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是国民经济大动脉、国家重要基础设施和大众化交通工具,是综合交通运输体系骨干、重要的民生工程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运输方式,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至关重要。
铁路运输具有高度集中的特点,各工作环节须紧密联系、协同配合。为加强中国铁路总公司(简称铁路总公司)铁路技术管理,确保国家铁路安全正点、方便快捷、高速高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等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包括高速铁路和普速铁路两部分,本部分为普速铁路部分,适用于200km/h以下铁路(仅运行动车组列车的铁路除外)。
本规程是国家铁路技术管理的基本规章,各部门、各单位制定的技术管理文件等,都必须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在铁路总公司明令修改以前,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任何人员都不得违反本规程的规定。
国家铁路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本规程的规定,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以对国家和人民负责的态度,保证安全生产。各单位对遵守本规程成绩突出者,应予表扬或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违反者,应视其违反程度和造成事故的性质、情节及后果,给予教育、处分。
第一编 技术设备
第一章 基本要求
基建、制造及其验收交接
第1条 铁路的基本建设、产品制造应综合配套,保证质量,采用系统集成技术,实现各子系统顶层协调统一,采用保证行车安全的技术设备,实现技术设备标准化、系列化、模块化、信息化,不断提高运输能力。
第2条 铁路基本建设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设计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根据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并充分听取建设单位、使用部门的意见。
设计文件须经有关部门审查,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
第3条 工程施工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和监理制度。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相关铁路运输企业和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制定安全施工方案,按照方案进行施工,加强环境保护,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完毕应当及时清理现场,不得影响铁路运营安全。
涉及营业线施工时,须按铁路总公司规定程序审批,且必须保证行车安全,减少对运输的影响。
第4条 新建工程竣工后,应按规定进行验收,并进行安全评估。改建工程竣工后,应按规定进行验收。在确认工程符合技术标准、设计文件的要求,并检查竣工文件和技术设备使用说明书等资料齐全后,方可交接。新建、改建的工程设施必须有明确的质量保证期。
如运输生产急需,可按上述原则分段验收交接。
第5条 铁路基本建设项目中的环境保护、节能、水土保持、劳动安全、职业卫生、消防、安全防护、公共安全等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第6条 铁路重要产品须按有关规定,执行行政许可、产品认证等铁路产品准入制度。
第7条 铁路运输企业和建设单位应严格控制进入铁路的产品质量,建立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和质量问题追究制度。质量抽查不合格或实行准入管理而未获得相关资质的产品,不得在铁路使用。
制造、检修的机车车辆及其重要配件须经铁路总公司指派的监造机构监造,符合要求后,方准交付使用。
第8条 新设备(包括改造后的设备)投入使用前须有操作规程、竣工图纸等技术文件和保证安全生产的办法与管理细则,经过技术测验合格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后,方可使用。
第9条 铁路机车车辆、线路、桥隧、通信、信号、牵引供电、电力、信息、安全、给水、房建等技术设备,均须有完整和正确反映其技术状态的文件及技术履历等有关资料。
上述技术资料由有关部门或单位妥善保管,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记载修订。
第10条 机车车辆等技术设备须有铁路总公司统一规定的标记。隐蔽的建筑物及设备须在地面上设有标志。
第11条 机车、客车、动车组等主要设备的报废、调拨及其重大改变须经铁路总公司批准。货车按铁路总公司规定实行统一管理。
第12条 高原铁路应考虑高寒缺氧特点,为旅客和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救助设施,应采用高可靠、少维修、远程监控的运输设备。
第13条 对现有不符合本规程规定标准的技术设备,应有计划地逐步改造或更换。
限界、安全保护区
第14条 一切建筑物、设备,均不得侵入铁路的建筑限界(附图1)。与机车车辆有直接互相作用的设备,在使用中不得超过规定的侵入范围。
在设计建(构)筑物或设备时,距钢轨顶面的距离应附加钢轨顶面标高可能的变动量(路基沉降、加厚道床、更换重轨等)。
机车车辆无论空、重状态,均不得超出机车车辆限界(附图2)。
第15条 区间及站内两相邻线路中心线间的最小距离规定如下:
1.直线部分
站内正线须保证能通过超限货物列车。此外,在编组站、区段站及区段内选定的三至五个中间站上,单线铁路应另有一条线路,双线铁路上、下行各另有一条线路,须能通行超限货物列车。
2.曲线部分
曲线地段的中心线间的水平距离和线间设施(含站台边缘)至线路中心线的最小距离,均按曲线半径大小,根据本规程附图1规定的V≤160km/h客货共线铁路的曲线上建筑限界加宽办法计算确定。
第1表 铁路线间距
顺 序 |
名 称 |
线间最小距离 (mm) |
||||
1 |
区间 双线 |
v≤120km/h | 4000 | |||
120km/h<v≤160km/h | 4200 | |||||
160km/h<v≤200km/h | 4400 | |||||
2 | 三线及四线区间的第二线与第三线 | 5300 | ||||
3 | 站内正线 | 5000 | ||||
4 |
站内 正线 与相 邻到 发线 |
无列检作业 | 5000 | |||
有列 检作 业或 上水 作业 |
v≤120km/h | 一 般 | 5500 | |||
改建特别困难 | 5000 | |||||
120km/h<v≤160km/h | 一 般 | 6000 | ||||
改建特别困难 | 5500 | |||||
160km/h<v≤200km/h | 一 般 | 6500 | ||||
改建特别困难 | 5500 | |||||
5 | 到发线间或到发线与其他线 | 5000 | ||||
6 | 站内线间设有高柱信号机时,相邻两线(含正线)均需通行超限货物列车 | 5300 | ||||
7 | 站内线间设有高柱信号机时,相邻两线(含正线)只有一条通行超限货物列车 | 5000 | ||||
8 | 牵出线与其相邻线 | 调车作业繁忙车站 | 6500 | |||
改建困难或仅办理摘挂取送作业 | 5000 |
第16条 铁路线路两侧应设置围墙、栅栏、防护桩等安全防护设施,并按规定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边界设置标桩。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修建各种建(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应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派员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以外、影响范围内进行影响铁路线路安全稳定的作业时,应当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一致。
第17条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道路和铁路线路路堑上的道路、跨越铁路线路的道路桥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防止车辆以及其他物体进入、坠入铁路线路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
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车辆通过限高、限宽标志和限高防护架。
养护维修及检查
第18条 铁路技术设备的养护维修工作,应实现机械化、自动化、专业化、信息化,严格责任制和检验制,坚持以预防为主、检修与保养并重、预防与整治相结合的原则,合理确定检修项目和检修周期,组织定期检查,加强日常维修,提高设备质量。
基础设施实行天窗修制度,并推行预防性计划修、专业化集中修制度。
第19条 铁路技术设备应保持完整良好状态。根据设备变化规律、季节特点,安排设备检修。检修单位应保证检修质量符合规定的标准和使用期限,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准交付运用。
第20条 为满足检修需要,应建立检修基地,设置检修、试验设备(包括检查车、试验车)、运输工具、必要的生产辅助车间和生产房屋,并应储备定量的器材和备品,以备急需和替换时使用。储备的器材和备品动用后,应及时补齐。
对各种机械设备应制定相应的检修、保养范围及安全操作规程。有关人员应做到正确使用,精心保养,细心检修,保持其良好状态。
第21条 铁路技术设备,除由直接负责维修及管理的部门经常检查、周期维修外,铁路局还应按规定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定期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具体办法由铁路局规定。
固定行车设备检查结果记入《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检查中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对危及行车安全的,须立即采取措施;当时不能解决的,要安排计划,限期完成,并进行复查;需要上级解决的,要按程序上报。
第22条 铁路局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应按规定组织专项检查。其中:
1.对重要线路的平面及纵断面复测、限界检查,每五年不少于一次;技术复杂及重要的桥梁、隧道检定,其他线路的平面及纵断面复测、限界检查,每十年不少于一次;对其他桥梁、隧道检定,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驼峰及调车场溜放纵断面复测,每五年不少于一次。
2.登乘机车、旅客列车尾部对线路全面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
3.对干线地面信号、机车信号、轨道电路设备和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等的运用状态,每月检查一次;场强覆盖每季度检查一次。登乘机车检查信号显示距离、机车信号显示状态及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运用质量,每月不少于一次。
4.对接触网状态,每月检查一次;对接触网设备限界检查,每五年不少于一次;对其他供电设备定期检查。
5.对为客货运服务的建筑物(包括限界)和生产、办公房屋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对客运服务设备每年春运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铁路局根据需要可加密检查或随时检查。
铁路总公司专业技术机构根据线路的年通过总重、线路允许速度,使用专用设备定期对主要线路进行轨道、钢轨探伤、通信信号、接触网检查。
救援设备
第23条 在铁路总公司指定地点设事故救援列车、电线路修复车、接触网抢修车,配备应急通信设备,并处于整备待发状态,其工具备品应保持齐全整洁,作用良好。
根据运输生产需要,铁路局应在无救援列车的编组站、区段站和二等以上车站成立事故救援队,配备简易起复设备和工具。
铁路总公司、铁路局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建设应急平台,配备相应的应急指挥设施和通信等设备,确保事故现场的图像、话音及数据在规定的时限内传送至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机车、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上均应备有复轨器和铁鞋(止轮器)。
动车组应配备止轮器或铁鞋、紧急用渡板、应急梯、过渡车钩和专用风管。
救援列车停留线,原则上应设在两端接通、便于救援列车出动的段(站)管线上。救援列车基地应配备生产、生活、培训设施设备。
灾害防护
第24条 铁路局应根据历年降雨、洪水规律和当年的气候趋势预测,发布防洪命令,制定防洪预案,汛期前进行防洪检查处理,汛期前组织有关部门对沿线危树、危石进行检查,完成防洪工程和预抢工程,储备足够的抢险料具及机具,组织抢修队伍并进行演练,依靠当地政府建立群众性的防洪组织。加强雨中和雨后的检查,严格执行汛期安全行车措施,强化降雨量和洪水位警戒制度、防洪重点处所监护制度。对于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地点,有条件时可安装自动报警装置。对水流量大、河床不稳定的桥梁,要设置必要的监测装置,建立观测制度,掌握桥梁水文及河床变化情况,及时采取预防和整治措施。汛前,须将防洪重点处所抄送相邻相关铁路局。
一旦发生灾害,积极组织抢修,尽快修复,争取不中断行车或减少中断行车时间。设备修复后,须达到规定标准。
对水流量大、河床不稳定的桥梁,要设置必要的监测仪器,建立观测制度,掌握桥梁水文及河床变化情况,及时采取预防和整治措施。
加强对电子电气设备的雷电防护及电磁兼容防护工作,逐步建立雷电预警系统,减少或防止雷电等自然灾害对设备的影响。
第25条 对防寒工作,应提前做好准备。铁路局要抓好以下工作:
1.对有关人员进行防寒过冬培训,并按规定做好防寒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发放工作;
2.对铁路技术设备进行防寒过冬检查、整修,并根据需要做好包扎管路等工作;
3.做好易冻的设备、物资的防冻解冻工作;
4.储备足够的防寒过冬材料、燃料和工具,检修好除冰雪机具和防雪设备,组织好除冰雪队伍。
第26条 在需要进行防暑工作的调度室、行车人员值班室、较大车站的生产车间、作业人员间休室等重要生产房屋,应设有降温设备。露天作业场所根据需要设置凉棚。
在炎热季节应有足够的防暑用品和药物,并应有供职工饮用的清凉饮料。
在暑季前,应对防暑降温设备进行检查、整修。
第27条 有旅客或工作人员的机车车辆内,均须备有灭火器。客车内的燃煤锅炉、茶炉,餐车低压锅炉、炉灶须有防火措施。餐车低压锅炉还须有防爆措施。
机车车辆停车及检修库、油脂库、洗罐所、通信信号机械室、计算机机房、牵引变电所控制室及为客货运服务的建筑物等主要处所,均须备有完好的消防专用器具。
有关单位应建立和健全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检查。
行车安全监测设备
第28条 铁路行车安全监测设备是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的重要技术设备,应具备监测、记录、报警、存取功能,保持其作用良好、准确可靠,并定期进行计量校准。
铁路行车安全监测设备主要包括:
1.机车车辆的车载监测设备;
2.机车车辆的地面监测设备;
3.轨道、通信、信号、牵引供电、电力等固定设备的移动检测设备;
4.线路、桥梁、隧道、通信、信号、牵引供电、电力等固定设备的在线自动监测设备。
5.车站行车作业监控设备;
6.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设备;
7.列车安全防护预警系统、道口及施工防护设备。
第29条 铁路行车安全监测设备应实现信息共享,为运输组织、行车指挥、设备检修、救援及事故分析等提供信息。
第二章 线路、桥梁及隧道
一般要求
第30条 为了保证线路、桥隧、路基等设备质量,应设工务段等工务维修机构。
工务段管辖正线长度,应根据单线或双线、平原或山区等条件确定。在工务段管辖范围内有枢纽或编组站时,应适当减少正线管辖长度。
铁路局根据需要和条件,设供铁路专用的采石场和林场。
第31条 工务维修机构应有机具检修、配件修理、辅助加工等设施,动力、机修、起重、试验等设备,以及轨道车和汽车等交通运输工具;根据养护维修需要还应有大型养路机械、工务专用机械设备、移动检测设备,以及检修、焊轨基地等。
铁路线路
第32条 铁路线路分为正线、站线、段管线、岔线及特别用途线。
正线是指连接车站并贯穿或直股伸入车站的线路。
站线是指到发线、调车线、牵出线、货物线及站内指定用途的其他线路。
段管线是指机务、车辆、工务、电务、供电等段专用并由其管理的线路。
岔线是指在区间或站内接轨,通向路内外单位的专用线路。
特别用途线是指安全线和避难线。
第33条 Ⅰ、Ⅱ级铁路区间线路最小曲线半径及最大限制坡度规定见第2表和第3表。
第2表 铁路区间线路最小曲线半径(m)
第3表 铁路区间线路最大限制坡度(‰)
第34条 车站应设在线路平道、直线的宽阔处。
车站必须设在坡道上时,其坡度不应超过1‰;在地形特别困难的条件下,会让站、越行站可设在不大于6‰的坡道上,且不应连续设置,并保证列车的起动。
车站必须设在曲线上时,到发线有效长范围内不得设在反向曲线上,其曲线半径不得小于该区段内的最小曲线半径,且不得小于第4表中规定的数值。
第4表 车站平面最小曲线半径
线路平面及纵断面
第35条 线路平面及纵断面应保持原有标准状态。区间线路变动时,须经铁路局批准,但曲线半径不得小于该区间规定的最小曲线半径,坡度不得大于该区间规定的最大限制坡度。线路平面及纵断面有变动时,必须及时通知有关单位。
凡变更线路平面及纵断面,竣工后由施工单位立即检查,并形成完整的竣工资料,移交负责维修和使用的单位。
在任何情况下,线路平面及纵断面的变动,必须满足限界要求。
路 基
第36条 路基面的宽度,应考虑远期发展的铁路等级、维修和机械化作业,并根据路拱断面、轨道类型、道床标准形式及尺寸、线间距、电缆槽、接触网支柱、路肩宽度等计算确定。
有砟轨道路肩宽度:线路设计速度为200km/h区段的路肩宽度不小于1.0m;线路设计速度为160km/h及以下的铁路路堤不应小于0.8m,路堑不应小于0.6m。牵出线的中心线至路肩边缘的宽度不得小于3.5m。
曲线地段路基外侧加宽办法按铁路有关规定规范执行。
路基应避免高堤深堑。
路肩标高受洪水或潮水位控制时,其路肩标高不低于设计洪水位加波浪侵袭高加壅水高再加0.5m。
路基两侧应留有足够宽度的铁路用地,保证路基稳定,满足维修检查通道、栅栏设置、绿色通道建设及防沙工程的要求。
第37条 路基应按铁路等级采用优质填料填筑坚实,基床及过渡段应强化处理,并设置良好的防排水设备和完善的防排水系统,以及安全可靠的防护设施和支挡结构,工后沉降应满足相应的限值要求。对不良地质条件、特殊土及特殊环境等地段的路基,应采取可靠的加固处理措施,困难时应以桥梁等结构物代替。应及时、彻底加固整治路基病害,对于一时难以彻底整治的病害,应加强路基监视和检查,并分期整治。
在路基范围内埋设电缆和接触网支柱基础时,必须保证路基的稳定和坚固及排水等设施的正常使用。
路基宜优先采用有利于环保的植物(以灌木为主)保护,并结合混凝土、土工合成材料等其他防护措施进行防护,但不影响列车司机瞭望,倒树不应侵入限界和接触网的安全距离。
桥隧建筑物
第38条 铁路桥涵及隧道,均应修建为永久性结构,具有良好的耐久性,符合工程结构抗震和相应的技术规范要求,桥上和隧道内有砟轨道应满足大型养路机械清筛作业的要求,其限界应根据规划考虑发展的需要。
桥涵的承载能力和动力性能要符合有关规定的技术要求,并根据承载能力及技术状态,制定运用条件。桥涵建筑物应确保通过的线路具有良好的稳定性和平顺性,结构构造应便于检查和养护,并设置检查设施。桥上通过超重货物列车、重型铁路救援起重机前,应进行承载性能检算。
隧道断面面积应满足旅客舒适性要求,衬砌、洞门结构、洞口仰坡、轨下基础应安全稳定,并具备良好的防、排水系统。
全长500m及以上的钢桥、全长3000m及以上的隧道设置通信设备,必要时设置固定照明、安全警报装置;非全封闭运营时,应进行巡守,必要时进行监视。
第39条 桥梁、涵洞孔径及净空,应满足国家防洪设防标准,能保证设计的最大洪水正常通过,并保证流冰、泥石流、漂浮物和通航等必要高度。
桥梁墩台基础应有足够深度,当基础及其附近存在超过容许冲刷时,应防护、加固既有桥涵基础,必要时改建原有桥涵。墩台基础工后沉降应满足相应的限值要求。
桥梁、涵洞应考虑排洪和灌溉等的综合利用。
第40条 桥梁、隧道应按规定设置作业通道、避车台(洞)、电缆沟(槽)、电气化预埋件及必要的检查和消防设备。铁路桥梁作业通道和隧道内安全空间、救援通道、应急照明和通信以及其他相关设施的设置等应符合有关设计规范规定。隧道内空气标准达不到规定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瓦斯隧道还应设置必要的瓦斯监测设备。
直线桥梁自线路中心至作业通道栏杆内侧的净距:钢梁明桥面应不小于2.45m,混凝土梁桥面应不小于3.00m,线路允许速度160km/h以上桥梁桥面应不小于3.25m。作业通道宽度应不小于0.8m。
轨 道
第41条 新建、改建铁路正线采用60 kg/m钢轨的跨区间无缝线路,重载铁路正线宜采用 60 kg/m及以上类型钢轨的无缝线路。钢轨优先采用100m(60kg/m)、75m(75kg/m)长定尺轨。
设计速度120km/h以上铁路正线有砟轨道应采用Ⅲ型轨枕和与轨枕配套的弹条扣件、一级碎石道砟。
第42条 轨距是钢轨头部踏面下16 mm范围内两股钢轨工作边之间的最小距离。直线轨距标准为1435 mm,曲线轨距按第5表规定加宽。
第5表 曲线轨距加宽值
注:曲线轨距加宽值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应有计划地进行改造。
验收线路时,线路、道岔轨距相对于上述标准的静态允许偏差规定见第6表。
第6表 线路、道岔轨距静态允许偏差
第43条 线路两股钢轨顶面,在直线地段,应保持同一水平。
曲线地段的外轨超高,应按有关规定的办法和标准确定。最大实设超高:双线地段不得超过150mm,单线地段不得超过125mm。
验收线路时,线路两股钢轨水平,较上述标准的静态允许偏差规定见第7表。
第7表 钢轨水平静态允许偏差
第44条 钢轨接头的预留轨缝应根据钢轨长度、当地历史最高、最低轨温及更换钢轨或调整轨缝时的轨温经计算确定。
绝缘接头的最小轨缝为6 mm,最大轨缝为构造轨缝。长度大于或等于25 m钢轨铺设在历史最高、最低轨温差大于100 ℃的地区时,预留轨缝应进行个别设计。
第45条 道岔应铺设在直线上,正线道岔不得与竖曲线重叠,其他道岔应尽量避免与竖曲线重叠。
正线道岔钢轨应与线路上的钢轨采用同一类型。其他道岔钢轨在不得已情况下采用与线路钢轨不同类型时,须保证道岔钢轨强度不低于线路钢轨强度,并在道岔前后各铺一节与道岔同轨型的钢轨。
第46条 道岔辙叉号数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正线道岔的直向通过速度不应小于路段设计行车速度。
2.用于侧向通过列车的单开道岔的辙叉号数应根据列车侧向通过的最高速度合理选用。
3.侧向接发停车旅客列车的单开道岔,不得小于12号。
4.侧向接发停车货物列车并位于正线的单开道岔,在中间站不得小于12号,在其他车站不得小于9号。
5.列车轴重大于25吨的铁路正线单开道岔不得小于12号。
6.其他线路的单开道岔不得小于9号。
7.狭窄的站场采用交分道岔不得小于9号,但尽量不用于正线,必须采用时不得小于12号。
8.峰下线路的对称道岔不得小于6号,三开道岔不得小于7号。
9.段管线的对称道岔不得小于6号。
既有道岔的类型及辙叉号数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应按该道岔的号数限制行车速度,且应有计划地进行改造。
第47条 线路允许速度120km/h及以下区段的正线道岔,采用固定型辙叉道岔;线路允许速度120km/h以上至160km/h及以下,或货车轴重25t及以上区段的正线道岔,采用可动心轨道岔或固定型辙叉道岔;线路允许速度160km/h以上区段的正线道岔,须采用可动心轨道岔。
第48条 道岔应保持良好状态,道岔各零部件应齐全,作用良好,缺少时应及时补充。道岔出现伤损或病害时,应按有关规定要求及时修理或更换。
第49条 联锁道岔应配备紧固、加锁装置,以备联锁失效时用以锁闭道岔。联锁失效时防止扳动的办法,应在《车站行车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站细》)内规定。
未设联锁而需加锁的道岔也应安装加锁装置。
加锁装置包括锁板、勾锁器、闭止把加锁、带柄标志加锁。
道口、交叉及线路接轨
第50条 列车运行速度120 km/h及以上线路全封闭、全立交,线路两侧按标准进行栅栏封闭,并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
列车运行速度120 km/h以下的线路,铁路道口、人行过道的设置或拓宽按照铁路总公司有关规定办理。铁路道口、人行过道的等级、标准、铺设、拆除及需否看守,由铁路局决定。
第51条 铁路道口应设置警示标志、铁路道口路段标线、司机鸣笛标及护桩;人行过道应设置路障、鸣笛标;站内道口、人行过道两端不设鸣笛标。根据需要设置栅栏或其他安全设施。有人看守道口应修建道口看守房,设置照明灯、列车接近报警装置、警示灯、遮断色灯信号机和道口自动通知设备,并督促地方道路管理部门设置、维护警示标志、铁路道口路段标线。根据需要设置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
铁路道口的铺面、两侧道路的坡度及平台长度应符合要求。
站内平过道必须与站外道路和人行道路断开,禁止社会车辆、非工作人员通行,平过道不得设在车站两端咽喉区内。
在电气化铁路上,铁路道口通路两面应设限高架,其通过高度不得超过4.5 m。道口两侧不宜设置接触网锚段关节,不应设置锚柱。
栏杆(门)以对道路开放为定位。特殊情况下需要以对道路关闭为定位时,由铁路局规定。
第52条 一切车辆、自动走行机械和牲畜,均须在立体交叉或平交道口处通过铁路。铁路工作人员发现有违反上述情况时,应予制止。
特别笨重、巨大的物件和可能破坏铁路设备、干扰行车的物体通过道口时,应提前通知铁路道口管理部门,采取安全和防护措施,并在其协助指导下通过。
第53条 新建的岔线,不应在区间内与正线接轨;特殊情况必须在区间内接轨时,须经铁路总公司批准,并在接轨地点应开设车站(线路所)或设辅助所管理。因路内施工临时性的区间出岔,应按期拆除。
站内铺设及拆除道岔、线路时,须经铁路局批准。
第54条 各种建筑物、电线路、管道及渡槽跨越铁路,横穿路基,或在桥梁上下、涵洞内通过铁路时,应提出设计、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等文件,经铁路局同意,并派员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下,方可施工。
安全线及避难线
第55条 安全线设置应符合有关设计规范的规定。
岔线、段管线与正线、到发线接轨时,均应铺设安全线。岔线与站内到发线接轨,当站内有平行进路及隔开道岔并有联锁装置时,可不设安全线。
在进站信号机外制动距离内进站方向为超过6‰下坡道的车站,应在正线或到发线的接车方向末端设置安全线。
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及专用铁路与国家铁路车站接轨,其接轨处或接车线末端应设隔开设备(设有平行进路并有联锁时除外)。
安全线向车挡方向不应采用下坡道,其有效长度一般不小于50 m。
第56条 为防止在长大下坡道上失去控制的列车发生冲突或颠覆,应根据线路情况,计算确定在区间或站内设置避难线。
声 屏 障
第57条 根据铁路噪声排放治理需要,可在铁路两侧设置声屏障。声屏障应满足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声屏障设置应符合铁路建筑限界的规定,安装强度须保证运输安全,并满足铁路设施检修和维护的要求,不得影响其他行车设备的安全运行。
声屏障应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58条 路基声屏障连续长度超过500m时,应根据疏散和检修要求统一设置安全通道,安全通道外边坡处应有安全通行条件;桥梁声屏障安全通道应结合救援疏散通道设置。
第三章 信号、通信
一般要求
第59条 为保证信号、通信设备的质量,应设电务段、通信段等电务维修机构。
电务段、通信段管辖范围应根据信号、通信设备等条件确定。
第60条 电务维修机构应具备设备检修、修配、测试场所,配置相应的仪器仪表、工装机具以及交通工具、应急通信设备等。
在动车组、机车和轨道车的检修地点应设列控车载设备、机车信号、列车运行监控装置(LKJ)、轨道车运行控制设备(GYK)及车载无线通信设备等的检修与测试场所。设有车辆减速器的驼峰调车场应设驼峰机械修配场所。
铁路电务设备维护工作应按设备技术状态进行维修,并按周期进行中修和大修。电务车载设备结合动车组、机车和轨道车各级检修修程,同步进行检修。
第61条 对设有加锁加封的信号设备,应加锁加封,必要时可设置计数器,使用人员应负责其完整。对加封设备启封使用或对设有计数器的设备每计数一次时,使用人员均须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写明启封或计数原因。加封设备启封使用后,应及时通知信号部门加封。
使用计算机技术控制的信号设备实现加锁加封功能时,应使用密码方式操作。
第62条 集中联锁车站和自动闭塞区段,信号集中监测系统对信号设备运用状态进行实时监测,实现故障及超限告警。
