜放作业。
原则上不准采用牵引溜放法调车,因设备条件限制,确需施行牵引溜放法调车时,须有安全措施,并由铁路局批准。
第217条 在超过2.5‰坡度的线路上进行调车作业时,应有安全措施。摘车时,必须停妥,采取好防溜措施,方可摘开车钩;挂车时,没有连挂妥当,不得撤除防溜措施。
转场及在超过2.5‰坡度的线路上调车时,10辆及以下是否需要连结制动软管及连结制动软管的数量,11辆及以上必须连结制动软管的数量,由车站和机务段根据具体情况共同确定,并纳入《站细》。
第218条 客车(21、22型除外)及D17、D19g型落下孔车禁止通过驼峰。21和22型客车、凹型车、其他落下孔车及装载活鱼(包括鱼苗)、跨装货物的车辆(跨及两平车的汽车除外)等,是否可以通过驼峰,由车站会同车辆段等有关单位做出具体规定,并纳入《站细》。
涂有禁止上驼峰标记的车辆,禁止通过机械化驼峰。机械冷藏车,如因迂回线故障等原因,必须通过机械化驼峰时,以不得超过7 km/h 的速度推送过峰。不得附挂机械冷藏车溜放其他车辆(推峰除外)。
曲线外轨、调车场以外的线路上和对直径950 mm及其以上的大轮车、外闸瓦车,严禁使用铁鞋制动。
第219条 线路两旁堆放货物,距钢轨头部外侧不得少于1.5 m。站台上堆放货物,距站台边缘不得少于1 m。货物应堆放稳固,防止倒塌。
不足上述规定距离时,不得进行调车作业。
第220条 手推调车,要取得调车领导人的同意,手制动机作用必须良好,有胜任人员负责制动。手推调车速度不得超过3 km/h。下列情况,禁止手推调车:
1. 在超过2.5‰坡度的线路上(确需手推调车时,须经铁路局批准);
2. 遇暴风雨雪车辆有溜走可能或夜间无照明时;
3. 接发列车时,能进入接发列车进路的线路上无隔开设备或脱轨器;
4. 装有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的车辆;
5. 电气化区段,接触网未停电的线路上,对棚车、敞车类的车辆。
在正线、到发线上的作业
第221条 在正线、到发线上调车时,要经过车站值班员的准许。在接发列车时,应按《站细》规定的时间,停止影响列车进路的调车作业。
第222条 接发客运列车时,能进入接发列车进路的线路没有隔开设备或脱轨器,不准调车,但遇下列情况可以调车:
1. 发出客运列车时,与列车相反方向;
2. 能进入接发列车进路的线路的本务机车在停留线路内摘下、上水,列车拉道口、对货位。
为了防止机车车辆进入客运列车接车线内,接停车的客运列车时,在接车线末端方向第一组道岔必须向相邻线路开通。
有特殊困难的车站,确需调车时,制定安全措施,由铁路局审核批准。
第223条 越出站界调车时,双线区间正方向,必须区间(自动闭塞区间为第一闭塞分区)空闲;单线自动闭塞区间,闭塞系统必须在发车位置,第一闭塞分区空闲,经车站值班员口头准许并通知司机后,方可出站调车。
单线半自动闭塞区间和双线反方向出站调车时,须有停止基本闭塞法的调度命令,与邻站办理闭塞手续,并发给司机出站调车通知书(附件五)。
第224条 跟踪出站调车,只准许在单线区间及双线正方向线路上办理,并须经列车调度员口头准许,邻站值班员同意,发给司机跟踪调车通知书(附件五)。在先发列车尾部越过预告信号机(或靠近车站的第一个预告标)或《站细》规定的间隔时间后,方可跟踪出站调车,但最远不得越出站界 500 m。
遇下列情况,禁止跟踪出站调车:
1. 出站方向区间内有瞭望不良的地形、或有连续长大上坡道(站名表由铁路局公布);
2. 先发列车需由区间返回,或挂有由区间返回的后部补机;
3. 一切电话中断;
4. 降雾、暴风雨雪时。
列车虽已到达邻站,但跟踪调车通知书尚未收回时,禁止办理区间开通手续。
第225条 车站值班员要认真掌握机车出入段的经路。
有固定机车走行线时,出入段机车必须走固定走行线。机车固定走行线上禁止停留机车车辆。
没有固定走行线或临时变更走行线时,应通知司机经路(集中联锁的车站除外),司机按固定信号或扳道员显示的进行信号运行。
机车车辆的停留
第226条 列车及机车车辆必须停在警冲标内方。调车作业中,车辆临时停在调车线警冲标外方时,一批作业完了后,应立即送入警冲标内方。因特殊情况需在警冲标外方进行装卸作业时,须经车站值班员、调车区长准许,在不影响列车到发及调车作业的情况下方可进行,装卸完了后,应立即送入警冲标内方。
安全线及避难线上,禁止停留机车车辆。
装载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的车辆及救援列车,必须停放在固定的线路上,两端道岔应扳向不能进入该线的位置并加锁;临时停留公务车线路上的道岔也应扳向不能进入该线的位置并加锁;集中操纵的道岔可在控制台上进行锁闭。
第227条 编组站、区段站在到发线、调车线以外的线路上停留车辆,不进行调车作业时,应连挂在一起,并须拧紧两端车辆的 手制动机,或以铁鞋(止轮器、防溜枕木等)牢靠固定。因装卸车对货位等情况,不能连挂在一起时,应分组做好防溜措施。
中间站停留车辆,无论停留的线路是否有坡道,均应连挂在一起,拧紧两端车辆的 手制动机,并以铁鞋(止轮器、防溜枕木等)牢靠固定。因装卸车对货位等情况,不能连挂在一起时,应分组做好防溜措施。
编组站和区段站到发线、调车线是否需要防溜以及作业量较大中间站执行上述规定有困难时,由铁路局规定。
第十三章 行车闭塞法
一 般 要 求
第228条 列车运行是以车站、线路所所划分的区间及自动闭塞区间的通过信号机所划分的闭塞分区作间隔。
区间及闭塞分区的界限,按下列各项规定划分:
1. 站间区间——车站与车站间:
(1)在单线上,以进站信号机柱的中心线为车站与区间的分界线;
(2)在双线或多线区间的各线上,分别以各该线的进站信号机柱或站界标的中心线为车站与区间的分界线。
2. 所间区间——两线路所间或线路所与车站间,以该线上的通过信号机柱的中心线为所间区间的分界线。设有进站信号机的线路所,所间区间的分界方法与站间区间相同。
3. 闭塞分区——自动闭塞区间同方向相邻的两架色灯信号机间,以该线上的通过信号机柱的中心线为闭塞分区的分界线。
第229条 各站均须装设基本闭塞设备。行车基本闭塞法采用下列两种:
1. 自动闭塞;
2. 半自动闭塞。
电话闭塞法,是当基本闭塞设备不能使用时,根据列车调度员的命令所采用的代用闭塞法。
原则上不使用隔时续行办法,如必须使用时,由铁路局规定。
第230条 遇下列情况,应停止使用基本闭塞法,改用电话闭塞法行车:
1. 基本闭塞设备发生故障(包括自动闭塞区间内两架及其以上通过信号机故障或灯光熄灭)时;
2. 未设钥匙路签(牌)设备的车站,发出挂有由区间返回的后部补机的列车时,或自动闭塞区间发出由区间返回的列车时;