第63条 信号、通信设备及机房,应采取综合防雷措施,设置机房专用空调。信号及通信设备,应装有防止强电及雷电危害的浪涌保护器等保安设备,电子设备应符合电磁兼容有关规定。
第64条 机车信号设备、列车运行监控装置(LKJ)、轨道车运行控制设备(GYK)和车载无线通信设备等的电源,均应取自车上直流控制电源系统,直流输出电压为110 V时,电压波动允许范围为-20%~+5%。
信 号
第65条 信号装置一般分为信号机和信号表示器两类。
信号机按类型分为色灯信号机、臂板信号机和机车信号机。信号机按用途分为进站、出站、通过、进路、预告、接近、遮断、驼峰、驼峰辅助、复示、调车信号机。
信号表示器分为道岔、脱轨、进路、发车、发车线路、调车及车挡表示器。
第66条 各种信号机及表示器,在正常情况下的显示距离:
1.进站、通过、接近、遮断信号机,不得小于1 000 m;
2. 高柱出站、高柱进路信号机,不得小于800 m;
3. 预告、驼峰、驼峰辅助信号机,不得小于400 m;
4. 调车、矮型出站、矮型进路、复示信号机,容许、引导信号及各种表示器,不得小于200 m。
在地形、地物影响视线的地方,进站、通过、接近、预告、遮断信号机的显示距离,在最坏的条件下,不得小于200 m。
第67条 铁路信号机应采用色灯信号机。色灯信号机应采用高柱信号机,在下列处所可采用矮型信号机:
1. 不办理通过列车的到发线上的出站、发车进路信号机;
2. 道岔区内的调车信号机及驼峰调车场内的线束调车信号机;
3. 自动闭塞区段,隧道内的通过信号机。
特殊情况需设矮型信号机时,须经铁路局批准。
第68条 信号机设在列车运行方向的左侧或其所属线路的中心线上空。反方向运行进站信号机可设在列车运行方向的右侧,其他特殊地段因条件限制,需设于右侧时,须经铁路局批准。
在确定设置信号机地点时,除满足信号显示距离的要求外,还应考虑到该信号机不致被误认为邻线的信号机。
第69条 车站必须装设进站信号机。进站信号机应设在距进站最外方道岔尖轨尖端(顺向为警冲标)不小于50 m的地点,因调车作业或制动距离需要延长时,一般不超过400 m。
双线自动闭塞区间反方向进站信号机前方应设置预告标。
第70条 在车站的正线和到发线上,应装设出站信号机。出站信号机应设在每一发车线的警冲标内方(对向道岔为尖轨尖端外方)适当地点。
在调车场的编发线上,必要时可设线群出站信号机。
第71条 通过信号机应设在闭塞分区或所间区间的分界处。自动闭塞区段的通过信号机,不应设在停车后可能脱钩、牵引供电分相的处所,也不宜设在起动困难的地点。
自动闭塞区段信号机设置位置和显示关系应根据列车牵引计算确定,并应满足列车运行速度规定的制动距离和线路通过能力的要求。
在自动闭塞区段内,当货物列车在设于上坡道上的通过信号机前停车后起动困难时,在该信号机上应装设容许信号。在进站信号机前方第一架通过信号机上,不得装设容许信号。
在三显示自动闭塞区段的进站信号机前方第一架通过信号机柱上,应涂三条黑斜线;四显示自动闭塞区段的进站信号机前方第一、第二架通过信号机的机柱上,应分别涂三条、一条黑斜线,以与其他通过信号机相区别。
第72条 有人看守道口设遮断信号机;在有人看守的桥隧建筑物及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坍方落石地点,根据需要设遮断信号机。该信号机距防护地点不得小于50 m。
第73条 半自动闭塞、自动站间闭塞区段,进站信号机为色灯信号机时,设色灯预告信号机或接近信号机。
遮断信号机和半自动闭塞、自动站间闭塞区段线路所通过信号机,设预告信号机。
列车运行速度不超过120 km/h的区段,预告信号机与其主体信号机的安装距离不得小于800 m,当预告信号机的显示距离不足400 m时,其安装距离不得小于1 000 m。
列车运行速度超过120 km/h的区段,设置两段接近区段,在第一接近区段和第二接近区段的分界处,设接近信号机,在第一接近区段入口内100 m处,设置机车信号接通标。
第74条 特殊地段因条件限制,同方向相邻两架指示列车运行的信号机(预告、遮断、复示信号机除外)间的距离小于制动距离时,按下列方式处理:
1.在列车运行速度不超过120 km/h的区段,当两架信号机间的距离小于400 m时,前架信号机的显示,必须完全重复后架信号机的显示;当两架信号机间的距离在400 m及以上,但小于800 m时,后架信号机在关闭状态时,则前架信号机不准开放。
2.在列车运行速度超过120 km/h的区段,两架有联系的信号机间的距离小于列车规定速度级差的制动距离时,应采取必要的降级或重复显示措施。
第75条 出站信号机有两个及以上的运行方向,而信号显示不能分别表示进路方向时,在信号机上装设进路表示器。
发车进路兼出站信号机,根据需要可装设进路表示器,区分进路方向。
双线自动闭塞区段,有反方向运行条件时,出站信号机设进路表示器。
第76条 发车信号辨认困难的车站,在便于司机瞭望的地点可装设发车表示器。
第77条 为满足调车作业的需要,设调车色灯信号机。
在作业繁忙的调车场上,因受地形、地物影响,调车机车司机看不清调车指挥人的手信号时,设调车表示器。
第78条 设有线群出站信号机时,在线群每一条发车线路的警冲标内方适当地点,装设发车线路表示器。
第79条 设有两个及以上车场的车站,转场进路设进路色灯信号机。
第80条 进站及接车进路色灯信号机,均设引导信号。
第81条 驼峰应装设驼峰色灯信号机。驼峰色灯信号机可装设驼峰色灯辅助信号机。驼峰色灯信号机或辅助信号机的显示距离不能满足推峰作业要求时,根据需要可再装设驼峰色灯复示信号机。
驼峰色灯辅助信号机,可兼作出站或发车进路信号机,并根据需要装设进路表示器。
第82条 进站、出站、进路信号机及线路所通过信号机,因受地形、地物影响,达不到规定的显示距离时,设复示信号机。
设在车站岔线入口处的调车色灯信号机,达不到规定的显示距离时,根据需要可装设调车复示信号机。
第83条 非集中操纵的接发车进路上的道岔,设道岔表示器,集中操纵的道岔、调车场及峰下咽喉的道岔,不装设道岔表示器;其他道岔根据需要装设道岔表示器。
集中联锁调车区进行连续溜放作业的分歧道岔设道岔表示器。
集中联锁以外的脱轨器及引向安全线或避难线的道岔,设脱轨表示器。
联 锁
第84条 联锁设备分为集中联锁(计算机联锁和继电联锁)和非集中联锁(色灯电锁器联锁和臂板电锁器联锁)。
编组站、区段站和电源可靠的其他车站,采用集中联锁。列车调度指挥系统(TDCS)区段,车站应设集中联锁。
第85条 站内正线及到发线上的道岔,均须与有关信号机联锁。区间内正线上的道岔,须与有关信号机或闭塞设备联锁。各种联锁设备(驼峰除外)应满足下列条件:
1.当进路上的有关道岔开通位置不对或敌对信号机未关闭时,该信号机不能开放;信号机开放后,该进路上的有关道岔不能扳动,其敌对信号机不能开放。
2. 半自动闭塞、自动站间闭塞及三显示自动闭塞区段,正线上的出站信号机未开放时,进站信号机不能开放通过信号;主体信号机未开放时,预告信号机不能开放。
3.装有转换锁闭器,电动、电液转辙机的道岔,当第一连接杆处(分动外锁闭道岔为锁闭杆处)的尖轨与基本轨间、心轨与翼轨间有4 mm及以上水平间隙时,不能锁闭或开放信号机。
4.区间辅助所内正线上的道岔,未开通正线时,两端站不能开放有关信号机。设在辅助所的闭塞设备与有关站闭塞设备应联锁。
第86条 集中联锁设备应保证:当进路建立后,该进路上的道岔不可能转换;当道岔区段有车占用时,该区段的道岔不可能转换;列车进路向占用线路上开通时,有关信号机不可能开放(引导信号除外);能监督是否挤岔,并于挤岔的同时,使防护该进路的信号机自动关闭,被挤道岔未恢复前,有关信号机不能开放。
集中联锁设备,在控制台(或操纵、表示分列式的表示盘及监视器)上应能监督线路与道岔区段是否占用、进路开通及锁闭,复示有关信号机的显示。
第87条 非集中联锁设备,应保证车站值班员能控制接、发车进路和信号机的开放与关闭。
非集中联锁设备,在控制台上应有接、发列车的进路开通表示;采用色灯电锁器联锁时,还应有进站信号机的开放、关闭和出站信号机、引导信号的开放表示;到发线设有轨道电路时,应有到发线的占用表示。
第88条 在作业繁忙的调车区域,根据需要,可采用调车区集中联锁。
第89条 信号设备联锁关系的临时变更或停止使用,须经铁路局批准。
闭 塞
第90条 闭塞设备分为自动闭塞、自动站间闭塞和半自动闭塞。具体设置条件如下:
1.在单线区段,应采用半自动闭塞或自动站间闭塞,繁忙区段可根据情况采用自动闭塞;
2.在双线区段,应采用自动闭塞。
在一个区段内,原则上应采用同一类型的闭塞方式。
第91条 在列车运行速度超过120 km/h的双线区段,采用速差式自动闭塞,列车紧急制动距离由两个及以上闭塞分区长度保证。
列车调度指挥系统、调度集中系统
第92条 铁路运输指挥采用列车调度指挥系统(TDCS)或调度集中系统(CTC)。
第93条 列车调度指挥系统(TDCS)由铁路总公司、铁路局、车站三级构成,应能实时自动采集列车运行及现场信号设备状态信息,并传送到铁路总公司调度指挥中心和铁路局调度所,完成列车运行实时追踪、无线车次号校核、自动报点、正晚点统计分析、交接车自动统计、列车实际运行图自动绘制、阶段计划人工和自动调整、调度命令及行车计划下达、站间透明、行车日志自动生成等功能,实现各级运输调度的集中管理、统一指挥和实时监督。
列车调度指挥系统应能满足高安全、高可靠、高实时性的要求,建立维护管理体制,保证设备不间断使用。
第94条 列车调度指挥系统配置独立的处理平台,关键设备采用冗余配置。列车调度指挥系统采用独立的业务专网,铁路总公司调度指挥中心、铁路局调度所及车站采用双局域网。各级局域网通过专用数字通道互连。
第95条 调度集中系统(CTC)由铁路局、车站两级构成。调度集中除实现列车调度指挥系统的全部功能外,还应实现列车编组信息管理、调车作业管理、综合维修管理、列车/调车进路人工和计划自动选排、分散自律控制等功能。
调度集中区段,车站应设集中联锁,区间应设自动闭塞或自动站间闭塞。
调度集中原则上应将同一调度区段内、同一联锁控制范围内所有车站(车场、线路所)的信号、联锁、闭塞设备纳入控制范围。调度集中区段的两端站、编组站、区段站,以及调车作业较多、有去往区间岔线列车或中途返回补机的中间站,可不列入调度集中操纵,但出站信号机均应受调度集中控制。
调度集中系统应具备分散自律控制和非常站控两种模式。分散自律控制模式是通过调度集中设备,实现进路自动和人工办理的模式;非常站控模式是遇行车设备故障、施工、维修需要时,脱离调度集中系统控制转为车站联锁控制台人工办理的模式。
第96条 调度集中系统配置独立的处理平台,设备采用冗余配置,通信协议与列车调度指挥系统一致。调度集中系统采用独立的业务专网,各级采用双局域网并通过专用数字通道组成双环形广域网。
第97条 CTC与GSM-R数字移动通信系统或无线通信系统结合,实现调度命令、接车进路预告信息、调车作业通知单等向司机的传送,并能通过无线通信系统获取车次号校核、调车请求及签收回执等信息。
机车信号、列车运行监控装置、轨道车运行控制设备
第98条 最高运行速度不超过160 km/h的机车,机车信号设备与列车运行监控装置(LKJ)结合使用,轨道车等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使用轨道车运行控制设备(GYK)。
第99条 机车信号分为连续式和接近连续式。自动闭塞区段应装设连续式机车信号,半自动闭塞和自动站间闭塞区段应装设接近连续式机车信号。
车站正线、到发线应实现电码化或采用与区间同制式轨道电路。
机车信号的显示,应与线路上列车接近的地面信号机的显示含义相符。机车停车位置,应以地面信号机或有关停车标志为依据。
第100条 列车运行监控装置(LKJ)具有监控、记录、显示及报警等功能。
LKJ软件、基础数据和控制模式设定的管理,按铁路总公司有关规定执行。各机车、动车组运用区段车载数据文件的编制和控制模式的设定和调整,应由铁路局专业机构实施,由铁路局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装备在机车上的LKJ设备应按高于线路允许速度2km/h报警、3km/h卸载、5km/h常用制动、8km/h紧急制动设置模式曲线。
LKJ产生的列车运行记录数据是行车安全分析的重要依据,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更改。电务维修机构应妥善保存LKJ列车运行记录数据。
第101条 轨道车运行控制设备(GYK)具有轨道电路信息接收、运行监控、警醒、数据记录、语音记录及人机交互等功能。
轨道车运行控制设备具有正常监控模式、目视行车模式、调车模式、区间作业模式和非正常行车模式等控制模式。
CTCS-2级列控系统
第102条 CTCS-2级列控系统基于轨道电路和点式应答器传输行车许可信息,采用目标距离连续速度控制模式监控列车运行。动车组完全监控模式下按高于线路允许速度2km/h报警、5km/h常用制动、10km/h紧急制动设置模式曲线。
第103条 CTCS-2级列控系统由列控车载设备和地面设备组成。
列控车载设备主要由车载安全计算机、轨道电路信息读取器、应答器信息接收单元、列车接口单元、记录单元、人机界面等部件组成。
列控地面设备由列控中心、临时限速服务器、ZPW-2000系列轨道电路、应答器等设备组成。
第104条 CTCS-2级区段临时限速服务器集中管理列控限速调度命令,具备列控限速调度命令的存储、校验、撤销、拆分、设置、取消的管理功能,具备列控限速设置时机的辅助提示功能。
第105条 CTCS-2级区段应答器提供线路数据、临时限速、级间转换等信息。应答器组设置、报文定义及组间距离等应满足列控车载设备控车要求。
第106条 装备CTCS-2级列控车载设备的动车组应装设LKJ设备。
第107条 CTCS-2级列控车载设备的控车模式有完全监控、部分监控、引导、目视行车、调车、隔离和待机等模式。
1.完全监控模式是列车的正常运行模式。列控车载设备根据控车数据自动生成目标距离模式曲线,司机依据人机界面显示的列车运行速度、允许速度、目标速度和目标距离等信息控制列车运行。
2.部分监控模式是列控车载设备接收到轨道电路允许行车信息,而缺少应答器提供的线路数据或限速数据时使用的模式。在部分监控模式下,限速值为45km/h。
3.引导模式是在进站或出站建立引导进路后,列控车载设备按照最高限速40km/h控车模式。
4.目视行车模式是司机控车的固定限速模式,限速值为40km/h。列控车载设备显示停车信号停车后,司机按规定操作转入目视行车模式。
5.调车模式是动车组进行调车作业的固定限速模式,限速值为40km/h。司机按压专用按钮使列控车载设备转入调车模式。只有在列车停车时,司机才可以选择进入或退出调车模式。
6.隔离模式是列控车载设备控制功能停用的模式。列车停车后,根据规定,司机操作隔离手柄使列控车载设备转入隔离模式。
7.待机模式是列控车载设备上电后的默认模式。列控车载设备自检后,自动处于待机模式。在待机模式下,列控车载设备正常接收轨道电路及应答器信息。
第108条 CTCS-2级列控车载设备七种模式之间的转换。
第8表 CTCS-2级列控车载设备七种模式之间的转换
第109条 信号安全数据网应采用专用光纤、不同物理径路冗余配置,确保列控中心(TCC)、计算机联锁(CBI)和临时限速服务器(TSRS)等信号系统安全信息可靠传输。
信号集中监测系统
第110条 信号集中监测系统包括主机、站机、各级终端及数据传输设备,应全程联网,实现远程诊断和故障报警功能。
信号集中监测系统监测范围应包括计算机联锁设备、列控地面设备(除无源应答器外)、调度集中设备、电源屏等信号系统设备。
驼峰信号
第111条 机械化、半自动化、自动化驼峰调车场应采用道岔自动集中;简易、非机械化驼峰调车场,根据需要可采用道岔自动集中。
第112条 半自动化、自动化驼峰由控制系统、基础设备和监测设备构成。根据驼峰的站场布置和作业需要,选择、配置系统设备。
装设集中联锁设备的驼峰头部调车进路(线束溜放区除外)应符合联锁的相关规定。
第113条 有车辆减速器的驼峰,在驼峰信号机前适当地点装设车辆减速器的限界检查器。超限车辆通过时,应使驼峰信号机自动关闭,在控制台(显示屏)上发出相应的表示及音响信号,同时向峰顶发出音响信号。
第114条 驼峰溜放车组速度控制调速制式可采用点式、点连式、连续式。点式采用减速器调速方式,点连式采用减速器-减速顶调速方式,连续式采用减速顶调速方式。
根据车辆减速器和转辙机对动力供应的要求,可设置专用动力站。动力站控制方式应能自动控制或手动控制,保证不间断地向全场供应动力,并应设监测设备。
第115条 驼峰控制台或显示屏上应有信号机的显示状态、道岔位置、轨道电路区段的占用情况及邻接联锁区的有关表示。当装设驼峰道岔自动集中时,应有车组顺序和进路去向的表示。半自动化、自动化驼峰控制台或显示屏上应有自动控制设备的相应表示。
设车辆减速器的驼峰应在控制台或显示屏上表示出车辆减速器的动作状态、轨道电路区段占用情况、车辆实际速度。
设推峰机车遥控的驼峰应在控制台或显示屏上表示出机车动作状态、推峰股道、机车实际速度。
当驼峰信号机由开放转为关闭时,应以音响为辅助信号,通知峰顶调车人员。
道口自动信号及自动通知
第116条 道口自动信号,应在列车接近道口时,向道路方向显示停止通行信号,并发出音响通知;如附有自动栏杆(门),栏杆(门)应自动关闭。
在列车全部通过道口前,道口信号应始终保持禁止通行状态,自动栏杆(门)应始终保持关闭状态。道口信号设备停用或故障时,应向道口看守人员提示。
道口自动通知(含无线道口报警)设备,应在列车接近道口时,以音响和灯光显示通知道口看守人员。
通 信
第117条 铁路通信网是覆盖铁路的统一、完整的专用通信网,为运输生产和经营管理提供话音、数据和图像通信业务。
铁路通信应符合国家、铁道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确保全程全网安全、可靠、迅捷、畅通。
第118条 铁路通信应根据下列主要通信业务,配置相应通信设备:
1.普通电话(固定、移动);
2.专用电话(固定、移动),包括调度电话、车站(场)电话、站间行车电话等;
3.会议电话;
4.广播;
5.数据承载;
6.数据终端(铁路电报,列车调度命令信息无线传送,车次号校核信息无线传送,列车尾部风压信息传送,列车安全防护预警信息传送等);
7.图像通信(会议电视、综合视频监控等);
8.应急通信;
9.时钟、时间同步基准信号。
承 载 网
第119条 传输网应提供多种速率、类型的通信通道。传输网应对重要业务通道进行保护,重要业务节点的系统和设备应采用冗余配置。
第120条 数据通信网应为铁路运输组织、客货营销、经营管理等信息系统和综合视频监控、会议电视、应急通信、GPRS、旅客服务等业务提供承载平台。
数据通信网中的重要节点设备应冗余配置,其设备间的连接应采用不同的物理路由。
业 务 网
第121条 铁路各调度区段应设置调度通信系统,提供调度电话、车站(场)电话、站间行车电话等专用电话业务,满足铁路运输组织和生产指挥的需要。调度通信网络应保持相对独立和专用。
第122条 列车(有线)调度电话准许列车调度员、机车(动车组)调度员、车辆调度员、机务段(客运段)调度员(值班员)、客运调度员、车站值班员(车站调度员)、供电(电力)调度员、电力牵引变电所值班人员、道口看守员加入通话;根据需要允许动车组随车机械师(简称随车机械师)(车辆乘务员)、机车(动车组)司机、列车长、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司机、救援列车主任和施工负责人及巡守人员利用区间通信设施加入通话。站间行车电话及扳道电话,禁止其他电话接入。
第123条 在无线列调区段,列车无线调度电话系统准许列车调度员、机车(动车组)调度员、车站值班员、助理值班员、机车(动车组)司机、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司机、列车长、纳入联控的道口看守人员、随车机械师(车辆乘务员)加入通话;允许救援列车主任在执行救援任务时,临时加入通话;未纳入联控的道口看守、防护人员、车站客运值班员和巡守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可临时加入通话。
第124 条 在GSM-R移动通信区段,根据调度指挥的需要设置组呼。列车GSM-R无线调度电话系统准许列车调度员、车站值班员、助理值班员、信号员、机车(动车组)司机、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司机、纳入联控的道口看守人员加入组呼通话,根据需要允许列车长、随车机械师(车辆乘务员)、客运值班员、救援列车主任加入组呼通话;未纳入联控的道口看守、防护人员和巡守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可加入组呼通话。
第125条 应配置语音记录装置,对列车调度电话、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车站台、调度台、机车台等)、站间行车电话进行录音。
第126条 机车、动车组及自轮运转特种设备,根据运行区段装备相应的车载无线通信设备。
第127条 司机、随车机械师、列车长、乘警均应配备无线对讲设备,在GSM-R区段运行时还应配备GSM-R手持终端,动车组列车停靠的车站,车站客运值班员应配备与司机通信联络用的无线对讲设备。
第128条 在编组站、区段站,应装设平面调车、驼峰调车等站场无线通信设备。
第129条 列车无线调度通信系统的场强覆盖、服务质量应符合铁路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并满足车载无线通信设备检修、维护的需要。
第130条 在铁路运输生产中,凡设置使用无线电设备的单位,都必须遵守国家和铁路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
对铁路专用无线电频率,应采取必要的监测和保护措施。
第131条 铁路自动电话网的本地网设置应与铁路局设置相适应。
第132条 根据需要,设置综合视频监控系统。综合视频监控系统结构和质量应符合铁路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133条 铁路应急通信由铁路总公司、铁路局应急通信中心设备和现场设备组成。应急通信应充分利用既有各种通信资源和手段,在处理突发事件时,提供事件现场与指挥中心的话音、数据、图像通信。
第134条 区间通信柱(通话柱)的设置,由铁路局根据运用需要和实际情况确定。
区间通话柱应尽量靠近线路,并安装在防护网内,与线路中心的水平距离应能保证使用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养路机械的施工作业要求,每隔1.5 km左右安装一个;在自动闭塞区段,其安装位置尽量与通过信号机的位置相对应。
支 撑 网
第135条 在铁路总公司调度指挥中心、调度所、车站等节点根据需要设置时钟同步及时间同步系统设备,为铁路各专业系统及地面电子时间显示设备提供统一的时钟、时间同步基准信号源。
第136条 在通信机房设置通信电源及环境监控系统,对温度、湿度、门禁、通信电源系统等状况进行统一监控。
第137条 铁路通信网应设置网元管理和综合网管系统。根据需要设置光缆监测、漏缆监测、铁塔监测、无线电频率干扰监测、GSM-R网络接口监测等系统。
信号、通信线路及其他
第138条 干线、地区及站场的光、电缆宜敷设在预埋管道或预制电缆槽内,调度所、通信枢纽、车站、区间信号中继站、通信基站、牵引变电所等重要业务站点宜采用不同物理路由的光缆引入。
铁路信号、通信线路应敷设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第139条 信号传输线路,可采用电缆、光缆等传输手段。通信传输线路以光缆为主。
在最大弛度时,架空光电缆及线条最低点至地面、轨面的一般距离规定如下:
1.在区间,距地面不小于3000 mm;
2.在站内,距地面不小于4500mm;
3.跨越道路,距地面不小于5500 mm;
4.在与铁路交叉地点,距钢轨顶面不小于7500 mm。
架空线线路下面,地下光缆和电缆线路上面,禁止植树。架空线线路附近的树枝与线条的距离,在市内不小于1 000 mm,在市区外不小于2 000 mm。地下光缆和电缆线路与树木平行的距离,在市内不小于750 mm,在市区外不小于2000 mm。
在信号、通信线路及设备附近进行施工或作业时,应会同设备维护部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140条 在通信架空线路上,禁止架设广播线。
当通信明线或架空光电缆与供电线路、广播线或其他电话线路并行或跨越时,其间必须保持的距离应符合有关规定,并采取防止干扰措施。
第141条 通信线路或设备损坏时,应按下列顺序抢通和恢复:
1.列车调度电话;
2.站间行车电话、扳道电话、信号闭塞线路;
3.列车调度指挥系统和调度集中系统的通道;
4. 牵引供电远动通道;
5.信号安全数据网通道;
6.车辆运行安全监测通道;
7.旅客服务系统通道;
8.客票系统通道;
9.车号自动识别系统通道;
10.其他。
第142条 邻近线路的通信杆、塔,应采取必要防护措施,防止杆、塔倾倒,侵入铁路限界。
第四章 铁路信息系统
第143条 铁路信息系统是铁路运输生产和经营管理的重要手段。信息系统建设应坚持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原则,做到资源集中、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应用集成、业务协同、安全可靠。
新建和改建铁路建设项目应同期建设配套的信息系统,并同步交付使用。
铁路总公司及铁路局信息管理部门负责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信息技术部门负责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站、段根据需要设置信息技术部门或专职人员负责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
第144条 信息系统建设应符合铁路信息化规划,实行立项申请、方案评审、可研设计、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建设流程。承担铁路信息系统建设的系统设计、研发和施工单位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资质条件。
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前应按规定进行测试、评审和审批。投入使用后的系统变更及应用软件修改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测试、评审,并建立档案,实行版本管理。
第145条 信息系统设备按其用途和性质分为两类。
一类设备:用于铁路运输生产和经营管理并且要求不间断运行的系统设备,主要为服务器端设备、网络设备和要求不间断运行的客户端设备等。
一类设备应具有高可用性和高可靠性,采用冗余和备份配置,采用监控诊断、数据备份与恢复、安全防护等技术措施和设备,应提供7×24小时技术支持与维护服务,保证系统安全可靠运行。
二类设备:一类设备之外的其他设备。
二类设备应配备一定比例的备用设备,采用相应的安全防护技术措施和设备,应提供不低于5×8小时技术支持与维护服务,保证设备的正常使用。
信息系统设备的功能、性能和容量应满足当前需要并考虑适量预留。
第146条 铁路信息网络由铁路总公司、铁路局、站段三级局域网及其互联的广域网构成。铁路总公司、铁路局局域网分为安全生产网、内部服务网和外部服务网,站段局域网分为安全生产网、内部服务网。直接关系铁路运输生产的信息系统应部署在安全生产网,为铁路内部提供一般性服务的信息系统应部署在内部服务网,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应用系统应部署在外部服务网。
安全生产网与内部服务网间实行逻辑隔离。安全生产网、内部服务网与外部服务网间实行安全隔离。禁止安全生产网和内部服务网直接与互联网连接,禁止外部服务网用户和设备直接访问安全生产网、内部服务网资源。
除国家有特殊要求的,不单独组建铁路业务专网。
第147条 应保证信息系统数据的安全、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建立数据保存、备份、查询和销毁制度。
应确定合理的数据保存周期。重要数据的备份应异地存放。有保密要求的数据必须采取保密措施。应保护业务活动中收集、使用和产生的公民个人电子信息。
第148条 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铁路信息安全管理,采用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信息系统进行安全保护。实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实施集中管控和实时监测,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安全测评。按规定设置灾难备份系统。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第149条 信息系统机房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按等级设计、建设和管理。机房温湿度、防尘、防火、防雷、防电磁干扰、防静电应达到有关标准。应采用机房专用空调。采取机房环境及电源监控手段,对机房的温度、湿度、空调、UPS不间断电源等状况进行统一监控,设置机房门禁系统。重要机房UPS不间断电源、空调设备应冗余配置,采用一级负荷供电,满足运用及检修需要。信息配线及设备间应按机房标准建设。
第150条 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工作包括运行调度、系统监控、网络维护、设备维护、软件维护、数据维护、技术支持和资产管理等,实行预防性维护、适应性维护,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及工器具,建立完整的技术文档和台账。
应建立运行维护体系,制定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实施专业化运维管理。软件纳入资产管理。
重要信息系统停机检修和系统切换应制定严密的实施方案,做好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并履行报批手续。投入运行的信息系统设备不得兼做开发、测试环境。
第五章 车站及枢纽
站场设备
第151条 车站根据业务性质、运量大小及技术作业的需要,设置下列主要设备:
1.到发线;
2.调车线;
3.牵出线;
4.机车运转整备线、车辆站修线及救援列车停留线、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停留线等;
5.办理货物装卸作业的车站,应有货物装卸线,并根据需要设置高架货物线、换装线、轨道衡线、货车洗刷线、油罐列车整备线、机械冷藏车加油线及特殊危险货物车辆停留线;
6.机务段所在地车站,应设有机车出入段专用的机车走行线和机待线;
7.与动车组运用所(简称动车所)、动车段相连接的车站,应设动车组走行线(当设有机车走行线并具有相同进路时,可以合设);
8.动车组长期停放的车站应设动车组存车线;
9.通信、信号、联锁、闭塞设备;
10.编组站、区段站应根据作业需要,修建简易驼峰、半自动化驼峰或自动化驼峰,设置车辆减速器、减速顶、加速顶等调速设备;
11.根据接发列车、调车作业的需要设置隔开设备等安全设施;