3. 无双向闭塞设备的双线区间反方向发车或改按单线行车时;
4. 半自动闭塞区间,发出须由区间返回的列车,由未设出站信号机的线路上发车,或超长列车头部越过出站信号机并压上出站方面轨道电路时;
5. 自动闭塞、半自动闭塞区间,在夜间或遇降雾、暴风雨雪,为消除线路故障或执行特殊任务,开行轻型车辆时。
遇列车调度电话不通时,闭塞法的变更或恢复,应由该区间两端站的车站值班员确认区间空闲后,直接以电话记录办理。
第231条 设有双向闭塞设备的自动闭塞区间,遇轨道电路发生故障等情况,需使用总辅助按钮改变闭塞方向时,车站值班员必须确认区间空闲后,根据列车调度员命令,使用总辅助按钮改变闭塞方向,并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
在半自动闭塞区间,遇接车站轨道电路发生故障,闭塞设备停电后恢复供电,列车因故退回原发车站等情况时,车站值班员确认列车整列到达后,根据列车调度员命令,使用故障按钮,办理人工复原,并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
第232条 线路所和区间内设有辅助所的行车闭塞办法,由铁路局规定。
自 动 闭 塞
第233条 使用自动闭塞法行车时,列车进入闭塞分区的行车凭证:
在三显示区段,为出站或通过信号机的黄色灯光或绿色灯光,但客运列车及跟随客运列车后面通过的列车,为出站信号机的绿色灯光。
在四显示区段,为出站或通过信号机的黄色灯光、绿黄色灯光、绿色灯光,客运列车及跟随客运列车后面通过的列车,为出站信号机的绿黄色灯光或绿色灯光。但快速旅客列车由车站通过时为出站信号机的绿色灯光。
单线自动闭塞区段的车站,在办理闭塞手续前须得到列车调度员的同意。
第234条 自动闭塞区段遇下列情况发车的行车凭证:在三显示区段如第28表,在四显示区段如第29表。
第28表
列车出发 情 况 |
行车凭证 |
发给行车凭 证的根据 |
附带条件 | |
双 线 | 单 线 | |||
1. 设有钥匙路签设备的车站,发出挂有由区间返回后部补机的列车或由区间返回的列车 | 出站信号机的绿色或黄色灯光,并发给补机司机或返回的列车司机区间返回用的钥匙路签 | 监督器表示两个或第一个闭塞分区空闲 | 对区间返回的列车,应发给关于停车地点及返回时刻的调度命令 | |
2. 出站信号机不能显示绿色灯光,仅能显示黄色灯光时,发出客运列车 | 出站信号机的黄色灯光,发给司机绿色许可证(附件二) | 监督器表示两个闭塞分区空闲,不表示时为接到到达邻站的通知或前次列车发出后不少于10 min 的时间 | ||
3. 出站信号机不能显示绿色灯光,仅能显示黄色灯光时,发出跟随客运列车后面通过的非客运列车 | 出站信号机的黄色灯光 | 单线自动闭塞区段的车站,在办理闭塞手续前,应得到列车调度员的同意 | ||
4. 出站信号机故障时发出列车 | 绿色许可证(附件二) | 监督器表示两个或第一个闭塞分区空闲(客运列车及跟随客运列车后面通过的列车必须两个闭塞分区空闲)不表示时为接到到达邻站的通知或前次列车发出后不少于10 min的时间 | 同左,并须得到对方站确认区间内无迎面列车的电话记录 | 从监督器上不能确认第一个闭塞分区空闲时,发车人员须书面通知司机,以在瞭望距离内能随时停车的速度,最高不超过20 km/h,运行到第一架通过信号机,按其显示的要求执行 |
5. 由未设出站信号机的线路上发车 | ||||
6. 列车头部越过出站信号机的超长列车 | ||||
7. 发车进路信号机发生故障时发出列车 | 确认道岔位置正确及进路空闲 | 列车到达次一信号机按其显示的要求执行 | ||
8. 自动闭塞作用良好,监督器故障时发出列车 | 出站信号机的绿色或黄色灯光 | 与邻站车站值班员及本站有关扳道员、信号员用电话联系 |
第29表
列车出发 情 况 |
行车凭证 |
发给行车凭证 的根据(双线) |
附带条件 |
1. 出站信号机不能显示绿色灯光,仅能显示绿黄色灯光,快速旅客列车通过 | 出站信号机的绿黄色灯光 | 监督器表示三个闭塞分区空闲,不表示时为前次列车到达邻站的通知或前次列车发出后不少于10 min的时间 | 使用列车无线调度电话通知司机,通知不到时,应使列车在站内停车 |
2. 出站信号机不能显示绿色或绿黄色灯光,仅能显示黄色灯光时,发出客运列车 | 出站信号机的黄色灯光,发给司机绿色许可证(附件二) | 监督器表示第一、二个闭塞分区空闲,不表示时为前次列车到达邻站的通知或前次列车发出后不少于10 min的时间 | |
3. 出站信号机不能显示绿色或绿黄色灯光,仅能显示黄色灯光时,发出跟随客运列车后面通过的非客运列车 | 出站信号机的黄色灯光 | ||
4. 出站信号机故障时发出列车 | 绿色许可证(附件二) | 监督器表示第一、二或第一闭塞分区空闲(客运列车及跟随客运列车后面通过的列车必须监督器表示第一、二个闭塞分区空闲),不表示时为前次列车到达邻站的通知或前次列车发出后不少于10 min的时间 | 从监督器上不能确认第一个闭塞分区空闲时,发车人员须书面通知司机,以在瞭望距离内能随时停车的速度,最高不超过20 km/h ,运行到第一架通过信号机,按其显示的要求执行 |
5. 由未设出站信号机的线路上发出列车 | |||
6. 列车头部越过出站信号机的超长列车 | |||
7. 发车进路信号机发生故障时发出列车 | 确认道岔位置正确及进路空闲 | 列车到达次一信号机按其显示的要求执行 | |
8. 自动闭塞作用良好,监督器故障时发出列车 | 出站信号机的绿色、绿黄色或黄色灯光 | 与邻站车站值班员及本站有关扳道员、信号员用电话联系 |
第235条 自动闭塞区间通过信号机显示停车信号(包括显示不明或灯光熄灭)时,列车必须在该信号机前停车,司机应使用列车无线调度电话通知运转车长,通知不到时,鸣笛一长声。停车等候2 min,该信号机仍未显示进行的信号时,即以遇到阻碍能随时停车的速度继续运行,最高不超过20 km/h,运行到次一通过信号机,按其显示的要求运行;如确认前方闭塞分区内有列车时,不得进入。
装有容许信号的通过信号机,显示停车信号时,准许铁路局规定停车后起动困难的货物列车,在该信号机前不停车,按上述速度通过。当容许信号灯光熄灭或容许信号和通过信号机灯光都熄灭时,司机在确认信号机装有容许信号时,仍按上述速度通过该信号机。
装有连续式机车信号的列车,遇通过信号机灯光熄灭,而机车信号显示进行信号时,应按机车信号的显示运行。
司机发现通过信号机故障时,应将信号机的号码通知前方站。
第236条 未装机车信号或运行途中机车信号发生临时故障的列车,在自动闭塞区段,列车调度员接到车站或司机报告天气恶劣难以辨认信号时,应改按站间区间掌握行车;天气转好时,应及时报告列车调度员,恢复正常行车。