12.调车作业繁忙的车站,应设置站场扩音设备、站场无线通信设备、货运票据和调车作业通知单传递(输)装置,车场内线路间、牵出线和推峰线调车人员经常走行区域应填平(不得高于道床),并设有排水和高架照明设备,车场间应有硬路面的通道;
13.列车预确报、现在车管理等信息系统设备;
14.无线调车灯显设备、无线调车机车信号和监控系统(STP);
15.设置货物列车尾部安全防护装置(简称货物列车列尾装置)主机的维修、检测设备等;
16.编组站、区段站和开行动车组列车的客货混跑线路入口车站应设超偏载检测装置、轨道衡、超限检测仪、货车装载视频监控设备等货运安全检测设备;
17.机车乘务组、动车组司机及随车机械师、客运乘务组进行中途换乘作业的车站,应配备值班室、休息室和必要的配套设施;
18. 有货物列车列检作业的编组站到发线间地面应具备方便作业条件。
第152条 旅客列车始发终到站、客运枢纽站和上水站,应在到发线间设置列车上水设施和节水装置。
根据需要在始发终到站及客运枢纽站设置动车组、客车地面排污设施和移动卸污设备。地面排污设施应防止泄露和污染,排污能力满足动车组、客车停留时间的要求。
客运设备
第153条 客运站房,应根据客运量设有便于购买车票、办理行李包裹、候车、问事、引导、广播、时钟、携带品寄存,以及为旅客服务的文化、卫生及生活上的必要设备。根据规定还应设置实名制制证和验证设备、安全检查设备、客运信息查询显示设备、视频监控设备、时钟设备、行李包裹到达查询设备、垃圾存放设备、消防设备等,根据需要设置电梯、自动扶梯、无障碍通道和相应的助残设施、污物处理、自动售检票和取票设备等。办理客运业务的车站应设旅客站台,并应有照明、导向、广播、时钟和视频监控设备,设置围墙栅栏。办理行李包裹业务的车站应设行包通道,站台长度应满足行包装卸作业需要。
大、中型客运站站前应有广场,站台应有雨棚,跨越线路应采用天桥或地道。
第154条 仅有旅客列车停靠的站台宜设为高站台,无列车通过或列车通过速度不大于80km/h时,高站台边缘距线路中心线的距离为1750mm,安全标线距站台边缘1.0m;列车通过速度大于80km/h时,高站台边缘距线路中心线的距离为1800mm,安全标线距站台边缘1.5m,必要时在距站台边缘1.2m处设置防护设施。
非高站台安全标线与站台边缘距离为:列车通过速度不超过120 km/h时,1000 mm;列车通过速度120 km/h以上至160 km/h时,1500mm;列车通过速度160km/h以上至200km/h时,2000mm。也可在距站台边缘1.2m处设置防护设施。
第155条 在铁路总公司指定的空调发电车加油点,动车组、客车卸污点所在车站,应设置加油车、吸污车、垃圾运送车走行通道,可与其他通道合设。
货运设备
第156条 办理货运的车站,应设有办理托运、检斤、制票、收款、问讯、交付等必要设备,并应根据需要设有货物站台、仓库及货位、堆场、集装箱装卸场地、雨棚、排水、消防、照明、通路及围墙、货运安全检测及防护、视频集中监控、信息化系统等设备。
货物装卸作业量较大的车站,应分设综合性货场和专业性货场,根据需要设爆炸品、剧毒品的专用货场和仓库,轨道衡、货车洗刷、散堆装货物抑尘等设备。办理集装箱的车站根据需要配备集装箱专用装卸设备和超偏载检测设备。
货车洗刷除污地点,应设有处理污染及排泄设备。
在尽头站台处应设有车钩缓冲装置。
货物装卸作业应采用机械化设备。
第157条 重载铁路编组站应设置列车组合车场和空车分解车场,根据需要设置机车整备、车辆检修、线路维护、通信信号设备维修、供电设备维修、应急救援等设施。
第158条 集装箱中心站,应按整列装车的要求设置线路有效长及配套设施。根据需要设置集装箱装卸、储存、称重、交付、检修、清洗、多式联运、综合物流等设备及信息管理系统。
第六章 机车车辆
机车设备
第159条 为保证机车良好的技术状态,应有进行检修和整备作业的机务段、机车检修段等机务维修机构。
机务段宜设置在客、货列车始发终到较多,车流大量集散的枢纽地区,有利于机车的集中配置使用。段内停放机车和整备作业的线路应平直,线路纵断面的坡度不得超过1‰。
第160条 机务段、机车检修段根据承担机车运用、整备、检修的范围配备必要的机车运用、整备、检查、检测、修理设备和设施。
机车整备根据需要应有股道管理自动化系统和整备库(棚)、检测棚、整备线检查坑和作业平台等设施,设置机车补充砂、水、润滑油、燃料及转向、检查、检测、清洗、保养、卸污、化验等机车整备设备;配备机车检修必要的设备、设施;电力机车整备线的接触网应有分段绝缘器、隔离开关设备及联锁标志灯等。
机车检查、检测、修理根据需要应有机车检修库和配件修理、辅助加工、动力、起重、运输、检测、试验、存储等厂房及设备,应设置行车安全设备检测、维修的设备和设施。
配属、支配使用内燃机车的机务段根据运用整备需要还应有1~2个月的机车燃料储存油库。
第161条 机车车辆轮渡应有船舶、栈桥、墩架、船舶整备和检修等设备,并应经常保持良好状态。轮渡船舶应按国家规定进行检验和检修。
机 车
第162条 机车按牵引动力方式分为电力机车、内燃机车,传动方式主要有交流传动和直流传动。
第163条 机车应按规定设有识别的标记:路徽、配属局段简称、车型、车号、最高运行速度、制造厂名及日期。在机车主要部件上应有铭牌,在监督器上应有检验标记。电气化区段运行的机车应有“电化区段严禁攀登”的标识。内燃机车燃料箱上应标明燃料油装载量。
机车须配备机车信号、列车运行安全监控系统(LKJ、列车运行状态信息车载设备TAX箱、机车语音记录装置、列车运行状态信息系统车载设备、机车车号识别设备)、车载无线通信设备、机车列尾控制设备等。机车应逐步配备机车车载安全防护系统、机车限鸣示警系统及空气防滑装置等。机车应向车辆的空气制动装置提供风源,具有双管供风装置的机车应向车辆空气弹簧等其他用风装置提供风源;具有直供电设备的机车应向车辆提供电源。
电力机车还应配备自动过分相装置,并根据需要装设弓网检测装置等。
根据需要机车还可配备车内通信、空调、卫生及供氧等设备。
第164条 机车应实行计划预防修,实施主要零部件的专业化集中修和定期检测状态修。检修周期应根据机车实际技术状态和走行公里或使用时间确定,机车检修周期及技术标准按铁路总公司机车检修规程执行。
交流传动机车定期检修的修程分为六年检、二年检、年检、半年检、季检、月检。直流传动机车定期检修的修程分为大修、中修、小修和辅修。
第165条 机车实行年度鉴定。
第166条 机车乘务制度分为包乘制和轮乘制。机车乘务制度由铁路局确定。
第167条 牵引列车的机车在出段前,必须达到运用状态,主要部件和设备必须作用良好,符合铁路总公司有关机车运用、维修的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1.车钩中心水平线距钢轨顶面高度为815 mm~890 mm。
2.轮对:
(1)轮对内侧距离为1 353 mm,允许偏差为±3 mm;
(2)轮箍或轮毂不松弛;
(3)轮箍、轮毂、辐板(辐条)、轮辋无裂纹;
(4)轮缘的垂直磨耗高度不超过18 mm,并无碾堆;
(5)车轮踏面擦伤深度不超过0.7 mm;
(6)车轮踏面上的缺陷或剥离长度不超过40 mm,深度不超过1 mm;
(7)轮缘厚度在距踏面基线向上H距离处测量应符合第9表的规定(轮缘原设计厚度在25 mm及以下,由铁路局规定)。
第9表 机车轮缘厚限度
(8)车轮踏面磨耗深度不超过7mm;采用轮缘高度为25mm磨耗型踏面时,磨耗深度不超过10mm。
第168条 机务段对入段机车按规定进行整备、检测、维修。机车信号、列车运行监控装置、车载无线通信设备、机车列尾控制设备等须由相关专业维修机构进行检测,并及时互通信息。
各相关单位应对机车车载安全防护系统等行车安全设备记录的运行信息进行转储、分析。
车辆设备
第169条 为了保证车辆良好的技术状态,应有进行检修和整备作业的车辆段等车辆维修机构。
第170条 车辆段应设在编组站、国境站和枢纽,以及货车大量集散和始发终到旅客列车较多的地区。
车辆段应有车辆修理库、油漆库、配件检修库和预修库、车辆停留线和轮对存放库,废油、污水处理设备设施,以及检测、维修车辆运行安全监测系统、轴温报警、客车尾部安全防护装置、车辆信息化系统、车辆集中空调及管道清洗消毒设备设施,并按车辆检修规程规章作业要求配备相关检修设备设施。段内的车辆检修、整备、停留的线路应平直,线路纵断面的坡度不得超过1‰。
第171条 客车技术整备场所须有车辆停留线、整备库、临修库、材料配件库,并有相应的检修地沟、地面电源、污水和污物处理、车顶空调作业等满足检修要求的设备和设施,根据需要还须有带动力电源的空调检修库、轮对镟修、暖气预热等设备和设施。设置电动脱轨器、微机控制列车制动机试验设备和客车尾部安全防护装置检测设施。
车辆技术检查作业场所须设有值班室、动态检车室、待检室、待班室、材料配件库及站场对讲、广播、地面试风系统、集控联锁安全防护装置,客列检还须设置列车预确报、现在车管理等信息系统设备终端。有货车技术检查作业的车站或枢纽应设站修场所。
站修场所须有修车库、材料配件库、轮对存放库,并有满足车辆检修作业要求的设备及风管路、水管路、电焊回路、照明等设施;根据需要还应有轮对镟修设备。
配备车辆运行安全监测系统的线路按规定设置探测站。铁路总公司设全路车辆运行安全监管中心,铁路局设车辆运行安全中心监测站和行调复示终端,车辆段设车辆运行安全管理工作站,货车技术作业场所设车辆运行安全中心复示站,根据需要设置动态检车室。
第172条 翻车机、散装货物解冻库应进行定期检修和测试。新设、大修及重大技术改造的翻车机、散装货物解冻库应符合规定的技术条件,并经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其他装卸设备应满足爱护铁路车辆的有关要求。
第173条 车辆段、客车技术整备场所根据需要设置固定或移动卸污设备。
第175条 车辆应按规定设有识别的标记:路徽、车型、车号、制造厂名及日期、定期修理的日期及处所、自重、载重、容积、换长等;车辆应有车号自动识别标签等;客车及固定配属的货车上应有所属局段的简称;客车还应有车种、定员、最高运行速度标记;罐车还应有容量计表标记;电气化区段运行的客车、机械冷藏车等应有“电化区段严禁攀登”的标识。
第176条 车辆实行定期检修,并逐步扩大实施状态修、换件修和主要零部件的专业化集中修。车辆修程,客车和特种用途车实行以走行公里为主,时间周期为辅的计划预防修,最高运行速度不超过120 km/h的客车分为厂修、段修、辅修,最高运行速度超过120 km/h的客车分为A4、A3、A2、A1;货车分为厂修、段修、辅修。
检修周期及技术标准,按铁路总公司车辆检修规程执行。
第177条 机械冷藏车在铁路总公司指定的加油站及有上水设备的车站进行补油、上水;固定配属的成组专列油罐列车须定期施行整备维修。
第178条 车辆须装有自动制动机和人力制动机。车辆的制动梁、下拉杆、交叉杆、横向控制杆及抗侧滚扭杆必须有保安装置。
客车应装有轴温报警装置,安装客车行车安全监测系统;最高运行速度120 km/h及以上的客车应装有盘形制动装置和防滑器,空气制动系统用风应与空气弹簧和集便装置等其他装置用风分离;最高运行速度160 km/h及以上的客车应采用密接式车钩和电空制动机。
客车内应有紧急制动阀及压力表,并均应保持作用良好,按规定时间进行检查、校对并施封。
货车应装有空重车自动调整装置,轴重23t及以上的货车应装有脱轨自动制动装置。
第179条 车辆轮对在装配前,应对车轴各部位进行探伤检查。检修时,按规定对轴颈、防尘板座、轮座、制动盘座及轴身进行探伤检查。最高运行速度超过120 km/h客车的轮对装车前,应进行动平衡试验。
第180条 车辆轮对的内侧距离为1353 mm,其允许偏差为±3 mm, 120km/h<v≤160km/h客车其允许偏差为±2 mm。车辆轮辋宽度小于135 mm的,按铁路总公司车辆检修规程执行。
第181条 对旅客列车和机械冷藏车组应实行包乘制,检修应实行包修制和专修制;对固定装卸地点循环使用的特快货物班列、快速货物班列、整列集装箱车、罐车、矿石车、煤炭运输车,以及需实行固定配属的专用货车,实行固定配属制;其他货车实行按区段维修保养负责制。
动车组设备
第182条 为保证动车组良好的技术状态,应有进行检修和整备作业的动车段、动车所等维修机构。
第183条 动车段、动车所应具备动车组运用检修、行车安全设备检修、客运整备能力及相应的存车条件;承担动车组三、四、五级修程的动车段还应具备动车组相应修程的检修能力。
动车段、动车所应设有动车组管理信息系统。
第184条 动车所应设置存车线、检查库、轨道桥、立体作业平台、临修库、洗车线、备件存放库、轮对故障动态检测棚、空压机室等设施,应配备相应设备,对转向架、车下设备、车上以及车顶设备进行检查、维护、更换、检修和清洗等作业,满足动车组一、二级检修需求。
第185条 动车段可根据需要设置检修库线、材料运输线、试验线、牵出线、解编线等线路,整车检修库、转向架检修库、车体检修库、油漆库、调试整备库、电机电器间、制动空压机间、空调检修间、备件立体存储库等设施,并应配备整列架车机、移动式接触网、大部件起重运输设备,以及各类部件解体、清洁、测试、检修、组装、调试等设备,满足动车组相应级别检修需求。
动 车 组
第186条 动车组应按规定设有识别的标记:路徽、配属局段简称、车型、车号、定员、自重、载重、全长、最高运行速度、制造厂名和日期、定期修理日期、修程和处所。电气化区段运行的动车组应有“电化区段严禁攀登”的标识。
动车组应具有列车运行安全监控功能,对重要的运行部件和功能系统进行实时监测、报警和记录,并能及时向动车段、动车所传输。
动车组须配备机车综合无线通信设备(CIR)、列控车载设备、车载自动过电分相装置等,满足相应速度等级运行需要。
第187条 动车组重联或长编组时,工作受电弓间距为200~215m。在特殊情况下,工作受电弓间距不满足200~215m时,须校核分相布置及工作受电弓间距匹配情况,并通过上线运行试验确认。
第188条 动车组实行以走行公里周期为主,时间周期为辅的计划性预防修,检修方式以换件修为主,主要零部件采用专业化集中修。动车组修程分为一、二、三、四、五级,检修周期及技术标准按铁路总公司动车组检修规程执行。
第189条 动车组日常运用的上水、保洁、排污等整备作业一般应在动车所完成。不在动车所停留的动车组,需进行上水、保洁、排污等整备作业时,其停留地点根据需要应具备相应的条件。
自轮运转特种设备
第190条 自轮运转特种设备是在铁路营业线上运行的铁路轨道车、救援起重机及铁路施工、维修专用车辆(包括架桥机、铺轨机、接触网作业车、大型养路机械等)。
第191条 自轮运转特种设备须符合国家和铁道行业有关标准。轨道车等自轮运转特种设备按列车运行时,轨道车运行控制设备(GYK)、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应作用良好,运行状态下应满足机车车辆限界的规定。
第192条 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审查、验收、试验、运用、检修及过轨技术检查,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供电、给水
牵引供电
第193条 为保证牵引供电设备良好的技术状态和安全运行,应设供电段等供电维修机构。
供电维修机构管辖范围应根据线路及供电设备条件确定。
牵引供电设备包括变电设备(变电所、开闭所、分区所、自耦变压器所)、接触网和远动系统。
第194条 牵引供电设备应保证不间断行车的可靠供电。牵引供电能力必须与线路的运输能力相适应,满足规定的列车重量、密度和速度的要求。接触网标称电压值为25kV,最高工作电压为27.5kV,短时(5min)最高工作电压29kV,最低工作电压为19kV。
牵引变电所须具备双电源、双回路受电。牵引变压器采用固定备用方式并具备自动投切功能。当一个牵引变电所停电时,相邻的牵引变电所能越区供电。平均功率因数不低于0.9。负荷开关和电动隔离开关应纳入远动控制。
第195条 牵引供电调度系统应具备对牵引供电设备状况实时远程监控的条件,并纳入调度系统集中统一管理。
第196条 接触网的分段、分相的位置应考虑检修停电方便和缩小故障停电范围,并充分考虑电力机车牵引的列车(电力动车组)正常运行和调车作业的需要。分相的位置应避免设在进出站和变坡点区段。双线电气化区段应具备反方向行车条件。
枢纽及较大区段站应设开闭所。
确需由车站接触网引接小容量非牵引负荷时,须经铁路局批准。
第197条 牵引供电设备检修、试验和抢修应配备牵引供电安全检测监测系统、变电检测、试验设备,接触网检修、检测设备,接触网抢修车列,绝缘子冲洗设备等设备、设施。
第198条 接触网一般采用链型悬挂方式,其最小张力见第10表。接触线一般采用铜合金材质。
第10表 接触网最小张力
第199条 接触线距钢轨顶面的高度不超过6500mm;在区间和中间站,不小于5700mm(旧线改造不小于5330mm);在编组站、区段站和个别较大的中间站站场,不小于6200mm;站场和区间宜取一致;双层集装箱运输的线路,不小于6330mm。
在电气化铁路竣工时,由施工单位在接触网支柱内缘或隧道边墙标出线路的轨面标准线,开通前供电段、工务段要共同复查确认,以后每年复测一次,复测结果与原轨面标准线误差不得大于±30 mm。超过时由供电、工务部门共同确认,调整轨面标准线。
第200条 接触网带电部分至固定接地物的距离,不小于300mm;至机车车辆或装载货物的距离,不小于350mm。跨越电气化铁路的各种建筑物与带电部分最小距离,不小于500mm。当海拔超过1000 m时,上述数值应按规定相应增加。大风、严寒地区应预留风力、覆冰对绝缘距离的安全余量。
在接触网支柱及距接触网带电部分5000 mm范围内的金属结构物须接地。天桥及跨线桥跨越接触网的地方,应按规定设置安全栅网。
有大型养路机械作业的路基地段,接触网支柱内侧距线路中心距离不小于3100 mm。
第201条 架空电线路跨越接触网时,应符合第11表和第12表的规定:
第11表 跨越接触网的架空电线路与接触网的垂直距离
第12表 跨越接触网的超高压架空电线路距轨面最小垂直距离
35kV及以下的电线路(包括通信线路、广播电视线路等)不得跨越接触网,应由地下穿过铁路。
接触网支柱不应附挂通信、有线电视等非供电线路设施,特殊情况需悬挂时,应经铁路局批准。
第202条 为保证人身安全,除专业人员执行有关规定外,其他人员(包括所携带的物件)与牵引供电设备带电部分的距离,不得小于2 000 mm。
在设有接触网的线路上,严禁攀登车顶及在车辆装载的货物之上作业;如确需作业时,须在指定的线路上,将接触网停电接地后,方准进行。
双线电气化铁路实行V型天窗作业时,为确保人身安全,应在设备、机具、照明、作业组织等方面采取相应措施。
第203条 牵引、电力变配电所控制室,应采取防雷措施,设置机房专用空调。控制、保护及通信设备,应装有防止强电及雷电危害的浪涌保护器等保安设备,电子设备应符合电磁兼容有关规定。
电力、给水
第204条 电力设备包括变电所、配电所、自闭贯通电线路、箱式变电站等。
供电设备应具备:贯通线路由两端变、配电所供电的互供条件,变、配电所跨所供电的条件,远程监控条件,电气试验设备,快速抢修能力。
电力变、配电所的控制保护测量设备,应纳入远动系统调度管理;箱式变电站应设置远动终端,纳入远动系统。
10 kV及以上电力线路不允许附挂通信、有线电视等非供电线路设施。
铁路各车站及设有人员看守的道口都应有可靠的电力供应,沿线车站原则上通过电力贯通线供电。根据需要,铁路应自备发电所或发电机组。自动闭塞信号应由单独架设的自闭电线路供电。
第205条 铁路供电设备应满足下列要求:
1.一级负荷应有两个独立电源,保证不间断供电;二级负荷应有可靠的专用电源。
2.受电电压根据用电容量、可靠性和输电距离,可采用110 kV、35(63)kV、10 kV或380 V/220 V。
3.用户受电端供电电压允许偏差:
(1)35 kV及以上高压供电线路,电压正负偏差的绝对值之和不超过额定值的10%;
(2)10 kV及以下三相供电线路为额定值的±7%;
(3)220 V单相供电的,为额定值的+7%~-10%;
(4)自动闭塞信号变压器二次端子,为额定值的±10%。
在电力系统非正常情况下,用户受电端的电压值允许偏差为额定值的±10%。
第206条 站场内铁路电力杆(塔)内缘至线路中心的水平距离不小于3100mm。
35kV及以下电力线路的电杆内缘至线路中心的水平距离不小于杆高加3 100 mm。
电力线路导线至钢轨顶面的垂直距离,应根据规划考虑发展电气化的需要。
第207条 给水设备及建筑物,应包括水源、输水、扬水、净水、消毒、配水、管网、水源卫生防护、水源安全保护、节水等设备。为保证供水质量,应按需要配备制水在线连续监控、水质检验和管网检漏等设备。
给水设备的能力及水源,在任何季节应保证列车密度最大时的车辆供水和车站及其他重要用水。客车上水设备应能满足在列车站停时间内、客车最大交会时同时上满水的需要。根据需要可设自动给水设备。
输水管路一般设置一条,管网布置一般为枝状。铁路枢纽、旅客列车给水站,扬水管路一般设置两条,配水管环状布设。
给水管道应尽量避免穿越铁路线路,必须穿越时,应设防护涵洞。
第208条 旅客列车及生产生活用水,须进行净化消毒处理;固定动力锅炉用水应进行炉外或炉内软水处理。各给水站须进行定期水质检测。水质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八章 房屋建筑
第209条 为保证房建设备良好的技术状态,应设房建段等维修机构,根据检查和维修需要配备相应的维修工机具、备品备件及运输工具。
第210条 铁路运输房建设备,包括为铁路运输服务的房屋、构筑物及附属设备,是铁路运输生产的重要基础设施,须满足运输生产、调度指挥及客货营销的需要,应保持完好和使用安全,发生自然灾害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影响房建设备安全使用时,应及时组织抢修,迅速恢复使用。
第211条 铁路局应定期组织对管内房建设备的技术状态和使用安全情况进行检查,根据技术状态实行分级管理和有计划、按周期进行修缮(包括检修、综合维修和大修)。对无站台柱雨棚、大型钢结构房屋及幕墙等房建设备应进行预防性修缮,实时掌握其结构变化,及时消除病害隐患。
对有倒塌危险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房屋构筑物,应尽快排险解危,须停止使用和整栋拆除的,应由房建单位书面通知使用单位。对技术状态不良、条件差的房建设备,要全面规划,逐年进行大修和改造。
第212条 需要改变房建设备使用环境和用途时,须征得房管部门的同意,报铁路局相关部门批准。需要拆除或报废房建设备时,须经房管部门审核,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报废手续。
第九章 铁路用地
第213条 铁路用地是铁路的重要资产和运输生产的重要基础,应以保障用地安全、实现保值增值为目的,加强保护,合理利用。
铁路用地分为运输生产用地、辅助生产用地、生活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214条 铁路土地利用规划应依据铁路发展规划以及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进行编制,并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
第215条 铁路用地应按规定申请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并集中保管。对涉及铁路用地的相关资料,应进行收集、分类、组卷、归档、统计。开展铁路用地图绘制和定期修测。建立铁路用地监察网络,开展巡查和看护,对违法用地行为依法清理整治。
第216条 涉及铁路用地改变权属、用途等开发利用行为及在铁路用地范围内实施穿越、跨越等工程,应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第217条 铁路用地应按地界线上埋设地界桩,地界桩制作和埋设应符合有关标准。
铁路封闭设施应在用地界线上设置。需为通行、排水、耕作等提供便利条件的地段,可在用地界线内0.5米处或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封闭设施设置在用地界线上的,可不埋设地界桩。
第218条 铁路建设应及时收集整理建设用地资料,编制建设用地竣工文件,按规定标准绘制竣工用地平面图。建设项目竣工后,应组织建设用地验收。
第二编 行车组织
第十章 基本要求
行车组织原则
第219条 普速铁路行车组织工作,应根据本规程规定办理。
各铁路局应根据本规程规定的原则,结合管内具体条件,制定《行车组织规则》。
第220条 铁路行车组织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坚持高度集中、统一领导的原则。运输、机务、车辆、工务、电务、供电、信息、房建等部门要发扬协作精神,主动配合,紧密联系,协同动作,组织均衡生产,不断提高效率,挖掘运输潜力,完成和超额完成铁路运输任务。
第221条 列车编组计划是全路的车流组织计划。列车中车组的编挂,须根据铁路总公司和铁路局的列车编组计划进行。
列车编组计划的编制,应在加强货流组织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组织成组、直达运输,合理分配各编组站、区段站的中转工作,减少列车改编次数。
第222条 列车运行图是铁路行车组织工作的基础。所有与列车运行有关的铁路各部门,必须按列车运行图的要求,组织本部门的工作,以保证列车按运行图运行。
列车运行图应根据客货运量、区段通过能力等因素确定列车对数,并符合下列要求:
1.列车运行、车站间隔、技术作业等时间标准;
2.迅速、便利地运输旅客和货物;
3.充分利用通过能力,经济合理地运用机车车辆和安排施工、维修天窗;
4.做好列车运行线与车流的结合;
5.各站、各区段间的协调和均衡;
6.合理安排乘务人员作息时间。
机车周转图应与列车运行图同时编制。
第223条 运输方案是保证完成月、旬运输工作的综合部署。铁路局、站段,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月度货物运输计划、技术计划、施工计划的要求和列车编组计划、列车运行图、机车周转图的规定,按级编制货运工作、列车工作、机车工作和施工安排等方案。各级运输部门,均应主动与路内外有关单位密切配合,共同编制和执行运输方案。
第224条 行车工作必须坚持集中领导、统一指挥、逐级负责的原则。
局与局间由铁路总公司,局管内各区段间由铁路局,一个调度区段内由本区段列车调度员统一指挥。
车站由车站值班员,线路所由线路所的车站值班员统一指挥。凡划分车场的车站,各车场由该车场的车站值班员统一指挥;车场间接发列车进路互有关联的行车事项,由指定的车站值班员统一指挥。
列车和单机由司机负责指挥。列车或单机在车站时,所有乘务人员应按车站值班员的指挥进行工作。
在调度集中区段,调度集中控制车站有关行车工作由该区段列车调度员直接指挥;但转为车站控制时,由车站值班员指挥。
第225条 全国铁路的行车时刻,均以北京时间为标准,从零时起计算,实行24小时制。
铁路地面固定设备的系统时钟,当具备条件时,应接入铁路时间同步网;不具备条件时,可独立设置卫星授时设备。
铁路行车房舍内和办理行车工作的有关人员均应备有钟表。钟表的时刻应与调度所的时钟校对。
调度所的时钟及各系统的时钟须定期校准。钟表的配置、校对、检查、修理及时钟校准办法,由铁路局规定。
第226条 列车运行,原则上以开往北京方向为上行,反之为下行。
全国各线的列车运行方向,以铁路总公司的规定为准,但枢纽地区的列车运行方向,由铁路局规定。
列车须按有关规定编定车次。上行列车编为双数,下行列车编为单数。在个别区间,使用直通车次时,可与规定方向不符。
行车指挥
第227条 有关行车人员必须执行列车调度员命令,服从调度指挥。
列车调度员应负责组织实现列车运行图、编组计划、运输方案,为此必须:
1.检查各站执行列车运行图和编组计划的情况,及时发布有关行车命令和口头指示。
2.严格按列车运行图指挥行车,遇列车发生晚点时,应积极采取措施,组织有关人员恢复正点。
3.注意列车在车站到发及区间内的运行情况,正确、及时地处理临时发生的问题。
第228条 指挥列车运行的命令(运行揭示调度命令除外)和口头指示,只能由列车调度员发布。列车调度员在发布命令之前,应详细了解现场情况,并听取有关人员意见。
遇第13表所列情况,须发布调度命令。
第13表 行车调度命令项目表
注:1.划○者为受令人员。
2.天窗维修作业在指定的时间内完成并销记后,列车调度员不再发布维修作业结束恢复行车的调度命令。
3.动车组列车改按列车运行监控装置(LKJ)方式运行需将列控车载设备(ATP)隔离时,列车调度员仅发布改按列车运行监控装置(LKJ)方式行车的调度命令。
4.因调车作业动车组控车模式转换,不发布调度命令。自动站间闭塞法行车转为半自动闭塞法行车及转回的调度命令,可不发给司机。
上述调度命令如涉及其他单位和人员时,应同时发给。
列车调度员向司机发布调度命令时,应在列车进入关系区间(车站)前向司机发布或指定车站向司机交付,如来不及时应使列车停车进行发布或交付。
对于需向司机发布的调度命令,列车调度员可使用无线传送系统或按规定使用语音记录装置良好的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向司机发布。由车站交付的调度命令,车站值班员可使用无线传送系统或按规定使用语音记录装置良好的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向司机转达。
对跨局的列车,接车铁路局列车调度员可委托发车铁路局列车调度员发布调度命令。更换机车或变更限速条件时,应由有关铁路局列车调度员重新发给相关调度命令。途中乘务人员换班时,应将调度命令内容交接清楚。
使用计算机、传真机、无线传送系统发布调度命令时,命令接受人员确认无误后应及时反馈回执。使用电话发收调度命令时,应填记《调度命令登记簿》(附件7),指定受令人员中一人复诵,并记明发收人员姓名及时刻。
第229条 有计划的施工,涉及限速、行车方式发生变化或设备变化时应发布运行揭示调度命令,司机按运行揭示调度命令执行。因施工提前、延迟或其他原因造成运行揭示调度命令与实际限速、行车方式或设备不符时,列车调度员应取消前发运行揭示调度命令,向有关车站值班员、司机、施工负责人重新发布全部内容的调度命令。
第230条 列车按运输性质的分类和运行等级顺序如下:
1.按运输性质分类
(1)旅客列车(动车组、特快、快速、普通旅客列车);
(2)特快货物班列;
(3)军用列车;
(4)货物列车(快速货物班列、五定班列、快运、重载、直达、直通、冷藏、自备车、区段、摘挂、超限及小运转列车);
(5)路用列车。
2.列车运行等级顺序
(1)动车组列车;
(2)特快旅客列车;
(3)特快货物班列;
(4)快速旅客列车;
(5)普通旅客列车;
(6)军用列车;
(7)货物列车;
(8)路用列车。
开往事故现场救援、抢修、抢救的列车,应优先办理。
特殊指定的列车的等级,应在指定时确定。
第231条 在双线区间,列车应按左侧单方向运行。仅限于整理列车运行时,方可使列车反方向运行,但旅客列车仅在正方向区间的线路封锁施工、发生自然灾害或因事故中断行车等特殊情况下,经铁路局调度所值班主任准许,方可反方向运行。
车站技术管理
第232条 车站应设有配线,并办理列车接发、会让和客货运业务。
车站按技术作业分为编组站、区段站、中间站,按业务性质分为营业站、非营业站,营业站分为客运站、货运站、客货运站。
编组站、区段站和较大的中间站,可根据线路的配置状况及用途划分车场。
第233条 车站技术管理和作业组织应在《站细》中规定。
《站细》由车站站长会同有关单位,根据本规程和有关规定,结合具体情况进行编制和修订。