半自动闭塞
第237条 使用半自动闭塞法行车时,列车凭出站信号机或线路所通过信号机显示的进行信号进入区间。
开放出站信号机或通过信号机前,双线区段必须得到前次列车到达前方站的到达信号;单线区段必须得到接车站的同意闭塞信号。
设有预办设备的车站,可预先与邻站办理闭塞手续,但已同意对方站跟踪出站调车,而未得到调车作业完毕的通知时,禁止使用预办设备。
发车站已办理闭塞手续,并开放出站信号机后,列车不能出发时,应将事由通知接车站,取消闭塞。
第238条 半自动闭塞区段遇下列情况,发车的行车凭证规定如第30表。
第30表
列车出发 情 况 |
行车凭证 |
发给行车凭 证的根据 |
附带条件 | |
双 线 | 单 线 | |||
1. 设有钥匙路签设备的车站,发出挂有由区间返回后部补机的列车 | 出站信号机显示的进行信号,并发给补机司机由区间返回用的钥匙路签 | 前次列车到达前方站的到达信号 | 接车站的同意闭塞信号 | 发给两个司机及运转车长调度命令(固定使用补机区段除外) |
2. 超长列车头部越过出站信号机而未压上出站方面的轨道电路 | 出站信号机显示的进行信号,并发给司机调度命令 |
电 话 闭 塞
第240条 使用电话闭塞法行车时,列车占用区间的行车凭证为路票(附件一)。当挂有由区间返回的后部补机时,另发给补机司机路票副页。
单线或双线反方向发车(正方向首列发车)时,根据《行车日志》查明区间已空闲,并取得接车站承认,在发车进路准备妥当后,方可填发路票。双线正方向发车时,根据收到的前次发出的列车到达的电话记录,在发车进路准备妥当后,即可填发路票。
第241条 办理电话闭塞时,下列各项应发出电话记录号码,并记入《行车日志》:
1. 承认闭塞;
2. 列车到达,补机返回;
3. 取消闭塞;
4. 单线或双线反方向越出站界调车。
电话记录号码自每日0时起至24时止,按日循环编号,编号办法由铁路局规定。
第242条 路票应由车站值班员或指定的助理值班员填写。
对于填写的路票,车站值班员应根据《行车日志》的记录,进行认真检查,确认无误,并加盖站名印后,方可送交司机。
电话中断时的行车
第243条 车站一切电话中断时,单线行车按书面联络法,双线行车按时间间隔法。列车进入区间的行车凭证均为红色许可证(附件三)。
在自动闭塞区间,如闭塞设备作用良好时,列车运行仍按自动闭塞法行车,列车必须在车站停车联系(说明车次及注意事项等)后再开车。列车无线调度电话作用良好时,车站可与列车司机直接联系。
第244条 单线按书面联络法行车时,下列车站可以优先发车:
1. 已办妥闭塞而尚未发车的车站;
2. 未办妥闭塞时,单线区间为开下行列车的车站,双线改为单线行车时,为该线原定发车方向的车站。
同一线路同一方向运行的列车,有上下行两种车次时,优先发车的车站,由铁路局规定。
第一个列车的发车权为优先发车的车站所有,如优先发车的车站没有待发列车时,应主动用附件三的通知书通知非优先发车的车站。非优先发车的车站,如有待发列车时,应在得到通知书以后方可发车。
第一个列车的发车站,在发车前应查明区间已空闲,并在附件三的通知书上记明下一个列车的发车权。如为本条第1项所规定的发车站发车时,持有行车凭证的列车,还应发给附件三的通知书;如无行车凭证,列车应持红色许可证开往邻站。以后开行的列车,均凭附件三的通知书上记明的发车权办理。
附件三的通知书,应采取最快的方法传送,优先方向车站如无开往区间的列车时,在确认区间空闲后,可使用重型轨道车或单机传送。
第245条 双线按时间间隔法行车时,只准发出正方向的列车。半自动闭塞区间发出第一个列车时,在发车前应查明区间已空闲。
第246条 一切电话中断后,连续发出同一方向的列车时,两列车的间隔时间,应按区间规定的运行时间另加3 min,但不得少于13 min。
第247条 一切电话中断时,禁止发出下列列车:
1. 在区间内停车工作的列车(救援列车除外);
2. 开往区间岔线的列车;
3. 须由区间内返回的列车;
4. 挂有须由区间内返回后部补机的列车;
5. 列车无线调度电话故障的列车。
第248条 在电话中断时间内,如有封锁区间抢修施工或开通封锁区间时,由接到请求的车站值班员以书面通知封锁区间的相邻车站。
第249条 单线区间的车站,经以闭塞电话、列车调度电话或其他电话呼唤5 min无人应答时,由列车调度员查明该站及其相邻两区间确无列车(包括单机、动车及重型轨道车)后,可发布调度命令,封锁两区间,按封锁区间办法向不应答站发出列车。
该列车应在不应答站的进站信号机外停车,判明不应答原因及准备好进路后,再行进站。司机(运转车长)或车站值班员应将经过情况报告列车调度员。
第十四章 列 车 运 行
一 般 要 求
第250条 列车是指编成的车列并挂有机车及规定的列车标志。
单机、动车及重型轨道车,虽未完全具备列车条件,亦应按列车办理。
旅客列车的尾部标志应使用电灯。尾部标志灯的摘挂、保管由车辆部门负责。对中途转向的旅客列车应有备用标志灯,以备转向时使用。
第251条 列车由列车乘务组服务。列车乘务组按下列规定组成:
1. 机车乘务组;
2. 客运列车和机械冷藏车组,均应有车辆乘务人员;挂有超限货物车辆的列车是否需要添乘人员,应根据装运的命令办理;
3. 旅客列车须有旅客乘务组和运转车长。混合列车是否派旅客乘务组和运转车长,由铁路局确定。
第252条 列车司机在列车运行中,应做到:
1. 列车在出发前输入监控装置有关数据;按规定对列车制动机进行机能试验,在制动保压(最大有效减压量)状态下列车制动主管的压力每分钟漏泄不得超过20 kPa,确认列尾装置作用良好。
2. 遵守列车运行图规定的运行时刻和各项容许及限制速度。彻底瞭望,确认信号,认真执行呼唤应答制度,严格按信号显示要求行车,确保列车安全正点。遇有信号显示不明或危及行车和人身安全时,应立即采取减速或停车措施。快速旅客列车发生意外,不危及本列车安全时,可不停车,继续运行,同时用列车无线调度电话报告就近车站处理。
3. 机车信号、列车无线调度电话、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或自动停车装置必须全程运转,严禁“关机”。运行途中,遇列尾装置、机车信号、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或自动停车装置发生故障时,司机应使用列车无线调度电话通知车站和列车调度员,并根据实际情况掌握列车运行速度;遇列车无线调度电话发生故障时,列车应在前方站停车报告。
4. 起动稳,加速快,精心操纵,停车准确,按规定鸣笛,防止列车冲动和断钩。