《站细》的主要内容应有车站技术设备的使用、管理,接发列车、调车以及与行车有关的运输工作的组织,列车的技术作业程序和时间标准,作业计划的编制、执行制度,车站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车站通过、改编能力,并应附注有坡度的车站线路平面图、进站信号机外制动距离内平纵断面图、联锁图表及电气化区段接触网高度和分相分段绝缘器位置等技术资料。
机务、车辆、工务、电务、供电、通信、信息、房建等单位须及时向车站(车务段)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
车站(车务段)应及时将《站细》或有关内容摘录分发给有关处所和单位。凡在车站参加作业的站、段、所等有关人员,均须熟悉和执行《站细》的有关规定。
第234条 站内线路的道岔及车站与其他单位所管线路相衔接的道岔(包括防护道岔),由车站负责管理。
人工扳动的道岔或道岔组,应由值班扳道员一人负责管理。个别道岔无专人负责的,由指定的人员兼管。根据需要,可将数个道岔组组成道岔区,设扳道长领导道岔区的工作。
车站集中操纵的道岔,应由车站值班员负责,未设车站值班员的由信号长(员)负责。驼峰集中操纵的道岔,应由驼峰值班员负责。
道岔组、道岔区的范围划分,人工扳动道岔的清扫分工,道岔加锁的钥匙、电动转辙机手摇把管理办法,均应在《站细》内规定。电动转辙机手摇把,要实行统一编号、集中管理,建立登记签认制度。集中操纵道岔的清扫分工由铁路局规定。
第235条 道岔除使用、清扫、检查或修理时外,均须保持定位。
道岔的定位规定如下:
1.单线车站正线进站道岔,为由车站两端向不同线路开通的位置;
2.双线车站正线进站道岔,为各该正线开通的位置;
3.区间内正线道岔及站内正线上其他道岔(引向安全线、避难线的除外),为正线开通的位置;
4.引向安全线、避难线的道岔,为安全线、避难线开通的位置;
5.到发线上的中岔,为到发线开通的位置;
6.其他由车站负责管理的道岔,由车站规定。
车站道岔的定位,应在《站细》内记明。
集中操纵的道岔及不办理接发列车的非集中操纵的道岔可不保持定位(到发线上的中岔和引向安全线、避难线的道岔除外)。
段管线道岔的定位,由各段自行规定。
第236条 站内的道岔及股道,应由工务部门会同电务部门、车站共同统一顺序编号。
道岔编号,从列车到达方向起顺序编号,上行为双号,下行为单号;尽头线上,向线路终点方向顺序编号。车站划分车场时,每个车场的道岔单独编号。一个车站的道岔不得有相同的编号。
股道编号,单线区段内的车站,从靠近站舍的线路起,向远离站舍方向顺序编号;双线区段内的车站,从正线起顺序编号,上行一侧为双号,下行一侧为单号;尽头式车站,向终点方向由左侧开始顺序编号,如站舍位于线路一侧时,从靠近站舍的线路起,向远离站舍方向顺序编号。一个车站(分场时为一个车场)的股道不准有相同的编号。
对行车有关人员的要求
第237条 行车有关人员,在任职、提职、改职前,必须按照铁路职业技能培训规范要求,进行拟任岗位资格性培训,并经职业技能鉴定和考试考核,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和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在任职期间,须按照铁路职业技能培训规范和有关规定,定期参加岗位适应性培训和业务考试,考试不合格的,不得继续履职。
第238条 行车有关人员,在任职前必须经过健康检查,身体条件不符合拟任岗位职务要求的,不得上岗作业。
在任职期间,要定期进行身体检查,身体条件不符合任职岗位要求的,应调整工作岗位。
第239条 对行车有关人员,应进行日常安全生产知识和劳动纪律的教育、考核,并有计划地组织好在职人员的日常政治和技术业务学习。
第240条 驾驶机车、动车组、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的人员,必须持有国家铁路局颁发的驾驶证。变更驾驶机(车)型前,必须经过相应的技术培训并考试合格。
实习和学习驾驶机车、动车组、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和操纵信号或重要机械、设备及办理行车作业的人员,必须在正式值乘、值班人员的亲自指导和负责下,方准操作。
第 241条 行车有关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必须坚守岗位,穿着规定的服装,佩戴易于识别的证章或携带相应证件,讲普通话。
第242条 行车有关人员,接班前须充分休息,严禁饮酒,如有违反,立即停止其所承担的任务。
第243条 行车公寓是专为乘务人员服务的生产设施,应实行标准化管理。应有良好的通信、网络(铁路办公网)、叫班管理设备和乘务管理设备,有生活、服务、学习、文娱、健身等设施和接送乘务人员的交通工具。应保证乘务人员随到随宿,不间断地供给热食及开水。室内应有卫浴设施,经常保持适当的温度,整洁和安静的休息条件;室外应绿化、美化。
铁路各级领导应关心公寓工作,铁路局长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公寓工作。
第十一章 编组列车
一般要求
第244条 列车应按本规程、列车编组计划和列车运行图规定的编挂条件、车组、重量或长度编组。
列车重量应根据机车牵引力、区段内线路状况及其设备条件确定。编组超重列车时,编组站、区段站应商得机务段调度员同意,在中间站应得到司机的同意,并均须经列车调度员准许。
列车长度应根据运行区段内各站到发线的有效长,并须预留30 m的附加制动距离确定。超长列车运行办法,由铁路局规定。
动车组以外的旅客列车按列车编组表编组,机车后第一位编挂一辆未搭乘旅客的车辆作为隔离车。行李车、邮政车、发电车等非乘坐旅客的车辆应分别挂于机车后第一位和列车尾部,起隔离作用;在装设集中联锁的区段,并设有列车运行监控装置时,旅客列车可不挂隔离车。如隔离车在途中发生故障摘下时,可无隔离车继续运行。局管内旅客列车经铁路局长批准,可不隔离。
军用列车的编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245条 动车组为固定编组。单组动车组运用状态下不得解编,两组短编组同型动车组可重联运行。救援等特殊情况下,两组不同型号的动车组可重联运行。
动车组禁止加挂各型机车车辆(无动力调车时的调车机、救援机车、无动力回送时的本务机车及回送过渡车除外);动车组禁止编入其他列车。
超过检修期限的动车组禁止上线运行(经车辆部门鉴定的回送动车组除外)。
第246条 下列机车车辆禁止编入列车:
1.插有扣修、倒装色票的及车体倾斜超过规定限度的;
2.曾经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或曾编入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故列车内以及在自然灾害中损坏,未经检查确认可以运行的;
3.装载货物超出机车车辆限界,无挂运命令的;
4.装载跨装货物(跨及两平车的汽车除外)的平车,无跨装特殊装置的;
5.平车及敞车装载货物违反装载和加固技术条件的;
6.未关闭侧开门、底开门以及平车未关闭端、侧板的(有特殊规定者除外);
7.由于装载的货物需停止自动制动机的作用,而未停止的;
8.企业自备机车、车辆、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和城市轨道车辆、进出口机车车辆过轨时,未经铁路机车车辆人员检查确认的;
9.缺少车门的(检修回送车除外);
10.超过定期检修期限的客车车辆(经车辆部门鉴定的回送客车除外)禁止编入旅客列车。
列车中车辆的编挂
第247条 装载危险、易燃等货物的车辆编入列车的隔离限制,按《铁路车辆编组隔离表》(附件10)执行。编挂超限货物车辆或特种车辆时,按国家及铁路总公司有关规定或临时指示办理。
第248条 旅客列车、回送客车底不准编挂货车,编入的客车车辆最高运行速度等级必须符合该列车规定的速度要求。
旅客列车中,与机车相连接的客车端门及编挂在列车尾部的客车后端门须加锁。动车组列车驾驶室与旅客乘坐席间的门须锁闭。
第249条 客车编入货物列车回送时,客车编挂辆数不得超过20辆,应挂于列车中部或后部。
装有密接式车钩的客车原则上应附挂旅客列车回送。需附挂货物列车回送时,不得超过10辆,其后编挂的其他车辆不得超过1辆。
客车与平车、平集共用车以外的货车连挂时,不得与货车有人力制动机端连挂;客车与平车、平集共用车人力制动机端连挂时,平车、平集共用车的人力制动机不得使用,处于非工作状态。
机械冷藏车组应尽量挂于货物列车中部或后部。
军用及其他对编挂位置有特殊要求的客车按有关规定办理。
列尾装置的摘挂及运用
第250条 动车组以外的旅客列车应安装列尾装置。特殊情况下,无法安装或使用列尾装置时,按有关规定执行。
半自动闭塞区段货物列车尾部须挂列尾装置,其他区段货物列车尾部宜挂列尾装置。货物列车尾部未挂列尾装置时应以吊起尾部车辆软管代替尾部标志。尾部车辆软管的吊起,有列检作业的列车由列检人员负责,无列检作业的列车由车务人员负责。
第251条 旅客列车列尾装置尾部主机的安装与摘解、风管及电源的连结与摘解,由车辆部门负责。
货物列车列尾装置尾部主机的安装与摘解,由车务人员负责。软管连结,有列检作业的列车,由列检人员负责;无列检作业的列车,由车务人员负责。特殊情况,由铁路局规定。
第252条 列尾装置在使用前,必须按规定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运用。
列车中机车的编挂
第253条 工作机车应挂于列车头部,正向运行(牵引小运转、路用、救援列车的机车除外);无转向设备的,可逆向运行。
双机或多机牵引时,本务机车的职务由第一位机车担当。
补机原则上应挂于本务机车的前位或次位,在特殊区段或需途中返回时,经铁路局批准,可挂于列车后部,如后部补机不接软管时,由铁路局规定保证安全办法。
第254条 铁路局所属的机车跨牵引区段回送时,原则上应有动力附挂货物列车(电力机车经非电气化区段回送时除外)。在所担当的区段外单机运行时,应派带道人员添乘。杂小型及状态不良的,可随货物列车无动力回送。
旅客列车遇特殊情况须附挂跨铁路局的回送机车时,按铁路总公司调度命令办理。
回送机车,应挂于本务机车次位,挂有重联机车时为重联机车次位。20‰及以上坡道的区段,禁止办理机车专列回送。
回送铁路救援起重机,应挂于列车后部。铁路救援起重机的回送限制速度见第14表,第14表以外的按设计文件要求速度回送。
第14表 铁路救援起重机回送限制速度表
第255条 单机挂车的辆数,线路坡度不超过12‰的区段,以10辆为限;超过12‰的区段,由铁路局规定。
单机挂车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所挂车辆的自动制动机作用必须良好,发车前列检(无列检时由车站发车人员)按规定进行制动试验;
2.连挂前按规定彻底检查货物装载状态,并将编组顺序表和货运单据交与司机;
3.在区间被迫停车后的防护工作由机车乘务组负责,开车前应确认附挂辆数和制动主管贯通状态是否良好;
4.列车调度员应严格掌握,不得影响机车固定交路和乘务员劳动时间;
5.不准挂装载爆炸品、超限货物的车辆。
单机挂车时,可不挂列尾装置。
机车车辆重量及长度
第256条 机车、车辆、铁路救援起重机编入列车时,重量及长度按第15、16、17表确定。
第15表 机车重量及长度表
第16表 车辆重量及长度
注:1. 旅客列车重量按客车总重(包括旅客及行李的重量)计算,回送空客车按自重计算。
2. 列车中其他各型货车的自重及换算长度和货物的重量按铁路总公司《铁路货车统计规则》规定计算。
3. 机车、车辆长度的计算,以前后两钩舌内侧面距离按11m为换算单位(一辆),各型机车、车辆按上述换算单位得出的比值,称为换算长度。
第17表 铁路救援起重机重量及长度表
第257条 动车组的重量及长度按第18表确定。
第18表 动车组重量及长度表
列车制动限速及其编组要求
第258条 列车的换算闸瓦压力,按第19、20表规定计算。
第19表 机车计算重量及每台换算闸瓦压力表
注:1.表中为按铸铁闸瓦换算的闸瓦压力。
2.新型机车根据120km/h速度下紧急制动距离在1100m以内的要求计算,括弧内为按H高摩合成闸瓦的换算闸瓦压力。
第20表 车辆换算闸瓦压力表
注:1.按H型合成闸瓦计算,括弧内为按铸铁闸瓦计算。
2.空重车自动调整装置的空重位压力比为1:2.5;对装有空重车手动调整装置的车辆,当车辆总重(自重+载重)达到40t时,按重车位调整。
3.旅客列车、特快及快速货物班列自动制动机主管压力为600kpa;其他列车为500kpa。长大下坡道区段货物列车及重载货物列车的自动制动机主管压力,由铁路局根据管内相关实验结果和列车实际操纵需要可提高至600kpa;遇机车换挂需将自动制动机主管压力由600 kpa改为500 kpa时,摘机前应对列车主管实施一次170 kpa的最大减压量操纵。
4.除货车车辆以外的其他车辆在列车主管压力为500 kpa时的闸瓦压力,按600kpa时的闸瓦压力的1:1.15换算。
列车制动限速受每百吨列车重量换算闸瓦压力及下坡道坡度限制。计算制动距离800m的普通货物列车(5000t及以下列车)按第21表规定;计算制动距离1400m的120km/h货物列车按第22表规定;快速货物班列按第23表规定。普通旅客列车按第24表规定;140km/h旅客列车按第25表规定;160km/h旅客列车按第26表规定。列车下坡道制动限速随下坡道千分数的增加而递减,坡道每增加1‰,限速减少1km/h左右。
一般要求
第30条 为了保证线路、桥隧、路基等设备质量,应设工务段等工务维修机构。
工务段管辖正线长度,应根据单线或双线、平原或山区等条件确定。在工务段管辖范围内有枢纽或编组站时,应适当减少正线管辖长度。
铁路局根据需要和条件,设供铁路专用的采石场和林场。
第31条 工务维修机构应有机具检修、配件修理、辅助加工等设施,动力、机修、起重、试验等设备,以及轨道车和汽车等交通运输工具;根据养护维修需要还应有大型养路机械、工务专用机械设备、移动检测设备,以及检修、焊轨基地等。
铁路线路
第32条 铁路线路分为正线、站线、段管线、岔线及特别用途线。
正线是指连接车站并贯穿或直股伸入车站的线路。
站线是指到发线、调车线、牵出线、货物线及站内指定用途的其他线路。
段管线是指机务、车辆、工务、电务、供电等段专用并由其管理的线路。
岔线是指在区间或站内接轨,通向路内外单位的专用线路。
特别用途线是指安全线和避难线。
第33条 Ⅰ、Ⅱ级铁路区间线路最小曲线半径及最大限制坡度规定见第2表和第3表。
第2表 铁路区间线路最小曲线半径(m)
铁 路 等 级 | Ⅰ | Ⅱ | |||
路段设计行车速度(km/h) | 200 | 160 | 120 | 120 | 80 |
一般 | 3500 | 2000 | 1200 | 1200 | 600 |
困难 | 2800 | 1600 | 800 | 800 | 500 |
铁路等级 | Ⅰ | Ⅱ | |||
一般 | 困难 | 一般 | 困难 | ||
牵引种类 | 电力 | 6.0 | 15.0 | 6.0 | 20.0 |
内燃 | 6.0 | 12.0 | 6.0 | 15.0 |
车站必须设在坡道上时,其坡度不应超过1‰;在地形特别困难的条件下,会让站、越行站可设在不大于6‰的坡道上,且不应连续设置,并保证列车的起动。
车站必须设在曲线上时,到发线有效长范围内不得设在反向曲线上,其曲线半径不得小于该区段内的最小曲线半径,且不得小于第4表中规定的数值。
第4表 车站平面最小曲线半径
路段设计行车 速度(km/h) |
最小曲线半径(m) | ||
区段站 | 中间站、会让站、越行站 | ||
一般 | 困难 | ||
80 | 800 | 600 | 600 |
120 | 1200 | 800 | |
160 | 1600 | 2000 | 1600 |
200 | 2000 | 3500 | 2800 |
第35条 线路平面及纵断面应保持原有标准状态。区间线路变动时,须经铁路局批准,但曲线半径不得小于该区间规定的最小曲线半径,坡度不得大于该区间规定的最大限制坡度。线路平面及纵断面有变动时,必须及时通知有关单位。
凡变更线路平面及纵断面,竣工后由施工单位立即检查,并形成完整的竣工资料,移交负责维修和使用的单位。
在任何情况下,线路平面及纵断面的变动,必须满足限界要求。
路 基
第36条 路基面的宽度,应考虑远期发展的铁路等级、维修和机械化作业,并根据路拱断面、轨道类型、道床标准形式及尺寸、线间距、电缆槽、接触网支柱、路肩宽度等计算确定。
有砟轨道路肩宽度:线路设计速度为200km/h区段的路肩宽度不小于1.0m;线路设计速度为160km/h及以下的铁路路堤不应小于0.8m,路堑不应小于0.6m。牵出线的中心线至路肩边缘的宽度不得小于3.5m。
曲线地段路基外侧加宽办法按铁路有关规定规范执行。
路基应避免高堤深堑。
路肩标高受洪水或潮水位控制时,其路肩标高不低于设计洪水位加波浪侵袭高加壅水高再加0.5m。
路基两侧应留有足够宽度的铁路用地,保证路基稳定,满足维修检查通道、栅栏设置、绿色通道建设及防沙工程的要求。
第37条 路基应按铁路等级采用优质填料填筑坚实,基床及过渡段应强化处理,并设置良好的防排水设备和完善的防排水系统,以及安全可靠的防护设施和支挡结构,工后沉降应满足相应的限值要求。对不良地质条件、特殊土及特殊环境等地段的路基,应采取可靠的加固处理措施,困难时应以桥梁等结构物代替。应及时、彻底加固整治路基病害,对于一时难以彻底整治的病害,应加强路基监视和检查,并分期整治。
在路基范围内埋设电缆和接触网支柱基础时,必须保证路基的稳定和坚固及排水等设施的正常使用。
路基宜优先采用有利于环保的植物(以灌木为主)保护,并结合混凝土、土工合成材料等其他防护措施进行防护,但不影响列车司机瞭望,倒树不应侵入限界和接触网的安全距离。
桥隧建筑物
第38条 铁路桥涵及隧道,均应修建为永久性结构,具有良好的耐久性,符合工程结构抗震和相应的技术规范要求,桥上和隧道内有砟轨道应满足大型养路机械清筛作业的要求,其限界应根据规划考虑发展的需要。
桥涵的承载能力和动力性能要符合有关规定的技术要求,并根据承载能力及技术状态,制定运用条件。桥涵建筑物应确保通过的线路具有良好的稳定性和平顺性,结构构造应便于检查和养护,并设置检查设施。桥上通过超重货物列车、重型铁路救援起重机前,应进行承载性能检算。
隧道断面面积应满足旅客舒适性要求,衬砌、洞门结构、洞口仰坡、轨下基础应安全稳定,并具备良好的防、排水系统。
全长500m及以上的钢桥、全长3000m及以上的隧道设置通信设备,必要时设置固定照明、安全警报装置;非全封闭运营时,应进行巡守,必要时进行监视。
第39条 桥梁、涵洞孔径及净空,应满足国家防洪设防标准,能保证设计的最大洪水正常通过,并保证流冰、泥石流、漂浮物和通航等必要高度。
桥梁墩台基础应有足够深度,当基础及其附近存在超过容许冲刷时,应防护、加固既有桥涵基础,必要时改建原有桥涵。墩台基础工后沉降应满足相应的限值要求。
桥梁、涵洞应考虑排洪和灌溉等的综合利用。
第40条 桥梁、隧道应按规定设置作业通道、避车台(洞)、电缆沟(槽)、电气化预埋件及必要的检查和消防设备。铁路桥梁作业通道和隧道内安全空间、救援通道、应急照明和通信以及其他相关设施的设置等应符合有关设计规范规定。隧道内空气标准达不到规定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瓦斯隧道还应设置必要的瓦斯监测设备。
直线桥梁自线路中心至作业通道栏杆内侧的净距:钢梁明桥面应不小于2.45m,混凝土梁桥面应不小于3.00m,线路允许速度160km/h以上桥梁桥面应不小于3.25m。作业通道宽度应不小于0.8m。
轨 道
第41条 新建、改建铁路正线采用60 kg/m钢轨的跨区间无缝线路,重载铁路正线宜采用 60 kg/m及以上类型钢轨的无缝线路。钢轨优先采用100m(60kg/m)、75m(75kg/m)长定尺轨。
设计速度120km/h以上铁路正线有砟轨道应采用Ⅲ型轨枕和与轨枕配套的弹条扣件、一级碎石道砟。
第42条 轨距是钢轨头部踏面下16 mm范围内两股钢轨工作边之间的最小距离。直线轨距标准为1435 mm,曲线轨距按第5表规定加宽。
第5表 曲线轨距加宽值
曲线半径R(m) | 加 宽 值(mm) |
R≥295 | 0 |
295>R≥245 | 5 |
245>R≥195 | 10 |
R<195 | 15 |
验收线路时,线路、道岔轨距相对于上述标准的静态允许偏差规定见第6表。
第6表 线路、道岔轨距静态允许偏差
线路允许速度(km/h) | v≤120 | 120<v≤160 | 160<v≤200 |
线 路(mm) |
+6 -2 |
+4 -2 |
±2 |
道 岔(mm) |
+3 -2 |
+3 -2 |
±2 |
曲线地段的外轨超高,应按有关规定的办法和标准确定。最大实设超高:双线地段不得超过150mm,单线地段不得超过125mm。
验收线路时,线路两股钢轨水平,较上述标准的静态允许偏差规定见第7表。
第7表 钢轨水平静态允许偏差
线路允许速度(km/h) | v≤120 | 120<v≤160 | 160<v≤200 |
正线及到发线(mm) | 4 | 4 | 3 |
道 岔(mm) | 4 | 4 | 3 |
绝缘接头的最小轨缝为6 mm,最大轨缝为构造轨缝。长度大于或等于25 m钢轨铺设在历史最高、最低轨温差大于100 ℃的地区时,预留轨缝应进行个别设计。
第45条 道岔应铺设在直线上,正线道岔不得与竖曲线重叠,其他道岔应尽量避免与竖曲线重叠。
正线道岔钢轨应与线路上的钢轨采用同一类型。其他道岔钢轨在不得已情况下采用与线路钢轨不同类型时,须保证道岔钢轨强度不低于线路钢轨强度,并在道岔前后各铺一节与道岔同轨型的钢轨。
第46条 道岔辙叉号数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正线道岔的直向通过速度不应小于路段设计行车速度。
2.用于侧向通过列车的单开道岔的辙叉号数应根据列车侧向通过的最高速度合理选用。
3.侧向接发停车旅客列车的单开道岔,不得小于12号。
4.侧向接发停车货物列车并位于正线的单开道岔,在中间站不得小于12号,在其他车站不得小于9号。
5.列车轴重大于25吨的铁路正线单开道岔不得小于12号。
6.其他线路的单开道岔不得小于9号。
7.狭窄的站场采用交分道岔不得小于9号,但尽量不用于正线,必须采用时不得小于12号。
8.峰下线路的对称道岔不得小于6号,三开道岔不得小于7号。
9.段管线的对称道岔不得小于6号。
既有道岔的类型及辙叉号数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应按该道岔的号数限制行车速度,且应有计划地进行改造。
第47条 线路允许速度120km/h及以下区段的正线道岔,采用固定型辙叉道岔;线路允许速度120km/h以上至160km/h及以下,或货车轴重25t及以上区段的正线道岔,采用可动心轨道岔或固定型辙叉道岔;线路允许速度160km/h以上区段的正线道岔,须采用可动心轨道岔。
第48条 道岔应保持良好状态,道岔各零部件应齐全,作用良好,缺少时应及时补充。道岔出现伤损或病害时,应按有关规定要求及时修理或更换。
第49条 联锁道岔应配备紧固、加锁装置,以备联锁失效时用以锁闭道岔。联锁失效时防止扳动的办法,应在《车站行车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站细》)内规定。
未设联锁而需加锁的道岔也应安装加锁装置。
加锁装置包括锁板、勾锁器、闭止把加锁、带柄标志加锁。
道口、交叉及线路接轨
第50条 列车运行速度120 km/h及以上线路全封闭、全立交,线路两侧按标准进行栅栏封闭,并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
列车运行速度120 km/h以下的线路,铁路道口、人行过道的设置或拓宽按照铁路总公司有关规定办理。铁路道口、人行过道的等级、标准、铺设、拆除及需否看守,由铁路局决定。
第51条 铁路道口应设置警示标志、铁路道口路段标线、司机鸣笛标及护桩;人行过道应设置路障、鸣笛标;站内道口、人行过道两端不设鸣笛标。根据需要设置栅栏或其他安全设施。有人看守道口应修建道口看守房,设置照明灯、列车接近报警装置、警示灯、遮断色灯信号机和道口自动通知设备,并督促地方道路管理部门设置、维护警示标志、铁路道口路段标线。根据需要设置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
铁路道口的铺面、两侧道路的坡度及平台长度应符合要求。
站内平过道必须与站外道路和人行道路断开,禁止社会车辆、非工作人员通行,平过道不得设在车站两端咽喉区内。
在电气化铁路上,铁路道口通路两面应设限高架,其通过高度不得超过4.5 m。道口两侧不宜设置接触网锚段关节,不应设置锚柱。
栏杆(门)以对道路开放为定位。特殊情况下需要以对道路关闭为定位时,由铁路局规定。
第52条 一切车辆、自动走行机械和牲畜,均须在立体交叉或平交道口处通过铁路。铁路工作人员发现有违反上述情况时,应予制止。
特别笨重、巨大的物件和可能破坏铁路设备、干扰行车的物体通过道口时,应提前通知铁路道口管理部门,采取安全和防护措施,并在其协助指导下通过。
第53条 新建的岔线,不应在区间内与正线接轨;特殊情况必须在区间内接轨时,须经铁路总公司批准,并在接轨地点应开设车站(线路所)或设辅助所管理。因路内施工临时性的区间出岔,应按期拆除。
站内铺设及拆除道岔、线路时,须经铁路局批准。
第54条 各种建筑物、电线路、管道及渡槽跨越铁路,横穿路基,或在桥梁上下、涵洞内通过铁路时,应提出设计、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等文件,经铁路局同意,并派员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下,方可施工。
安全线及避难线
第55条 安全线设置应符合有关设计规范的规定。
岔线、段管线与正线、到发线接轨时,均应铺设安全线。岔线与站内到发线接轨,当站内有平行进路及隔开道岔并有联锁装置时,可不设安全线。
在进站信号机外制动距离内进站方向为超过6‰下坡道的车站,应在正线或到发线的接车方向末端设置安全线。
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及专用铁路与国家铁路车站接轨,其接轨处或接车线末端应设隔开设备(设有平行进路并有联锁时除外)。
安全线向车挡方向不应采用下坡道,其有效长度一般不小于50 m。
第56条 为防止在长大下坡道上失去控制的列车发生冲突或颠覆,应根据线路情况,计算确定在区间或站内设置避难线。
声 屏 障
第57条 根据铁路噪声排放治理需要,可在铁路两侧设置声屏障。声屏障应满足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声屏障设置应符合铁路建筑限界的规定,安装强度须保证运输安全,并满足铁路设施检修和维护的要求,不得影响其他行车设备的安全运行。
声屏障应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58条 路基声屏障连续长度超过500m时,应根据疏散和检修要求统一设置安全通道,安全通道外边坡处应有安全通行条件;桥梁声屏障安全通道应结合救援疏散通道设置。
第三章 信号、通信
一般要求
第59条 为保证信号、通信设备的质量,应设电务段、通信段等电务维修机构。
电务段、通信段管辖范围应根据信号、通信设备等条件确定。
第60条 电务维修机构应具备设备检修、修配、测试场所,配置相应的仪器仪表、工装机具以及交通工具、应急通信设备等。
在动车组、机车和轨道车的检修地点应设列控车载设备、机车信号、列车运行监控装置(LKJ)、轨道车运行控制设备(GYK)及车载无线通信设备等的检修与测试场所。设有车辆减速器的驼峰调车场应设驼峰机械修配场所。
铁路电务设备维护工作应按设备技术状态进行维修,并按周期进行中修和大修。电务车载设备结合动车组、机车和轨道车各级检修修程,同步进行检修。
第61条 对设有加锁加封的信号设备,应加锁加封,必要时可设置计数器,使用人员应负责其完整。对加封设备启封使用或对设有计数器的设备每计数一次时,使用人员均须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写明启封或计数原因。加封设备启封使用后,应及时通知信号部门加封。
使用计算机技术控制的信号设备实现加锁加封功能时,应使用密码方式操作。
第62条 集中联锁车站和自动闭塞区段,信号集中监测系统对信号设备运用状态进行实时监测,实现故障及超限告警。
第63条 信号、通信设备及机房,应采取综合防雷措施,设置机房专用空调。信号及通信设备,应装有防止强电及雷电危害的浪涌保护器等保安设备,电子设备应符合电磁兼容有关规定。
第64条 机车信号设备、列车运行监控装置(LKJ)、轨道车运行控制设备(GYK)和车载无线通信设备等的电源,均应取自车上直流控制电源系统,直流输出电压为110 V时,电压波动允许范围为-20%~+5%。
信 号
第65条 信号装置一般分为信号机和信号表示器两类。
信号机按类型分为色灯信号机、臂板信号机和机车信号机。信号机按用途分为进站、出站、通过、进路、预告、接近、遮断、驼峰、驼峰辅助、复示、调车信号机。
信号表示器分为道岔、脱轨、进路、发车、发车线路、调车及车挡表示器。
第66条 各种信号机及表示器,在正常情况下的显示距离:
1.进站、通过、接近、遮断信号机,不得小于1 000 m;
2. 高柱出站、高柱进路信号机,不得小于800 m;
3. 预告、驼峰、驼峰辅助信号机,不得小于400 m;
4. 调车、矮型出站、矮型进路、复示信号机,容许、引导信号及各种表示器,不得小于200 m。
在地形、地物影响视线的地方,进站、通过、接近、预告、遮断信号机的显示距离,在最坏的条件下,不得小于200 m。
第67条 铁路信号机应采用色灯信号机。色灯信号机应采用高柱信号机,在下列处所可采用矮型信号机:
1. 不办理通过列车的到发线上的出站、发车进路信号机;
2. 道岔区内的调车信号机及驼峰调车场内的线束调车信号机;
3. 自动闭塞区段,隧道内的通过信号机。
特殊情况需设矮型信号机时,须经铁路局批准。
第68条 信号机设在列车运行方向的左侧或其所属线路的中心线上空。反方向运行进站信号机可设在列车运行方向的右侧,其他特殊地段因条件限制,需设于右侧时,须经铁路局批准。
在确定设置信号机地点时,除满足信号显示距离的要求外,还应考虑到该信号机不致被误认为邻线的信号机。
第69条 车站必须装设进站信号机。进站信号机应设在距进站最外方道岔尖轨尖端(顺向为警冲标)不小于50 m的地点,因调车作业或制动距离需要延长时,一般不超过400 m。
双线自动闭塞区间反方向进站信号机前方应设置预告标。
第70条 在车站的正线和到发线上,应装设出站信号机。出站信号机应设在每一发车线的警冲标内方(对向道岔为尖轨尖端外方)适当地点。
在调车场的编发线上,必要时可设线群出站信号机。
第71条 通过信号机应设在闭塞分区或所间区间的分界处。自动闭塞区段的通过信号机,不应设在停车后可能脱钩、牵引供电分相的处所,也不宜设在起动困难的地点。
自动闭塞区段信号机设置位置和显示关系应根据列车牵引计算确定,并应满足列车运行速度规定的制动距离和线路通过能力的要求。
在自动闭塞区段内,当货物列车在设于上坡道上的通过信号机前停车后起动困难时,在该信号机上应装设容许信号。在进站信号机前方第一架通过信号机上,不得装设容许信号。
在三显示自动闭塞区段的进站信号机前方第一架通过信号机柱上,应涂三条黑斜线;四显示自动闭塞区段的进站信号机前方第一、第二架通过信号机的机柱上,应分别涂三条、一条黑斜线,以与其他通过信号机相区别。
第72条 有人看守道口设遮断信号机;在有人看守的桥隧建筑物及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坍方落石地点,根据需要设遮断信号机。该信号机距防护地点不得小于50 m。