5. 随时检查机车总风缸、制动主管的压力。检查蒸汽机车的锅炉汽压、水表水位,必须保证水表水位不低于规定的安全水位表示线。检查内燃机车柴油机的润滑油压力、冷却水的温度及其转数等情况。注意电力机车的各种仪表的显示及接触网状态。
6. 在区间内列车停车进行防护、分部运行、装卸作业或使用紧急制动阀停车后再开车时,司机必须检查、试验列车制动主管的贯通状态,确认列车完整,具备开车条件后,方可起动列车。有运转车长乘务的列车,应按运转车长的发车信号起动列车。
7. 等会列车时,不准关闭空气压缩机,并应将头灯灯光减弱或熄灭。
8. 蒸汽机车在车站或机务段线路上清灰、放水时,严格按指定的地点进行;在运行中放水时,应注意人身安全。
9. 负责货运票据的交接与保管。
第253条 运转车长在列车运行中,应做到:
1. 加强瞭望,注意列车运行状态及信号的显示。
2. 列车进出站及在区间交会时,要互相检查,并与有关人员互对信号。快速旅客列车运转车长在运行中不显示互检信号,发现异状应立即用列车无线调度电话通知有关人员。
3. 正确记载列车在车站到发时刻。
4. 发现下列危及行车和人身安全情形时,应使用紧急制动阀停车:
(1)车辆燃轴或重要部件损坏;
(2)列车发生火灾;
(3) 有人从列车上坠落或线路内有人死伤(快速旅客列车不危及本列车运行安全时除外);
(4)能判明司机不顾停车信号,列车继续运行;
(5)列车无任何信号指示,进入不应进入的地段或车站;
(6)其他危及行车和人身安全必须紧急停车时。
使用车辆紧急制动阀时,不必先行破封,立即将阀手把向全开位置拉动,直到全开为止,不得停顿和关闭。遇弹簧手把时,在列车完全停车以前,不得松手。在长大下坡道上,必须先看压力表,如压力表指针已由定压下降100 kPa时,不得再行使用紧急制动阀(遇折角塞门关闭时除外)。
其他列车乘务人员遇有危及行车和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也可按上述方法使用紧急制动阀。
运转车长应将列车运行中发生的问题及使用紧急制动阀的情况,报告列车调度员和有关单位。
第254条 车辆乘务人员,应按技术作业过程的规定检查车辆,并参加制动试验。在列车运行途中,应保证车辆运行安全,及时消除车辆故障,并将本身不能完成的不摘车检修工作,预报前方站列检所。前方站列检所应积极组织人力修复车辆故障,保持原编组运用。是否摘车检修,由当地列检所决定处理。
第255条 机车乘务组以外人员,登乘机车时,除铁道部机车运用规章指定的人员外,须凭登乘机车证登乘。
登乘机车的人员,在不影响乘务人员工作的前提下,经检验准许后方可乘坐。
第256条 列车运行限制速度规定如第31、32表。
第31表
项 目 | 速 度 (km/h) |
四显示自动闭塞区段通过显示绿黄色灯光的信号机 | 在前方第三架信号机前能停车的速度 |
通过显示黄色灯光的信号机及位于定位的预告信号机 | 在次一架信号机前能停车的速度 |
通过显示一个黄色闪光灯光和一个黄色灯光的信号机 | 80 |
通过减速地点标 | 标明的速度,未标明时为25 |
推进 | 30 |
退行 | 15 |
蒸汽机车逆向牵引 | 55 |
蒸汽机车逆向牵引时,在曲线半径小于300 m的区段、煤水车无转向架或机车无从轮 | 40 |
接入站内尽头线,自进入该线起 | 30 |
下列构造的单开道岔侧向通过的最高速度规定如第32表。
第32表
注:1.9号特种单开道岔,侧向通过的最高速度为35 km/h。
2.保留使用的8号、10号、11号单开道岔侧向通过的最高速度分别为25 km/h、35 km/h、40 km/h。
其他道岔的侧向通过速度,由铁路局规定。
接车与发车
第257条 车站应不间断地接发列车,严格按列车运行图行车。接发列车时,车站值班员应亲自办理闭塞、布置进路(包括听取进路准备妥当的报告)、开闭信号、交接凭证、接送列车、指示发车或发车。由于设备或业务量关系,除布置进路(包括听取进路准备妥当的报告)外,其他各项工作可指派助理值班员、信号员或扳道员办理。
车站值班员接到邻站快速旅客列车预告后,按《站细》规定及时通知有关人员提前到岗接车,站内平过道应提前派人到岗监护。
第258条 车站值班员在办理闭塞时,应确认区间空闲。接车前,必须亲自或通过有关人员确认接车线路空闲、进路道岔位置正确、影响进路的调车作业已经停止后,方可开放进站信号机,准备接车;发车前,检查确认进路道岔位置正确、影响进路的调车作业已经停止后,方可开放出站信号机,交付行车凭证,在旅客上下、行包装卸和列检作业完了后,指示发车或发车。
车站值班员下达准备接发车进路命令时,必须简明清楚,正确及时,讲清车次和占用线路(一端有两个及其以上列车运行方向或双线反方向行车时,应讲清方向),并要受令人复诵,核对无误。
车站接发列车作业按规定程序办理,并使用规定用语。
第259条 扳道、信号人员在值班时应做到:
1. 严格按照车站值班员的接发列车命令、调车作业计划,正确及时地准备进路。
2. 在扳动道岔、操纵信号时,认真执行“一看、二扳(按)、三确认、四显示(呼唤)”制度;对进路上不该扳动的道岔,也应认真进行确认。
3. 接发列车进路准备完了后,及时报告车站值班员(能从设备上确认者除外)。
第260条 下列情况,禁止办理相对方向同时接车和同方向同时发接列车:
1. 进站信号机外制动距离内,进站方向为超过6‰的下坡道,而接车线末端无隔开设备;
2. 在接、发客运列车的同时,接入原规定为通过的列车而接车线末端无隔开设备。
单机、动车及重型轨道车不受上述第2项的限制。
车站应将不能办理相对方向同时接车和同方向同时发接列车的情况纳入《站细》。
相对方向不能同时接车时,应先接后面有续行列车的列车、停车后起动困难的列车或不适于在站外停车的列车。
遇两列车不能同时接发时,原则上应先接后发。
第261条 车站值班员应严格按《站细》规定时机开闭信号机。如取消发车进路时,应先通知发车人员;如发车人员已显示发车指示信号,而列车尚未起动时,还应通知司机,收回行车凭证后,再取消发车进路。
第262条 接发列车应在正线或到发线上办理,并应遵守下列原则:
1. 客运列车、挂有超限货物车辆的列车,应接入固定线路;
2. 快速旅客列车应在正线通过,其他通过列车原则上应在正线通过;
3. 原规定为通过的客运列车由正线变更为到发线接车及快速旅客列车遇特殊情况必须变更基本进路时,须经列车调度员准许,并预告司机;如来不及预告时,应使列车在站外停车后,开放信号机,再接入站内;
4. 快速旅客列车通过时,作业人员须提前停止在列车的通过线路上和相邻线路通过列车一侧的作业。
第263条 车站值班员应保证有不间断接车的空闲线路。
正线上不得停留车辆。到发线上停留车辆时,须经车站值班员准许,在中间站上并须取得列车调度员的准许,方可占用,对该线路的两端道岔应扳向不能进入的位置并加锁(装有轨道电路除外)。
第264条 在站内无空闲线路的特殊情况下,只准许接入为排除故障、事故救援、疏解车辆等所需要的救援列车、不挂车的单机、动车及重型轨道车。上述列车均应在进站信号机外停车,由接车人员向司机通知事由后,以调车手信号旗(灯)将列车领入站内。
第265条 列车进站后,应停于接车线警冲标内方。在设有出站(进路)信号机的线路,列车头部不得越过出站(进路)信号机。
如列车尾部停在警冲标外方,车站接车人员及运转车长应使用列车无线调度电话等通知司机或显示向前移动的手信号(昼间为拢起的手信号旗,夜间为白色灯光上下摇动),使列车向前移动。
当超长列车尾部停在警冲标外方,接入相对方向的列车时,在进站信号机外制动距离内进站方向为超过6‰的下坡道,而接车线末端无隔开设备,须使列车在站外停车后,再接入站内。如在邻线上未设调车信号机,又无隔开设备,相对方向需要进行调车作业时,必须派人以停车手信号对列车进行防护。
第266条 凡进站、接车进路信号机不能使用或在双线区段由反方向开来列车而无进站信号机时,应使用引导信号或派引导人员接车。
引导接车时,列车以不超过20 km/h速度进站,并做好随时停车的准备。由引导人员接车时,应在引导员接车地点标(未设者,引导人员应在进站信号机、进路信号机或站界标外方)处,显示引导手信号接车。列车头部越过引导信号,即可关闭信号或收回引导手信号。
在无联锁的线路上接发列车时,车站值班员除严格按接发列车手续办理外,并应将进路上有关对向道岔及邻线上的防护道岔加锁。
分动外锁闭道岔在联锁失效、不能集中控制时的加锁使用办法,由铁路局规定。
第267条 接发列车时,接发车人员应携带列车无线调度电话、持手信号旗(灯),站在规定地点接送列车,注意列车运行和货物装载状态,与运转车长互对信号。发现旅客列车尾部标志灯光熄灭时,通知运转车长进行整理。在自动闭塞区段,通知不到时,应使列车停车整理。发现货物装载状态有异状时,及时处理;发现货物列车列尾装置丢失时,应报告列车调度员,使列车在前方站停车处理。
列车接近车站、进站和出站时,扳道、信号人员应及时向车站值班员报告列车进出站的情况(能从设备上确认者除外)。
列车到达、发出或通过后,车站值班员(助理值班员)应立即向邻站及列车调度员报点,并记入《行车日志》内。遇有超长、超限列车、单机挂车和列尾装置灯光熄灭等情况,应通知邻站。
第268条 货物列车在站停车时,司机必须使列车保持制动状态(铁路局指定的凉闸站除外)。发车前,司机鸣示缓解信号,进行缓解,确认发车条件具备后,方可起动列车。
第269条 列车在发车前,有关人员应做到:
1. 发车进路准备妥当,行车凭证已交付,出站(进路)信号机已开放,发车条件完备后,车站值班员(助理值班员)方可显示发车信号或向运转车长显示发车指示信号。
2. 运转车长得到发车指示信号后,确认列车已完全具备发车条件,方可向司机显示发车信号;发车人员应依式中转运转车长的发车信号。
3. 司机必须确认占用区间行车凭证及发车信号或发车表示器显示正确后,方可起动列车。
4. 因曲线等关系,司机难以确认运转车长发车信号时,经铁路局指定的车站,可由发车人员直接向司机显示发车信号。
5. 单机、动车、重型轨道车及无运转车长值乘的列车,均由发车人员直接向司机显示发车信号。
第270条 进站、出站、进路及线路所通过信号机发生故障时,应置于关闭状态;如为臂板信号机,在夜间或昼间因天气不良难以辨认时,还应点灯。进站信号机及线路所通过信号机灭灯或因发生不能关闭的故障时,应将灯光熄灭或遮住。在将灯光熄灭或遮住和信号机灭灯时,于夜间应在信号机柱距钢轨顶面不低于2 m处,加挂信号灯,向区间方面显示红色灯光。
预告臂板信号机发生故障时,应将其臂板置于水平位置,夜间应点灯;如与主体信号机有联锁装置时,应设法将联锁装置拆断;如不能断开时,应将主体信号机一并置于定位。
第271条 出站信号机发生故障时,除按规定交递行车凭证外,对通过列车应预告司机,并显示通过手信号。装有进路表示器或发车线路表示器的出站信号机,当该表示器不良时,由办理发车人员通知司机后,列车可凭出站信号机的显示出发。
列车在区间被迫停车的处理
第272条 列车在区间被迫停车后,不能继续运行时,司机应立即使用列车无线调度电话通知两端站、追踪列车、列车调度员及运转车长,报告停车原因和停车位置,根据需要或运转车长指示迅速请求救援。如遇自动制动机故障时,司机应通知运转车长,运转车长(无运转车长的列车由司机)应组织列车乘务人员拧紧不少于第33表规定的手制动机数,以保证就地制动。
第33表 列车就地制动的手制动机数量表
坡 度 千分数 | 0 | 1 | 2 | 3 | 4 | 5 | 6 | 7 |
每百吨列车重量(机车及煤水车除外)所需手制动机轴数 | 1.2 | 1.2 | 1.2 | 1.2 | 1.2 | 1.2 | 1.2 | 1.5 |
坡 度 千分数 | 8 | 9 | 10 | 12 | 14 | 16 | 18 | 20 |
每百吨列车重量(机车及煤水车除外)所需手制动机轴数 | 1.8 | 2.1 | 2.4 | 3.0 | 3.6 | 4.2 | 4.8 | 5.4 |
需要防护时,列车前方由司机负责,列车后方由运转车长负责,无运转车长时由司机负责。
对已请求救援的列车,不得再行移动,并按规定对列车进行防护。
车站值班员接到司机通知后,应将区间内列车运行情况通知司机,并立即使用列车无线调度电话转告区间内有关列车。在停车原因消除前不得再放行追踪、续行列车。
第273条 列车被迫停车可能妨碍邻线时,司机、运转车长应立即在列车的头部和尾部附近邻线上点燃火炬;如为自动闭塞时,司机和运转车长分别对邻线来车方向短路轨道电路,司机用列车无线调度电话通知邻线上运行的列车和两端站,并亲自或指派人员沿邻线一侧对列车进行检查,发现妨碍邻线时,应立即派人按规定防护。如发现邻线有列车开来时,应急速鸣示紧急停车信号。
除后部需要立即防护外,运转车长应急速向前检查,发现妨碍邻线时,应立即安排邻线的防护。
第274条 下列情况列车不准分部运行:
1.采取措施后可整列运行时;
2.对遗留车辆未采取防护、防溜措施时;
3.遗留车辆无人看守时;
4.列车无线调度电话故障时。
第275条 在不得已情况下,列车必须分部运行时,司机应使用列车无线调度电话报告前方站和列车调度员,并做好遗留车辆的防溜和防护工作。司机在记明遗留车辆辆数和停留位置后,方可牵引前部车辆运行至前方站。在运行中仍按信号机的显示进行,但在半自动闭塞区间,该列车必须在进站信号机外停车(司机已用列车无线调度电话通知车站值班员列车为分部运行时除外),将情况通知车站值班员后再进站。车站值班员应立即报告列车调度员封锁区间,待将遗留车辆拉回车站,确认区间空闲后,方可开通区间。