第73条 半自动闭塞、自动站间闭塞区段,进站信号机为色灯信号机时,设色灯预告信号机或接近信号机。
遮断信号机和半自动闭塞、自动站间闭塞区段线路所通过信号机,设预告信号机。
列车运行速度不超过120 km/h的区段,预告信号机与其主体信号机的安装距离不得小于800 m,当预告信号机的显示距离不足400 m时,其安装距离不得小于1 000 m。
列车运行速度超过120 km/h的区段,设置两段接近区段,在第一接近区段和第二接近区段的分界处,设接近信号机,在第一接近区段入口内100 m处,设置机车信号接通标。
第74条 特殊地段因条件限制,同方向相邻两架指示列车运行的信号机(预告、遮断、复示信号机除外)间的距离小于制动距离时,按下列方式处理:
1.在列车运行速度不超过120 km/h的区段,当两架信号机间的距离小于400 m时,前架信号机的显示,必须完全重复后架信号机的显示;当两架信号机间的距离在400 m及以上,但小于800 m时,后架信号机在关闭状态时,则前架信号机不准开放。
2.在列车运行速度超过120 km/h的区段,两架有联系的信号机间的距离小于列车规定速度级差的制动距离时,应采取必要的降级或重复显示措施。
第75条 出站信号机有两个及以上的运行方向,而信号显示不能分别表示进路方向时,在信号机上装设进路表示器。
发车进路兼出站信号机,根据需要可装设进路表示器,区分进路方向。
双线自动闭塞区段,有反方向运行条件时,出站信号机设进路表示器。
第76条 发车信号辨认困难的车站,在便于司机瞭望的地点可装设发车表示器。
第77条 为满足调车作业的需要,设调车色灯信号机。
在作业繁忙的调车场上,因受地形、地物影响,调车机车司机看不清调车指挥人的手信号时,设调车表示器。
第78条 设有线群出站信号机时,在线群每一条发车线路的警冲标内方适当地点,装设发车线路表示器。
第79条 设有两个及以上车场的车站,转场进路设进路色灯信号机。
第80条 进站及接车进路色灯信号机,均设引导信号。
第81条 驼峰应装设驼峰色灯信号机。驼峰色灯信号机可装设驼峰色灯辅助信号机。驼峰色灯信号机或辅助信号机的显示距离不能满足推峰作业要求时,根据需要可再装设驼峰色灯复示信号机。
驼峰色灯辅助信号机,可兼作出站或发车进路信号机,并根据需要装设进路表示器。
第82条 进站、出站、进路信号机及线路所通过信号机,因受地形、地物影响,达不到规定的显示距离时,设复示信号机。
设在车站岔线入口处的调车色灯信号机,达不到规定的显示距离时,根据需要可装设调车复示信号机。
第83条 非集中操纵的接发车进路上的道岔,设道岔表示器,集中操纵的道岔、调车场及峰下咽喉的道岔,不装设道岔表示器;其他道岔根据需要装设道岔表示器。
集中联锁调车区进行连续溜放作业的分歧道岔设道岔表示器。
集中联锁以外的脱轨器及引向安全线或避难线的道岔,设脱轨表示器。
联 锁
第84条 联锁设备分为集中联锁(计算机联锁和继电联锁)和非集中联锁(色灯电锁器联锁和臂板电锁器联锁)。
编组站、区段站和电源可靠的其他车站,采用集中联锁。列车调度指挥系统(TDCS)区段,车站应设集中联锁。
第85条 站内正线及到发线上的道岔,均须与有关信号机联锁。区间内正线上的道岔,须与有关信号机或闭塞设备联锁。各种联锁设备(驼峰除外)应满足下列条件:
1.当进路上的有关道岔开通位置不对或敌对信号机未关闭时,该信号机不能开放;信号机开放后,该进路上的有关道岔不能扳动,其敌对信号机不能开放。
2. 半自动闭塞、自动站间闭塞及三显示自动闭塞区段,正线上的出站信号机未开放时,进站信号机不能开放通过信号;主体信号机未开放时,预告信号机不能开放。
3.装有转换锁闭器,电动、电液转辙机的道岔,当第一连接杆处(分动外锁闭道岔为锁闭杆处)的尖轨与基本轨间、心轨与翼轨间有4 mm及以上水平间隙时,不能锁闭或开放信号机。
4.区间辅助所内正线上的道岔,未开通正线时,两端站不能开放有关信号机。设在辅助所的闭塞设备与有关站闭塞设备应联锁。
第86条 集中联锁设备应保证:当进路建立后,该进路上的道岔不可能转换;当道岔区段有车占用时,该区段的道岔不可能转换;列车进路向占用线路上开通时,有关信号机不可能开放(引导信号除外);能监督是否挤岔,并于挤岔的同时,使防护该进路的信号机自动关闭,被挤道岔未恢复前,有关信号机不能开放。
集中联锁设备,在控制台(或操纵、表示分列式的表示盘及监视器)上应能监督线路与道岔区段是否占用、进路开通及锁闭,复示有关信号机的显示。
第87条 非集中联锁设备,应保证车站值班员能控制接、发车进路和信号机的开放与关闭。
非集中联锁设备,在控制台上应有接、发列车的进路开通表示;采用色灯电锁器联锁时,还应有进站信号机的开放、关闭和出站信号机、引导信号的开放表示;到发线设有轨道电路时,应有到发线的占用表示。
第88条 在作业繁忙的调车区域,根据需要,可采用调车区集中联锁。
第89条 信号设备联锁关系的临时变更或停止使用,须经铁路局批准。
闭 塞
第90条 闭塞设备分为自动闭塞、自动站间闭塞和半自动闭塞。具体设置条件如下:
1.在单线区段,应采用半自动闭塞或自动站间闭塞,繁忙区段可根据情况采用自动闭塞;
2.在双线区段,应采用自动闭塞。
在一个区段内,原则上应采用同一类型的闭塞方式。
第91条 在列车运行速度超过120 km/h的双线区段,采用速差式自动闭塞,列车紧急制动距离由两个及以上闭塞分区长度保证。
列车调度指挥系统、调度集中系统
第92条 铁路运输指挥采用列车调度指挥系统(TDCS)或调度集中系统(CTC)。
第93条 列车调度指挥系统(TDCS)由铁路总公司、铁路局、车站三级构成,应能实时自动采集列车运行及现场信号设备状态信息,并传送到铁路总公司调度指挥中心和铁路局调度所,完成列车运行实时追踪、无线车次号校核、自动报点、正晚点统计分析、交接车自动统计、列车实际运行图自动绘制、阶段计划人工和自动调整、调度命令及行车计划下达、站间透明、行车日志自动生成等功能,实现各级运输调度的集中管理、统一指挥和实时监督。
列车调度指挥系统应能满足高安全、高可靠、高实时性的要求,建立维护管理体制,保证设备不间断使用。
第94条 列车调度指挥系统配置独立的处理平台,关键设备采用冗余配置。列车调度指挥系统采用独立的业务专网,铁路总公司调度指挥中心、铁路局调度所及车站采用双局域网。各级局域网通过专用数字通道互连。
第95条 调度集中系统(CTC)由铁路局、车站两级构成。调度集中除实现列车调度指挥系统的全部功能外,还应实现列车编组信息管理、调车作业管理、综合维修管理、列车/调车进路人工和计划自动选排、分散自律控制等功能。
调度集中区段,车站应设集中联锁,区间应设自动闭塞或自动站间闭塞。
调度集中原则上应将同一调度区段内、同一联锁控制范围内所有车站(车场、线路所)的信号、联锁、闭塞设备纳入控制范围。调度集中区段的两端站、编组站、区段站,以及调车作业较多、有去往区间岔线列车或中途返回补机的中间站,可不列入调度集中操纵,但出站信号机均应受调度集中控制。
调度集中系统应具备分散自律控制和非常站控两种模式。分散自律控制模式是通过调度集中设备,实现进路自动和人工办理的模式;非常站控模式是遇行车设备故障、施工、维修需要时,脱离调度集中系统控制转为车站联锁控制台人工办理的模式。
第96条 调度集中系统配置独立的处理平台,设备采用冗余配置,通信协议与列车调度指挥系统一致。调度集中系统采用独立的业务专网,各级采用双局域网并通过专用数字通道组成双环形广域网。
第97条 CTC与GSM-R数字移动通信系统或无线通信系统结合,实现调度命令、接车进路预告信息、调车作业通知单等向司机的传送,并能通过无线通信系统获取车次号校核、调车请求及签收回执等信息。
机车信号、列车运行监控装置、轨道车运行控制设备
第98条 最高运行速度不超过160 km/h的机车,机车信号设备与列车运行监控装置(LKJ)结合使用,轨道车等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使用轨道车运行控制设备(GYK)。
第99条 机车信号分为连续式和接近连续式。自动闭塞区段应装设连续式机车信号,半自动闭塞和自动站间闭塞区段应装设接近连续式机车信号。
车站正线、到发线应实现电码化或采用与区间同制式轨道电路。
机车信号的显示,应与线路上列车接近的地面信号机的显示含义相符。机车停车位置,应以地面信号机或有关停车标志为依据。
第100条 列车运行监控装置(LKJ)具有监控、记录、显示及报警等功能。
LKJ软件、基础数据和控制模式设定的管理,按铁路总公司有关规定执行。各机车、动车组运用区段车载数据文件的编制和控制模式的设定和调整,应由铁路局专业机构实施,由铁路局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装备在机车上的LKJ设备应按高于线路允许速度2km/h报警、3km/h卸载、5km/h常用制动、8km/h紧急制动设置模式曲线。
LKJ产生的列车运行记录数据是行车安全分析的重要依据,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更改。电务维修机构应妥善保存LKJ列车运行记录数据。
第101条 轨道车运行控制设备(GYK)具有轨道电路信息接收、运行监控、警醒、数据记录、语音记录及人机交互等功能。
轨道车运行控制设备具有正常监控模式、目视行车模式、调车模式、区间作业模式和非正常行车模式等控制模式。
CTCS-2级列控系统
第102条 CTCS-2级列控系统基于轨道电路和点式应答器传输行车许可信息,采用目标距离连续速度控制模式监控列车运行。动车组完全监控模式下按高于线路允许速度2km/h报警、5km/h常用制动、10km/h紧急制动设置模式曲线。
第103条 CTCS-2级列控系统由列控车载设备和地面设备组成。
列控车载设备主要由车载安全计算机、轨道电路信息读取器、应答器信息接收单元、列车接口单元、记录单元、人机界面等部件组成。
列控地面设备由列控中心、临时限速服务器、ZPW-2000系列轨道电路、应答器等设备组成。
第104条 CTCS-2级区段临时限速服务器集中管理列控限速调度命令,具备列控限速调度命令的存储、校验、撤销、拆分、设置、取消的管理功能,具备列控限速设置时机的辅助提示功能。
第105条 CTCS-2级区段应答器提供线路数据、临时限速、级间转换等信息。应答器组设置、报文定义及组间距离等应满足列控车载设备控车要求。
第106条 装备CTCS-2级列控车载设备的动车组应装设LKJ设备。
第107条 CTCS-2级列控车载设备的控车模式有完全监控、部分监控、引导、目视行车、调车、隔离和待机等模式。
1.完全监控模式是列车的正常运行模式。列控车载设备根据控车数据自动生成目标距离模式曲线,司机依据人机界面显示的列车运行速度、允许速度、目标速度和目标距离等信息控制列车运行。
2.部分监控模式是列控车载设备接收到轨道电路允许行车信息,而缺少应答器提供的线路数据或限速数据时使用的模式。在部分监控模式下,限速值为45km/h。
3.引导模式是在进站或出站建立引导进路后,列控车载设备按照最高限速40km/h控车模式。
4.目视行车模式是司机控车的固定限速模式,限速值为40km/h。列控车载设备显示停车信号停车后,司机按规定操作转入目视行车模式。
5.调车模式是动车组进行调车作业的固定限速模式,限速值为40km/h。司机按压专用按钮使列控车载设备转入调车模式。只有在列车停车时,司机才可以选择进入或退出调车模式。
6.隔离模式是列控车载设备控制功能停用的模式。列车停车后,根据规定,司机操作隔离手柄使列控车载设备转入隔离模式。
7.待机模式是列控车载设备上电后的默认模式。列控车载设备自检后,自动处于待机模式。在待机模式下,列控车载设备正常接收轨道电路及应答器信息。
第108条 CTCS-2级列控车载设备七种模式之间的转换。
第8表 CTCS-2级列控车载设备七种模式之间的转换
转换模式 当前模式 |
待机 模式 |
部分监 控模式 |
完全监控模式 |
引导 模式 |
目视行车模式 |
调车 模式 |
隔离 模式 |
待机模式 | - | 人工/停车 | - | - | - | 人工/停车 | 人工/停车 |
部分监控模式 | 人工/停车 | - | 自动 | 人工 | 人工/停车 | 人工/停车 | 人工/停车 |
完全监控模式 | 人工/停车 | 自动 | - | 人工 | 人工/停车 | 人工/停车 | 人工/停车 |
引导模式 | 人工/停车 | 自动 | - | - | 人工/停车 | 人工/停车 | 人工/停车 |
目视行车模式 | 人工/停车 | 自动 | 自动 | - | - | 人工/停车 | 人工/停车 |
调车模式 | 人工/停车 | - | - | - | - | - | 人工/停车 |
隔离模式 | 人工/停车 | - | - | - | - | - | - |
信号集中监测系统
第110条 信号集中监测系统包括主机、站机、各级终端及数据传输设备,应全程联网,实现远程诊断和故障报警功能。
信号集中监测系统监测范围应包括计算机联锁设备、列控地面设备(除无源应答器外)、调度集中设备、电源屏等信号系统设备。
驼峰信号
第111条 机械化、半自动化、自动化驼峰调车场应采用道岔自动集中;简易、非机械化驼峰调车场,根据需要可采用道岔自动集中。
第112条 半自动化、自动化驼峰由控制系统、基础设备和监测设备构成。根据驼峰的站场布置和作业需要,选择、配置系统设备。
装设集中联锁设备的驼峰头部调车进路(线束溜放区除外)应符合联锁的相关规定。
第113条 有车辆减速器的驼峰,在驼峰信号机前适当地点装设车辆减速器的限界检查器。超限车辆通过时,应使驼峰信号机自动关闭,在控制台(显示屏)上发出相应的表示及音响信号,同时向峰顶发出音响信号。
第114条 驼峰溜放车组速度控制调速制式可采用点式、点连式、连续式。点式采用减速器调速方式,点连式采用减速器-减速顶调速方式,连续式采用减速顶调速方式。
根据车辆减速器和转辙机对动力供应的要求,可设置专用动力站。动力站控制方式应能自动控制或手动控制,保证不间断地向全场供应动力,并应设监测设备。
第115条 驼峰控制台或显示屏上应有信号机的显示状态、道岔位置、轨道电路区段的占用情况及邻接联锁区的有关表示。当装设驼峰道岔自动集中时,应有车组顺序和进路去向的表示。半自动化、自动化驼峰控制台或显示屏上应有自动控制设备的相应表示。
设车辆减速器的驼峰应在控制台或显示屏上表示出车辆减速器的动作状态、轨道电路区段占用情况、车辆实际速度。
设推峰机车遥控的驼峰应在控制台或显示屏上表示出机车动作状态、推峰股道、机车实际速度。
当驼峰信号机由开放转为关闭时,应以音响为辅助信号,通知峰顶调车人员。
道口自动信号及自动通知
第116条 道口自动信号,应在列车接近道口时,向道路方向显示停止通行信号,并发出音响通知;如附有自动栏杆(门),栏杆(门)应自动关闭。
在列车全部通过道口前,道口信号应始终保持禁止通行状态,自动栏杆(门)应始终保持关闭状态。道口信号设备停用或故障时,应向道口看守人员提示。
道口自动通知(含无线道口报警)设备,应在列车接近道口时,以音响和灯光显示通知道口看守人员。
通 信
第117条 铁路通信网是覆盖铁路的统一、完整的专用通信网,为运输生产和经营管理提供话音、数据和图像通信业务。
铁路通信应符合国家、铁道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确保全程全网安全、可靠、迅捷、畅通。
第118条 铁路通信应根据下列主要通信业务,配置相应通信设备:
1.普通电话(固定、移动);
2.专用电话(固定、移动),包括调度电话、车站(场)电话、站间行车电话等;
3.会议电话;
4.广播;
5.数据承载;
6.数据终端(铁路电报,列车调度命令信息无线传送,车次号校核信息无线传送,列车尾部风压信息传送,列车安全防护预警信息传送等);
7.图像通信(会议电视、综合视频监控等);
8.应急通信;
9.时钟、时间同步基准信号。
承 载 网
第119条 传输网应提供多种速率、类型的通信通道。传输网应对重要业务通道进行保护,重要业务节点的系统和设备应采用冗余配置。
第120条 数据通信网应为铁路运输组织、客货营销、经营管理等信息系统和综合视频监控、会议电视、应急通信、GPRS、旅客服务等业务提供承载平台。
数据通信网中的重要节点设备应冗余配置,其设备间的连接应采用不同的物理路由。
业 务 网
第121条 铁路各调度区段应设置调度通信系统,提供调度电话、车站(场)电话、站间行车电话等专用电话业务,满足铁路运输组织和生产指挥的需要。调度通信网络应保持相对独立和专用。
第122条 列车(有线)调度电话准许列车调度员、机车(动车组)调度员、车辆调度员、机务段(客运段)调度员(值班员)、客运调度员、车站值班员(车站调度员)、供电(电力)调度员、电力牵引变电所值班人员、道口看守员加入通话;根据需要允许动车组随车机械师(简称随车机械师)(车辆乘务员)、机车(动车组)司机、列车长、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司机、救援列车主任和施工负责人及巡守人员利用区间通信设施加入通话。站间行车电话及扳道电话,禁止其他电话接入。
第123条 在无线列调区段,列车无线调度电话系统准许列车调度员、机车(动车组)调度员、车站值班员、助理值班员、机车(动车组)司机、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司机、列车长、纳入联控的道口看守人员、随车机械师(车辆乘务员)加入通话;允许救援列车主任在执行救援任务时,临时加入通话;未纳入联控的道口看守、防护人员、车站客运值班员和巡守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可临时加入通话。
第124 条 在GSM-R移动通信区段,根据调度指挥的需要设置组呼。列车GSM-R无线调度电话系统准许列车调度员、车站值班员、助理值班员、信号员、机车(动车组)司机、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司机、纳入联控的道口看守人员加入组呼通话,根据需要允许列车长、随车机械师(车辆乘务员)、客运值班员、救援列车主任加入组呼通话;未纳入联控的道口看守、防护人员和巡守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可加入组呼通话。
第125条 应配置语音记录装置,对列车调度电话、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车站台、调度台、机车台等)、站间行车电话进行录音。
第126条 机车、动车组及自轮运转特种设备,根据运行区段装备相应的车载无线通信设备。
第127条 司机、随车机械师、列车长、乘警均应配备无线对讲设备,在GSM-R区段运行时还应配备GSM-R手持终端,动车组列车停靠的车站,车站客运值班员应配备与司机通信联络用的无线对讲设备。
第128条 在编组站、区段站,应装设平面调车、驼峰调车等站场无线通信设备。
第129条 列车无线调度通信系统的场强覆盖、服务质量应符合铁路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并满足车载无线通信设备检修、维护的需要。
第130条 在铁路运输生产中,凡设置使用无线电设备的单位,都必须遵守国家和铁路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
对铁路专用无线电频率,应采取必要的监测和保护措施。
第131条 铁路自动电话网的本地网设置应与铁路局设置相适应。
第132条 根据需要,设置综合视频监控系统。综合视频监控系统结构和质量应符合铁路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133条 铁路应急通信由铁路总公司、铁路局应急通信中心设备和现场设备组成。应急通信应充分利用既有各种通信资源和手段,在处理突发事件时,提供事件现场与指挥中心的话音、数据、图像通信。
第134条 区间通信柱(通话柱)的设置,由铁路局根据运用需要和实际情况确定。
区间通话柱应尽量靠近线路,并安装在防护网内,与线路中心的水平距离应能保证使用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养路机械的施工作业要求,每隔1.5 km左右安装一个;在自动闭塞区段,其安装位置尽量与通过信号机的位置相对应。
支 撑 网
第135条 在铁路总公司调度指挥中心、调度所、车站等节点根据需要设置时钟同步及时间同步系统设备,为铁路各专业系统及地面电子时间显示设备提供统一的时钟、时间同步基准信号源。
第136条 在通信机房设置通信电源及环境监控系统,对温度、湿度、门禁、通信电源系统等状况进行统一监控。
第137条 铁路通信网应设置网元管理和综合网管系统。根据需要设置光缆监测、漏缆监测、铁塔监测、无线电频率干扰监测、GSM-R网络接口监测等系统。
信号、通信线路及其他
第138条 干线、地区及站场的光、电缆宜敷设在预埋管道或预制电缆槽内,调度所、通信枢纽、车站、区间信号中继站、通信基站、牵引变电所等重要业务站点宜采用不同物理路由的光缆引入。
铁路信号、通信线路应敷设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第139条 信号传输线路,可采用电缆、光缆等传输手段。通信传输线路以光缆为主。
在最大弛度时,架空光电缆及线条最低点至地面、轨面的一般距离规定如下:
1.在区间,距地面不小于3000 mm;
2.在站内,距地面不小于4500mm;
3.跨越道路,距地面不小于5500 mm;
4.在与铁路交叉地点,距钢轨顶面不小于7500 mm。
架空线线路下面,地下光缆和电缆线路上面,禁止植树。架空线线路附近的树枝与线条的距离,在市内不小于1 000 mm,在市区外不小于2 000 mm。地下光缆和电缆线路与树木平行的距离,在市内不小于750 mm,在市区外不小于2000 mm。
在信号、通信线路及设备附近进行施工或作业时,应会同设备维护部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140条 在通信架空线路上,禁止架设广播线。
当通信明线或架空光电缆与供电线路、广播线或其他电话线路并行或跨越时,其间必须保持的距离应符合有关规定,并采取防止干扰措施。
第141条 通信线路或设备损坏时,应按下列顺序抢通和恢复:
1.列车调度电话;
2.站间行车电话、扳道电话、信号闭塞线路;
3.列车调度指挥系统和调度集中系统的通道;
4. 牵引供电远动通道;
5.信号安全数据网通道;
6.车辆运行安全监测通道;
7.旅客服务系统通道;
8.客票系统通道;
9.车号自动识别系统通道;
10.其他。
第142条 邻近线路的通信杆、塔,应采取必要防护措施,防止杆、塔倾倒,侵入铁路限界。
第四章 铁路信息系统
第143条 铁路信息系统是铁路运输生产和经营管理的重要手段。信息系统建设应坚持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原则,做到资源集中、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应用集成、业务协同、安全可靠。
新建和改建铁路建设项目应同期建设配套的信息系统,并同步交付使用。
铁路总公司及铁路局信息管理部门负责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信息技术部门负责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站、段根据需要设置信息技术部门或专职人员负责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
第144条 信息系统建设应符合铁路信息化规划,实行立项申请、方案评审、可研设计、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建设流程。承担铁路信息系统建设的系统设计、研发和施工单位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资质条件。
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前应按规定进行测试、评审和审批。投入使用后的系统变更及应用软件修改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测试、评审,并建立档案,实行版本管理。
第145条 信息系统设备按其用途和性质分为两类。
一类设备:用于铁路运输生产和经营管理并且要求不间断运行的系统设备,主要为服务器端设备、网络设备和要求不间断运行的客户端设备等。
一类设备应具有高可用性和高可靠性,采用冗余和备份配置,采用监控诊断、数据备份与恢复、安全防护等技术措施和设备,应提供7×24小时技术支持与维护服务,保证系统安全可靠运行。
二类设备:一类设备之外的其他设备。
二类设备应配备一定比例的备用设备,采用相应的安全防护技术措施和设备,应提供不低于5×8小时技术支持与维护服务,保证设备的正常使用。
信息系统设备的功能、性能和容量应满足当前需要并考虑适量预留。
第146条 铁路信息网络由铁路总公司、铁路局、站段三级局域网及其互联的广域网构成。铁路总公司、铁路局局域网分为安全生产网、内部服务网和外部服务网,站段局域网分为安全生产网、内部服务网。直接关系铁路运输生产的信息系统应部署在安全生产网,为铁路内部提供一般性服务的信息系统应部署在内部服务网,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应用系统应部署在外部服务网。
安全生产网与内部服务网间实行逻辑隔离。安全生产网、内部服务网与外部服务网间实行安全隔离。禁止安全生产网和内部服务网直接与互联网连接,禁止外部服务网用户和设备直接访问安全生产网、内部服务网资源。
除国家有特殊要求的,不单独组建铁路业务专网。
第147条 应保证信息系统数据的安全、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建立数据保存、备份、查询和销毁制度。
应确定合理的数据保存周期。重要数据的备份应异地存放。有保密要求的数据必须采取保密措施。应保护业务活动中收集、使用和产生的公民个人电子信息。
第148条 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铁路信息安全管理,采用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信息系统进行安全保护。实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实施集中管控和实时监测,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安全测评。按规定设置灾难备份系统。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第149条 信息系统机房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按等级设计、建设和管理。机房温湿度、防尘、防火、防雷、防电磁干扰、防静电应达到有关标准。应采用机房专用空调。采取机房环境及电源监控手段,对机房的温度、湿度、空调、UPS不间断电源等状况进行统一监控,设置机房门禁系统。重要机房UPS不间断电源、空调设备应冗余配置,采用一级负荷供电,满足运用及检修需要。信息配线及设备间应按机房标准建设。
第150条 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工作包括运行调度、系统监控、网络维护、设备维护、软件维护、数据维护、技术支持和资产管理等,实行预防性维护、适应性维护,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及工器具,建立完整的技术文档和台账。
应建立运行维护体系,制定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实施专业化运维管理。软件纳入资产管理。
重要信息系统停机检修和系统切换应制定严密的实施方案,做好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并履行报批手续。投入运行的信息系统设备不得兼做开发、测试环境。
第五章 车站及枢纽
站场设备
第151条 车站根据业务性质、运量大小及技术作业的需要,设置下列主要设备:
1.到发线;
2.调车线;
3.牵出线;
4.机车运转整备线、车辆站修线及救援列车停留线、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停留线等;
5.办理货物装卸作业的车站,应有货物装卸线,并根据需要设置高架货物线、换装线、轨道衡线、货车洗刷线、油罐列车整备线、机械冷藏车加油线及特殊危险货物车辆停留线;
6.机务段所在地车站,应设有机车出入段专用的机车走行线和机待线;
7.与动车组运用所(简称动车所)、动车段相连接的车站,应设动车组走行线(当设有机车走行线并具有相同进路时,可以合设);
8.动车组长期停放的车站应设动车组存车线;
9.通信、信号、联锁、闭塞设备;
10.编组站、区段站应根据作业需要,修建简易驼峰、半自动化驼峰或自动化驼峰,设置车辆减速器、减速顶、加速顶等调速设备;
11.根据接发列车、调车作业的需要设置隔开设备等安全设施;
12.调车作业繁忙的车站,应设置站场扩音设备、站场无线通信设备、货运票据和调车作业通知单传递(输)装置,车场内线路间、牵出线和推峰线调车人员经常走行区域应填平(不得高于道床),并设有排水和高架照明设备,车场间应有硬路面的通道;
13.列车预确报、现在车管理等信息系统设备;
14.无线调车灯显设备、无线调车机车信号和监控系统(STP);
15.设置货物列车尾部安全防护装置(简称货物列车列尾装置)主机的维修、检测设备等;
16.编组站、区段站和开行动车组列车的客货混跑线路入口车站应设超偏载检测装置、轨道衡、超限检测仪、货车装载视频监控设备等货运安全检测设备;
17.机车乘务组、动车组司机及随车机械师、客运乘务组进行中途换乘作业的车站,应配备值班室、休息室和必要的配套设施;
18. 有货物列车列检作业的编组站到发线间地面应具备方便作业条件。
第152条 旅客列车始发终到站、客运枢纽站和上水站,应在到发线间设置列车上水设施和节水装置。
根据需要在始发终到站及客运枢纽站设置动车组、客车地面排污设施和移动卸污设备。地面排污设施应防止泄露和污染,排污能力满足动车组、客车停留时间的要求。
客运设备
第153条 客运站房,应根据客运量设有便于购买车票、办理行李包裹、候车、问事、引导、广播、时钟、携带品寄存,以及为旅客服务的文化、卫生及生活上的必要设备。根据规定还应设置实名制制证和验证设备、安全检查设备、客运信息查询显示设备、视频监控设备、时钟设备、行李包裹到达查询设备、垃圾存放设备、消防设备等,根据需要设置电梯、自动扶梯、无障碍通道和相应的助残设施、污物处理、自动售检票和取票设备等。办理客运业务的车站应设旅客站台,并应有照明、导向、广播、时钟和视频监控设备,设置围墙栅栏。办理行李包裹业务的车站应设行包通道,站台长度应满足行包装卸作业需要。
大、中型客运站站前应有广场,站台应有雨棚,跨越线路应采用天桥或地道。
第154条 仅有旅客列车停靠的站台宜设为高站台,无列车通过或列车通过速度不大于80km/h时,高站台边缘距线路中心线的距离为1750mm,安全标线距站台边缘1.0m;列车通过速度大于80km/h时,高站台边缘距线路中心线的距离为1800mm,安全标线距站台边缘1.5m,必要时在距站台边缘1.2m处设置防护设施。
非高站台安全标线与站台边缘距离为:列车通过速度不超过120 km/h时,1000 mm;列车通过速度120 km/h以上至160 km/h时,1500mm;列车通过速度160km/h以上至200km/h时,2000mm。也可在距站台边缘1.2m处设置防护设施。