第276条 列车在区间被迫停车后,分别根据下列规定放置响墩防护:
1. 已请求救援时,从救援列车开来方面(不明时,从列车前后两方面),距离列车不少于300 m处防护;
2. 电话中断后发出的列车(持有附件三通知书之1的列车除外),应于停车后,立即从列车后方距离不少于800 m处防护;
3. 对于邻线上妨碍行车地点,应从两方面不少于800 m处防护,如确知列车开来方向时,仅对来车方面防护;
4. 列车分部运行,机车进入区间挂取遗留车辆时,应从车列前方距离不少于300 m处防护。
防护人员设置的响墩待停车原因消除后可不撤响墩。
第277条 下列情况列车不准退行:
1. 按自动闭塞法运行时(列车调度员或后方站车站值班员确知区间内无列车,并准许时除外);
2. 无运转车长值乘的列车(已指派胜任人员并携带列车无线调度电话、简易紧急制动阀时除外);
3. 在降雾、暴风雨雪及其他不良条件下,难以辨认信号时;
4. 电话中断后发出的列车(持有附件三通知书之1的列车除外)。
挂有后部补机的列车,除上述情况外,是否准许退行,由铁路局规定。
第278条 在不得已情况下,列车必须退行时,运转车长(无运转车长时为指派的胜任人员)应站在列车尾部注视运行前方,发现危及行车或人身安全时,应立即使用简易紧急制动阀或列车无线调度电话通知司机,使列车停车。
列车退行速度,不得超过15 km/h。未得到后方站(线路所)车站值班员准许,不得退行到车站的最外方预告标或预告信号机(双线区间为邻线预告标或特设的预告标)的内方。
车站接到列车退行的报告后,除立即报告列车调度员外,根据线路占用情况,可开放进站信号机或按引导办法将列车接入站内。
救援列车的开行
第279条 车站值班员接到运转车长、司机或工务、电务部门人员的救援请求后,应立即报告列车调度员。列车调度员应向有关车站发布命令封锁区间,并派出救援列车。
向封锁区间发出救援列车时,不办理行车闭塞手续,以列车调度员的命令,作为进入封锁区间的许可。
当列车调度电话不通时,应由接到救援请求的车站值班员根据救援请求办理,救援列车以车站值班员的命令,作为进入封锁区间的许可。
司机接到救援命令后,机车乘务员必须认真确认。命令不清、停车位置不明确时,不准动车。
救援列车进入封锁区间后,在接近被救援列车或车列2 km时,要严格控制速度,同时,使用列车无线调度电话与请求救援的机车司机进行联系,或以在瞭望距离内能够随时停车的速度运行(最高不得超过20 km/h),在防护人员处或压上响墩后停车,联系确认,并按要求进行作业。
第280条 救援列车的出发或返回,均应通知列车调度员及对方站。如事故现场设有临时线路所时,车站值班员应于发车前,商得线路所值班员的同意。
第281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人员到达前,站长或车站值班员应随乘发往事故地点的第一列救援列车(分部运行时挂取遗留车辆的机车除外)到事故现场,负责指挥列车有关工作。
施工及路用列车的开行
第282条 线路、桥隧、信号、通信、接触网及其他行车设备的施工、维修,须保证行车安全,力争不中断行车,不降低行车速度。
工作量巨大或条件复杂的施工,必须封锁区间、限制行车速度或使用大型养路机械施工时,应在列车运行图内规定空隙时间。
工作量不大、临时性的施工,可利用列车间隔进行。
第283条 封锁线路和停用信号、联锁、闭塞设备及其他影响行车设备的施工,施工单位应在前一个月提出计划报铁路局或分局。运输部门应在施工方案中,把各部门在同一地段的施工,组织在同一时间内进行平行作业。施工方案应以局(分局)命令下达有关站、段及施工单位。影响快速旅客列车的施工必须纳入月度施工方案。
因封锁区间,跨局列车的停运由两局商定,须经由外局线路迂回运输时,由铁道部批准。
第284条 封锁区间施工时,施工领导人应充分做好一切施工准备,按批准的施工方案,在车站《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通过车站值班员向列车调度员申请施工。车站值班员应尽速联系,并应根据封锁或开通命令,在闭塞机或闭塞电话上揭挂或摘下封锁区间表示牌。列车调度员应保证施工时间,并向施工区间的两端站、有关单位及施工领导人及时发出实际施工命令。施工领导人接到调度命令,确认施工起止时刻,设好停车防护后,方可开工,并保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经检查达到放行列车的条件,办理开通登记后,通过车站值班员通知列车调度员开通区间。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开通区间或不能按正常速度运行时,应提前通知车站值班员,要求列车调度员延长时间或限速运行。
施工封锁前,通过施工地点的最后一趟列车前进方向为不大于6‰的上坡道时,列车调度员可根据施工领导人的要求,在施工命令中规定该次列车通过施工地点后即可开工,列车到站后,再封锁区间。上述命令应抄交司机及运转车长,该列车不得后退。
快速旅客列车到达施工地点前10min,必须停止影响列车运行的施工,且人员、设备等应撤至距钢轨头部外侧2 m以外,施工机械、物料堆码必须放置牢固。
第285条 临时性利用列车间隔施工,施工领导人应通过车站值班员与列车调度员联系。列车调度员应充分利用前一趟列车通过施工地点后,至下一趟列车到达施工地点前的时间,以命令将准许施工起止时刻通知两端站车站值班员及施工领导人。施工领导人必须确认施工起止时刻,设好停车防护,并在商定时刻终了以前,将线路恢复到正常行车条件,撤除防护信号,通知车站值班员。车站值班员不得使列车提前开到该施工地点。不得利用快速旅客列车与前行列车的间隔进行施工。
当利用前一趟列车通过施工地点后进行施工时,列车前进方向的上坡道不得超过6‰,并应向前行列车司机和运转车长发布不得退行的命令。
第286条 利用列车间隔在线路上更换个别夹板,使用弯轨器整直钢轨,使用有碍行车的轨缝调整器不拆开接头调整轨缝,桥梁施工试顶梁身并回落原位,单根抽换桥枕作业时,施工领导人必须与车站值班员联系,切实掌握列车运行情况。施工地点可用停车手信号防护。自动闭塞区间更换轨道绝缘,并应确认来车方向,两个闭塞分区无列车时,可短路轨道电路,以通过信号机的红色灯光防护。
第287条 向施工封锁区间开行路用列车时,列车进入封锁区间的行车凭证为调度命令。该命令中应包括列车车次、运行速度、停车地点、停车时间、到达车站的时刻等有关事项。
第288条 向施工封锁区间开行路用列车,原则上每端只准进入一列,如超过时,其安全措施及运行办法由铁路局规定。
路用列车应由施工单位指派胜任人员携带列车无线调度电话值乘于列车尾部,并在区间协助司机作业。路用列车或线路施工机械进入施工地段时,应在施工防护人员显示的停车手信号前停车,根据施工领导人的要求,按调车办法,进入指定地点。
第289条 列车在区间卸车时,卸车负责人应指挥列车停于指定地点。卸车完毕后,卸车负责人应负责检查卸货距离,清好道沿,关好车门,通知司机开车。
第290条 凡妨碍行车的施工及故障地点的线路,均应设置防护。防护人员应由指定的、经过考试合格的铁路职工担任。
未设好防护,禁止开工。线路状态未恢复到准许放行列车的条件,禁止撤除防护。
施工防护信号的设置与撤除,由施工领导人决定。
第291条 在区间线路上施工时,根据线路速度等级,使用移动停车信号的防护办法如下:
1. 单线区间施工时,如第1图。
长度单位: m
第1图
注:图中“A”为不同线路速度等级的防护距离,v≤120 km/h为800 m;120 km/h<v≤140 km/h为1 100 m;140 km/h<v≤160 km/h为1 400 m;160 km/h<v≤200 km/h为2 000 m。以下同。
2. 双线区间一条线路上施工时,如第2图。
长度单位:m
第2图
3. 双线区间两条线路同时施工时,如第3图。
长度单位:m
第3图
4. 施工地点在站外,距离进站信号机(或站界标)少于A+60 m时,如第4图。
长度单位: m
第4图
如车站方面防护距离少于60 m时,可不放置响墩。
在规定利用动能闯坡的区间施工,列车运行速度在120 km/h及其以下线路,其防护距离(自施工地点至最外方第一个响墩间)不得少于1 100 m。
在区间施工,除按上述各项办法防护外,还应在车站与施工地点分别设专职联络人员和防护人员,用电话联系。
施工防护人员应站在距施工地点的第一个响墩内20 m附近瞭望条件较好的地点,显示停车手信号。响墩放置位置如恰在钢轨接头、道岔、道口、无碴桥上或隧道内时,应将响墩放置位置向外方延伸。在尽头线上施工,施工领导人经与车站值班员联系确认尽头一端无列车、动车时,则尽头一端可不设防护。施工地点与防护人员间瞭望条件不良又无电话联系时,应增设中间防护人员。
凡用停车信号防护的施工地点,在停车信号撤除后,列车需减低速度通过施工地点时,应按减速信号防护的办法防护。
第292条 在站内线路或道岔上施工,使用移动停车信号的防护办法如下:
一、在站内线路上施工
1. 将施工线路两端道岔扳向不能通往施工地点的位置,并加锁或钉固,可不设置移动停车信号牌。如不能加锁或钉固道岔时,在施工地点两端各50 m处线路中心,设置移动停车信号牌防护,如第5图。
长度单位: m
第5图
2. 如施工地点距离道岔少于50 m时,将该道岔扳向不能通往施工地点的位置,并加锁或钉固。如不能加锁或钉固时,在警冲标相对处线路中心,设置移动停车信号牌防护,如第6图。
3. 在进站道岔外方线路上施工,对区间方面,以关闭的进站信号机防护;对车站方面,在进站道岔外方基本轨接头处(顺向道岔在警冲标相对处)线路中心,设置移动停车信号牌防护,如第7图。
长度单位: m
第6图
第7图
4. 双线区段,在站界标至出站道岔的线路上施工,对区间方面,在站界标相对处线路中心,设置移动停车信号牌防护,如第8图;对车站方面,按本条第一项第3款的办法防护。
第8图
二、在道岔上(含警冲标至道岔尾部线路)施工
1. 在站内道岔上施工,一端距离施工地点50 m,另一端两条线路距离施工地点50 m,分别在线路中心,设置移动停车信号牌防护,如第9图;如一端距离外方道岔少于50 m 时,将道岔扳向不能通往施工地点的位置,并加锁或钉固。
2. 在进站道岔上施工,对区间方面,以关闭的进站信号机防护;对车站方面,在距离施工地点50 m线路中心,设置移动停车信号牌防护,距临近道岔不足50 m时,在临近道岔后基本轨接头处设置移动停车信号牌防护,将有关道岔扳向不能通往施工地点的位置,并加锁或钉固,如第10图。
长度单位: m
第9图
长度单位: m
第10图
3. 在出站道岔上施工,对区间方面,在站界标相对处线路中心,设置移动停车信号牌防护,如第11图;对车站方面,按本条第二项第2款的办法防护。
长度单位: m
第11图
4. 在交分道岔上施工,将有关道岔扳向不能通往施工地点的位置,并加锁或钉固,在施工地点两端 50 m 处线路中心,设置移动停车信号牌防护,如第12图。
长度单位: m
第12图
5.在交叉渡线的一组道岔上施工,一端在菱形中轴相对处线路中心,另一端在距离施工地点 50 m 处线路中心,分别设置移动停车信号牌防护,将有关道岔扳向不能通往施工地点的位置,并加锁或钉固,如第13图。
长度单位: m
第13图
第293条 在区间线路上施工,根据线路速度等级,使用移动减速信号的防护办法如下:
1. 单线区间施工,如第14图。
长度单位: m
第14图
注:速度大于120 km/h至200 km/h的线路,按不同线路速度等级的制动距离在移动减速信号牌外方增设带K字的移动减速信号牌,下同。
2.双线区间在一条线上施工,如第15图。
长度单位: m
第15图
3.双线区间两条线路同时施工,如第16图。
4.施工地点距离进站信号机(或站界标)少于800 m时,如第17图。
长度单位: m
第16图
长度单位: m
第17图
注:当站内正线警冲标距离施工地点不少于快速旅客列车制动距离时,不设置带K字的移动减速信号牌。
第294条 在站内线路或道岔上施工,使用移动减速信号的防护办法如下:
1. 在站内正线线路上施工,如第18图。
<![endif]>
长度单位: m
第18图
注:当进站信号机距离施工地点不少于快速旅客列车制动距离时,不设置带K字的移动减速信号牌。
2. 在站内正线道岔上施工,如第19图。
长度单位:m
第19图
注:当进站信号机距离施工地点不少于快速旅客列车制动距离时,不设置带K字的移动减速信号牌。
3. 在站线线路上施工,如第20图。
第20图
4. 在站线道岔上施工,该道岔中部线路旁,设置两面黄色的移动减速信号牌,如第21图。
第21图
凡线间距离不足规定时,则应设置矮型(1 m高)的移动减速信号牌。
在移动减速信号牌上,应注明规定的慢行速度。
第295条 在不需要以停车信号或移动减速信号防护的区间线路上作业,应在施工地点两端500~1 000 m处列车运行方向左侧(双线在线路外侧)的路肩上设置作业标,如第22图。列车接近该标时,司机须长声鸣笛,注意瞭望。
长度单位: m
第22图
养路机械化作业
第296条 使用大、中型养路机械封锁线路进行施工作业,所在局、分局应组织制定、落实施工方案。