第155条 在铁路总公司指定的空调发电车加油点,动车组、客车卸污点所在车站,应设置加油车、吸污车、垃圾运送车走行通道,可与其他通道合设。
货运设备
第156条 办理货运的车站,应设有办理托运、检斤、制票、收款、问讯、交付等必要设备,并应根据需要设有货物站台、仓库及货位、堆场、集装箱装卸场地、雨棚、排水、消防、照明、通路及围墙、货运安全检测及防护、视频集中监控、信息化系统等设备。
货物装卸作业量较大的车站,应分设综合性货场和专业性货场,根据需要设爆炸品、剧毒品的专用货场和仓库,轨道衡、货车洗刷、散堆装货物抑尘等设备。办理集装箱的车站根据需要配备集装箱专用装卸设备和超偏载检测设备。
货车洗刷除污地点,应设有处理污染及排泄设备。
在尽头站台处应设有车钩缓冲装置。
货物装卸作业应采用机械化设备。
第157条 重载铁路编组站应设置列车组合车场和空车分解车场,根据需要设置机车整备、车辆检修、线路维护、通信信号设备维修、供电设备维修、应急救援等设施。
第158条 集装箱中心站,应按整列装车的要求设置线路有效长及配套设施。根据需要设置集装箱装卸、储存、称重、交付、检修、清洗、多式联运、综合物流等设备及信息管理系统。
第六章 机车车辆
机车设备
第159条 为保证机车良好的技术状态,应有进行检修和整备作业的机务段、机车检修段等机务维修机构。
机务段宜设置在客、货列车始发终到较多,车流大量集散的枢纽地区,有利于机车的集中配置使用。段内停放机车和整备作业的线路应平直,线路纵断面的坡度不得超过1‰。
第160条 机务段、机车检修段根据承担机车运用、整备、检修的范围配备必要的机车运用、整备、检查、检测、修理设备和设施。
机车整备根据需要应有股道管理自动化系统和整备库(棚)、检测棚、整备线检查坑和作业平台等设施,设置机车补充砂、水、润滑油、燃料及转向、检查、检测、清洗、保养、卸污、化验等机车整备设备;配备机车检修必要的设备、设施;电力机车整备线的接触网应有分段绝缘器、隔离开关设备及联锁标志灯等。
机车检查、检测、修理根据需要应有机车检修库和配件修理、辅助加工、动力、起重、运输、检测、试验、存储等厂房及设备,应设置行车安全设备检测、维修的设备和设施。
配属、支配使用内燃机车的机务段根据运用整备需要还应有1~2个月的机车燃料储存油库。
第161条 机车车辆轮渡应有船舶、栈桥、墩架、船舶整备和检修等设备,并应经常保持良好状态。轮渡船舶应按国家规定进行检验和检修。
机 车
第162条 机车按牵引动力方式分为电力机车、内燃机车,传动方式主要有交流传动和直流传动。
第163条 机车应按规定设有识别的标记:路徽、配属局段简称、车型、车号、最高运行速度、制造厂名及日期。在机车主要部件上应有铭牌,在监督器上应有检验标记。电气化区段运行的机车应有“电化区段严禁攀登”的标识。内燃机车燃料箱上应标明燃料油装载量。
机车须配备机车信号、列车运行安全监控系统(LKJ、列车运行状态信息车载设备TAX箱、机车语音记录装置、列车运行状态信息系统车载设备、机车车号识别设备)、车载无线通信设备、机车列尾控制设备等。机车应逐步配备机车车载安全防护系统、机车限鸣示警系统及空气防滑装置等。机车应向车辆的空气制动装置提供风源,具有双管供风装置的机车应向车辆空气弹簧等其他用风装置提供风源;具有直供电设备的机车应向车辆提供电源。
电力机车还应配备自动过分相装置,并根据需要装设弓网检测装置等。
根据需要机车还可配备车内通信、空调、卫生及供氧等设备。
第164条 机车应实行计划预防修,实施主要零部件的专业化集中修和定期检测状态修。检修周期应根据机车实际技术状态和走行公里或使用时间确定,机车检修周期及技术标准按铁路总公司机车检修规程执行。
交流传动机车定期检修的修程分为六年检、二年检、年检、半年检、季检、月检。直流传动机车定期检修的修程分为大修、中修、小修和辅修。
第165条 机车实行年度鉴定。
第166条 机车乘务制度分为包乘制和轮乘制。机车乘务制度由铁路局确定。
第167条 牵引列车的机车在出段前,必须达到运用状态,主要部件和设备必须作用良好,符合铁路总公司有关机车运用、维修的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1.车钩中心水平线距钢轨顶面高度为815 mm~890 mm。
2.轮对:
(1)轮对内侧距离为1 353 mm,允许偏差为±3 mm;
(2)轮箍或轮毂不松弛;
(3)轮箍、轮毂、辐板(辐条)、轮辋无裂纹;
(4)轮缘的垂直磨耗高度不超过18 mm,并无碾堆;
(5)车轮踏面擦伤深度不超过0.7 mm;
(6)车轮踏面上的缺陷或剥离长度不超过40 mm,深度不超过1 mm;
(7)轮缘厚度在距踏面基线向上H距离处测量应符合第9表的规定(轮缘原设计厚度在25 mm及以下,由铁路局规定)。
第9表 机车轮缘厚限度
序号 | 车轮踏面类型 |
测量点与踏面基线 之间距离H(mm) |
轮缘厚限度 (mm) |
1 | JM2、JM3 | 10 | 34~23 |
2 | JM | 12 | 33~23 |
第168条 机务段对入段机车按规定进行整备、检测、维修。机车信号、列车运行监控装置、车载无线通信设备、机车列尾控制设备等须由相关专业维修机构进行检测,并及时互通信息。
各相关单位应对机车车载安全防护系统等行车安全设备记录的运行信息进行转储、分析。
车辆设备
第169条 为了保证车辆良好的技术状态,应有进行检修和整备作业的车辆段等车辆维修机构。
第170条 车辆段应设在编组站、国境站和枢纽,以及货车大量集散和始发终到旅客列车较多的地区。
车辆段应有车辆修理库、油漆库、配件检修库和预修库、车辆停留线和轮对存放库,废油、污水处理设备设施,以及检测、维修车辆运行安全监测系统、轴温报警、客车尾部安全防护装置、车辆信息化系统、车辆集中空调及管道清洗消毒设备设施,并按车辆检修规程规章作业要求配备相关检修设备设施。段内的车辆检修、整备、停留的线路应平直,线路纵断面的坡度不得超过1‰。
第171条 客车技术整备场所须有车辆停留线、整备库、临修库、材料配件库,并有相应的检修地沟、地面电源、污水和污物处理、车顶空调作业等满足检修要求的设备和设施,根据需要还须有带动力电源的空调检修库、轮对镟修、暖气预热等设备和设施。设置电动脱轨器、微机控制列车制动机试验设备和客车尾部安全防护装置检测设施。
车辆技术检查作业场所须设有值班室、动态检车室、待检室、待班室、材料配件库及站场对讲、广播、地面试风系统、集控联锁安全防护装置,客列检还须设置列车预确报、现在车管理等信息系统设备终端。有货车技术检查作业的车站或枢纽应设站修场所。
站修场所须有修车库、材料配件库、轮对存放库,并有满足车辆检修作业要求的设备及风管路、水管路、电焊回路、照明等设施;根据需要还应有轮对镟修设备。
配备车辆运行安全监测系统的线路按规定设置探测站。铁路总公司设全路车辆运行安全监管中心,铁路局设车辆运行安全中心监测站和行调复示终端,车辆段设车辆运行安全管理工作站,货车技术作业场所设车辆运行安全中心复示站,根据需要设置动态检车室。
第172条 翻车机、散装货物解冻库应进行定期检修和测试。新设、大修及重大技术改造的翻车机、散装货物解冻库应符合规定的技术条件,并经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其他装卸设备应满足爱护铁路车辆的有关要求。
第173条 车辆段、客车技术整备场所根据需要设置固定或移动卸污设备。
车 辆
第174条 车辆按用途分为客车、货车及特种用途车(如试验车、发电车、轨道检查车、检衡车等)。第175条 车辆应按规定设有识别的标记:路徽、车型、车号、制造厂名及日期、定期修理的日期及处所、自重、载重、容积、换长等;车辆应有车号自动识别标签等;客车及固定配属的货车上应有所属局段的简称;客车还应有车种、定员、最高运行速度标记;罐车还应有容量计表标记;电气化区段运行的客车、机械冷藏车等应有“电化区段严禁攀登”的标识。
第176条 车辆实行定期检修,并逐步扩大实施状态修、换件修和主要零部件的专业化集中修。车辆修程,客车和特种用途车实行以走行公里为主,时间周期为辅的计划预防修,最高运行速度不超过120 km/h的客车分为厂修、段修、辅修,最高运行速度超过120 km/h的客车分为A4、A3、A2、A1;货车分为厂修、段修、辅修。
检修周期及技术标准,按铁路总公司车辆检修规程执行。
第177条 机械冷藏车在铁路总公司指定的加油站及有上水设备的车站进行补油、上水;固定配属的成组专列油罐列车须定期施行整备维修。
第178条 车辆须装有自动制动机和人力制动机。车辆的制动梁、下拉杆、交叉杆、横向控制杆及抗侧滚扭杆必须有保安装置。
客车应装有轴温报警装置,安装客车行车安全监测系统;最高运行速度120 km/h及以上的客车应装有盘形制动装置和防滑器,空气制动系统用风应与空气弹簧和集便装置等其他装置用风分离;最高运行速度160 km/h及以上的客车应采用密接式车钩和电空制动机。
客车内应有紧急制动阀及压力表,并均应保持作用良好,按规定时间进行检查、校对并施封。
货车应装有空重车自动调整装置,轴重23t及以上的货车应装有脱轨自动制动装置。
第179条 车辆轮对在装配前,应对车轴各部位进行探伤检查。检修时,按规定对轴颈、防尘板座、轮座、制动盘座及轴身进行探伤检查。最高运行速度超过120 km/h客车的轮对装车前,应进行动平衡试验。
第180条 车辆轮对的内侧距离为1353 mm,其允许偏差为±3 mm, 120km/h<v≤160km/h客车其允许偏差为±2 mm。车辆轮辋宽度小于135 mm的,按铁路总公司车辆检修规程执行。
第181条 对旅客列车和机械冷藏车组应实行包乘制,检修应实行包修制和专修制;对固定装卸地点循环使用的特快货物班列、快速货物班列、整列集装箱车、罐车、矿石车、煤炭运输车,以及需实行固定配属的专用货车,实行固定配属制;其他货车实行按区段维修保养负责制。
动车组设备
第182条 为保证动车组良好的技术状态,应有进行检修和整备作业的动车段、动车所等维修机构。
第183条 动车段、动车所应具备动车组运用检修、行车安全设备检修、客运整备能力及相应的存车条件;承担动车组三、四、五级修程的动车段还应具备动车组相应修程的检修能力。
动车段、动车所应设有动车组管理信息系统。
第184条 动车所应设置存车线、检查库、轨道桥、立体作业平台、临修库、洗车线、备件存放库、轮对故障动态检测棚、空压机室等设施,应配备相应设备,对转向架、车下设备、车上以及车顶设备进行检查、维护、更换、检修和清洗等作业,满足动车组一、二级检修需求。
第185条 动车段可根据需要设置检修库线、材料运输线、试验线、牵出线、解编线等线路,整车检修库、转向架检修库、车体检修库、油漆库、调试整备库、电机电器间、制动空压机间、空调检修间、备件立体存储库等设施,并应配备整列架车机、移动式接触网、大部件起重运输设备,以及各类部件解体、清洁、测试、检修、组装、调试等设备,满足动车组相应级别检修需求。
动 车 组
第186条 动车组应按规定设有识别的标记:路徽、配属局段简称、车型、车号、定员、自重、载重、全长、最高运行速度、制造厂名和日期、定期修理日期、修程和处所。电气化区段运行的动车组应有“电化区段严禁攀登”的标识。
动车组应具有列车运行安全监控功能,对重要的运行部件和功能系统进行实时监测、报警和记录,并能及时向动车段、动车所传输。
动车组须配备机车综合无线通信设备(CIR)、列控车载设备、车载自动过电分相装置等,满足相应速度等级运行需要。
第187条 动车组重联或长编组时,工作受电弓间距为200~215m。在特殊情况下,工作受电弓间距不满足200~215m时,须校核分相布置及工作受电弓间距匹配情况,并通过上线运行试验确认。
第188条 动车组实行以走行公里周期为主,时间周期为辅的计划性预防修,检修方式以换件修为主,主要零部件采用专业化集中修。动车组修程分为一、二、三、四、五级,检修周期及技术标准按铁路总公司动车组检修规程执行。
第189条 动车组日常运用的上水、保洁、排污等整备作业一般应在动车所完成。不在动车所停留的动车组,需进行上水、保洁、排污等整备作业时,其停留地点根据需要应具备相应的条件。
自轮运转特种设备
第190条 自轮运转特种设备是在铁路营业线上运行的铁路轨道车、救援起重机及铁路施工、维修专用车辆(包括架桥机、铺轨机、接触网作业车、大型养路机械等)。
第191条 自轮运转特种设备须符合国家和铁道行业有关标准。轨道车等自轮运转特种设备按列车运行时,轨道车运行控制设备(GYK)、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应作用良好,运行状态下应满足机车车辆限界的规定。
第192条 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审查、验收、试验、运用、检修及过轨技术检查,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供电、给水
牵引供电
第193条 为保证牵引供电设备良好的技术状态和安全运行,应设供电段等供电维修机构。
供电维修机构管辖范围应根据线路及供电设备条件确定。
牵引供电设备包括变电设备(变电所、开闭所、分区所、自耦变压器所)、接触网和远动系统。
第194条 牵引供电设备应保证不间断行车的可靠供电。牵引供电能力必须与线路的运输能力相适应,满足规定的列车重量、密度和速度的要求。接触网标称电压值为25kV,最高工作电压为27.5kV,短时(5min)最高工作电压29kV,最低工作电压为19kV。
牵引变电所须具备双电源、双回路受电。牵引变压器采用固定备用方式并具备自动投切功能。当一个牵引变电所停电时,相邻的牵引变电所能越区供电。平均功率因数不低于0.9。负荷开关和电动隔离开关应纳入远动控制。
第195条 牵引供电调度系统应具备对牵引供电设备状况实时远程监控的条件,并纳入调度系统集中统一管理。
第196条 接触网的分段、分相的位置应考虑检修停电方便和缩小故障停电范围,并充分考虑电力机车牵引的列车(电力动车组)正常运行和调车作业的需要。分相的位置应避免设在进出站和变坡点区段。双线电气化区段应具备反方向行车条件。
枢纽及较大区段站应设开闭所。
确需由车站接触网引接小容量非牵引负荷时,须经铁路局批准。
第197条 牵引供电设备检修、试验和抢修应配备牵引供电安全检测监测系统、变电检测、试验设备,接触网检修、检测设备,接触网抢修车列,绝缘子冲洗设备等设备、设施。
第198条 接触网一般采用链型悬挂方式,其最小张力见第10表。接触线一般采用铜合金材质。
第10表 接触网最小张力
列车运行速度(km/h) | 综合张力(kN) | 接触线张力(kN) |
v≤120 | 25 | 10 |
120<v≤160 | 28 | 13 |
160<v≤200 | 30 | 15 |
在电气化铁路竣工时,由施工单位在接触网支柱内缘或隧道边墙标出线路的轨面标准线,开通前供电段、工务段要共同复查确认,以后每年复测一次,复测结果与原轨面标准线误差不得大于±30 mm。超过时由供电、工务部门共同确认,调整轨面标准线。
第200条 接触网带电部分至固定接地物的距离,不小于300mm;至机车车辆或装载货物的距离,不小于350mm。跨越电气化铁路的各种建筑物与带电部分最小距离,不小于500mm。当海拔超过1000 m时,上述数值应按规定相应增加。大风、严寒地区应预留风力、覆冰对绝缘距离的安全余量。
在接触网支柱及距接触网带电部分5000 mm范围内的金属结构物须接地。天桥及跨线桥跨越接触网的地方,应按规定设置安全栅网。
有大型养路机械作业的路基地段,接触网支柱内侧距线路中心距离不小于3100 mm。
第201条 架空电线路跨越接触网时,应符合第11表和第12表的规定:
第11表 跨越接触网的架空电线路与接触网的垂直距离
跨越接触网的电力线路电压等级 | 电力线至接触网的垂直距离 |
10kV以上至110kV | ≥3000 mm |
220kV | ≥4000 mm |
330kV | ≥5000 mm |
500kV | ≥6000 mm |
跨越接触网的电力线路电压等级 | 距轨面最小垂直距离 |
750kV | 21500mm |
1000kV | 27000mm(单回) |
25000mm(双回) | |
直流±800kV | 21500mm |
接触网支柱不应附挂通信、有线电视等非供电线路设施,特殊情况需悬挂时,应经铁路局批准。
第202条 为保证人身安全,除专业人员执行有关规定外,其他人员(包括所携带的物件)与牵引供电设备带电部分的距离,不得小于2 000 mm。
在设有接触网的线路上,严禁攀登车顶及在车辆装载的货物之上作业;如确需作业时,须在指定的线路上,将接触网停电接地后,方准进行。
双线电气化铁路实行V型天窗作业时,为确保人身安全,应在设备、机具、照明、作业组织等方面采取相应措施。
第203条 牵引、电力变配电所控制室,应采取防雷措施,设置机房专用空调。控制、保护及通信设备,应装有防止强电及雷电危害的浪涌保护器等保安设备,电子设备应符合电磁兼容有关规定。
电力、给水
第204条 电力设备包括变电所、配电所、自闭贯通电线路、箱式变电站等。
供电设备应具备:贯通线路由两端变、配电所供电的互供条件,变、配电所跨所供电的条件,远程监控条件,电气试验设备,快速抢修能力。
电力变、配电所的控制保护测量设备,应纳入远动系统调度管理;箱式变电站应设置远动终端,纳入远动系统。
10 kV及以上电力线路不允许附挂通信、有线电视等非供电线路设施。
铁路各车站及设有人员看守的道口都应有可靠的电力供应,沿线车站原则上通过电力贯通线供电。根据需要,铁路应自备发电所或发电机组。自动闭塞信号应由单独架设的自闭电线路供电。
第205条 铁路供电设备应满足下列要求:
1.一级负荷应有两个独立电源,保证不间断供电;二级负荷应有可靠的专用电源。
2.受电电压根据用电容量、可靠性和输电距离,可采用110 kV、35(63)kV、10 kV或380 V/220 V。
3.用户受电端供电电压允许偏差:
(1)35 kV及以上高压供电线路,电压正负偏差的绝对值之和不超过额定值的10%;
(2)10 kV及以下三相供电线路为额定值的±7%;
(3)220 V单相供电的,为额定值的+7%~-10%;
(4)自动闭塞信号变压器二次端子,为额定值的±10%。
在电力系统非正常情况下,用户受电端的电压值允许偏差为额定值的±10%。
第206条 站场内铁路电力杆(塔)内缘至线路中心的水平距离不小于3100mm。
35kV及以下电力线路的电杆内缘至线路中心的水平距离不小于杆高加3 100 mm。
电力线路导线至钢轨顶面的垂直距离,应根据规划考虑发展电气化的需要。
第207条 给水设备及建筑物,应包括水源、输水、扬水、净水、消毒、配水、管网、水源卫生防护、水源安全保护、节水等设备。为保证供水质量,应按需要配备制水在线连续监控、水质检验和管网检漏等设备。
给水设备的能力及水源,在任何季节应保证列车密度最大时的车辆供水和车站及其他重要用水。客车上水设备应能满足在列车站停时间内、客车最大交会时同时上满水的需要。根据需要可设自动给水设备。
输水管路一般设置一条,管网布置一般为枝状。铁路枢纽、旅客列车给水站,扬水管路一般设置两条,配水管环状布设。
给水管道应尽量避免穿越铁路线路,必须穿越时,应设防护涵洞。
第208条 旅客列车及生产生活用水,须进行净化消毒处理;固定动力锅炉用水应进行炉外或炉内软水处理。各给水站须进行定期水质检测。水质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八章 房屋建筑
第209条 为保证房建设备良好的技术状态,应设房建段等维修机构,根据检查和维修需要配备相应的维修工机具、备品备件及运输工具。
第210条 铁路运输房建设备,包括为铁路运输服务的房屋、构筑物及附属设备,是铁路运输生产的重要基础设施,须满足运输生产、调度指挥及客货营销的需要,应保持完好和使用安全,发生自然灾害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影响房建设备安全使用时,应及时组织抢修,迅速恢复使用。
第211条 铁路局应定期组织对管内房建设备的技术状态和使用安全情况进行检查,根据技术状态实行分级管理和有计划、按周期进行修缮(包括检修、综合维修和大修)。对无站台柱雨棚、大型钢结构房屋及幕墙等房建设备应进行预防性修缮,实时掌握其结构变化,及时消除病害隐患。
对有倒塌危险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房屋构筑物,应尽快排险解危,须停止使用和整栋拆除的,应由房建单位书面通知使用单位。对技术状态不良、条件差的房建设备,要全面规划,逐年进行大修和改造。
第212条 需要改变房建设备使用环境和用途时,须征得房管部门的同意,报铁路局相关部门批准。需要拆除或报废房建设备时,须经房管部门审核,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报废手续。
第九章 铁路用地
第213条 铁路用地是铁路的重要资产和运输生产的重要基础,应以保障用地安全、实现保值增值为目的,加强保护,合理利用。
铁路用地分为运输生产用地、辅助生产用地、生活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214条 铁路土地利用规划应依据铁路发展规划以及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进行编制,并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
第215条 铁路用地应按规定申请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并集中保管。对涉及铁路用地的相关资料,应进行收集、分类、组卷、归档、统计。开展铁路用地图绘制和定期修测。建立铁路用地监察网络,开展巡查和看护,对违法用地行为依法清理整治。
第216条 涉及铁路用地改变权属、用途等开发利用行为及在铁路用地范围内实施穿越、跨越等工程,应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第217条 铁路用地应按地界线上埋设地界桩,地界桩制作和埋设应符合有关标准。
铁路封闭设施应在用地界线上设置。需为通行、排水、耕作等提供便利条件的地段,可在用地界线内0.5米处或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封闭设施设置在用地界线上的,可不埋设地界桩。
第218条 铁路建设应及时收集整理建设用地资料,编制建设用地竣工文件,按规定标准绘制竣工用地平面图。建设项目竣工后,应组织建设用地验收。
第二编 行车组织
第十章 基本要求
行车组织原则
第219条 普速铁路行车组织工作,应根据本规程规定办理。
各铁路局应根据本规程规定的原则,结合管内具体条件,制定《行车组织规则》。
第220条 铁路行车组织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坚持高度集中、统一领导的原则。运输、机务、车辆、工务、电务、供电、信息、房建等部门要发扬协作精神,主动配合,紧密联系,协同动作,组织均衡生产,不断提高效率,挖掘运输潜力,完成和超额完成铁路运输任务。
第221条 列车编组计划是全路的车流组织计划。列车中车组的编挂,须根据铁路总公司和铁路局的列车编组计划进行。
列车编组计划的编制,应在加强货流组织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组织成组、直达运输,合理分配各编组站、区段站的中转工作,减少列车改编次数。
第222条 列车运行图是铁路行车组织工作的基础。所有与列车运行有关的铁路各部门,必须按列车运行图的要求,组织本部门的工作,以保证列车按运行图运行。
列车运行图应根据客货运量、区段通过能力等因素确定列车对数,并符合下列要求:
1.列车运行、车站间隔、技术作业等时间标准;
2.迅速、便利地运输旅客和货物;
3.充分利用通过能力,经济合理地运用机车车辆和安排施工、维修天窗;
4.做好列车运行线与车流的结合;
5.各站、各区段间的协调和均衡;
6.合理安排乘务人员作息时间。
机车周转图应与列车运行图同时编制。
第223条 运输方案是保证完成月、旬运输工作的综合部署。铁路局、站段,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月度货物运输计划、技术计划、施工计划的要求和列车编组计划、列车运行图、机车周转图的规定,按级编制货运工作、列车工作、机车工作和施工安排等方案。各级运输部门,均应主动与路内外有关单位密切配合,共同编制和执行运输方案。
第224条 行车工作必须坚持集中领导、统一指挥、逐级负责的原则。
局与局间由铁路总公司,局管内各区段间由铁路局,一个调度区段内由本区段列车调度员统一指挥。
车站由车站值班员,线路所由线路所的车站值班员统一指挥。凡划分车场的车站,各车场由该车场的车站值班员统一指挥;车场间接发列车进路互有关联的行车事项,由指定的车站值班员统一指挥。
列车和单机由司机负责指挥。列车或单机在车站时,所有乘务人员应按车站值班员的指挥进行工作。
在调度集中区段,调度集中控制车站有关行车工作由该区段列车调度员直接指挥;但转为车站控制时,由车站值班员指挥。
第225条 全国铁路的行车时刻,均以北京时间为标准,从零时起计算,实行24小时制。
铁路地面固定设备的系统时钟,当具备条件时,应接入铁路时间同步网;不具备条件时,可独立设置卫星授时设备。
铁路行车房舍内和办理行车工作的有关人员均应备有钟表。钟表的时刻应与调度所的时钟校对。
调度所的时钟及各系统的时钟须定期校准。钟表的配置、校对、检查、修理及时钟校准办法,由铁路局规定。
第226条 列车运行,原则上以开往北京方向为上行,反之为下行。
全国各线的列车运行方向,以铁路总公司的规定为准,但枢纽地区的列车运行方向,由铁路局规定。
列车须按有关规定编定车次。上行列车编为双数,下行列车编为单数。在个别区间,使用直通车次时,可与规定方向不符。
行车指挥
第227条 有关行车人员必须执行列车调度员命令,服从调度指挥。
列车调度员应负责组织实现列车运行图、编组计划、运输方案,为此必须:
1.检查各站执行列车运行图和编组计划的情况,及时发布有关行车命令和口头指示。
2.严格按列车运行图指挥行车,遇列车发生晚点时,应积极采取措施,组织有关人员恢复正点。
3.注意列车在车站到发及区间内的运行情况,正确、及时地处理临时发生的问题。
第228条 指挥列车运行的命令(运行揭示调度命令除外)和口头指示,只能由列车调度员发布。列车调度员在发布命令之前,应详细了解现场情况,并听取有关人员意见。
遇第13表所列情况,须发布调度命令。
第13表 行车调度命令项目表
顺序 | 命 令 项 目 | 受令者 | |
司机 | 车站值班员 | ||
1 | 封锁、开通区间 | ○ | |
2 | 向封锁区间开行救援列车、路用列车 | ○ | ○ |
3 | 临时变更或恢复原行车闭塞法 | ○ | ○ |
4 | 双线反方向行车、由双线改为单线或恢复双线行车 | ○ | ○ |
5 | 变更列车径路 | ○ | ○ |
6 | 发出在区间内停车或由区间返回的列车 | ○ | ○ |
7 | 开往区间内岔线的列车 | ○ | ○ |
8 | 发出临时由区间内返回后部补机的列车 | ○ | ○ |
9 | 列车需临时降弓运行 | ○ | ○ |
10 | 因行车设备故障、灾害或施工,以及列车中挂有限速的机车车辆等,需要使列车临时限速运行(纳入运行揭示调度命令或本务机车、动车组自身设备原因限速时除外) | ○ | ○ |
11 | 动车组列车空调失效需打开部分车门限速运行 | ○ | ○ |
12 | 车站使用故障按钮、总辅助按钮 | ○ | |
13 | 超长列车或列车挂有装载超限货物的车辆 | ○ | ○ |
14 | 单机附挂车辆 | ○ | ○ |
15 | 半自动闭塞区间,超长列车头部越过出站信号机(未压上出站方面的轨道电路)发车 | ○ | ○ |
16 | 在非到发线上接发列车 | ○ | ○ |
17 | 调度日(班)计划以外,临时加开或停运列车(单机除外) | ○ | ○ |
18 | 双线区间在区间内进行跨线装卸作业时,对开入其邻线的列车 | ○ | ○ |
19 | 双线区间在区间内有除雪机、起重机工作时,对开入其邻线的列车 | ○ | ○ |
20 | 双线区间在区间内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事故,对开入其邻线的列车 | ○ | ○ |
21 | 列尾装置故障(丢失)的货物列车继续运行 | ○ | ○ |
22 | 改按天气恶劣难以辨认信号的办法行车或恢复正常行车 | ○ | ○ |
23 | 动车组列车转入或退出隔离模式 | ○ | ○ |
24 | 动车组列车在列控车载设备控车和列车运行监控装置控车之间人工转换 | ○ | ○ |
25 | 临时利用本务机车调车作业 | ○ | ○ |
26 | 利用天窗施工、维修作业 | ○ | |
27 | 施工、维修作业较指定时间延迟结束 | ○ | |
28 | 运行揭示调度命令与实际限速、行车方式或设备不符时 | ○ | ○ |
29 | 正线、到发线接触网停电或送电(接触网倒闸、跳闸后试送电、向中性区送电或弓网故障排查除外) | ○ | |
30 | 正线、到发线接触网停电后准许登顶作业 | ○ | ○ |
31 | 双管供风旅客列车运行途中改为单管供风 | ○ | ○ |
32 | 列车调度员认为有必要记录的上述以外的命令 | 有关人员 |
2.天窗维修作业在指定的时间内完成并销记后,列车调度员不再发布维修作业结束恢复行车的调度命令。
3.动车组列车改按列车运行监控装置(LKJ)方式运行需将列控车载设备(ATP)隔离时,列车调度员仅发布改按列车运行监控装置(LKJ)方式行车的调度命令。
4.因调车作业动车组控车模式转换,不发布调度命令。自动站间闭塞法行车转为半自动闭塞法行车及转回的调度命令,可不发给司机。
上述调度命令如涉及其他单位和人员时,应同时发给。
列车调度员向司机发布调度命令时,应在列车进入关系区间(车站)前向司机发布或指定车站向司机交付,如来不及时应使列车停车进行发布或交付。
对于需向司机发布的调度命令,列车调度员可使用无线传送系统或按规定使用语音记录装置良好的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向司机发布。由车站交付的调度命令,车站值班员可使用无线传送系统或按规定使用语音记录装置良好的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向司机转达。
对跨局的列车,接车铁路局列车调度员可委托发车铁路局列车调度员发布调度命令。更换机车或变更限速条件时,应由有关铁路局列车调度员重新发给相关调度命令。途中乘务人员换班时,应将调度命令内容交接清楚。
使用计算机、传真机、无线传送系统发布调度命令时,命令接受人员确认无误后应及时反馈回执。使用电话发收调度命令时,应填记《调度命令登记簿》(附件7),指定受令人员中一人复诵,并记明发收人员姓名及时刻。
第229条 有计划的施工,涉及限速、行车方式发生变化或设备变化时应发布运行揭示调度命令,司机按运行揭示调度命令执行。因施工提前、延迟或其他原因造成运行揭示调度命令与实际限速、行车方式或设备不符时,列车调度员应取消前发运行揭示调度命令,向有关车站值班员、司机、施工负责人重新发布全部内容的调度命令。
第230条 列车按运输性质的分类和运行等级顺序如下:
1.按运输性质分类
(1)旅客列车(动车组、特快、快速、普通旅客列车);
(2)特快货物班列;
(3)军用列车;
(4)货物列车(快速货物班列、五定班列、快运、重载、直达、直通、冷藏、自备车、区段、摘挂、超限及小运转列车);
(5)路用列车。
2.列车运行等级顺序
(1)动车组列车;
(2)特快旅客列车;
(3)特快货物班列;
(4)快速旅客列车;
(5)普通旅客列车;
(6)军用列车;
(7)货物列车;
(8)路用列车。
开往事故现场救援、抢修、抢救的列车,应优先办理。
特殊指定的列车的等级,应在指定时确定。
第231条 在双线区间,列车应按左侧单方向运行。仅限于整理列车运行时,方可使列车反方向运行,但旅客列车仅在正方向区间的线路封锁施工、发生自然灾害或因事故中断行车等特殊情况下,经铁路局调度所值班主任准许,方可反方向运行。
车站技术管理
第232条 车站应设有配线,并办理列车接发、会让和客货运业务。
车站按技术作业分为编组站、区段站、中间站,按业务性质分为营业站、非营业站,营业站分为客运站、货运站、客货运站。
编组站、区段站和较大的中间站,可根据线路的配置状况及用途划分车场。
第233条 车站技术管理和作业组织应在《站细》中规定。
《站细》由车站站长会同有关单位,根据本规程和有关规定,结合具体情况进行编制和修订。
《站细》的主要内容应有车站技术设备的使用、管理,接发列车、调车以及与行车有关的运输工作的组织,列车的技术作业程序和时间标准,作业计划的编制、执行制度,车站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车站通过、改编能力,并应附注有坡度的车站线路平面图、进站信号机外制动距离内平纵断面图、联锁图表及电气化区段接触网高度和分相分段绝缘器位置等技术资料。
机务、车辆、工务、电务、供电、通信、信息、房建等单位须及时向车站(车务段)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
车站(车务段)应及时将《站细》或有关内容摘录分发给有关处所和单位。凡在车站参加作业的站、段、所等有关人员,均须熟悉和执行《站细》的有关规定。
第234条 站内线路的道岔及车站与其他单位所管线路相衔接的道岔(包括防护道岔),由车站负责管理。
人工扳动的道岔或道岔组,应由值班扳道员一人负责管理。个别道岔无专人负责的,由指定的人员兼管。根据需要,可将数个道岔组组成道岔区,设扳道长领导道岔区的工作。
车站集中操纵的道岔,应由车站值班员负责,未设车站值班员的由信号长(员)负责。驼峰集中操纵的道岔,应由驼峰值班员负责。
道岔组、道岔区的范围划分,人工扳动道岔的清扫分工,道岔加锁的钥匙、电动转辙机手摇把管理办法,均应在《站细》内规定。电动转辙机手摇把,要实行统一编号、集中管理,建立登记签认制度。集中操纵道岔的清扫分工由铁路局规定。
第235条 道岔除使用、清扫、检查或修理时外,均须保持定位。
道岔的定位规定如下:
1.单线车站正线进站道岔,为由车站两端向不同线路开通的位置;
2.双线车站正线进站道岔,为各该正线开通的位置;
3.区间内正线道岔及站内正线上其他道岔(引向安全线、避难线的除外),为正线开通的位置;
4.引向安全线、避难线的道岔,为安全线、避难线开通的位置;
5.到发线上的中岔,为到发线开通的位置;
6.其他由车站负责管理的道岔,由车站规定。
车站道岔的定位,应在《站细》内记明。
集中操纵的道岔及不办理接发列车的非集中操纵的道岔可不保持定位(到发线上的中岔和引向安全线、避难线的道岔除外)。
段管线道岔的定位,由各段自行规定。
第236条 站内的道岔及股道,应由工务部门会同电务部门、车站共同统一顺序编号。
道岔编号,从列车到达方向起顺序编号,上行为双号,下行为单号;尽头线上,向线路终点方向顺序编号。车站划分车场时,每个车场的道岔单独编号。一个车站的道岔不得有相同的编号。
股道编号,单线区段内的车站,从靠近站舍的线路起,向远离站舍方向顺序编号;双线区段内的车站,从正线起顺序编号,上行一侧为双号,下行一侧为单号;尽头式车站,向终点方向由左侧开始顺序编号,如站舍位于线路一侧时,从靠近站舍的线路起,向远离站舍方向顺序编号。一个车站(分场时为一个车场)的股道不准有相同的编号。
对行车有关人员的要求
第237条 行车有关人员,在任职、提职、改职前,必须按照铁路职业技能培训规范要求,进行拟任岗位资格性培训,并经职业技能鉴定和考试考核,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和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在任职期间,须按照铁路职业技能培训规范和有关规定,定期参加岗位适应性培训和业务考试,考试不合格的,不得继续履职。
第238条 行车有关人员,在任职前必须经过健康检查,身体条件不符合拟任岗位职务要求的,不得上岗作业。
在任职期间,要定期进行身体检查,身体条件不符合任职岗位要求的,应调整工作岗位。
第239条 对行车有关人员,应进行日常安全生产知识和劳动纪律的教育、考核,并有计划地组织好在职人员的日常政治和技术业务学习。
第240条 驾驶机车、动车组、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的人员,必须持有国家铁路局颁发的驾驶证。变更驾驶机(车)型前,必须经过相应的技术培训并考试合格。
实习和学习驾驶机车、动车组、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和操纵信号或重要机械、设备及办理行车作业的人员,必须在正式值乘、值班人员的亲自指导和负责下,方准操作。
第 241条 行车有关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必须坚守岗位,穿着规定的服装,佩戴易于识别的证章或携带相应证件,讲普通话。
第242条 行车有关人员,接班前须充分休息,严禁饮酒,如有违反,立即停止其所承担的任务。
第243条 行车公寓是专为乘务人员服务的生产设施,应实行标准化管理。应有良好的通信、网络(铁路办公网)、叫班管理设备和乘务管理设备,有生活、服务、学习、文娱、健身等设施和接送乘务人员的交通工具。应保证乘务人员随到随宿,不间断地供给热食及开水。室内应有卫浴设施,经常保持适当的温度,整洁和安静的休息条件;室外应绿化、美化。
铁路各级领导应关心公寓工作,铁路局长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公寓工作。
第十一章 编组列车
一般要求
第244条 列车应按本规程、列车编组计划和列车运行图规定的编挂条件、车组、重量或长度编组。
列车重量应根据机车牵引力、区段内线路状况及其设备条件确定。编组超重列车时,编组站、区段站应商得机务段调度员同意,在中间站应得到司机的同意,并均须经列车调度员准许。
列车长度应根据运行区段内各站到发线的有效长,并须预留30 m的附加制动距离确定。超长列车运行办法,由铁路局规定。
动车组以外的旅客列车按列车编组表编组,机车后第一位编挂一辆未搭乘旅客的车辆作为隔离车。行李车、邮政车、发电车等非乘坐旅客的车辆应分别挂于机车后第一位和列车尾部,起隔离作用;在装设集中联锁的区段,并设有列车运行监控装置时,旅客列车可不挂隔离车。如隔离车在途中发生故障摘下时,可无隔离车继续运行。局管内旅客列车经铁路局长批准,可不隔离。
军用列车的编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245条 动车组为固定编组。单组动车组运用状态下不得解编,两组短编组同型动车组可重联运行。救援等特殊情况下,两组不同型号的动车组可重联运行。
动车组禁止加挂各型机车车辆(无动力调车时的调车机、救援机车、无动力回送时的本务机车及回送过渡车除外);动车组禁止编入其他列车。
超过检修期限的动车组禁止上线运行(经车辆部门鉴定的回送动车组除外)。
第246条 下列机车车辆禁止编入列车:
1.插有扣修、倒装色票的及车体倾斜超过规定限度的;
2.曾经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或曾编入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故列车内以及在自然灾害中损坏,未经检查确认可以运行的;
3.装载货物超出机车车辆限界,无挂运命令的;
4.装载跨装货物(跨及两平车的汽车除外)的平车,无跨装特殊装置的;
5.平车及敞车装载货物违反装载和加固技术条件的;
6.未关闭侧开门、底开门以及平车未关闭端、侧板的(有特殊规定者除外);
7.由于装载的货物需停止自动制动机的作用,而未停止的;
8.企业自备机车、车辆、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和城市轨道车辆、进出口机车车辆过轨时,未经铁路机车车辆人员检查确认的;
9.缺少车门的(检修回送车除外);
10.超过定期检修期限的客车车辆(经车辆部门鉴定的回送客车除外)禁止编入旅客列车。
列车中车辆的编挂
第247条 装载危险、易燃等货物的车辆编入列车的隔离限制,按《铁路车辆编组隔离表》(附件10)执行。编挂超限货物车辆或特种车辆时,按国家及铁路总公司有关规定或临时指示办理。
第248条 旅客列车、回送客车底不准编挂货车,编入的客车车辆最高运行速度等级必须符合该列车规定的速度要求。
旅客列车中,与机车相连接的客车端门及编挂在列车尾部的客车后端门须加锁。动车组列车驾驶室与旅客乘坐席间的门须锁闭。
第249条 客车编入货物列车回送时,客车编挂辆数不得超过20辆,应挂于列车中部或后部。
装有密接式车钩的客车原则上应附挂旅客列车回送。需附挂货物列车回送时,不得超过10辆,其后编挂的其他车辆不得超过1辆。
客车与平车、平集共用车以外的货车连挂时,不得与货车有人力制动机端连挂;客车与平车、平集共用车人力制动机端连挂时,平车、平集共用车的人力制动机不得使用,处于非工作状态。
机械冷藏车组应尽量挂于货物列车中部或后部。
军用及其他对编挂位置有特殊要求的客车按有关规定办理。
列尾装置的摘挂及运用
第250条 动车组以外的旅客列车应安装列尾装置。特殊情况下,无法安装或使用列尾装置时,按有关规定执行。
半自动闭塞区段货物列车尾部须挂列尾装置,其他区段货物列车尾部宜挂列尾装置。货物列车尾部未挂列尾装置时应以吊起尾部车辆软管代替尾部标志。尾部车辆软管的吊起,有列检作业的列车由列检人员负责,无列检作业的列车由车务人员负责。
第251条 旅客列车列尾装置尾部主机的安装与摘解、风管及电源的连结与摘解,由车辆部门负责。
货物列车列尾装置尾部主机的安装与摘解,由车务人员负责。软管连结,有列检作业的列车,由列检人员负责;无列检作业的列车,由车务人员负责。特殊情况,由铁路局规定。
第252条 列尾装置在使用前,必须按规定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运用。
列车中机车的编挂
第253条 工作机车应挂于列车头部,正向运行(牵引小运转、路用、救援列车的机车除外);无转向设备的,可逆向运行。
双机或多机牵引时,本务机车的职务由第一位机车担当。
补机原则上应挂于本务机车的前位或次位,在特殊区段或需途中返回时,经铁路局批准,可挂于列车后部,如后部补机不接软管时,由铁路局规定保证安全办法。
第254条 铁路局所属的机车跨牵引区段回送时,原则上应有动力附挂货物列车(电力机车经非电气化区段回送时除外)。在所担当的区段外单机运行时,应派带道人员添乘。杂小型及状态不良的,可随货物列车无动力回送。
旅客列车遇特殊情况须附挂跨铁路局的回送机车时,按铁路总公司调度命令办理。
回送机车,应挂于本务机车次位,挂有重联机车时为重联机车次位。20‰及以上坡道的区段,禁止办理机车专列回送。
回送铁路救援起重机,应挂于列车后部。铁路救援起重机的回送限制速度见第14表,第14表以外的按设计文件要求速度回送。
第14表 铁路救援起重机回送限制速度表
型 号 | 名 称 | 回送速度(km/h) |
NS2000 | 200t伸缩臂式铁路救援起重机 | 120 |
吊臂平车 | 120 | |
NS1600 | 160t伸缩臂式铁路救援起重机 (1680t.m) | 120 |
吊臂平车 | 120 | |
NS1600 | 160t伸缩臂式铁路救援起重机 (1600t.m) | 120 |
吊臂平车 | 120 | |
NS1601 | 160t伸缩臂式铁路救援起重机 | 120 |
吊臂平车 | 120 | |
NS1602 | 160t伸缩臂式铁路救援起重机 | 120 |
吊臂平车 | 120 | |
N1601 | 160t固定臂式铁路救援起重机 | 85 |
吊臂平车 | 85 | |
N1602 | 160t固定臂式铁路救援起重机 | 85 |
吊臂平车 | 85 | |
NS1601G | 160t伸缩臂式铁路救援起重机 | 120 |
吊臂平车 | 120 | |
NS1602G | 160t伸缩臂式铁路救援起重机 | 120 |
吊臂平车 | 120 | |
NS1251 | 125t伸缩臂式铁路救援起重机 | 120 |
吊臂平车 | 120 | |
NS1252 | 125t伸缩臂式铁路救援起重机 | 120 |
吊臂平车 | 120 | |
NS1001 | 100t伸缩臂式铁路救援起重机 | 80 |
吊臂平车 | 80 | |
N1002 | 100t固定臂式铁路救援起重机 | 80 |
吊臂平车 | 80 | |
NS100G | 100t伸缩臂式铁路救援起重机 | 80 |
吊臂平车 | 80 |
单机挂车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所挂车辆的自动制动机作用必须良好,发车前列检(无列检时由车站发车人员)按规定进行制动试验;
2.连挂前按规定彻底检查货物装载状态,并将编组顺序表和货运单据交与司机;
3.在区间被迫停车后的防护工作由机车乘务组负责,开车前应确认附挂辆数和制动主管贯通状态是否良好;
4.列车调度员应严格掌握,不得影响机车固定交路和乘务员劳动时间;
5.不准挂装载爆炸品、超限货物的车辆。
单机挂车时,可不挂列尾装置。
机车车辆重量及长度
第256条 机车、车辆、铁路救援起重机编入列车时,重量及长度按第15、16、17表确定。
第15表 机车重量及长度表
种类 | 机 型 | 自重(t) | 换算长度 | 备 注 |
电力 | SS1 | 137 | 1.9 | |
SS3B | 276 | 4.0 | 按双节计算 | |
SS4 | 184 | 3.0 | 按双节计算 | |
SS3、SS6、SS6B、SS7、SS7B、6K | 138 | 2.0 | ||
SS7C | 132 | 2.0 | ||
SS7D、SS7E、SS9 | 126 | 2.0 | ||
SS8 | 87/89 | 1.6 | 无列车供电/有列车供电 | |
8G、DJ1 | 184 | 3.2 | 按双节计算 | |
8K | 184 | 3.4 | 按双节计算 | |
HXD1 | 200 | 3.2 | 按双节计算 | |
HXD2 | 200 | 3.5 | 按双节计算 | |
HXD1B、HXD2B、HXD3B | 150 | 2.1 | ||
HXD1C、HXD2C | 138/150 | 2.1 | ||
HXD3、HXD3C | 138/150 | 1.9 | ||
HXD1D、HXD3D | 126 | 2.1 | ||
内燃 | DF4、DF4B、DF4C、DF4D | 127 | 1.9 | |
DF5、DF7、DF7B、DF7C | 130 | 1.7 | ||
DF7D | 132 | 1.7 | 山区型自重127t,双司机室机车换长1.8 | |
DF7E | 145 | 1.8 | ||
DF7G | 132 | 1.8 | ||
DF8 | 130 | 2.0 | ||
DF8B | 131 | 2.0 | 25t轴重DF8B自重139t | |
DF11 | 133 | 1.9 | ||
DF11G | 133 | 2.0 | ||
DFH2 | 58 | 1.2 | ||
DFH3 | 84 | 1.7 | ||
DFH5 | 81 | 1.4 | ||
BJ | 84 | 1.5 | ||
ND2 | 114 | 1.6 | ||
ND3 | 122 | 1.7 | ||
ND5 | 126 | 1.8 | ||
NY6、NY7 | 124 | 2.1 | ||
HXN5 | 150 | 2.1 | ||
HXN3 | 150 | 2.0 | ||
NJ2 | 138 | 2.1 |
第16表 车辆重量及长度
1.客 车 | ||
客车种类 | 平均每辆总重量(t) | 平均每辆换算长度 |
各种客车 | 按车体外部标记计算 | 按车体外部标记计算 |
2.货 车 | ||
货车种类 | 平均每辆自重(t) | 平均每辆换算长度 |
标记载重60t四轴棚车(P62K、P63K) | 24.0 | 1.5 |
标记载重58t四轴棚车(P64K) | 25.4 | 1.5 |
标记载重58t四轴棚车(P64AK) | 25.7 | 1.5 |
标记载重58t四轴棚车(P65) | 26.0 | 1.5 |
标记载重70t四轴棚车(P70) | 24.9 | 1.6 |
标记载重60t四轴敞车(CF、CFK) | 22.4 | 1.2 |
标记载重60t四轴敞车(C62A、C62AK) | 21.7 | 1.2 |
标记载重60t四轴敞车(C62B、C62BK) | 22.3 | 1.2 |
标记载重61t四轴敞车(C63、C63A) | 22.5 | 1.1 |
标记载重61t四轴敞车(C64K) | 23.0 | 1.2 |
标记载重60t四轴敞车(C61) | 23.0 | 1.1 |
标记载重70t四轴敞车(C70) | 23.8 | 1.3 |
标记载重80t四轴敞车(C80、C80B) | 20.0 | 1.1 |
标记载重100t六轴敞车(C100A、C100AH) | 26.0 | 1.4 |
标记载重50t四轴集装箱平车(X1K) | 19.8 | 1.3 |
标记载重60t四轴集装箱平车(X6A) | 17.8 | 1.3 |
标记载重60t四轴集装箱平车(X6K) | 18.0 | 1.2 |
标记载重70t四轴集装箱平车(X4K) | 21.8 | 1.8 |
标记载重70t四轴集装箱平车(X70) | 22.4 | 1.2 |
标记载重80t四轴集装箱平车(X2K) | 22.0 | 1.8 |
标记载重60t四轴平车(N17AK) | 21.0 | 1.3 |
标记载重60t四轴平车(N17GK) | 21.9 | 1.3 |
标记载重60t四轴平车(N17K) | 20.5 | 1.3 |
标记载重60t四轴平集共用车(NX17AK) | 22.9 | 1.3 |
标记载重60t四轴平集共用车(NX17K) | 22.4 | 1.3 |
标记载重60t四轴平集共用车(NX17BK) | 22.9 | 1.5 |
标记载重70t四轴平集共用车(NX70) | 23.8 | 1.5 |
标记载重70t四轴平集共用车(NX70A) | 23.8 | 1.3 |
标记载重53t四轴罐车(G60K) | 21.0 | 1.1 |
标记载重60t四轴罐车(G70K) | 20.4 | 1.1 |
标记载重70t四轴罐车(GQ70) | 23.6 | 1.1 |
标记载重70t四轴罐车(GN70) | 23.8 | 1.1 |
标记载重70t四轴罐车(GHA70) | 23.8 | 1.2 |
标记载重70t四轴氧化铝粉罐车(GF70) | 23.6 | 1.2 |
标记载重50t四轴毒品车(W5SK) | 26.5 | 1.5 |
标记载重60t四轴毒品车(W6S) | 24.6 | 1.5 |
标记载重70t四轴毒品车(W70S) | 25.2 | 1.6 |
标记载重60t石碴车(K13K) | 21.5 | 1.1 |
标记载重70t石碴车(KZ70) | 23.8 | 1.1 |
标记载重60t煤炭漏斗车(K18K) | 24.0 | 1.3 |
标记载重70t煤炭漏斗车(KM70) | 23.8 | 1.3 |
标记载重60t散装粮食车(L17K) | 23.5 | 1.3 |
标记载重60t散装粮食车(L18) | 23.8 | 1.3 |
标记载重70t散装粮食车(L70) | 24.8 | 1.5 |
标记载重60t散装水泥车(U60) | 26.0 | 1.2 |
标记载重60t散装水泥车(U60WK) | 24.5 | 1.1 |
标记载重60t散装水泥车(U61WK) | 22.3 | 1.1 |
标记载重20t双层小汽车运输车(SQ5) | 37.0 | 2.4 |
标记载重22t双层小汽车运输车(SQ6) | 36.2 | 2.4 |
标记载重40t机械保温车(B10A) | 41.1 | 2.0 |
2. 列车中其他各型货车的自重及换算长度和货物的重量按铁路总公司《铁路货车统计规则》规定计算。
3. 机车、车辆长度的计算,以前后两钩舌内侧面距离按11m为换算单位(一辆),各型机车、车辆按上述换算单位得出的比值,称为换算长度。
第17表 铁路救援起重机重量及长度表
型号 | 名称 | 自重(t) | 换算长度 |
NS1601 | 160t伸缩臂式铁路救援起重机 | 186.4 | 1.1 |
吊臂平车 | 42 | 2.2 | |
NS1602 | 160t伸缩臂式铁路救援起重机 | 184 | 1.1 |
吊臂平车 | 38 | 1.8 | |
N1601 | 160t固定臂式铁路救援起重机 | 187 | 1.1 |
吊臂平车 | 38 | 1.9 | |
N1602 | 160t固定臂式铁路救援起重机 | 190 | 1.1 |
吊臂平车 | 40 | 2.2 | |
NS1601G | 160t伸缩臂式铁路救援起重机 | 186.4 | 1.1 |
吊臂平车 | 38 | 1.9 | |
NS1602G | 160t伸缩臂式铁路救援起重机 | 186.4 | 1.1 |
吊臂平车 | 40 | 2.2 | |
NS1251 | 125t伸缩臂式铁路救援起重机 | 139 | 1.0 |
吊臂平车 | 40 | 1.9 | |
NS1252 | 125t伸缩臂式铁路救援起重机 | 138 | 1.1 |
吊臂平车 | 40 | 1.9 | |
NS1001 | 100t伸缩臂式铁路救援起重机 | 138 | 1.0 |
吊臂平车 | 32 | 1.8 | |
N1002 | 100t固定臂式铁路救援起重机 | 132 | 1.0 |
吊臂平车 | 31.4 | 1.8 | |
NS100G | 100t伸缩臂式铁路救援起重机 | 140 | 1.0 |
吊臂平车 | 32 | 1.8 | |
NS1600 | 160t伸缩臂式铁路救援起重机(1600t•m) | 192 | 1.4 |
160t伸缩臂式铁路救援起重机(1680t•m) | 205 | 1.4 | |
吊臂平车 | 45 | 2.2 | |
NS2000 | 200t伸缩臂式铁路救援起重机 | 208 | 1.5 |
吊臂平车 | 45 | 2.2 |
第18表 动车组重量及长度表
动车组类型 | 计算重量(t) | 换算长度 | 最高运行速度(km/h) |
CRH1A-200 | 480 | 19.4 | 200 |
CRH1A-200重联 | 960 | 38.8 | 200 |
CRH1A-250 | 484 | 19.4 | 250 |
CRH1A-250重联 | 968 | 38.8 | 250 |
CRH1B | 950 | 38.8 | 250 |
CRH1E | 944 | 38.9 | 250 |
CRH2A | 354.1 | 18.3 | 250 |
CRH2A 重联 | 708.2 | 36.6 | 250 |
CRH2B | 716 | 36.5 | 250 |
CRH2E | 764 | 36.5 | 250 |
CRH5A | 464.2 | 19.2 | 250 |
CRH5A重联 | 928.4 | 38.4 | 250 |
CRH2C一阶段 | 368.7 | 18.3 | 350 |
CRH2C一阶段 重联 | 737.4 | 36.6 | 350 |
CRH2C二阶段 | 388.4 | 18.3 | 350 |
CRH2C二阶段 重联 | 776.8 | 36.6 | 350 |
CRH3C | 489.5 | 18.2 | 350 |
CRH3C重联 | 979 | 36.5 | 350 |
CRH380A | 396.4 | 18.5 | 380 |
CRH380A 重联 | 792.8 | 36.9 | 380 |
CRH380B | 489.5 | 18.2 | 380 |
CRH380B重联 | 979 | 36.5 | 380 |
CRH380AL | 810 | 36.6 | 380 |
CRH380BL | 974 | 36.3 | 380 |
CRH380CL | 977.8 | 36.4 | 380 |
第258条 列车的换算闸瓦压力,按第19、20表规定计算。
第19表 机车计算重量及每台换算闸瓦压力表
种类 | 机 型 | 计算重量(t) | 换算闸瓦压力(kN) |
电力 | SS3、SS6 | 138 | 700 |
SS1 | 138 | 830 | |
SS3B、SS6B | 138 | 680 | |
SS4 | 184 | 900 | |
SS7 | 138 | 1100 | |
SS7E、SS9 | 126 | 770 | |
SS8 | 90 | 520 | |
DJ1 | 184 | 1120 | |
6K | 138 | 780 | |
8G、8K | 184 | 880 | |
HXD1、HXD2 | 200 | 900(320) | |
HXD1B、HXD2B、HXD3B | 150 | 680(240) | |
HXD1C、HXD2C、HXD3、HXD3C | 138/150 | 680(240) | |
HXD1D、HXD3D | 126 | 790(280) | |
内燃 | DF4、DF5、DF7、DF8、DF11 | 138 | 680 |
DF11G 、DF11Z | 145 | 770 | |
DF7B、DF7C、DF7D | 138 | 680 | |
DF8B | 150 | 900 | |
BJ | 90 | 680 | |
ND5 | 135 | 800 | |
HXN5、HXN3 | 150 | 680(240) | |
NJ2 | 138 | 620(220) |
2.新型机车根据120km/h速度下紧急制动距离在1100m以内的要求计算,括弧内为按H高摩合成闸瓦的换算闸瓦压力。
第20表 车辆换算闸瓦压力表
种类 | 车 型 | 每辆换算闸瓦压力(kN) | ||||||
自动制动机列车主管压力(kPa) | 人力制动机 | |||||||
500 | 600 | |||||||
客车 | 普通客车 (120km/h) | (踏面制动) | (350) | (80) | ||||
新型客车(盘形制动,120km/h,140km/h,160km/h) |
120 Km/h |
自重41-45t | 137(412) | 13 | ||||
自重46-50t | 147(441) | |||||||
自重51-55t | 159(477) | |||||||
自重≥56t | 173(519) | |||||||
双层 | 178(534) | 13 | ||||||
140km/h及160km/h | 自重41-45t | 146(438) | 13 | |||||
自重46-50t | 156(468) | |||||||
自重51-55t | 167(501) | |||||||
自重≥56t | 176(528) | |||||||
货车 | 快速货物班列中的车辆(18t轴重) | 重车位 | 140 | 40 | ||||
空车位 | 55 | 40 | ||||||
普通货车(21t轴重) | 重车位 | 145 | 165 | 40 | ||||
空车位 | 60 | 70 | 40 | |||||
普通货车(23t轴重) | 重车位 | 160 | 180 | 40 | ||||
空车位 | 65 | 75 | 40 | |||||
重载货车(25t轴重) | 重车位 | 170 | 195 | 50 | ||||
空车位 | 70 | 80 | 50 |
2.空重车自动调整装置的空重位压力比为1:2.5;对装有空重车手动调整装置的车辆,当车辆总重(自重+载重)达到40t时,按重车位调整。
3.旅客列车、特快及快速货物班列自动制动机主管压力为600kpa;其他列车为500kpa。长大下坡道区段货物列车及重载货物列车的自动制动机主管压力,由铁路局根据管内相关实验结果和列车实际操纵需要可提高至600kpa;遇机车换挂需将自动制动机主管压力由600 kpa改为500 kpa时,摘机前应对列车主管实施一次170 kpa的最大减压量操纵。
4.除货车车辆以外的其他车辆在列车主管压力为500 kpa时的闸瓦压力,按600kpa时的闸瓦压力的1:1.15换算。
列车制动限速受每百吨列车重量换算闸瓦压力及下坡道坡度限制。计算制动距离800m的普通货物列车(5000t及以下列车)按第21表规定;计算制动距离1400m的120km/h货物列车按第22表规定;快速货物班列按第23表规定。普通旅客列车按第24表规定;140km/h旅客列车按第25表规定;160km/h旅客列车按第26表规定。列车下坡道制动限速随下坡道千分数的增加而递减,坡道每增加1‰,限速减少1km/h左右。
第21表 普通货物列车制动限速表(km/h)
(计算制动距离800m,H高摩合成闸瓦/L低摩合成闸瓦)
注:1.根据第20表普通货物列车最高速度为90km/h时,每百吨列车重量按H高摩合成闸瓦换算闸瓦压力不得低于150kN。
2.列车装备条件:H高摩合成闸瓦/L低摩合成闸瓦。
3.对于超过20‰的下坡道,列车制动限速表由铁路局根据实际试验规定。
4.i为下坡道千分数(‰);P为每百吨列车重量的换算闸瓦压力,单位kN;v为货物列车制动限速,单位km/h。
5.适应5000t及以下、速度90km/h及以下的货物列车(快速货物班列除外)。
(计算制动距离800m,H高摩合成闸瓦/L低摩合成闸瓦)
P v i |
每百吨列车重量(机车除外)的换算闸瓦压力(kN) | ||||||||||||||
100 | 120 | 140 | 160 | 180 | 200 | 220 | 240 | 260 | 280 | 300 | 320 | 340 | 360 | ||
0 | 78/55 | 83/59 | 88/63 | 94/66 | /69 | /72 | /75 | /78 | /81 | /83 | /85 | /87 | /89 | /91 | |
1 | 76/53 | 81/57 | 87/61 | 93/64 | /67 | /71 | /74 | /77 | /80 | /82 | /84 | /86 | /88 | /90 | |
2 | 75/52 | 80/56 | 86/60 | 92/63 | /66 | /70 | /73 | /76 | /79 | /81 | /83 | /85 | /87 | /89 | |
3 | 74/51 | 79/55 | 85/58 | 91/61 | /65 | /69 | /72 | /75 | /78 | /81 | /83 | /85 | /87 | /89 | |
4 | 73/49 | 78/53 | 84/57 | 90/60 | 95/64 | /68 | /71 | /74 | /77 | /80 | /82 | /84 | /86 | /88 | |
5 | 72/48 | 77/52 | 83/55 | 89/59 | 94/63 | /67 | /70 | /73 | /76 | /79 | /81 | /83 | /85 | /87 | |
6 | 71/46 | 76/50 | 82/54 | 88/58 | 93/62 | /66 | /69 | /72 | /75 | /78 | /80 | /82 | /84 | /86 | |
7 | 70/44 | 75/48 | 81/52 | 87/56 | 92/60 | /64 | /67 | /71 | /74 | /77 | /80 | /82 | /84 | /86 | |