大、中型机械作业,作业负责人应由车队长担任。根据批准的施工方案,做好一切准备。按列车调度员发布的调度命令组织施工,按规定进行防护。
第297条 使用小型养路机械在线路上进行作业时,作业负责人应由线路工长(或班长)担任,并设专人防护。工地设防护人员,车站行车室设驻站联络人员,必要时在工地两端设防护人员。防护人员应使用通讯设备,还可采用列车接近自动警报器。采用小型养路机械群封锁线路作业,按规定进行防护。
第298条 使用小型养路机械在线路上进行作业时,驻站联络人员应与车站值班员加强联系,与工地防护人员应至少每3~5 min 通话一次,如联系中断,工地防护人员应立即以停车信号防护,并通知作业负责人停止作业,机具下道,将线路恢复到准许放行列车的条件。
在双线地段作业,当邻线来车时,应停止作业;如作业地点瞭望条件不良,人员、机具应下道避车。
未设好防护,禁止机具上道。作业未完,机具未全部下道,不得撤除防护。
第299条 凡上道使用涉及行车安全的养路机械、机具及防护设备,须经铁道部、铁路局进行安全审查。养路机械、机具及防护设备应专管专用,加强日常检修和定期检查,经常保持良好状态。未经安全审查和状态不良,禁止上道使用。
轻型车辆及小车的使用
第300条 轻型车辆是指由随乘人员能随时撤出线路外的轻型轨道车及其他非机动轻型车辆。小车是指轨道检查小车、单轨小车及钢轨探伤小车。
轻型车辆及小车,原则上只准在施工作业时和昼间使用,不按列车办理,可利用列车间隔运行,小车可跟随列车后面运行。轻型车辆及小车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影响列车的正常运行。在夜间或遇降雾、暴风雨雪时,仅限于消除线路故障或执行特殊任务时使用,但必须有照明及停车信号,此时,轻型车辆应按列车办理。
轻型车辆及小车,遇降雾、暴风雨雪及在进出站时,应降低速度。
轻型轨道车过岔速度不得超过15 km/h,连挂拖车时,不得推进,并不得与重型轨道车连挂运行。
轻型车辆及小车在长大隧道、桥梁及线路平面、纵断面复杂的区间使用办法,由铁路局规定。
轻型车辆及小车应放置在固定的安全地点并加锁,使用前应进行检查,确认状态良好时,方可使用。
第301条 使用轻型车辆时,须取得车站值班员对使用时间的承认,填发轻型车辆使用书——附件六(在区间用电话联系时,双方分别填写),并须保证在承认使用时间内将其撤出线路以外。
使用各种小车时,负责人应了解列车运行情况,按规定进行防护,并保证能在列车到达前撤出线路以外。
第302条 使用轻型车辆及小车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须有经使用单位指定的使用负责人;
2. 须有足够的人员,能随时将轻型车辆或小车撤出线路以外;
3. 应备有防护信号、列车运行时刻表、钟表,轻型车辆还应有通信设备;
4. 轻型车辆应有制动装置(其他非机动轻型车辆根据需要安装);
5. 在有轨道电路的线路或道岔上运行时,应有绝缘车轴。
第303条 在区间使用轻型车辆及小车时,应按下列规定防护:
1. 在线路上人力推运各种轻型车辆(包括在轨道上走行的养路、养桥机械等),应派防护人员在车辆前后各800 m处显示停车手信号,随车移动,如瞭望条件不良,应增设中间防护人员。
2. 使用小车,应有专人随车显示停车手信号,并注意瞭望。使用装载较重的单轨小车及在瞭望条件不良区段内使用各种小车时,还应按本条第1项办法防护。
3. 轻型车辆遇特殊情况不能在承认时间内撤出线路,或小车不能随时撤出线路时,应在车辆前后各800 m处放置响墩,并以停车手信号防护。
4. 跟随列车后面运行时,应与列车尾部保持不少于500 m的距离。在长大上坡道区间,禁止续发轻型车辆。
5. 运行中须显示停车手信号,并注意瞭望。在双线地段,遇有邻线来车时,应暂时收回停车手信号,待列车过后再行显示。
第304条 在车站内使用装载较重的单轨小车及人力推运的轻型车辆时,须与车站值班员办理承认手续,并在其前后各50 m处显示停车手信号,随车移动,进行防护。单轨小车原则上不得在邻近站台的一侧钢轨上推行。
设备检修及故障处理
第305条 在车站(包括线路所、辅助所)内线路、道岔上进行作业或检修信号、联锁、闭塞设备,影响其使用时,事先须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并经车站值班员签认或由扳道员、信号员取得车站值班员同意后签认,方可开始。
正在检修中的设备需要使用时,须经检修人员同意。检修完了后,应会同使用人员检查试验,并将其结果记入《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
对处于闭塞状态的闭塞设备和办理进路后处于锁闭状态的信号、联锁设备,严禁进行检修作业。
第306条 沿线工务人员发现线路设备故障危及行车安全时,除立即连续发出警报信号和以停车手信号防护外,应采取紧急措施设法修复,并迅速通知就近车站和工长或领工员;如不能立即修复时,应封锁区间或限速运行。
车站值班员接到区间发生故障的警报后,应立即报告列车调度员,列车调度员应发出调度命令。
必要时进入该区间的第一趟列车须由线路工长或领工员随乘。列车在故障地点停车后的运行办法,应根据随乘人员的指挥办理。
第307条 线路发生故障时的防护办法如下:
1. 在故障地点设置停车信号,如瞭望困难,遇降雾、暴风雨雪或夜间,还应点燃火炬。
2. 当确知一端先来车时,应先向该端,再向另一端放置响墩(如第23图),然后返回故障地点。
3. 如不知来车方向,应在故障地点注意倾听和瞭望,发现来车,应急速奔向列车,用手信号旗(灯)或徒手显示停车信号,并将响墩放置在能赶到的地点,使列车在故障地点前停车。如瞭望困难,遇降雾、暴风雨雪或夜间,发现来车后,奔向列车前,应在故障地点点燃第二支火炬。
长度单位: m
第23图
设有固定信号机时,应先使其显示停车信号。
站内线路、道岔发生故障时,应立即通知车站值班员采取措施,使机车、车辆不能通往该故障地点,同时按规定设置停车信号防护。
第308条 电务维修人员发现信号、通信设备故障危及行车安全时,应立即通知车站,并积极设法修复;如不能立即修复时,应停止使用,同时报告工长、领工员或电务段调度,并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
第309条 铁路职工或其他人员发现设备故障危及行车和人身安全时,应立即向开来列车发出停车信号,并迅速通知就近车站、工务或电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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