8 | 69/43 | 74/47 | 80/51 | 86/55 | 91/59 | /63 | /67 | /70 | /73 | /76 | /79 | /81 | /83 | /85 | |
9 | 68/41 | 73/46 | 79/50 | 85/54 | 90/58 | /62 | /66 | /69 | /72 | /75 | /78 | /80 | /82 | /84 | |
10 | 67/39 | 72/44 | 78/49 | 84/53 | 89/57 | 95/61 | /65 | /68 | /71 | /74 | /77 | /79 | /81 | /83 | |
11 | 65/37 | 70/42 | 76/47 | 82/51 | 87/55 | 93/60 | /64 | /67 | /70 | /73 | /76 | /78 | /80 | /82 | |
12 | 64/36 | 69/41 | 75/45 | 81/50 | 86/54 | 92/59 | /63 | /66 | /69 | /72 | /75 | /77 | /79 | /81 | |
13 | 63/34 | 68/39 | 74/43 | 80/48 | 85/53 | 91/58 | /62 | /65 | /68 | /71 | /74 | /76 | /78 | /80 | |
14 | 61/32 | 67/37 | 72/42 | 78/47 | 84/52 | 90/57 | /61 | /64 | /67 | /70 | /73 | /75 | /77 | /79 | |
15 | 60/31 | 66/36 | 71/41 | 77/46 | 83/51 | 89/55 | 95/59 | /63 | /67 | /70 | /72 | /74 | /76 | /78 | |
16 | 59/30 | 65/35 | 70/40 | 76/45 | 82/50 | 88/54 | 94/58 | /62 | /66 | /69 | /71 | /73 | /75 | /77 | |
17 | 58/28 | 64/33 | 69/38 | 75/43 | 81/48 | 87/53 | 93/57 | /61 | /65 | /68 | /70 | /73 | /75 | /77 | |
18 | 56/27 | 62/32 | 68/37 | 74/42 | 80/47 | 86/52 | 92/56 | /60 | /64 | /67 | /70 | /72 | /74 | /76 | |
19 | 55/26 | 61/31 | 67/36 | 73/41 | 79/46 | 85/50 | 91/55 | /59 | /63 | /66 | /69 | /71 | /73 | /75 | |
20 | 54/24 | 60/29 | 66/34 | 72/39 | 78/44 | 84/49 | 90/54 | 95/58 | /62 | /65 | /68 | /71 | /73 | /75 |
2.列车装备条件:H高摩合成闸瓦/L低摩合成闸瓦。
3.对于超过20‰的下坡道,列车制动限速表由铁路局根据实际试验规定。
4.i为下坡道千分数(‰);P为每百吨列车重量的换算闸瓦压力,单位kN;v为货物列车制动限速,单位km/h。
5.适应5000t及以下、速度90km/h及以下的货物列车(快速货物班列除外)。
第22表 120km/h货物列车制动限速表(km/h)
(计算制动距离1400m, H高摩合成闸瓦)
P v i |
每百吨列车重量(机车除外)的换算闸瓦压力(kN) | ||||||
140 | 150 | 160 | 170 | 180 | 190 | 200 | |
0 | 120 | ||||||
1 | 119 | ||||||
2 | 118 | ||||||
3 | 117 | ||||||
4 | 115 | 119 | |||||
5 | 114 | 118 | |||||
6 | 113 | 117 | |||||
7 | 112 | 116 | 119 | ||||
8 | 110 | 114 | 118 | ||||
9 | 109 | 113 | 117 | ||||
10 | 108 | 112 | 116 | 119 | |||
11 | 106 | 110 | 114 | 117 | |||
12 | 105 | 109 | 113 | 116 | |||
13 | 104 | 108 | 112 | 115 | |||
14 | 102 | 106 | 110 | 114 | 117 | ||
15 | 101 | 105 | 109 | 113 | 116 | ||
16 | 100 | 104 | 108 | 112 | 115 | ||
17 | 98 | 102 | 106 | 110 | 114 | ||
18 | 97 | 101 | 105 | 109 | 113 | 116 | |
19 | 96 | 100 | 104 | 108 | 112 | 115 | |
20 | 95 | 99 | 103 | 107 | 111 | 114 | 117 |
2. 由于制动热负荷限制,最高速度不超过120km/h。
3. 本表中的闸瓦压力为按照H高摩合成闸瓦的换算闸瓦压力 。
4.i为下坡道千分数(‰);P为每百吨列车重量的换算闸瓦压力,单位kN;v为货物列车制动限速,单位km/h。
5.适应5000t及以下、速度120km/h的货物列车(快速货物班列除外)。
第23表 快速货物班列制动限速表(km/h)
(计算制动距离1100m, H高摩合成闸瓦,30辆以下编组,18t轴重)
P v i |
每百吨列车重量(机车除外)的换算闸瓦压力(kN) | |||||||
130 | 140 | 150 | 160 | 170 | 180 | 190 | 200 | |
0 | 106 | 109 | 113 | 116 | 119 | |||
1 | 105 | 108 | 112 | 115 | 118 | |||
2 | 104 | 107 | 111 | 114 | 117 | |||
3 | 103 | 106 | 110 | 113 | 116 | 119 | ||
4 | 102 | 105 | 109 | 112 | 115 | 118 | ||
5 | 100 | 103 | 107 | 111 | 114 | 117 | 120 | |
6 | 99 | 102 | 106 | 110 | 113 | 116 | 119 | |
7 | 98 | 101 | 105 | 109 | 112 | 115 | 118 | |
8 | 97 | 100 | 104 | 108 | 111 | 114 | 117 | |
9 | 96 | 99 | 103 | 107 | 110 | 113 | 116 | 119 |
10 | 94 | 98 | 101 | 105 | 108 | 111 | 115 | 118 |
11 | 93 | 97 | 100 | 104 | 107 | 110 | 114 | 117 |
12 | 92 | 96 | 99 | 103 | 106 | 109 | 113 | 116 |
13 | 91 | 95 | 98 | 102 | 105 | 109 | 112 | 115 |
14 | 90 | 94 | 97 | 101 | 104 | 108 | 111 | 114 |
15 | 88 | 92 | 95 | 99 | 103 | 107 | 110 | 113 |
16 | 87 | 91 | 94 | 98 | 102 | 106 | 109 | 112 |
17 | 86 | 90 | 94 | 98 | 101 | 105 | 108 | 111 |
18 | 85 | 89 | 93 | 97 | 100 | 104 | 107 | 110 |
19 | 84 | 88 | 92 | 96 | 99 | 103 | 106 | 109 |
20 | 82 | 86 | 90 | 94 | 98 | 102 | 105 | 108 |
2.由于制动热负荷限制,最高速度不超过120km/h。
3. 本表中的闸瓦压力为按照H高摩合成闸瓦的换算闸瓦压力。
4.i为下坡道千分数(‰);P为每百吨列车重量的换算闸瓦压力,单位kN;v为货物列车制动限速,单位km/h。
第24表 旅客列车制动限速表(km/h)
(计算制动距离800m,高磷铸铁闸瓦)
P v i |
每百吨列车重量的换算闸瓦压力(kN) | |||||||||||||
500 | 520 | 540 | 560 | 580 | 600 | 620 | 640 | 660 | 680 | 700 | 720 | 740 | 760 | |
0 | 106 | 107 | 109 | 110 | 111 | 112 | 113 | 114 | 115 | 116 | 117 | 118 | 119 | 120 |
1 | 105 | 107 | 108 | 109 | 110 | 111 | 113 | 114 | 115 | 116 | 117 | 118 | 118 | 119 |
2 | 105 | 106 | 107 | 109 | 110 | 111 | 112 | 113 | 114 | 115 | 116 | 117 | 118 | 118 |
3 | 104 | 105 | 107 | 108 | 109 | 110 | 111 | 112 | 114 | 115 | 116 | 117 | 117 | 118 |
4 | 103 | 105 | 106 | 107 | 109 | 110 | 111 | 112 | 113 | 114 | 115 | 116 | 117 | 117 |
5 | 102 | 104 | 106 | 107 | 108 | 109 | 110 | 111 | 112 | 113 | 114 | 115 | 116 | 116 |
6 | 102 | 104 | 105 | 106 | 107 | 109 | 110 | 111 | 112 | 113 | 114 | 115 | 116 | 116 |
7 | 101 | 103 | 104 | 106 | 107 | 108 | 109 | 110 | 111 | 112 | 113 | 114 | 115 | 115 |
8 | 100 | 102 | 103 | 105 | 106 | 107 | 109 | 110 | 111 | 112 | 113 | 114 | 115 | 115 |
9 | 99 | 101 | 102 | 104 | 105 | 107 | 108 | 109 | 110 | 111 | 112 | 113 | 114 | 114 |
10 | 98 | 100 | 102 | 103 | 104 | 106 | 107 | 109 | 110 | 111 | 112 | 112 | 113 | 113 |
11 | 97 | 99 | 101 | 103 | 104 | 105 | 107 | 108 | 109 | 110 | 111 | 112 | 113 | 113 |
12 | 97 | 99 | 101 | 102 | 103 | 105 | 106 | 107 | 109 | 110 | 111 | 111 | 112 | 112 |
13 | 96 | 98 | 100 | 102 | 103 | 104 | 106 | 107 | 108 | 109 | 110 | 111 | 112 | 112 |
14 | 96 | 98 | 100 | 101 | 102 | 104 | 105 | 106 | 107 | 109 | 110 | 110 | 111 | 111 |
15 | 95 | 97 | 99 | 101 | 102 | 103 | 105 | 106 | 107 | 108 | 109 | 110 | 111 | 111 |
16 | 95 | 97 | 99 | 100 | 101 | 103 | 104 | 105 | 106 | 107 | 108 | 109 | 110 | 110 |
17 | 94 | 96 | 98 | 100 | 101 | 102 | 103 | 105 | 106 | 107 | 108 | 109 | 109 | 110 |
18 | 94 | 96 | 98 | 99 | 100 | 102 | 103 | 104 | 105 | 106 | 107 | 108 | 108 | 109 |
19 | 93 | 95 | 97 | 99 | 100 | 101 | 102 | 103 | 104 | 105 | 106 | 107 | 108 | 109 |
20 | 93 | 95 | 97 | 98 | 99 | 100 | 101 | 102 | 103 | 104 | 105 | 106 | 107 | 108 |
2.对于超过20‰的下坡道,列车制动限速由铁路局根据实际试验规定。
3.i为下坡道千分数(‰);P为每百吨列车重量的换算闸瓦压力,单位kN;v为旅客列车制动限速,单位km/h。
4.本表每百吨列车重量的换算闸瓦压力计算包括机车。
5.本表适用120km/h旅客列车。
第25表 140km/h旅客列车制动限速表(km/h)
(计算制动距离1100m,盘形制动)
P v i |
每百吨列车重量的换算闸瓦压力(kN) | |||||||
230 | 240 | 250 | 260 | 270 | 280 | 290 | 300 | |
0 | 138 | 140 | ||||||
1 | 137 | 139 | ||||||
2 | 136 | 138 | ||||||
3 | 135 | 137 | 140 | |||||
4 | 135 | 137 | 139 | |||||
5 | 134 | 136 | 138 | |||||
6 | 133 | 135 | 137 | 140 | ||||
7 | 132 | 134 | 136 | 139 | ||||
8 | 132 | 134 | 136 | 139 | ||||
9 | 131 | 133 | 135 | 138 | ||||
10 | 130 | 132 | 134 | 137 | 140 | |||
11 | 129 | 131 | 133 | 136 | 139 | |||
12 | 128 | 130 | 132 | 135 | 138 | |||
13 | 128 | 130 | 132 | 134 | 137 | 140 | ||
14 | 127 | 129 | 131 | 133 | 136 | 139 | ||
15 | 126 | 128 | 130 | 132 | 135 | 138 | ||
16 | 125 | 127 | 129 | 131 | 134 | 137 | 140 | |
17 | 125 | 127 | 129 | 131 | 134 | 137 | 139 | |
18 | 124 | 126 | 128 | 130 | 133 | 136 | 139 | |
19 | 123 | 125 | 127 | 129 | 132 | 135 | 138 | |
20 | 122 | 124 | 126 | 128 | 131 | 134 | 137 | 139 |
2. 对于超过20‰的下坡道,列车制动限速由铁路局根据实际试验规定。
3.i为下坡道千分数(‰);P为每百吨列车重量的换算闸瓦压力,单位kN;v为旅客列车制动限速,单位km/h。
4.本表每百吨列车重量的换算闸瓦压力计算包括机车。
第26表 160km/h旅客列车制动限速表(km/h)
(计算制动距离1400m,盘形制动)
P v i |
每百吨列车重量的换算闸瓦压力(kN) | ||||||||
230 | 240 | 250 | 260 | 270 | 280 | 290 | 300 | 310 | |
0 | 155 | 158 | 160 | ||||||
1 | 154 | 157 | 159 | ||||||
2 | 153 | 156 | 159 | ||||||
3 | 152 | 155 | 158 | 160 | |||||
4 | 151 | 154 | 157 | 159 | |||||
5 | 150 | 153 | 156 | 159 | |||||
6 | 149 | 152 | 155 | 158 | 160 | ||||
7 | 148 | 151 | 154 | 157 | 159 | ||||
8 | 147 | 150 | 153 | 156 | 159 | ||||
9 | 146 | 149 | 152 | 155 | 158 | 160 | |||
10 | 146 | 149 | 152 | 155 | 157 | 159 | |||
11 | 145 | 148 | 151 | 154 | 156 | 159 | |||
12 | 144 | 147 | 150 | 153 | 155 | 158 | 160 | ||
13 | 143 | 146 | 149 | 152 | 155 | 157 | 159 | ||
14 | 142 | 145 | 148 | 151 | 154 | 156 | 158 | ||
15 | 141 | 144 | 147 | 150 | 153 | 155 | 157 | 160 | |
16 | 140 | 143 | 146 | 149 | 152 | 154 | 157 | 159 | |
17 | 139 | 142 | 145 | 148 | 151 | 154 | 156 | 159 | |
18 | 138 | 141 | 144 | 147 | 150 | 153 | 155 | 158 | 160 |
19 | 137 | 140 | 143 | 146 | 149 | 152 | 154 | 157 | 159 |
20 | 137 | 140 | 143 | 146 | 149 | 151 | 153 | 156 | 158 |
2.对于超过20‰的下坡道,列车制动限速由铁路局根据实际试验规定。
3.i为下坡道千分数(‰);P为每百吨列车重量的换算闸瓦压力,单位kN;v为旅客列车制动限速,单位km/h。
4.本表每百吨列车重量的换算闸瓦压力计算包括机车。
5.本表也适用于特快货物班列。
第259条 列车中的机车和车辆的自动制动机,均应加入全列车的制动系统。
货物列车中因装载的货物规定需停止制动作用的车辆,自动制动机临时发生故障的车辆,准许关闭截断塞门(简称关门车),但列检作业场所在站编组始发的列车中,不得有制动故障关门车。编入列车的关门车数不超过现车总辆数的6%(尾数不足一辆按四舍五入计算)时,可不计算每百吨列车重量的换算闸瓦压力,不填发制动效能证明书;超过6%时,按第258条规定计算闸瓦压力,并填发制动效能证明书交与司机。关门车不得挂于机车后部三辆车之内;在列车中连续连挂不得超过两辆;列车最后一辆不得为关门车;列车最后第二、三辆不得连续关门。对于不适于连挂在列车中部但走行部良好的车辆,经列车调度员准许,可挂于列车尾部,以一辆为限,如该车辆的自动制动机不起作用时,须由车辆人员采取安全措施,保证不致脱钩。
旅客列车、特快货物班列不准编挂关门车。在运行途中(包括在站折返)如遇自动制动机临时故障,在停车时间内不能修复时,准许关闭一辆,但列车最后一辆不得为关门车。120km/h速度等级及编组小于8辆的140km/h、160km/h速度等级列车关门时,应按第258条规定计算闸瓦压力。
第260条 列车在任何线路上的紧急制动距离限值按第27表规定。
第27表 列车紧急制动距离限值表
列车类型 | 最高运行速度(km/h) | 紧急制动距离限值(m) |
旅客列车(动车组列车除外) | 120 | 800 |
140 | 1100 | |
160 | 1400 | |
动车组列车 | 200 | 2000 |
特快货物班列 | 160 | 1400 |
快速货物班列 | 120 | 1100 |
货物列车(货车轴重<25 t ) | 90 | 800 |
120 | 1400 | |
货物列车(货车轴重>=25 t ) | 100 | 1400 |
第261条 列车中相互连挂的车钩中心水平线的高度差,不得超过75 mm。
第262条 列车中车辆的连挂,由调车作业人员负责。连结软管,有列检作业的始发列车由列检人员负责;无列检作业的,由调车作业人员负责。
动车组采用机车调车作业时,随车机械师或动车段(所)胜任人员负责过渡车钩和专用风管的安装与拆卸、电气连接线的连结与摘解并打开车门,调车人员负责车钩连结与摘解、软管摘结。
动车组无动力回送或被救援时,过渡车钩、专用风管的安装与拆卸由随车机械师负责,司机配合。
第263条 列车机车与第一辆车的连挂,由机车乘务员负责。单班单司机值乘的由列检人员负责;无列检作业的列车,由车辆乘务员负责;无车辆乘务员的列车,由车站人员负责。
列车机车与第一辆车的车钩摘解、软管摘结,由列检人员负责。无列检作业的列车,车钩、软管摘解由机车乘务员(单班单司机值乘的由车辆乘务员)负责,软管连结由车辆乘务员负责;无车辆乘务员的列车,由机车乘务员(单班单司机值乘的由车站人员)负责。
列车机车与第一辆车电气连接线的连结与摘解由客列检作业人员负责,无客列检作业人员时,由车辆乘务员负责。
货物列车本务机车在车站调车作业时,无论单机或挂有车辆,与本列的车辆摘挂和软管摘结,均由调车作业人员负责。
旅客列车在途中摘挂车辆时,车辆的摘挂和软管摘结,由调车作业人员负责,密封风挡和电气连接线的连结与摘解由车辆乘务员负责,其他由列检作业人员负责,无列检作业人员时,由车辆乘务员负责,必要时打开车门,以便于调车作业。装有密接式车钩的客车车辆摘挂时,过渡车钩的安装和拆卸由列检人员负责,无列检人员时由车辆乘务员负责。
列车机车与动车组过渡车钩的连结与摘解、软管摘结、电气连接线的连结与摘解,由随车机械师负责。
第264条 两列动车组重联或解编时,由动车组机械师负责引导,司机确认。动车组重联时,被控动车组应退出占用,主控动车组使用调车模式与被控动车组连接。解编操作时,主控动车组转换为调车模式后,必须一次移动5m以上方可停车。
列车中的车辆检查及修理
第265条 列检作业应按规定范围和技术作业过程进行。货物列车停车技术作业的,检查与修理应有分工,现场检查和修理应进行平行作业;不停车技术作业的,应对危及行车安全的车辆故障及时报告拦停,并由故障专修人员对故障进行确认和处理。应积极利用专用修理机具在列车或车列中修理车辆故障,减少摘车临修,充分利用技术作业时间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技术作业,保证发出列车符合质量标准。应建立车辆故障诊断指导组,对途中车辆故障进行远程诊断、指导和故障处置确认。
无列检车站始发的货物列车,应在途经第一个列检作业场安排停车技术作业。对长期不经列检进行停车技术作业的固定编组、循环使用车组,各铁路局应按照列检安全保证距离的要求,制定上述车组的列车技术作业办法,跨局运行时由相邻铁路局联合制定。
动车组运行(含回送)途中不进行客列检作业。
第266条 车辆编入列车须达到运用状态。下列主要部件,必须作用良好,并符合质量要求。
1. 转向架:
(1)轮对、轴承、摇枕、侧架(构架)、弹簧、吊轴、制动盘;
(2)同一转向架旁承游间左右之和(弹性旁承及旁承承载结构的除外),客车为2~6mm,货车为2~20mm;常接触式旁承上下无间隙;
00001(3)车辆轮对的容许限度应符合第28表的要求。
第28表 车辆轮对允许限度表
允许限度(mm) 分类 项目 |
客车 | 00002货车 | ||
车轮轮辋厚度 | 客车各型 | 00003≥25 | ||
货车 | 无辐板孔 | ≥23 | ||
有辐板孔 | ≥24 | |||
00004车轮轮缘厚度 | 00005≥23 | ≥23 | ||
00006车轮轮缘垂直磨耗(接触位置)高度 | 00007≤15 | ≤15 | ||
车轮踏面擦伤及局部凹下深度 | 滚动轴承 | 00008本属客车出库 ≤0.5 | 00009≤1 | |
外属客车出库 ≤1 | ||||
途中运行 ≤1.5 | ||||
滑动轴承 | ≤2 | |||
车轮踏面剥离长度 | 00010滚动轴承 | 00011一处时 | 00012≤30 | 00013≤50 |
二处时(每一处) | ≤20 | ≤40 | ||
滑动轴承 | 一处时 | ≤70 | ||
二处时(每一处) | ≤60 | |||
车轮踏面圆周磨耗深度 | 00014≤8 | 00015≤8 |
制动缸活塞行程按第29表规定。
第29表 制动缸活塞行程表
项 目 名 称 | 限度(mm) | 备 注 | |||
00016装有自动间隙调整器的复式闸瓦客车 | 00017175~205 | ||||
00018装有ST1-600型闸调器的复式闸瓦客车 | 00019180~200 | ||||
装有闸调器的单式闸瓦货车 | 356×254制动缸 | 空车位 | 115~135 | 未装闸调器 | 85~135 |
重车位 | 125~160 | 110~160 | |||
305×254制动缸 | 空车位 | 145~165 | |||
重车位 | 145~195 | ||||
254×254制动缸 | 空车位 | 145~165 | |||
重车位 | 145~195 | ||||
203×254制动缸 | 空车位 | 115~145 | |||
重车位 | 125~160 | ||||
装有闸调器的复式闸瓦货车 | B21、B22-1型车 | 空车位 | 120~130 | ||
重车位 | 150~160 | ||||
B19、B22-2、B23型车 | 130~150 | 不分空重车位 |
00021车钩中心水平线至钢轨顶面高度按第30表规定。
第30表 车钩中心水平线高度表
00022项目 | 00023车种 | 00024高度(mm) |
00025最大 | 00026客车、货车 | 00027890 |
00028最小 | 空货车 | 835 |
00029客车 | 00030830 | |
00031重货车 | 00032815 |
00034车体的弯曲下垂、胀出、倾斜允许限度按第31表规定。
第31表 车体异状允许限度表
00035 允许限度(mm) 分类 项 目 |
客车 | 货 车 | |
00036空 | 00037重 | ||
00038中、侧梁在枕梁间下垂 | 0003940 | 0004080 | |
00041敞车车体胀出 | 0004280 | 00043150 | |
00044车体倾斜 | 0004550 | 75 |
(1)模拟试运行(新型动车组正式上线运行前或新线开通时);
(2)动车组新造出厂、高级检修修竣后;
(3)临修更换转向架、轮对、万向轴、主变压器、牵引电机后;
(4)专项试运行。
第268条 在有列检作业的车站,发现列车中有技术不良的车辆,因条件限制不能修理时,应由列车中摘下修理。在其他车站发现列车中有技术不良的车辆,因特殊情况不能摘下时,如能确保行车安全,经车辆调度员同意,可回送到指定地点进行处理。
动车组列车运行途中遇空气弹簧故障时,运行速度不得超过160km/h(CRH2、CRH380A/AL型为120km/h),其他旅客列车运行途中遇车辆空气弹簧故障时,运行速度不得超过120 km/h。采用密接式车钩的旅客列车,在运行途中因故障更换15号过渡车钩后,运行速度不得超过140 km/h。
第269条 编入列车的国际铁路联运车辆,应符合国际铁路联运有关规定的车辆交接技术条件。
第270条 运用中的车辆应按规定的周期检修。扣修和出入厂、段的车辆应建立定时取送制度,并纳入车站日班计划。
第271条 动车组以外的列车自动制动机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试验。
1. 全部试验
(1)货车列检对解体列车到达后施行一次到达全部试验,对编组列车始发前施行一次始发全部试验,对有调车作业中转列车到达后首先施行到达全部试验,发车前只施行始发全部试验中的漏泄试验;
(2)货车特级列检和安全保证距离在500km左右的一级列检对无调车作业中转列车始发前施行一次始发全部试验;
(3)无列检作业场车站始发的列车,在途经第一个列检作业场进行无调车中转技术检查作业时施行一次始发全部试验;
(4)列检作业场对运行途中自动制动机发生故障的到达列车;
(5)旅客列车库内检修作业;
(6)在有客列检作业的车站折返的旅客列车。
站内设有试风装置时,应使用列车试验器试验,连挂机车后只做简略试验。对装有空气弹簧等装置的旅客列车应同时检查辅助用风系统的泄漏。
2. 简略试验
(1)货车列检对始发列车、中转作业列车连挂机车后;
(2)客列检作业后和旅客列车始发前;
(3)更换机车或更换机车乘务组时;
(4)无列检作业的始发列车发车前;
(5)列车软管有分离情况时;
(6)列车停留超过20 min时;
(7)列车摘挂补机,或第一机车的自动制动机损坏交由第二机车操纵时;
(8)机车改变司机室操纵时;
(9)单机附挂车辆时;
(10)列车进行摘、挂作业开车前。
在站简略试验:有列检作业的由列检人员负责,无列检作业的由车辆乘务员负责,无车辆乘务员的由车站人员负责。挂有列尾装置的列车由司机负责。
3. 持续一定时间的全部试验
有列检作业场的车站发出的货物列车运行前方途经长大下坡道区间的,在始发、中转作业时应进行持续一定时间的全部试验,列检应填发制动效能证明书交给司机;在有列检作业场车站至长大下坡道区间各站始发或进行摘挂作业的列车,是否进行持续一定时间的全部试验并填发制动效能证明书交给司机,由铁路局规定。具体试验和凉闸的地点、办法,由铁路局规定。
旅客列车出库前应进行持续一定时间的全部试验,在接近长大下坡道区间的车站,是否进行持续一定时间的全部试验,由铁路局规定。
长大下坡道为:线路坡度超过6‰,长度为8 km及以上;线路坡度超过12‰,长度为5 km及以上;线路坡度超过20‰,长度为2 km及以上。
第272条 动车组制动试验的有关规定:
1.动车组在出段(所)前或折返地点停留出发前需要进行全部制动试验,一级检修作业后的动车组在出发前不再进行全部制动试验;
2.动车组列车在始发前需在操纵端进行简略制动试验;
3.动车组列车更换操纵端后,需进行简略制动试验;
4.动车组列车在途中重联或解编后,开车前需在操纵端进行简略制动试验;
5.动车组在采用机车救援、无动力回送联挂机车或回送过渡车时,按动车组无动力回送作业办法进行制动性能确认。
第273条 车辆上翻车机前和翻卸后,以及进入解冻库前和解冻后,必须由所在地车辆段派列检人员对车辆进行技术检查,对解冻后车辆进行制动机性能试验。具体技术检查作业地点由铁路局规定。
第274条 货物列车在编组站、区段站发车前,有关人员应做到:
货运检查人员应认真执行区段负责制,按规定检查列车中货物装载、加固、施封及篷布苫盖状态,以及车辆的门窗关闭情况,发现异状时,应及时处理。对无列检作业的车站,还应检查自动制动机的空重位置,不符合时应进行调整。
车号人员应按列车编组顺序表核对现车和货运票据,无误后,按规定与机车乘务员办理交接。
列检人员检查车辆,发现因货物装载超载、偏载、偏重、集重引起技术状态不正常时,应及时通知车站处理;车辆自动制动机的空重位置不符合时,应进行调整。
第275条 动车组不办理编组顺序表交接。动车组以外的旅客列车编组顺序表按以下规定办理交接:
1.在始发站由车站人员按列车编组顺序表核对现车,无误后,与司机办理交接。
2.中途换挂机车时,到达司机与车站间、车站与出发司机间办理交接。仅更换机车乘务组时,机车乘务组之间办理交接。
3.途中摘挂车辆时,车站负责修改列车编组顺序表。
4.列车到达终到站后,司机与车站办理交接。
车站与司机的交接地点均为机车停留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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